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逸戰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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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4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罪行詳情指這4名被告, 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 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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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4/2021 [2022] HKDC 1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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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4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罪行詳情指這4名被告, 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 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情 2.「賢學思政」是一個在2020年5月成立的組織。在本案的關鍵時間, 第一被告(D1)是賢學思政的召集人, 第二被告(D2)是秘書長, 第三被告(D3)和第四被告(D4)是發言人。 3.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 賢學思政在多個人流暢旺的公眾地點, 擺設街站進行公開發言來宣傳其政治立場。他們設置街站、擺放宣傳紙牌, 及使用揚聲器, 並有義工派發宣傳單張。 4.案中共識別出以下7場街站活動。就著每次街站活動, 警方從網上取得相關的錄像, 及/或警方亦有進行攝錄。控方將這些錄像呈堂為證據, 亦在4名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中以附表的形式呈上相關錄像的截圖(顯示參與相關街站的被告)和相關被告發言內容的謄本(顯示其說話內容)。全部被告承認這些案情。 2020年10月25日 5.當天下午, D1、D2及賢學思政的其他成員在沙田港鐵站外擺設街站聲援「十二港人」(即12名迴避檢控而逃離香港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截獲的人士)。街站掛上寫有十二港人名字的紙牌, 亦擺設一個相展, 貼出示威者活動的照片。該街站設置了約兩個半小時。相關錄像的截圖(附表A1)和謄本(附表A2)呈堂為證據。 6.根據錄像和謄本, D1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1說抗爭超過一段時間, 相展的目的是喚醒香港人的「初心」, 他亦要求公眾提高對十二港人的關注(記項20), 亦希望藉著相展讓公眾重溫「大家一齊行過嘅路」(記項49)、「喚起大家嘅初心, 四季不變」; 他要求公眾繼續與他一齊抗爭, 他亦會「一息尚存抗爭到底」(記項59)。 7.結束街站之前, D1預告在下一個星期六於旺角東及下一個星期日於元朗再擺相展, 號召大眾參加。D1進一步向大眾稱:「我而家希望香港人, 香港民族可以同我哋同一陣線繼續堅持抗爭, 直到香港可以重光」、「…… 我哋賢學思政會同香港人一齊行呢一條光復之路」, 「…… 我希望提醒大家,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呢句說話唔係口號, 係我哋嘅信念。」(記項67)。跟著有人在現場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D1繼續說:「我哋將呢句說話融入我哋嘅心度, 更加要融入我哋嘅心靈, 嚟緊我哋唔同戰線當中都希望繼續見香港人……」, 他要求「…… 大家勿忘初心, 繼續堅持, 直到香港重光為止」(記項69)。D1的說話引來掌聲。 8.控方呈堂的案情撮要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句話具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涵義。全部被告認罪時同意案情撮要包括這項陳述。 9.根據錄像和謄本, D2協助設置和管理該街站, 及在活動期間展示紙牌, 沒有公開發言。 2020年11月1日 10.當天下午, D1、D2及賢學思政的其他成員在屯門的商場外設置街站聲援十二港人。街站掛上寫有十二港人名字的紙牌, 亦擺設一個相片展, 貼出示威者活動的照片。該街站設置了約兩小時。相關錄像的截圖(附表B1)和謄本(附表B2)呈堂為證據。一名區議員曾經在該街站兩度發言(記項68及124)。本席緊記沒有證供顯示該名區議員是由任何一名被告安排到場。 11.根據錄像和謄本, D1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1提醒公眾銘記十二港人的名字, 他亦要求公眾「勿忘初心」, 也要關心他們的「本土抗爭」。他說只要繼續堅持, 勝利一定屬於「香港民族」, 及賢學思政「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記項27)。D1要求公眾寫信給被囚的手足, 令他們知道仍然受到支持。D1亦要求公眾觀看相展來回想過往一年的街頭抗爭, 銘記初心四季不變, 繼續「抗戰」(記項76)。 12.D1也向公眾聲稱, 現有政府不配稱為「香港民族嘅政府」, 他們要等一個機會去「揭竿起義」希望還政於民。他希望「將所有政治權利集中於為咗香港而著想嘅香港人, 所以我哋必須繼續堅持落去」。D1鼓吹:「我哋香港民族只要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堅持落去, 直到香港重光為止」(記項309 及 311)。D1還進一步向公眾說:「賢學思政都會同大家一齊行呢一條抗爭之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呢八個字從來都唔係口號, 而係我哋香港民族, 我哋嘅信念, 呢一句說話唔單只可以融入我哋生命之中, 我哋應該生活處處去體會呢八個字」。D1說要去「爭取我哋香港人應該有嘅權利, 直到香港可以重光」(記項317 及 354)、「我哋必定可以迎來香港民族嘅重光」(記項362)、「選擇呢個時代揭竿而起 …… 對抗暴政」(記項369)。D1還要求公眾關注在囚手足, 讓他們知道「香港民族永遠同佢哋同一陣線」(記項366)。 13.根據錄像和謄本, D2現身街站及簡短發言, 重申設置該街站的目的, 強調初心不變和不會忘記十二港人。D2亦要求公眾寫信給在囚的手足以表示沒有忘記他們(記項303)。D2又在活動期間展示紙牌。在D2發言之前, 一名自稱是賢學思政成員的女士發言。D2發言後由D1接力講話。 2020年12月23日 14.當天下午, D1、D2及賢學思政的其他成員在旺角東港鐵站附近的行人天橋設置街站, 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街站設置了約一個半小時。相關網上錄像的截圖(附表C1)和相關網上錄像及警方錄像的謄本(分別為附表C2和C3)呈堂為證據。 15.根據錄像和謄本, D1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1要求公眾關注十二港人, 和銘記在囚人士, 並說「我哋陪住香港民族繼續抗爭」。他指稱當時香港還未到最黑暗嘅時候(記項13)。他說即使黎智英可以獲得保釋也只是在家軟禁(記項13 及 141), 所以他「見到其實香港嘅司法制度已經死得冇得再死」(記項207)。他知道推翻暴政需要數年或數以十年。D1重複過往的言論, 要求公眾與賢學思政抗爭到底及一起去行「重光之路」, 及「必須要捍衛番我哋香港民族我哋最核心嘅價值觀」(記項24), 而且, 大家要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融入信念和生活(記項38 及 168)。D1向公眾指稱, 他們必須保持信念將獨裁終結, 及將他們的價值觀傳承下去(記項46)。D1提出, 雖然不知道未來香港是否有一場真正革命, 但大家現在就要每一分每一秒裝備好自己, 不單裝備好心態去面對下一場抗爭, 還要裝備不同的技能及不斷增值自己, 因為下一場抗爭可能不會是社會運動而是革命, 他們這樣做就會增加光復香港的機會(記項50)。D1在講話中不斷重複要求公眾與賢學思政一起抗爭到底直至「香港民族」重光香港。D1說有機會時「香港民族」就會揭竿而起, 所以大家要繼續增值自己(記項74、123 及125)。D1又在講話中指「我哋文化都畀人侵蝕, 畀人取代嘅時候, 我哋就沒有機會去爭取香港嘅重光」, 所以要一起抗爭(記項64 及 66), 及「我哋唔想香港未來會畀一啲外來嘅人士去進行呢個文化入侵, 甚至令香港民族都有取代」(記項103)。D1亦希望公眾到街站寄一份暖意給同路人藉此勉勵大家繼續捍衛這個地方和香港民族的價值觀(記項105)。D1亦要求公眾關注在囚手足的權益及幫助他們適應生活, 讓他們有更強大的鬥志去參與抗爭(記項158)。 16.根據警方錄像和謄本(附表C3), D1在該街站時曾經鼓勵公眾從該刻開始要好好裝備自己, 從而當下一場抗爭或革命來臨時, 他們「做好最完全嘅準備, 仲要做好一個心態, 去面對下一場嘅抗爭, 當下一場抗爭已經唔單止係社會運動, 可能係戰爭, 可能係一場革命……」。 17.根據錄像和謄本, D2現身該街站, 協助設置和管理該街站, 沒有公開發言。 2021年1月31日 18.當天下午, D2、D3及賢學思政的其他成員在銅鑼灣港鐵站外設置街站, 煽動他人對抗當權者和聲援被法庭判監的示威者。街站設置了約一個半小時。警方拍攝了4段錄像。相關錄像的截圖(附表D1)和4段錄像的謄本(附表D2、附表D3、附表D4和附表D5)呈堂為證據。 19.根據錄像和謄本, D2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2聲稱, 由於國安法限制說話自由、防疫措施限制出入自由及限制購買太空SIM卡的自由, 所以他要求香港人要挺身而出保衛應有的東西。他要求香港人「無論係身體上、知識上、定係思想上」好好裝備自己, 因為不知道下一場革命或下一場運動是何時來臨。D2說「喺下一場嘅社運, 我哋將會揭竿而起」。D2亦說他希望公眾會關注本土文化, 例如聽廣東歌和講廣東話, 否則會被赤化, 如果不懂說廣東話就很難思想到這是一個極權政府進行極權統治, 所以必須捍衛廣東話和這個地方。D2亦指出, 他們最近推出了囚權歌, 希望可以幫助患難或在囚的手足得到一些物資或減輕經濟負擔。D2指出, 賢學思政會與香港人一齊, 一息尚存抗爭到底(附表D2記項1)。D2在其他的錄像作出相同意思的言論(附表D3記項32、附表D4記項1、11 及18、附表D5記項21)。 20.根據錄像和謄本, D3 亦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3要求公眾寫信給在囚手足表示關心, 亦要求他們在逆境中不忘增值自己, 多讀書和增加知識, 因為他們將來要面對一個「革命」。她說「香港人要揭竿而起」, 她深信極權政府不斷剝削香港人的民主和自由, 所以必須作出「反抗」。她勸勉公眾不要害怕國安法, 及她們需要「揭竿而起」。D3指出, 他們可能在當刻不能這樣做, 但他們要學習更多知識、讀更多書, 及學習不同方面的技能, 她相信香港終會有一日重光。她向公眾說, 不要因為國安法而自我噤聲, 「唔好驚所謂國安法, 因為國安法只不過係注個名」(附表D2記項13至24)。D3希望香港人不要做「順民」或「移民」, 要一齊做「逆民」, 只有反抗才有生存一刻。D3指稱, 「香港係一個民族」, 不可以做殖民地, 「由開埠嘅時候, 其實我哋已經做咗英國嘅殖民地, 97年主權移交, 我哋做咗中國嘅殖民地」, 「香港人有權利去決定香港嘅未來」(附表D3記項33, 和附表D4記項19、26 及 31)。D3亦說, 由於他們用正當的方法遊行上街去表達他們的訴求時政府不回應, 「所以我哋先至逼不得已, 可能要用暴力, 但係其實呢啲都係無可奈何嘅事 …… 希望咁多位要有一種犧牲嘅覺醒, 要有一種犧牲嘅精神, 一場革命仲需要, 唔該寫信俾在囚手足」(附表D5記項6 及 8)。 2021年2月21日 21.當天D1、D3、D4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附近一帶設置街站, 煽動其他人對抗當權者和反抗其疫情防控措施。街站設置了約一個半小時。相關網上錄像的截圖(附表E1)和相關網上錄像及警方錄像的謄本(分別為附表E2和E3)呈堂為證據。 22.根據錄像和謄本, D3在該街站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3指稱防疫措施是剝削自由及侵犯私隱, 她鼓勵公眾不要安裝「安心出行」, 亦鼓勵公眾進入指定處所時提供虛假資料來增加政府處理資料時的負擔及減少暴露私隱的危險。她力陳政府以防疫為名, 政治打壓為實。D3說她不希望香港成為中國的另外一個省, 因為從開埠至今, 「開埠嘅時候我哋係英國嘅殖民地, 九七主權移交之後, 我哋做咗中國嘅殖民地、香港一直冇解殖到。我哋香港人而家就要解殖, 我哋香港人要自決, 我哋要決定我哋嘅自己嘅命運」。D3提出要取回自己的主權, 香港人不要在國安法之後就驚。D3亦指出社運在低潮, 但香港人仍然要有抗爭的意志, 反抗抗疫為名的政治打壓之餘, 還要增值自己, 「我哋需要讀多啲書, 了解多啲香港嘅事, 我哋了解多啲香港過去嘅歷史」, 在釐清過去的歷史及知道更多香港政策後, 她相信香港人自己決定香港的去向絕對不是一件難事(附表E2記項1)。 23.D1跟著在街站發言。總而言之, D1同樣指「安心出行」是政府以抗疫為名但政治監控為實的一個程式和手段, 他呼籲所有在身邊的人杯葛這個程式。D1指稱政府引入內地醫護來港只是以抗疫為名來引進更多大陸人到港。他呼籲所有人起來反抗。他說在這個低潮期, 他們要增值自己, 他相信在下一個機會來臨時, 「我哋香港人會揭竿再起」, 大家要團結為香港重光努力。他說他希望下一場抗爭來臨時, 他們不單止是「和勇不分」, 而是「大家都變成一個戰線, 大家都有一個勇武抗爭嘅思想」, 他希望大家會在街頭和不同的戰線當中繼續相見。他呼籲公眾, 在下一段歷史出現之前, 大家都好好裝備自己, 不論在思想上或是在身體上。他希望大家都可以「強身健體, 去習文, 去練武」。他提出作為「香港民族」, 他們的歷史任務就是對抗獨裁, 他們要將這個信念薪火相傳, 他們要在思想上不斷「武裝」, 及希望香港人「有一日會全民覺醒」。他說他們要參與不同的戰線, 不論是街頭或國際, 因為每一條戰線都會增加香港民族的最後重光機會。他們需要「轉守為攻, 先有機會令到香港重光」(附表E2記項2)。 24.D4跟著發言。總而言之, D4基於D3和D1提出的相同理由呼籲公眾杯葛「安心出行」。她說「安心出行」是政權試水溫的第一步。她提出香港人一定要奮起對抗極權政府。她說「我哋要變革香港, 變、革兩樣嘢都要做」。她見到社運有低潮期, 但香港人唯有堅持落去, 不可以退讓。D4更說:「一切唔會返番去原本, 亦都唔會返番去和平, 只有我哋去改變呢一個香港 …… 去推翻, 去改變, 先至可以建構一個屬於我哋香港民族嘅未來 …… 香港人重光見」。她說「我哋要有多一啲覺悟, 香港人要解決道德嘅枷鎖, 香港人要擺脫呢一啲對於極權政府的自我畏懼, 自我設限, 香港人只能夠奮勇起身抗暴政, 先可以獲得香港民族所需要嘅未來」, 香港每一個人只能夠去「奮勇抗戰」, 否則「呢一個政權只會慢慢咁樣侵蝕我哋嘅自由, 慢慢扼殺我哋香港民族嘅未來」。她說為了更加擁有力量對抗極權政府, 香港人要啟發自己的「政治思考」, 及去幫助身邊的手足, 堅持到重光的一日, 香港民族得到想要的未來。 25.根據警方錄像和謄本(附表E3), 當警方採取行動警告當時的街站多過兩人聚集時, D1向警員叫出「721」, 群眾回應「唔見人」, D1再叫喊「831」, 群眾回應「打死人」等語句; D3和D4亦曾帶領公眾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記項29至36, 及案情撮要第23段。) 2021年2月28日 26.當天D1、D2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連同醫管局員工陣線的兩名成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附近設置街站, 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和反抗其疫情防控措施。街站設置了約2小時。相關錄像的截圖(附表F1)和謄本(附表F2)呈堂為證據。 27.根據錄像和謄本, 該街站開始時先由醫管局員工陣線的成員發言, 指稱「安心出行」是用來套取公眾的資料作一個舖路的用途, 呼籲公眾杯葛「安心出行」。 28.D1跟著發言。總而言之, D1指稱公民社會倒退, 47名民主派人士被捕, 罪名涉及違反國安法, D1呼籲香港人必須關注這一件事。D1提出香港民族更加需要去創一個新時代, 他們要堅定抗爭意志, 當有人坐監或流亡時其他人便補位。D1強調, 香港人要有一個徹底的覺悟, 不可以再信賴這個政權, 賢學思政會繼續舉辦不同的街站和活動去喚醒其他人, 令更多人認同他們的信念。他們行這一條路, 無怨無悔, 賢學思政必定與香港民族同一陣線抗爭到底, 爭取屬於香港人的重光(記項28)。 29.D1在稍後的發言再提47名民主派人士因國安法被捕, 但鼓勵公眾繼續與政權對抗, 提醒假若香港人放棄初心就得不到民主和自由(記項51)。D1提出, 當時機成熟時, 香港人會再次揭竿而起, 他們必須帶著先驅者未竟之志去行重光之路, 秉持著「光復香港」的信念(記項57)。D1指賢學思政只要一息尚存就會抗爭到底(記項65)。D1要求香港人在下一個機會到來之前要不斷增值自己及裝備自己, 香港人必定會重光相見(記項95)。 30.D1其後再發言。他說明當天街站的目的除了是杯葛「安心出行」之外, 他的主線任務是指出國安法已經徹底成為「港共政權嘅一個屠刀」, 隨便使用這個法例便可以控告一個香港人, 而這個政權將來只會有更加多的手段和惡法去控告更多民主人士。D1說當天他站出來向大家示範, 香港人可以自發開設不同的街站, 及舉辦不同的活動, 去團結不同的社區。D1亦要求香港人從自己開始去修文和習武, 當下一場抗爭甚至一場革命來臨的時候,「我哋要嘅唔係和勇不分, 我哋係全民皆勇武」(記項103)。D1要求各人要在「思想上、意思上」不斷進化和不斷學習。D1指過往的運動只是一場戰爭的其中一場戰役, 而戰爭只是剛剛開始(記項105), 賢學思政會與香港人繼續堅持抗爭到底, 未來香港人重光見(記項116)。 31.根據錄像和謄本, D2協助設置和管理該街站, 及在活動期間展示紙牌, 沒有公開發言。 32.後來警員進行執法行動時, 期間拘捕了一名市民及把他帶上警車後, 錄像顯示在賢學思政的街站位置有人叫喊「光復香港」, 而眾人回應「時代革命」(記項165至169, 及案情撮要第26段)。 2021年6月16日 33.當天下午, D1、D4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設置街站, 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街站設置了約1小時。相關錄像的截圖(附表G1)和謄本(附表G2)呈堂為證據。 34.根據錄像和謄本, D1在街站接受訪問和公開發言。總而言之, D1提醒公眾銘記, 兩年前在6月16日曾有兩百萬加一人上街, 他們要繼續抗爭, 即使當刻有人感到絕望, 但仍然有很多人堅持「本土抗爭」, 他呼籲香港人「身土不二」, 繼續留在香港, 毋忘初心, 及堅持走這一條路(記項3 及 14), 他希望大家記著6.9、6.12、6.16等不同的日子, 他們要帶著先驅的遺願和未竟之志繼續走重光之路, 各人堅守自己的崗位, 及堅守這片土地(記項21)。D1指即使不可以再叫喊「光時」或講香港獨立, 但他們仍然可以做很多事情。他說賢學思政會「搞市集、都會搞唔同嘅一啲讀書嘅班, 一啲拳擊班」, D1邀請公眾參加。D1解釋「身土不二」這句說話是指他們與這片土地密不可分, 「無論我哋香港, 我哋嘅歷史, 我哋嘅語言, 大家共同嘅回憶, 都係建構我哋香港人呢個身分認同感嘅其中好重要嘅一環」, 所以他們不可以輕言放棄和離開(記項31)。 35.D4亦在街站發言。總而言之, D4在解釋當天的文宣「身土不二, 至死不渝」的意思, 她呼籲公眾堅持抗爭, 要好好準備自己, 伺機而起, 等待香港重光之日(記項39、73 及 75)。 拘捕及會面紀錄 36.2021年9月20日, 警方突擊搜查賢學思政佔用的葵涌處所, 發現賢學思政的街站設備, 包括揚聲器、單張、紙牌、旗幟和不同種類的貨品等。警方亦在該處所發現D1將他拘捕。D1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亦搜查D1的住所, 檢獲賢學思政的旗幟。 37.2021年9月20日, D2被警方拘捕。D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38.D3亦是在2021年9月20日被捕。在警誡下, D3表示她與其他被告是賢學思政的代表, 曾經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 39.2021年9月22日, D4到警署自首被捕。D4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犯罪紀錄 40.每名被告都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41.D1在2001年2月13日在中國大陸出生, 12歲時來港定居, 現時21歲, 未婚。家人包括父、母和3位年幼弟弟, 全部人與D1同住。D1在2020年完成中六教育, 並在同年參與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獲得22分, 但因為英文成績不理想而未能入讀大學。D1選擇重考大學。 42.D2在2001年5月20日在中國大陸出生, 現時21歲, 未婚, 大專學生。2003年當D2只有兩歲時, 父母離婚, D2與母親和外婆相依為命。母親獨力賺錢養家和撫養D2, 沒有再婚。D2非常孝順母親和外婆。外婆在今年9月22日去世。 43.D3在2002年10月27日在香港出生, 現時19歲快將20歲, 未婚, 在還押期間透過遙距授課可以繼續就讀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哲學及倫理系(榮譽)學位課程三年級。D3是俗稱的「雙非」嬰孩, 因為父母都是中國內地居民, 在內地居住一段時間後當她適齡入讀幼稚園時才來港定居, 一直與祖母同住及由祖母照顧。D3的父母在2005年離婚, 其後各自組織新的家庭。D3的祖母現年72歲, 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老人病, D3與祖母的關係密切。D3曾做兼職, 包括任職銷售員、促銷電話員、店員, 及補習社老師。 44.D4在2002年5月31日在香港出生, 現時20歲, 未婚, 被拘押前就讀香港理工大學護理學(榮譽)理學士課程二年級。D4的家人包括父、母和一名家姐, 全部家人與D4同住。D4曾做兼職工作, 包括任職銷售員、私人補習老師、獸醫助理, 和市場助理等。D4因家庭和感情問題在2020年被診斷患有適應障礙, 需要接受藥物治療並定時覆診。懲教署的臨床心理學家認為, D4目前可以控制她的情緒, 對治療的反應正面。D4因為本案被扣押, 理工大學表示不會替D4保留她的課程學位。 判刑前報告 45.基於D3和D4在判刑時都是少於21歲, 本席替她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懲教署署長認為, 她們都是適合羈留於教導所, 並且作出這樣的推薦。 46.D1和D2在認罪時經已年滿21歲。本席沒有替他們索取任何報告。透過他們各自的代表大律師的陳詞, 和他們呈交的多封求情信包括由他們本人撰寫的求情信, 本席對他們的背景有足夠的了解。 D1的減刑陳詞 47.陳大律師替D1求情時指出, D1在犯案時只有19、20歲。D1不是在富裕的家庭長大。從D1的中學成績表可見, 雖然他的英文科成績不理想, 但是, 他在中文科和通識科的成績都是在全級學生最好的百分之十之內, 而數學科和旅遊科在最好的百分之二十之內。D1參加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並取得22分, 但由於英文成績欠佳未能入讀大學。陳大律師指出, 根據D1母校的就業輔導主任的信件, D1是一名積極性高、勤力和盡責的學生。D1亦決定將會再次參與文憑考試。在被扣押期間, D1報讀由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舉辦的英文科和心理學課程, 課程在2022年7月25日開始, 以郵寄形式進行。陳大律師指, D1的志願是當社工, 但他的志願可能因為這次定罪破滅, 不過, D1仍然會努力學好英文和其他科目, 希望將來可以在非政府組織工作, 達成其幫助他人的願望。 48.陳大律師替D1呈上D1親自撰寫的求情信。D1指他明白用了錯誤的方式來表達對這片土地的愛, 深感後悔。D1稱他們當初無意違反國安法, 只盼望以街站表達年輕人的意見, 讓當權者能於多元的聲音中行善而備敗; 此外亦公開派發口罩與支援在囚人士。D1亦稱他的言行或許魯莽而未夠深思熟慮, 但他的初衷絕非破壞心愛的香港, 只是希望當權者能納諫從善, 傾聽這一代人不受重視的心聲。D1指他經過今次教訓後終於醒悟, 明白家庭遠比一切重要。他現在學懂放下仇恨, 但願能於困頓中好好修行, 即使將來未能成為社工, 也希望加入非牟利機構幫助弱勢社群, 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年輕人。 49.陳大律師亦呈上由其他人替D1撰寫的求情信共有11封。D1的父親在信中指稱, 他相信D1是在無心之失的情況下犯案。他說D1對法律不理解, 做出了衝動和錯誤的決定。母親指D1不單照顧3名弟弟, 而且在完成初中後便積極尋找兼職幫補家庭負擔。母親說D1只是因為一時間大意才做出錯事。弟弟認為D1是一名善良及具活力的年青人。中文科老師指D1本性善良、喜歡閱讀及寫作, 並且參與全國「文學之星」創作比賽, 成績優異。D1亦十分投入學校生活, 熱愛運動, 幫助別人和關愛同學。老師指D1沒有做過任何激烈抗爭行為, 希望法庭輕判D1, 他願意幫助D1建立守法的意識。D1的學姐形容D1樂天、開朗和善良, 及D1在獄中經已深切反省和後悔, 知道自己衝動的行為釀成今天的結果。D1的另外3位校友或同學暨朋友撰寫求情信, 他們都是要求法庭輕判D1這名年青人, 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50.陳大律師綜合各人的求情信說, D1關心時事、熱愛家庭、努力讀書, 知道自己不足時努力改善, 在還押期間仍然珍惜時間和機會, 嘗試學好英文。D1亦得到家人到庭表示他們對D1的支持。陳大律師提醒本席, D1在犯案時只是一名19、20歲的年青人, 思想不成熟, 考慮不夠周詳, 亦容易受人唆擺或影響, 再加上當時公眾人士對《國安法》的認識不足, 唐英傑案也只是在2021年7月尾才作出裁決和判刑, 而該案是首宗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8個字具有港獨的意思, 但賢學思政在2021年6月16日之後經已沒有擺設街站, 陳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這些因素, 從而裁定他的罪責未達至《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情節嚴重」。陳大律師同意, 判處D1監禁是唯一的選項, 亦要求本席參考鍾翰林案的判刑(監禁4年半), 但認同監禁期不會低於監禁5年很多。陳大律師要求給予D1刑期扣減三分之一。 D2的減刑陳詞 51.關大律師替D2求情時指出, D2自小便跟隨他的母親參與兩間教會的活動, 因為母親希望替D2建立良好的品格和正確的價值觀。從2007年開始, 當時D2是6歲, D2便參加了基督少年軍, 開始參加探訪長者等服務社會基層的活動。當D2在2008年因病住院時, 發現其他小孩得到父母的照顧但他卻沒有父親, 自覺十分可憐, 自此便立志貢獻社會及要做一個有用和出色的人。當他11歲時(2012年), D2參加樂施會舉辦的音樂馬拉松, 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替國內有需要人士籌款。當他16歲就讀中五時(2017年), D2成為學生會主席, 在學術和課外活動中屢獲獎項。關大律師認為, D2的理想和抱負是不容置疑的。但D2和母親的關係在2019年因為發生社會事件而出現變化。當時不單社會撕裂, D2對事件的看法與母親的看法南轅北轍, 導致母子關係開始疏離。母親反對D2擔任賢學思政的秘書長及參與本案所指的串謀, 但D2堅持他的想法, 導致雙方的關係撕裂。 52.關大律師指出, D2曾經5次出席街站, 時間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 而D2只是在其中兩次發言。第一次在2020年11月1日, 當時D2只是簡單地解釋設置街站的目的, 和展示紙牌。另外一次在2021年1月31日, 他在街站中發言約18分鐘。其後D2經已長時間沒有做出任何公開的作為, 而串謀的時間在2021年6月16日完結。關大律師力陳, 警方在2021年9月20日進行拘捕時, D2及其他被告經已「自動放棄犯罪」, 不再舉行街站或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因此,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的訂明, 這一點是減刑因素。 53.關大律師亦告知本席, D2被捕後, 為了避免對他的外婆做成打擊, D2的母親和其他親人都沒有向外婆說出實情, 因為外婆當時經已84歲及長期病患, 但後來在外婆的不斷追問下, D2的母親才說出真相, 外婆隨即全身發抖及大哭, 險些暈倒, 其後更是以淚洗面。外婆最終沒有機會再次見到D2, 因為外婆在2022年9月22日去世。D2的母親亦受到雙重打擊, 因為D2做出她不同意的行為而被拘捕, 但作為母親又極擔憂與她相依為命的兒子, 導致母親身心受創, 因為沒有兒子幫助移動重物導致她患上肩周炎, 她亦因為掛念兒子變得經常精神恍惚和失眠, 引致荷爾蒙失調, 亦曾經險被汽車撞倒。在今年4月, 她更因為身心疲累曾經在家中暈倒兩次, 在跌下時引致尾龍骨爆裂, 獲醫生發出病假由4月8日直至6月2日, 並且需要接受職業治療和物理治療。 54.關大律師指出, D2對他的行為引致外婆和母親的身心受到損害, 感到非常愧疚, 尤幸當他被還押時, 他和母親有機會互相理解, 雙方正努力重修關係。 55.關大律師亦告知本席, D2在還押期間不忘自我提升, 報讀都會大學的社會科學學士學位。雖然在獄中讀書困難, 但D2仍然努力學習和做好功課。 56.關大律師亦呈上10封求情信。D2在信中指他意欲當社工, 協助弱勢社群, 但今次定罪令他夢想破滅, 猶如死刑, 但他會努力當一名生命教育者, 亦會與母親修補關係。他就著他的行為致歉。D2母親求情信的內容經已由關大律師說出。其他求情信來自D2的教會傳導、牧師、團契導師、老師。簡而言之, 他們形容D2做人正面積極、品性純良、對人有禮、謙虛受教、樂於助人, 為別人所需而挺身而出, 天資不高但努力向學。 D3的減刑陳詞 57.姚大律師替D3求情時指出, D3現時只是19歲, 在犯案時更是只有18歲, 自小便品學兼優, 與眾師長和教授的關係都十分良好, 她亦一直參與校內和校外的義工活動。D3亦為人孝順, 定時陪伴祖母覆診。 58.姚大律師亦告知本席, D2在2020年升讀大學後, 開始關心社會的民生事務, 並且在2020年9月加入賢學思政, 希望對香港作出貢獻令它變得美好。D3後來退出賢學思政, 因為她選擇參選浸會大學學生會, 期望以其他身分和方式協助香港變得更美好, 而且, 她亦需要時間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和處理學生會事務。因此, D3在2021年3月2日透過她的Facebook和Instagram帳戶發佈退出賢學思政的聲明。 59.姚大律師亦指出, D3在被捕時於警誡下承認她和其他被告是賢學思政的代表, 及曾經在不同地點擺設街站, 而且亦在法庭坦白認罪。D3亦只是參與擺設街站兩次(分別在2021年1月31日和2月21日), 並且在2021年3月退出賢學思政。因此, D3不是賢學思政的主要骨幹成員, 而只是一名「其他參加者」及其犯罪情節較輕。D3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和繼續學業。 60.姚大律師替D3呈上17封求情信, 由D3和她的母親、男朋友、社工、朋友和12位浸會大學的教授/講師和學生事務職員撰寫。本席經已小心閱讀每封信的內容。姚大律師替D3求情時已經提及了D3信件的內容。D3的母親指雖然D3在單親家庭長大, 但非常孝順而且品學兼優, 更做兼職幫補家庭開支。母親亦說她會協助D3凡事三思而後行, 不要再犯險令自己身陷牢獄。她要求法庭給D3改過自新的機會。本席不打算細說其他每封信件的內容。總而言之, 這些求情信的作者都是說D3在學業表現出色, 還押期間仍然努力讀書, 為人心地善良, 關心香港, 犯案時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 要求法庭給予D3機會。姚大律師亦呈上D3祖母的醫學報告。 61.姚大律師亦告知本席, 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姚大律師認為, 該份報告的內容正面。D3在還押期間一直透過遙距教學方式繼續進修她的大學三年級, 而且大學一直安排5名教授探訪D3, 了解D3在這個教學模式下的進度和表現, D3亦需要呈交實體的功課。姚大律師亦說, 假若D3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 只要懲教署可以作出安排, 大學願意繼續安排教授探訪D3和在學業上幫助D3, 而D3的志願是繼續學業, 意欲成為哲學碩士和博士。 62.當姚大律師在上一次聆訊替D3求情時, 姚大律師說, 基於D3對事件有所反思, 過往品行良好和學業成績不錯, 亦對她的將來有所計劃, 要求法庭採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 63.但是, 姚大律師今天告知本席, D3現在要求判處她監禁。姚大律師呈上D3的進一步求情信, 解釋她的原因。 D4的減刑陳詞 64.林大律師替D4求情時指出, 就著涉案的7次街站, D4只是參與了其中的兩次(2021年2月21日和6月16日)。D4在犯案時只有18歲。林大律師亦指出, D4生長在一個經濟拮据的家庭, 並且患有與焦慮有關的疾病, 但D4一直努力實現她的夢想, 而她的夢想是改善戰後或貧困兒童的權益, 甚至到發展中國家開設孤兒院。林大律師強調, D4不單認罪, 而且具有一個正面和良好的品格。D4學業成績非常優異, 獲獎無數, 尤為突出的獎項包括全國奧林匹克數學獎、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辦的辯論比賽亞軍、校際辯論比賽最佳辯論員, 和善導會和香港律師會合辦模擬法庭活動優異獎等。D4在運動上亦得到籃球獎。D4還參與義工服務, 獲得大量義工嘉許證書和嘉許信, 突出的服務包括前往內蒙古和泰國的社區服務。D4的品行十分優異, 受到校長、老師、同學和所有人一致讚賞。本席毋須複述每封求情信的內容, 因為本席接納林大律師在這方面的陳詞。 65.D4在求情信說, 當她初入大學時, 她目睹家鄉崩壞, 自感有責任改變, 但在社會氣氛下思想開始偏激, 建立了錯誤的觀念, 年少無知, 受到他人的煽惑, 錯誤理解自己只是行使言論自由, 觸及法律的紅線, 不僅未能對社會及本身的信念有所作為, 反而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 在還押期間不停反思自己的魯莽行為, 感到後悔和愧疚。她承諾如有機會將來服務社會, 她亦為這事向社會道歉。 66.林大律師強調, D4在2021年9月22日向警方自首, 並且儘早認罪, 承認全部事實。這反映出D4真誠後悔, 亦作出深切反省。D4亦沒有放棄自己, 在還押期間繼續攻讀香港中學文憑希望再進入大學, 亦申請攻讀心理學。大律師認為D4重犯的機會甚低。林大律師要求法庭接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 判刑理由 67.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訂明, 任何人煽動他人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8.《國安法》第六十四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 本法規定的各種處罰, 分別指本地法律相應的刑罰, 或者參照本地法律規定相應的刑罰。在作出比對或參照後, 《國安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指本地法律的“監禁”, “拘役”指本地法律的“監禁”、“入勞役中心”、或“入教導所”, “管制”指本地法律的“社會服務令”或 “入感化院”。 69.從上述的條文可見, 任何人干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罪行, 當案件屬「情節嚴重」時, 判刑選擇只可以是監禁, 沒有其他判刑選擇, 而且, 監禁刑期是不低於五年。另一方面, 當案件屬「情節較輕」時, 判刑選擇可以是監禁, 亦可以是監禁以外的選項例如羈留於教導所, 或在開放環境下履行的社會服務令等; 此外, 假若監禁是恰當的判刑選項, 刑期上限是五年以下, 而且沒有最低刑期的限制。 70.本案4名被告不是被直接裁定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而是被裁定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 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控方和辯方同意,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 適用於本案的刑罰不會超逾《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訂明的最高刑罰。但假若本案屬「情節嚴重」時, 控方和辯方對《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訂明的最低刑期監禁5年是否適用於本案持有不同的看法, 而與這個議題相關的問題還包括, 假若案件屬「情節嚴重」時, 犯案人是否可以因為認罪或其他在普通法視為有效的減刑理由(例如年青、極為例外的人道理由等等)而得到低於監禁5年的判刑。上訴法庭將會在HKSAR v Lui Sai Yu (呂世瑜)案[1]的判刑上訴中處理這些議題。該案將會在下星期一恢復聆訊, 裁決時間仍未敲定。 71.4名辯方大律師力陳, 本案的整體實際情況, 或最低限度部分被告的個別犯罪情況, 屬「情節較輕」。控方和辯方同意, 假若本席接納辯方的陳詞, 本席可以即時處理全部或部分被告的判刑, 毋須等待呂世瑜案的判決。本席同意。 72.《國安法》沒有對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作出釋義, 而直至目前為止, 唯一與這個議題有關的上訴法庭判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2]。該案的上訴人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違反《國安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任何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3.上訴法庭指出, 《國安法》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四節分別制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 並訂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簡而言之, 這些條文根據具體的犯案行為、犯案者的角色、其罪行所起的實質後果、犯罪情節的輕重等量刑因素, 規定了若干由重到輕的量刑檔次: 判辭第62段。由此可見, 雖然該案涉及的罪行是「分裂國家」罪, 但上訴法庭提及的判刑原則也會是適用於「顛覆國家政權」罪。 74.上訴法庭在馬俊文案指出, 由於《國安法》沒有界定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案件中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 而《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 因此, 當香港法庭處理這個議題時, 適用的法律原則是本地的判刑原則: 見判辭第67段。相同的原則必然適用於「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75.上訴法庭進一步指出, 本地判刑法律原則一般以控罪要旨為最基本的量刑考慮: 見判辭第68段。借用上訴法庭在判辭第69至73段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要旨作出的闡述, 及將它們運用於本案的控罪上, 「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預防性罪行, 控罪的要旨是(1)阻止人煽動(包括以慫恿或鼓勵形式)別人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即使沒有人因被煽動而犯罪, 和(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階段介入, 阻止被煽動的人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其目的是要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根基及法律地位等重大公眾利益, 確保能夠防微杜漸, 及時並有效地制止和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76.再借用上訴法庭在決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的情節是「嚴重」或「較輕」而會通常考慮的因素(見判辭第74和75段)於「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上, 法庭需以該案的整體實際情況而定。考慮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要旨, 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 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 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就此, 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犯案處境, 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2)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3) 煽動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4) 煽動的規模; (5)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若是後者,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 (6)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 (7)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8) 被煽動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其他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 (10)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77.本席相信, 控方和辯方對上述的判刑原則沒有異議。事實上, 4名辯方大律師都因應馬俊文案列出的考慮因素來作出他們的陳詞。 78.辯方力陳, 本案屬《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情節較輕」的類別, 提出的理據可以歸納如下:
79.陳大律師認為, 上訴法庭在馬俊文案豎立了一個標竿(benchmark)來量度甚麼是「情節嚴重」中較為輕微的案件。陳大律師力陳, 本案的情節較馬俊文案為輕, 因此, 根據該案的標竿, 本案屬《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情節較輕」類別。陳大律師的陳詞得到其他辯方大律師的支持和採用。 80.在考慮本案的情節時, 本席注意到, D1在2020年11月1日擺設街站時曾聲稱, 當天經已是第8次擺設街站: 見謄本附表B2記項12 及 78。但檢控官李先生告知本席, 控方只是基於案情撮要中提及的7次街站所發生的事情來指控這4名被告干犯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本席緊記這是各名被告被定罪的事實基礎。因此, 即使全部或部分被告曾經參與其他街站, 不論在這些其他街站全部或部分被告是否有作出煽動性言論, 這些情節與這次判刑無關。 81.單從公開發表煽動性言論這一點可見, 本案的情節確實與馬俊文案有分別。在馬俊文案, 上訴人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22日的大約3個月期間, 先後19次在不同公開場合發言、呼喊政治口號和展示標語, 每次的言論都是以香港建國、獨立為主題。該案涉及19次公開發言, 當然較本案的4名被告合共擺設街站7次多出很多。再者, 馬俊文案的上訴人多次因為「煽動意圖」罪被捕(見上訴法庭的判辭第11、19、23、31、34、35和42段), 多次獲得保釋, 但跟著繼續多次發表相同的煽動性言論。在本案中, 當這4名被告擺設街站時, 他們因為涉嫌違反限聚令而被票控, 但是, 他們沒有因為發表煽動言論而被拘捕, 所以本案不存在任何一名被告在保釋期間再行犯罪的加重處罰因素, 有別於馬俊文案。此外, 馬俊文案的上訴人使用Facebook及Telegram等社交媒體發放其煽動言論, 但是在本案, 控方沒有指稱任何一名被告曾經使用任何社交媒體或互聯網來發放他們的煽動言論。從上述各點事實區別看來, 本案的情節看來是較馬俊文案為輕。 82.但是, 本案依然是涉及非常嚴重的罪行。第一、擺設每一次街站的相關被告發表的言論, 都是在宣揚「港獨」, 並且煽動公眾人士顛覆國家政權。從多次街站的發言可見, 這4名被告提出及/或宣揚「香港民族」這個概念。他們認為政權應該歸於「香港人」或他們所稱的「香港民族」。但是, 自古以來,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 香港人是屬於中華民族, 「香港民族」只是鼓吹香港獨立的人僭建出來的概念, 沒有任何歷史或法理基礎。但這4名被告向在街站附近出現的公眾人士提出及/或宣揚這個概念, 而這些公眾人士當然可以包括兒童、年青人、心智不成熟或不明白歷史的人, 這些人受到誤導從而相信香港並不屬於中國是可以出現的情況。在這個「香港民族」概念下, 被告等在街站宣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他們就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奪取政權。辯方試圖減輕這4名被告的罪責, 辯說他們不知道這句說話具有港獨的意思, 並且指稱香港法庭只是在2021年7月尾(即本案所有街站擺設之後)才在唐英傑案作出這樣的裁決。本席不接納這項陳詞。D1在2020年10月25日、11月1日和12月23日擺設的3次街站時都說出這句說話, 並且力陳, 這句說話不是一個口號, 而是一個融在他的心靈中的一個信念。從D1在街站鼓吹賢學思政與香港民族站在同一陣線, 繼續抗爭, 直至香港重光為止可見, D1當時不可能不知道這8個字含有港獨和分裂國家的意思。D2每次都幫助D1擺設和管理街站。D3和D4亦在2021年2月28日的街站當警方執法時曾經帶領公眾喊出這個口號。本席肯定, 全部被告在參與賢學思政的街站時都知道這句說話的意思, 亦正確地代表了他們的意圖, 亦即是宣揚「港獨」, 及煽動公眾人士推翻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政權, 成立所謂「香港民族」的政權。 83.第二、當這4名被告合共擺設這7次街站, 並在每次街站中宣揚其「港獨」理念時, 他們是蓄意挑戰《國安法》。《國安法》實施之後, 暴動或大型的非法集會在香港特區基本上消失。D1顯然認為這種情況對於實現「港獨」不理想, 因為D1在2020年10月25日第一次街站時說出, 由於抗爭經已超過一段時間, 大家的「初心」可能經已不在, 又或是感到疲倦, 所以他要喚醒大家的記憶(附表A2記項20), 他希望透過在街站擺放的相展來提醒各人的初心(附表A2記項49)。從錄像可見, 該次街站擺放了4個高於人頭的易拉架展示相片, 全部相片看來都是示威者進行暴動時拍攝的相片。D1在宣揚其「港獨」理念時, 他亦同時意圖透過相展, 提醒以往的示威者或暴動參與者再次走上街頭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D1更說「其實喺國安法之下, 嗰條紅線愈褪愈埋」, 但堅稱擺街站聲援十二港人是他的最基本權利, 希望大家再次走上街頭在不同戰線一齊努力, 實現他們的目標直至重光為止(見附表A2記項57)。由此可見, D1當時的心態就是, 由於《國安法》經已實施並且成功制止社會動亂, 他希望可以鼓勵或慫恿公眾人士再次走出來對政府進行抗爭, 從而達至他所說的光復香港願望。在2020年11月1日擺設的第二次街站, 相同的相展也有舉行。D3亦發表貶低《國安法》的言論。在2021年1月31日的街站中, D3勸勉公眾不要害怕《國安法》, 因為《國安法》只是「注個名」, 及他們需要「揭竿而起」。 84.第三、辯方稱, 每次街站都有特定的議題, 目的是喚醒身邊的人對一些時事的關注, 不是為反對而反對。本席不接納這項陳詞。本席認為, 被告等是利用這些特別議題來指控政府是極權政府, 因此他們抗爭有理, 並藉此來遊說公眾人士接納他們的「港獨」理念和接受他們的煽動, 進行抗爭或他們所說的「揭竿起義」。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街站, 他們以銘記十二港人為議題, 目的就是試圖令人相信這十二港人是被政府打壓的受害者而不是逃避刑事審訊的逃犯。在2020年12月23日的第三次街站時, D1聲稱即使黎智英先生可以獲得保釋也只是在家軟禁(記項13 及 141), 他仍然「見到其實香港嘅司法制度已經死得冇得再死」(附表C2記項207), 令人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失信心, 無視當時原訟法庭根據黎先生提出的條件批准他保釋。在2020年12月23日的街站時, D1在講話中指稱外來人進行「文化侵蝕」, 令到他們沒有機會去爭取香港的重光。但是, 他的說話無疑是製造恐慌, 多些外來人說普通話怎可能是文化入侵, 懂得說廣東話的人不會因為學會普通話就不能說出廣東話, 或繼續使用廣東話來思考。在2021年2月21日和28日的街站, 街站的主題是反對和杯葛「安心出行」程式, 提出的理由是政府意圖剝削市民的自由、侵犯他們的私隱和為進行大規模監控做準備。這些都是令人對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的言論, 但被告等無視防疫的需要。最後一次街站在2021年6月16日舉行, 目的就是紀念兩年前反修例遊行。本席認為, 假若這些被告擺設街站只是喚醒身邊的人對一些時事的關注, 這些被告就只需要討論相關的事情, 無需在每次街站都向公眾提出, 他們必須對政權進行抗爭直至香港重光為止。本席相信, 最容易煽動他人推翻政權的方法就是令人不信任該政權, 及讓被煽動的人覺得政府是極權, 令他們相信推翻政權是唯一的出路。在本案中, 這4名被告就是做出了這些行為。 85.第四、在每一次街站, 擺設該街站的一名或多名被告在發言時都煽動公眾人士與他們形容為極權的政權抗爭到底, 他們堅稱只要一息尚存也會抗爭到底, 直至光復香港為止。不過, 從他們鼓吹的內容可見, 由2021年12月23日的第三次街站開始, 他們的說話內容有一些變化, 變為逐漸鼓吹使用暴力。當天D1提出, 下一場抗爭可能不會是社會運動而是革命, 所以他鼓勵公眾人士要即時利用每分每秒去裝備自己, 不單在心態上準備好面對革命, 還要裝備不同的技能及不斷增值自己, 從而增加在革命成功的機會。這顯示被告等開始鼓吹革命而不是侷限於街頭抗爭。D1更聲稱下一場抗爭已經不單是社會運動而可能是「戰爭」。這顯示D1經已開始步向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來達致「港獨」的傾向。 86.D2和D3在跟著的街站提出相同的論調。在2021年1月31日的街站, D2要求香港人不論在身體上、知識上、和思想上都要裝備好自己, 因為不知道下一場革命何時來臨。D3更直接說明, 當政府不回應訴求時, 「可能要用暴力」, 她亦呼籲公眾要醒覺, 革命時需要有一種犧牲的精神。 87.在跟著於2021年2月21日舉行的街站, D1不單鼓勵公眾人士現時要增值自己及等待下一次機會的來臨, 而且, 當抗爭來臨時, 他們將會是「和勇不分」, 及「大家都變成一個戰線, 大家都有一個勇武抗爭嘅思想」。他呼籲公眾在思想上和身體上裝備好自己, 等待一段歷史的出現。他希望大家都可以「強身健體, 去習文, 去練武」。他們需要「轉守為攻, 先有機會令到香港重光」。D4在同一個街站亦說, 面對社運低潮, 香港人唯有堅持落去, 不可以退讓, 但一切都不會返回原本, 亦都不會返番去和平, 他們要推翻政府, 才可以建構一個屬於香港民族的未來。她說香港人有多一些覺悟, 解決道德的枷鎖, 擺脫對極權政府的自我畏懼, 必須奮勇起身抵抗暴政, 香港民族才可以獲得所需的未來。 88.在2021年2月28日的街站, D1亦要求香港人開始修文和習武, 當下一場抗爭甚至一場革命來臨的時候,「我哋要嘅唔係和勇不分, 我哋係全民皆勇武」。D1要求各人要在「思想上、意思上」不斷進化和不斷學習。D1指過往的運動只是一場戰爭的其中一場戰役, 而戰爭只是剛剛開始。在最後一次於2021年6月16日的街站, D1說明賢學思政會「搞唔同嘅讀書班, 一啲拳擊班」。由此可見, 為了推翻政權達至「港獨」的目的, 這4名被告經已開始煽動他人使用或準備使用武力, 雖然除了D1提及拳擊外, 他們沒有說出心中的武力方法和程度是甚麼, 但當他們亦同時間要求公眾要作出精神上準備及願意犧牲及解除道德枷鎖時, 有些人想到使用無底線武力的可能性就不能抹剎。 89.第五、就著煽動的成效, 本席注意到被告們擺設的街站頗受歡迎。從錄像可見, 特別是在第一和第二次的街站, 到街站索取文宣及/或捐助金錢的市民不少。D1在2020年11月1日的街站亦曾說, 他們在過去一個月於6次街站中收集了超過2,500張明信片, 並經已把它們全數寄去深圳鹽田看守所[給十二港人](附表B2記項366 及 369)。D1亦說在11月1日的街站之前的早一天也在街站收集超過500封信, 而11月1日的目標是收集200封信。這顯示認同他們的人顯然是上千計。除此之外, 當天有一名區議員來到該街站, 並且在該街站兩度發言(附表B2記項68 及 124)。這顯示賢學思政對部分公眾人士具一定的吸引力。在2021年2月28日的街站, 兩名醫管局員工陣線的成員更與賢學思政一起擺街站。 90.第六、辯方指稱這些被告等擺設這些街站時, 社會已趨和平, 危害國家和特區政府的風險不高。本席不同意。本案的情節顯示社會只是表面平和。在2020年10月25日第一次街站時, 期間有人呼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見附表A2記項66), 亦有人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見附表A2記項68)。在2021年2月21日的街站時, 根據警方錄像和謄本(附表E3), 當警方採取行動警告當時的街站多過兩人聚集時, D1向警員叫出「721」, 群眾回應「唔見人」, D1再叫喊「831」, 群眾回應「打死人」等語句; D3和D4亦曾經帶領公眾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記項29至36, 及案情撮要第23段)。在2021年2月18日的街站, 後來警員進行執法行動, 期間拘捕了一名市民及帶上警車後, 錄像顯示在賢學思政的街站位置有人叫喊「光復香港」, 而眾人回應「時代革命」(記項165至169, 及案情撮要第26段)。不單如此, 本案發生的時間與馬俊文案[3]有部分重疊, 亦與「光城者」案[4]重疊。這些案件的情節與本案有相類似的地方。本席認為, 被告們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和特區政府安全的風險。 91.第七、雖然沒有直接的證供證明有人受到被告的煽動, 但這項控罪的要旨是在於預防性。因此, 這一點不會減輕被告的罪責。 92.第八, 雖然每名被告都是被裁定串謀罪罪成, 但是, 他們的串謀經已付諸實行。每一名被告參與的每一次街站, 都是構成一項實質的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而D1出席街站的次數是6次, D2出席5次(其中兩次發言), D3出席兩次, 和D4出席兩次。由於他們經已干犯了實質罪行, 本席不接納D2和D3符合《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指的「自動放棄犯罪」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事實上, 本席認為, 即使D2沒有參與最後一次於6月舉行的街站, 但沒有證供顯示他是自動放棄犯罪, 還是他在當天無暇參與。另一方面, D3證明她在2021年3月2日已退出賢學思政。當天之後舉行的街站不會視為她的罪責的一部分。 93.另一方面, 本席接納, 除了要求同路人要思想上準備和身心上修文習武之外, 這4名被告在發言時沒有講述詳細的路線圖或計劃達致推翻政權和達致「港獨」的目的。雖然被告的言論逐漸傾向煽動他人使用武力, 他們沒有煽動他人無底線地使用武力, 亦沒有煽動他人以生命(不論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來換取革命的成功, 也沒有提及使用武器的可能性。假若他們沒有被捕及他們不停地煽動他人使用武力, 他們有可能向這個危險邊緣發展。但是, 由於這不一定會出現, 本席在判刑時不可以將這個可能性考慮在內。 94.本席同意, 馬俊文案可以作為一個標竿案例, 用來衡量本案屬「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認為, 基於本案4名被告進行公開發言的次數較馬俊文案少, 亦沒有類似馬俊文案使用社交媒體進行煽動, 但亦基於上述嚴重的情節, 本席裁定, 本案屬「情節較輕」的類別。另一方面, 在這個類別中, 本席認為情節是偏近較嚴重的一端。 95.考慮到馬俊文案的判刑, 本席裁定, 假若判監是恰當的刑罰, 就著整體罪行而言, 在沒有考慮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下,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和9個月。 96.至於減刑因素, D1在犯案時未滿21歲, 但現時他經已21歲。再者, 基於D1在罪行中的角色和深入程度, 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不能起懲罰和阻嚇的作用。因此, 本席裁定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在考慮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 Yeung (梁曉暘)案[5]的指示後, 基於D1犯案時未滿21歲, 本席將量刑起點降低3個月至監禁4年半(54個月)。 97.在判刑前, 控方提出D1在求情信指稱他「感到歉疚, 悔恨當初」, 但D1發出一篇日期為2022年9月10日的貼文說他無怨無悔。控方質疑D1是否仍然提出他的悔意作為求情因素。D1沒有出庭作證解釋他的貼文的真正意思, 只是透過陳大律師呈上一份書面解釋, 說他對於使用錯誤的方法追求理想而後悔。本席認為毋須在這一點裁決, 因為即使D1沒有悔意, 根據馬俊文案, 這一點不構成在《國安法》第二十三條下令案件情節變為嚴重的因素, 也不在普通法構成加重處罰的因素。另一方面, 當D1得到認罪的減刑三分之一後, 刑期亦不會再進一步縮減, 除非有好的理由, 而本席找不到。換言之, 這篇貼文的真正意思是甚麼不會影響判刑。 98.經考慮後, 本席裁定, 對D1而言, 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 刑期降低至監禁36個月。除此之外, 沒有其他減刑空間。本席判處D1監禁36個月。 99.就著D2, 他在犯案時也是未滿21歲, 但現在經已是21歲。他在罪行中也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但集中於輔助方面, 他參與街站較D1少一次, 真正發言的次數亦只有兩次。針對D2, 本席將量刑起點訂為監禁4年和3個月(即51個月)。 100.經小心考慮後, 對D2而言, 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 沒有其他扣減空間。因此, 本席判處D2監禁34個月。 101.就著D3和D4, 她們都是有著良好的背景, 亦是品學兼優的學生, 犯案時也只是18、19歲, 現時也未滿21歲。基於罪行的嚴重性, 法庭必須強調懲罰和阻嚇的判刑理念, 開放式的刑罰不會是恰當。因此, 判處她們羈留於教導所是最恰當的判刑選擇。 102.林大律師告知本席, D4同意進入教導所。本席亦裁定這是最恰當的判刑。就著D4, 本席判處D4羈留於教導所。 103.至於D3, 教導所判刑也絕對是恰當。但D3提出兩個理由要求判監。第一、她想知道確實的拘留期, 讓她可以安排親人照顧祖母和她將來的學業。本席認為, 這一點不重要, 因為即使本席判處D3羈留於教導所, 她也可以知道大約在哪個時間會獲得釋放。D3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她希望可以無需接受教導所的訓練, 因為教導所的訓練會是集中於職業培訓, 而她意圖繼續大學的學位課程, 尤其是她現在的成績非常突出, 她希望可以得到一級榮譽畢業, 升讀碩士。假若她被判監, 她可以獲得安排在非工作的時間讀書, 亦可以使用自由的時間讀書, 大學教授會繼續幫助她。D3明言, 即使進入教導所可以有機會令她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免除案底, 但判監則不可能, 她仍然選擇監禁作為刑罰。 104.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同意, 基於D3的學歷和她現時的學業表現, 讓她繼續學業較逼使她接受對她而言沒有用途的職業培訓更能幫助她進行更生。在大學對D3的特別包容下, 這次判刑不應做成D3成長的跘腳石。本席例外地採用監禁作為針對D3的判刑選擇。再者, 據本席所知, 浸會大學現時規定每名學生必須修讀國家安全課程, 本席相信, D3必然學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及香港並不是中國的殖民地, 而她在犯案時相信存在的所謂「香港民族」只是一個謊言。 105.在量刑時, 除了考慮整體罪責外, 本席還考慮D3的個別角色。基於D3參與街站兩次, 但其中發言煽動他人在防疫時使用虛假資料, 又說可能使用暴力, 本席裁定,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和9個月(即45個月)。 106.D3認罪, 可得到減刑三分之一。除此之外, 沒有其他扣減空間, 尤其是D3可以在監獄內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學業是一個額外的優惠。因此, 本席判處D3監禁30個月。
[1] CACC61/2022 [2] CACC272/2021 [3] 馬俊文案的案發期間是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22日。 [4] 「光城者」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嘉謙及另六人 (DCCC985/2021), 案發期間是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 [5] [2018] HKCFA 43, (2018) 21 HKCFAR 421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