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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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罪名成立,違反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3(3)  條,判處入獄14個月。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67/2020[2022] HKCFI 33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7/2020

[2022] HKCFI 33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6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3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潘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22年8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罪名成立,違反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3(3)  條,判處入獄14個月。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17年5月18日在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友邦九龍大樓15樓1507室(下稱「案發地點」)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儲存於一台AMD電腦(編號:BA6805407A)內的19個影片檔案。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於2017年5月18日上午約1138時,警方執行搜查令在案發地點進行搜查。

5.於同日,約1212時至1445時,數碼法理鑑證員警員4721在案發地點及在上訴人面前,就着兩台已亮着分別為中央處理器AMD的電腦及 “ThinkCentre” Lenovo的電腦及其附屬硬碟進行法理鑑證。他的電腦專家身份沒有受到爭議,及為法庭所接納。

6.他在AMD電腦的內置硬碟G Drive及外置硬碟E Drive找到一段相同的兒童色情影片。該影片名為 “Vicky-Suckcum-fuck2-11yo Vicky sucks her dad-private blowjob and cumshot (Pthc)  [R@ygold-PTHC-Hussyfan].avi”。該影片在G Drive是建立於2017年5月14日21:26:25時,而在E Drive則是2017年5月17日14:01:28時。

7.警員4721在Lenovo電腦的C Drive找到一個運作中的應用程式名為“FOXY”。從“FOXY”的下載欄目可以見到有些影片正在下載中及有些下載完成,而這些下載中及下載完成的影片分別存放在Lenovo電腦的F Drive(F:\a movie)及D Drive(D:\Foxy去廣告免安裝\Temp)。

8.於同日1450時,偵緝警員4384拘捕及警誡上訴人,罪名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9.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我用電腦Foxy下載電影睇之後儲存在一個電腦硬碟中有時間再看,你們警方找到的硬碟中之檔案本人並沒有看過,亦不知是什麼電影。」

10.於同日1836至1930時,警方替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記錄。

11.警員4721在AMD電腦的路徑 “G:\Foxy去廣告免安裝\” 找到19段其後被評為兒童色情影片的檔案。在該路徑下有三個細分檔案(Subfolders),分別為 “G:\Foxy去廣告免安裝\233GB”(“Subfolder 1”)、“G:\Foxy去廣告免安裝\before”(“Subfolder 2”),及“G:\Foxy去廣告免安裝\after”(“Subfolder 3”)。

12.上述19段兒童色情影片,當中16段存放在Subfolder 1,1段存放在Subfolder 2以及其餘2段在AMD電腦的回收桶(Recycle Bin)內。

13.女偵緝警員6936於2018年2月22日至3月6日期間就AMD電腦的19段兒童色情影片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萬廣財[1]作出分類,當中2段評為第一類,3段評為第二類,及其餘14段評為第四類。評級記錄於一列表內(證物P25)。

14.在AMD電腦內有1,040個檔案含有上訴人名字及8 個影像檔案含有上訴人的影像。

15.警員4721在法庭上指AMD電腦的G Drive及外置硬碟E Drive找到的一段相同內容的兒童色情影片,他相信是一個用家所進行的複製備份動作。影片首先是於2017年5月14 日在AMD電腦的G Drive生成,及於2017年5月17日被用家備份到外置E Drive。

16.警員4721稱AMD電腦中的磁碟被分割 (Partition)及設定為磁碟0、磁碟1及磁碟2。

17.磁碟1做了G Drive,被用家名為“2TB movie and all softwares”。

18.磁碟2被用家命名為“233 GB”。

19.Lenovo電腦C Drive的Foxy應用程式是一個點對點分享搜尋電腦檔案的軟件,用家以點對點搜尋相關檔案並下載到電腦的儲存裝置。

20.警員4721在AMD電腦找到19段兒童色情影片,枚舉在證物P23的列表。他並發現在AMD電腦的其他作業系統記錄曾播放過列表內第四項的兒童色情影片。

21.警員4721在外置硬碟E Drive 內亦找到16段兒童色情影片,他比較檔案名稱及檔案資料,該16段影片是被移位的。AMD電腦的19段兒童色情影片的建立日期是不同的,而外置硬碟E Drive的16段兒童色情影片的建立日期是較AMD電腦的硬碟G Drive的16段相同名稱檔案的兒童色情影片的建立日期為後。他的意見是該16段兒童色情影片由AMD電腦的硬碟G Drive複製放在外置硬碟E Drive。

22.證物P23列表的第二直行是在AMD電腦的硬碟內檢取的兒童色情影片的檔案名稱,而最後一直行是兒童色情影片的雜湊值(Hash MD5),等同人類的指模,用以界定檔案是否相同。

23.他亦把外置硬碟E Drive的16段影片製作成列表(證物P31)。

24.他發覺證物P23及證物P31列表上的第1至16項兒童色情影片的雜湊值(Hash MD5)是相同,即是AMD電腦硬碟G Drive上的其中16段兒童色情影片在E Drive都找到,而證物P23的影片的生成日期是早於證物P31的影片。

25.警員4721稱生成日期是檔案轉載的日子及時間。證物P31的第1至16項電影是在2017年5月17日的不同時間生成,即於該日由證物P23第1至16項電影所作的備份。

26.證物P23的第1至16項是放置在AMD電腦的硬碟G Drive同一個Subfolder,第17項是在另一個Subfolder,而第18至19項是在AMD電腦的資源回收桶內。

27.警員4721稱AMD電腦的用家本身有設定預覽圖。他同意從上訴人的電腦中的瀏覽器找不到搜尋字眼,亦找不到兒童色情相片。

28.警員4721稱用家可隨時從資源回收桶拉出或放入影片。

29.他亦同意在AMD電腦硬碟G Drive的Subfolder “233 GB”內有1,791條影片,只有19段是兒童色情影片,而在E Drive內有1,775條影片,其中只有16段為兒童色情影片,與證物P23列表中的16段影片相同。在AMD電腦的硬碟G Drive的Subfolder “before”內有1,516條影片,只有證物P23列表第17項的兒童色情影片,而在AMD電腦硬碟G Drive的Subfolder “after”內有36條影片,沒有找到兒童色情影片。

30.他同意在AMD電腦發現證物P23及P31列表中第4項電影曾播放過,但他只能以第4項的檔案名稱確認第4項片段相同名稱的檔案曾在AMD電腦存取過。根據他檢測記錄,該第4項片段沒有錯誤訊息顯示第4項片段不能播放,而記錄顯示該第4項片段曾被存取過。他認為該第4項片段曾以VLC Player播放,而串流播放器並沒有出現問題的記錄。

錄影會面記錄

31.在錄影會面記錄中,上訴人承認Acer電腦及Lenovo電腦,專門利用Foxy下載電影。AMD電腦用以辦公、與客戶聯絡及儲存客戶資料。3部電腦都是屬於他本人,並設有密碼,沒有其他人使用。

32.就下載的電影,上訴人稱:「如果我有時間,我就會睇,睇咗唔啱睇,我會delete咗佢…如果我唔得閒嘅時候,我會將佢措埋喺入面,等得閒先睇。」

33.上訴人稱他不會為影片做拷貝。

34.上訴人稱在AMD電腦上警方檢取了名稱為 “Vicky-Suckcum-fuck2-11yo Vicky sucks her dad-private blowjob and cumshot (Pthc)  [R@ygold-PTHC-Hussyfan].avi” 是他以Foxy下載抄過去的。

35.至於為何該影片會出現在沒有Foxy軟件的AMD電腦內,上訴人稱:「我通常都係抄過去睇…就我唔想俾同事見到我睇四仔或者電影。」及「…咁我唔想影響同事,所以我選擇喺中間嗰部機睇。」

36.上訴人指他主要是用AMD電腦以VCL軟件觀看影片。他同意他覺得這部電腦有機會有其他思疑兒童色情影片或其他物品,並指凡他沒有看過的影片裏都有機會有這類影片,但強調當他看到與兒童色情有關的,他都會刪除。

37.上訴人稱WD硬碟用以儲存未看的電影。當上訴人知道警方在這硬碟內發現一條上述“Vicky-Suckcum-fuck2-11yo Vicky sucks her dad-private blowjob and cumshot (Pthc)[R@ygold-PTHC-Hussyfan].avi”思疑兒童色情影片時,他指WD硬碟中是有可能會有這類影片,並指這個硬碟只有他一個人使用。

辯方案情

38.上訴人56歲,已婚與太太育有三名分別6、7及14 歲的子女。他的太太是國際學校的中文教師。

39.在1994年,上訴人大學畢業,主修美術指導。大學畢業後上訴人從事廣告工作。在2002年,他轉行從事保險工作直到現在。

40.上訴人承認案發時他在Lenovo電腦內裝置了Foxy軟件。這部電腦是他在2017年初購置,安放在案發地點,而Foxy軟件亦是他當時安裝,目的是下載成人電影。

41.上訴人稱他首先打開Foxy軟件,在搜尋主頁隨意打入關鍵字,例如:ABC,搜尋結果會以影片名稱方式顯示,根據軟件容量大小次序排列。上訴人會揀選首一百幾十段片下載,他不知道這些影片的內容。他會首先將這些影片下載至Buffalo外置硬碟,容量為500 GB。

42.當Buffalo 500 GB的容量滿了,上訴人會將影片抄到AMD電腦硬碟G Drive內的Subfolder “before”,然後將Buffalo 500 GB完全清空,再連接Lenovo電腦繼續下載影片。

43.上訴人稱AMD電腦是在2011年購置,並放在案發地點。AMD電腦有C及G Drive。C Drive是Windows系統,G Drive作儲存。G Drive有3個Subfolders,包括:Subfolder “before”;Subfolder “after” 及Subfolder “233 GB”。

44.上訴人將Buffalo 500 GB的影片,以拷貝及貼上的方法轉貼上AMD電腦G Drive 的Subfolder “before”。他稱他不知道他從Buffalo 500 GB拷貝及貼上到Subfolder “before”內的影片是什麼,因為他沒有觀看過該些影片。

45.他會打開AMD電腦G Drive 的Subfolder “before”從頭開始預覽該些影片,「跳」兩個鏡頭揀選喜歡的影片抄到USB手指,待外出時觀看,但不會在公司內觀看。每次只會抄2至3條影片。其餘留在AMD電腦G Drive的Subfolder “before”內的影片他是不會觀看。

46.當上訴人觀看完USB手指內的影片,而他又想保留,他會將影片抄到AMD電腦G Drive的Subfolder “after”內,其他觀看完而不想保留的影片會丟掉。並將USB手指重新格式化(Format)。

47.上訴人稱AMD電腦G Drive 的Subfolder “233 GB”是指AMD電腦的外置硬碟,容量是233 GB,即E Drive WD硬碟,是儲存那些上訴人抄到WD硬碟的影片,上訴人是未有觀看的。

48.上訴人指他把還未觀看的影片,不放在Subfolder “before”內,而要放入Subfolder “233 GB”是要提醒他WD硬只有233 GB,要避免抄得太多,存放不了。

49.上訴人會將Subfolder “before”抄一些影片到Subfolder “233 GB”的文件夾。他不知道Subfolder “233 GB”的文件夾內是什麼。他只是隨意揀一些影片抄過去,但沒有看過檔案名稱。上訴人將Subfolder “233 GB”文件夾的影片抄到WD硬碟後,會將Subfolder “233 GB”文件夾清空,騰出空間再從Lenovo電腦抄入影片儲存。

50.至於為何不直接從Subfolder “before”抄影片去WD硬碟,而要從Subfolder “before”抄去Subfolder “233 GB”,再抄去WD硬碟,上訴人解釋因為WD硬碟與Subfolder “before”不是同一硬碟,WD硬碟是E Drive,而Subfolder “before”是G Drive,兩個不同之間的Drive,需要很長時間將檔案由Subfolder “before”抄寫去WD硬碟。

51.Subfolder “before”及Subfolder “233 GB”是同一G Drive文件夾,抄寫時間比較快。上訴人會將整個Subfolder “233 GB”拷貝及貼上到WD硬碟。上訴人發出指令後,可以離開,不用在電腦旁邊。

52.上訴人稱從Subfolder “before”抄影片去Subfolder “233 GB”是拷貝及貼上,不是剪下及貼上。

53.WD硬碟是用作儲存,他不會觀看WD硬碟內的影片。將影片抄到WD硬碟只是要清空AMD電腦G Drive。如果有影片再抄到AMD電腦G Drive,而G Drive的容量爆滿的時候,上訴人會將影片抄到WD硬碟以騰出空間。

54.如果WD硬碟有影片,上訴人會將WD硬碟格式化(format),及在將Subfolder “233 GB”的影片移去WD硬碟後,刪除Subfolder “233 GB”內的影片。他所剷除WD硬碟內的影片,他是沒有觀看過。他會將WD硬碟格式化(format)之後,定期放入影片。

55.上訴人對於他定期抄入WD硬碟的影片,具體不知道是什麼,因為他沒有觀看過該些影片。

56.AMD電腦的Subfolder “233 GB”有1,791段影片,其中有16段為兒童色情影片,但他不知道有這16段影片。他沒有懷疑過Subfolder “233 GB”會有兒童色情影片。

57.在AMD電腦的 Subfolder “before”有1,516條影片,其中有一條兒童色情影片,但他不知道有這一條影片,亦沒有懷疑過Subfolder “before”會有兒童色情影片。

58.上訴人同意AMD電腦C Drive資源回收桶內有兩條兒童色情影片,但他不知道亦沒有懷疑過會有兒童色情影片存放在資源回收桶內。

59.他不知道WD硬碟內有16條兒童色情影片。上訴人估計是當他將Subfolder “233 GB”的影片抄到WD硬碟內時,一齊抄到硬碟內。他沒有懷疑過WD硬碟內會有兒童色情影片,而當他複製影片到WD硬碟時,他沒有懷疑過會把兒童色情影片複製到WD硬碟。

60.他在2017年5月17日由AMD電腦G Drive隨意抄影片到E Drive WD硬碟時,他發出拷貝及貼上的指令後,他就離開。要抄這麼多影片到WD硬碟,需要2至3小時。上訴人稱這些兒童色情影片隨着Subfolder “233 GB”的影片抄到E Drive WD硬碟。他未有時間清空Subfolder “233 GB”內的影片。

61.上訴人稱他不會在網上或以Foxy搜尋兒童色情影片。

62.上訴人之前以123作關鍵字搜尋的時候,有2-3次有10多20條兒童色情影片,他即時將這些影片放入資源回收桶,然後清空資源回收桶永久將它們刪除,因為他清楚知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犯法。他會盡量做,但不保證每次都清楚是否已清空回收桶。2015年之後,他沒有再用123關鍵字,就沒有再見過兒童色情影片,亦沒有懷疑過會存有兒童色情影片。

63.上訴人相信他的電腦內沒有兒童色情影片,直至警方在他的電腦內找到一條兒童色情影片,他才覺得可能有。

64.由於WD硬碟內找到兒童色情影片,上訴人推斷他未觀看過的地方也可能有兒童色情影片。上訴人強調在警方找到兒童色情影片之前,他是不知道,沒有觀看過,亦沒有懷疑過會存有兒童色情影片。

65.上訴人稱他是以檔案名稱去決定是否兒童色情影片,但他不記得有否以其他方法去作出評估。

66.上訴人同意AMD電腦、Lenovo電腦及Acer電腦只有他本人用,如果刪除電腦檔案,亦只有他本人刪除,如果清空電腦檔案,亦只有他本人清空。

67.他主要用AMD電腦看影片,沒有使用其他電腦。

68.AMD電腦G Drive Subfolder “233 GB” 內的影片,他沒有觀看過。上訴人稱他將影片抄到E Drive WD硬碟是作儲存,不是備份,因為他會將AMD電腦G Drive Subfolder “233 GB” 內的影片刪除。上訴人稱抄入外置硬碟E Drive WD硬碟只是作儲存,不會觀看。

69.上訴人稱在AMD電腦G Drive Subfolder “before”及Subfolder “233 GB”內共有3,000多條影片,其內容及名稱他都沒有看過。

上訴理由

70.(一)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19段兒童色情影片中的第4 段曾經被播放;

(二)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三)  裁判官在缺乏足夠理據下裁定上訴人知悉19段兒童色情影片的存在;

(四)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未能倚賴第4(3)(c)及(d)的免責辯護理由;及

(五)  裁判官審訊時表現偏頗以致令審訊不公。

討論

71.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指AMD電腦Windows 7的一個作業系統的記錄,顯示曾經存取過一個與證物P23列表及證物P31列表的第4項片段相同名字的檔案,但基於記錄中沒有這個檔案的雜湊值和其他資料,也沒有記錄顯示這片段是否能夠成功開啟,馬大律師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即警員4721的證供只能夠證明一個相同名字的檔案在這個位置存取過,而非開啟過。

72.正如答辯人所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楚地指出,法政檢驗證實這個名稱的檔案曾於2017年在VLC Media Player開啟[2]

73.其實,裁判官沒有特別就這一點正式道出她的事實裁定。她在裁斷陳述書中只是覆述了控方第一證人這方面的證供。當然,在一般性的事實裁定中,她清楚地指出她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靠及為事實[3]。即是說,她接受控方第一證人指這個片段曾經播放的說法。

74.正如答辯人所指出,這個第4項片段的名稱有非常高的獨特性。其名稱是「12歲開苞(激情電影,人妖,生活自拍,SM,幼女,處女,強奸,暴力,獸,虐待,變態,同性,色情,情色,同志,做愛,自慰1.rmvb」。警員4721憑這個名稱得出這個片段曾經於2017年以VLC media player播放的結論完全合乎情理。由案中的證據可以見到,這個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要就裁判官這方面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

75.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76.第二項上訴理由是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裁判官是經過仔細的分析和考慮之後才認為上訴人並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及不接受他的證供[4]

77.馬大律師指根據上訴人的解釋,他習慣把下載了但沒有看過的影片檔案由電腦的Subfolder “233 GB”抄寫到外置WD硬碟以騰出電腦的記憶空間,而抄寫的過程雖然要花上2至3小時,但電腦會自動執行指令,不會浪費上訴人的時間。馬大律師強調上訴人的解釋,並非固有不可能,因此裁判官所提出的質疑並不正確。

78.其實,裁判官所提出的質疑是這樣的[5]

「91. 但被告人稱他是定時從Foxy下載影片,每次多達百多條影片,但他只是抄2至3條影片到USB手指回家觀看。為何他要花那麼多時間從Lenovo電腦 P6下載影片,又要透過Buffalo外置硬碟抄下影片到AMD電腦 P7 G Drive的Subfolder “before”,再從Subfolder “before”將影片抄到AMD電腦 P7 G Drive的Subfolder “233GB”; 再從Subfolder “233GB”將影片抄寫到外置E Drive WD硬碟P15。

92. 從Subfolder “233GB”將影片抄寫到外置E Drive WD硬碟P15,被告稱每次抄寫這麼多影片要花上2至3小時。

93. 被告人定時下載大量影片100幾十段影片,但他不知道影片的內容,為何他要將不知內容的100 幾十段影片,從Buffalo外置硬碟P5,最後拷貝到WD硬碟P15。

94. 每次他只是抄寫2-3段影片回家觀看,他根本不能看完所有他下載的影片。

95.  既然大部份下載的影片,被告人都不會觀看或看不完,亦不知道是什麼影片,為何他要大費周章用上述的方法將影片從Lenove電腦P6最後抄寫落WD硬碟 P15內。」

節錄中的被告人就是上訴人。

79.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裁判官並非只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這些原因如上文所指都在裁斷陳述書中道出。

80.正如答辯人所指出,上訴人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話有着前後矛盾,及與他在庭上作供的內容不吻合的地方。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在錄影會面中,他最初說他是使用AMD電腦辦公,但當警務人員向他指出這個電腦的一隻硬碟中找到兒童色情影片之後,他改口說是使用AMD電腦觀看色情影片。

81.再者,他在錄影會面中說他覺得有關的硬碟內有機會載有兒童色情影片,因為他曾發現及永久刪除過。他在庭上作供時堅稱從來沒有這樣懷疑過,亦沒有懷疑電腦的垃圾桶內會有兒童色情影片[6]

82.很多案例都指出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及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時的態度舉止的優勢。因此,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裁判官的範疇,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因此沒有任何理由作出干預。

83.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84.就第三項上訴理由,馬大律師指涉案的19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16段在Subfolder “233GB” 找到,並曾於案發前一日在外置WD硬碟備份,前者共載有1,791條影片,而後者則有1,775條。另外的兩段在Recycle Bin 找到,而最後一段是Subfolder “before” 中1,516條影片的其中一條。馬大律師指出所有這些兒童色情影片所佔的數目非常的少,及都沒有曾經開啟的記錄。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知悉這些兒童色情影片的存在是缺乏足夠的理據。

85.就這19段兒童色情影片所發現的的位置,馬大律師的說法完全正確,但正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裁判官裁定其中的一段兒童色情影片曾經以VLC media player開啟,而本席同意她的看法。

86.根據上訴人的說法,AMD電腦設有密碼保護,及只有他一個人使用。他聲稱他的電腦是長時間開着的,及不會上鎖。他的這個說法顯然是不合理。撇開兒童色情影片,上訴人明知道他的電腦裏有數量不少的色情電影。他當然不可能希望別人知道他會觀看這一類電影。

87.上訴人作供的時候強調他知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犯法的,因此一發現有兒童色情電影就會立刻將它們永久刪除。由此可見上訴人是一個小心謹慎的人。在這情況下,他不將他的電腦關上,或最低限度上鎖是不合情理的。當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並非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及不接納他開脫的解釋的時候,自然地也不會接受他不會關掉及鎖上電腦的說法。

88.AMD電腦的資源回收桶內載有涉案的19段兒童色情電影中的其中兩段,名稱為「A片-台灣小學生國小內射中出幼(本土自拍).3gp」及「zooskool-PTHC Hussyfan R@ygold 6 yo and 8 yo Daughters. Daughter swap! I traded my daughters for weekend for one 12 yo we.mpg」。上訴人必然能夠由這兩個名字知悉或懷疑這兩段都是兒童色情片段。根據上訴人所聲稱的一貫做法,沒有可能會有兒童色情電影在資源回收桶中存在。唯一的解釋就是有其他的人以他的電腦來處理兒童色情電影,及將有關的片段移到資源回收桶內,而沒有將其永久刪除。就算上訴人真的不將電腦關上或上鎖,這個情況亦根本上沒有可能會發生。

89.本席認為在裁判官事實裁定的基礎上,足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完全知悉他的電腦內載有這19段兒童色情片段。

90.第三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91.第四項上訴理由涉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中的第4(3)(c)及4(3)(d)條所賦予的免責辯護條款。前者是指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任何兒童色情物品,而且在該物品歸由他管有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他已盡力銷毁該物品,而後者則指上訴人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92.根據案中的證據,涉及案件的19段兒童色情片段毫無疑問是上訴人將它們下載到他的電腦中,及知悉它們是兒童色情片段,而根據裁判官所作及為本席所認為穩妥的事實裁定,上訴人曾經觀看至少其中的一段的兒童色情片段。上訴人因此並不能夠使用這兩條免責辯護條款的任何一條。

93.第四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94.在第五項上訴理由中,馬大律師批評當警員 4721作供指VLC Media player的最近播放清單中沒有兒童色情影片的時候,裁判官在盤問階段主動向警員查詢清單是否人手修改過。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偉峰[7]HKSAR v Wu Yui Yuen[8]作為她的論據。其實,這兩個案例都只是重申固有的法律原則,即法官的行為是否會令一個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人沒有一個公平的審訊。這亦是答辯人所倚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9]所指的原則。因此,本席所需要考慮的就是裁判官的提問會否構成這個行為。

95.正如答辯人所指出,警員4721以專家證人的身份作供。他證供中所提供的是一些裁判官及雙方的法律代表可能有或可能沒有的專門知識。裁判官遇上不明白的地方,為審訊公平起見,當然要向專家證人提出問題以作澄清。

96.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專門知識是與電腦運作有關,很容易會出現一個情況就是就某一些議題,控辯雙方的法律代表都明白,因而不會要求證人作進一步的解釋,但裁判官卻不明白。裁判官當然有責任向證人親自發問,確保完全明白了解證人的證供才作出考慮。這樣做不單不會令一個知情的旁觀者覺得裁判官偏頗不公,更是體現審訊公正和彰顯公義的必須做法。

97.考慮了馬大律師所提出的批評,及縱觀裁判官在警員4721作供過程中向他提出的問題,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偏頗不公的地方。最重要的就是控辯雙方都可以就裁判官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跟進。一個知情的旁觀者一定不會認為上訴人沒有公平的審訊。

98.第五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99.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聶柏仁律師行延聘馬藻玉大律師代表



[1]  CAAR 8/2007。

[2]  上訴卷宗第337頁I至338頁S。

[3]  上訴卷宗第52頁裁斷陳述書第82段。

[4]  上訴卷宗第52至55頁裁斷陳述書第85段至104段。

[5]  上訴卷宗第53至54頁裁斷陳述書第91至95段。

[6]  上訴卷宗第159頁K至S。

[7]  HCMA 57/2013。

[8]  CACC 151/2011。

[9]  CACC 19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