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曜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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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4月17日,凌晨0113時,PW8發現一個“目標” 航速40海里向心水個方向行駛0115 時,該“目標” 在深水角附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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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9/2021 [2022] HKDC 9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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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顯示:‑ 2.在4月17日,凌晨0113時,PW8發現一個“目標” 航速40海里向心水個方向行駛0115 時,該“目標” 在深水角附近消失。 3.第一證人及隊員在0116 時到達,看見兩部黑色車輛,車頭燈已熄滅。第一證人立即下車,截停被告及另一名男子,以及一名女子(賀嫦),其他人士跑向石灘方向。 4.被告及另一名男子當時站在司機位旁邊,賀嫦在兩車之間發現。 5.增援隊伍分別在01:20時及01:38時到達現場支援及到石灘位置掃蕩。其後在石灘的大石後發現六女一男,他們均不能提供有效證明入境文件,只是持有中國身分證。賀嫦持有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 6.他們合共七女一男,一律被拘捕,罪名為非法入境者。 7.在被告身上檢獲手提電話,警方發現被告與福三的語音對話。(滕本被列為控方證物P3)。根據被告與福三的WhatsApp語音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負責接載六名女士前往被捕地點,每名人士收費$17,000元。 第二項控罪 8.被告向福三表示,有一名男性友人“上”內地,福三表明收費同為17,000元。在4月16日下午6:29,被告 與福三已達成協議,由被告安排另一車輛,由另一名司機接載該名男子,一同前往被捕位置。被告可得$1,500元酬勞。 9.被告在現場被警方拘捕,罪名為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 刑事定罪紀錄 10.由1996至2006年,被告有三項定罪紀錄,罪行與本案不相同。 背景 11.被告現年42歲,已婚,育有一名五歲兒子。 求情 12.辯方指出被告自2007年出獄後,已沒有干犯罪行,並且努力工作,改過自新,成家立室。 13.本案不涉及在海面上的旅程,七女一男的未經授權入境者之生命沒有受到威脅。 14.在審訊時,被告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減少控方傳召證人,令審訊時間在預期之內。 15.兩項控罪在同一時間發生,應予以同期執行。 16.辯方引用HKSAR v Chan Lai Choi CACC 166/1997,希望判刑定於三年。 17.辯方同意,本案經審訊後被定罪,也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導致減刑。 判刑 18.判刑第37D條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罰款$5,000,000元。 19.第一項控罪涉及6 名未獲授權入境者。第二項控罪涉及一名未獲授權入境者。被告人參與是次非法活動,有經濟得益。
20.被告參與的角色,相比Chan Lai Choi 一案更嚴重。 21.Chan Lai Choi一案顯示上訴人利用其郊區的士,在西貢偏僻的地方,接載未獲授權入境的人士。 22.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前,以積極及活躍地與福三聯繫,除了自身安排接送六名未獲授權入境人士的路缐及時間,更與福三達成協議安排另一名司機接載一名男子未獲授權入境人士。 23.當中計劃周詳,有組織地行事。並非單獨行事,至少涉及福三,本席認為:‑
總刑期 24.被告人兩項控罪總刑期合共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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