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可華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88/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22.
1. 原告人於2022年2月11日發出傳訊令狀,控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他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0年7月6日向他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基於他在緊接提出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之申請日前,不符合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一年的要求,因而拒絕他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是違反《基本法》,非法限制了他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亦限制了他搬離香港居住,剝奪他個人選擇日常生活及居住的權利。他又指社會福利署 “破壞監與管的制度,濫用限制”。故此,他向兩位被告人追討自2020年7月6日起計直至本訴訟完結為止的經濟損失,按最低工資水平計算,每月二萬多元收入的賠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
HCA 188/2022 [2022] HKCFI 342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88號 --------------------------
--------------------------
-------------------------- 判 決 書 -------------------------- 序言 1.原告人於2022年2月11日發出傳訊令狀,控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他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0年7月6日向他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基於他在緊接提出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之申請日前,不符合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一年的要求,因而拒絕他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是違反《基本法》,非法限制了他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亦限制了他搬離香港居住,剝奪他個人選擇日常生活及居住的權利。他又指社會福利署 “破壞監與管的制度,濫用限制”。故此,他向兩位被告人追討自2020年7月6日起計直至本訴訟完結為止的經濟損失,按最低工資水平計算,每月二萬多元收入的賠償。 2.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2年5月25日發出傳票 (“該傳票”),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案的訴訟。 3.經聆訊後,蘇嘉賢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接納了兩位被告人的申請,並下令原告人向兩位被告人支付本訴訟的訟費。 4.原告人不服,現就蘇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適用的法律原則 5.法庭在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時,實際上是會就有關申請重新進行聆訊。雖然法官會對聆案官早前的決定給予適當的比重,但絕不會受該決定約束,就有如案件從未在聆案官席前聆訊一樣。倘若作出決定時牽涉酌情權的運用,聆案官之前的決定亦不會對法官應如何運用酌情權構成任何影響。 6.在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 (HCA 1164/2011, 2011年12月23日) 一案,歐陽桂如法官列出了有關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如下:
討論 7.歸根究柢,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主張,是他認為社會福利署不應該以他未有在提出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的緊接申請日前,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一年為由,拒絕他的申請。他認為社會福利署這決定是違憲的,因為這剝奪了他享受社會福利及選擇居住地的權利。 8.原告人在傳訊令狀所提出的訴訟內容,是屬於公法 (public law)所管轄的範圍。故此,原告人應以司法覆核的程序提出有關的挑戰,而不是以傳訊令狀開展訴訟。不過,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1(3)條規則的規定,法庭不得以法律程序本來應採用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為理由,將該法律程序或實際採用的令狀全部作廢。故此,本席不會以此原因撤銷本案的訴訟。 9.話雖於此,本席認為,法庭亦應考慮原告人在傳訊令狀所提出的理據,是否有任何可爭辯的訴訟根據。倘若是沒有的話,法庭亦應該撤銷此訴訟,以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1]。 10.原告人在傳訊令狀中,引述了一宗終審法院案例Kong Yunming v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2013) 16 HKCFAR 950的第23、49及139段。本席經考慮該數個段落的內容及他在申索陳述書的闡述,領略他的意思似乎是指社會福利署不應以節省開支為理由,限制他在一年之內離港不超過56天。 11.他又指雖然現在市場上需要他這類有經驗的電焊工人,但由於社會福利署 “破壞監與管的制度,濫用限制”,故逼使他要放棄尋找燒焊工作,因而令他損失每月二萬多元的收入。 12.他亦指責社會福利署和法律援助署串通,“利用職權編造學術討論大話,目的是假造、攻擊、陷害、阻撓長者領取津貼”。 13.本席認為,原告人引用Kong Yunming一案的判詞,純屬穿鑿附會。他在他的誓詞中指出,“香港的所有社會福利限制,均被終審法院廢除”,實屬全無根據。 14.原告人指社會福利署以節省開支為理由限制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發放,完全是他沒有基礎的個人猜測。 15.此外,他指社會福利署和法律援助署串通,以阻撓長者領取津貼,更加是無的放矢。 16.至於他所聲稱的每月二萬多元的損失,亦叫人摸不着頭腦,究竟和社會福利署拒絕他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有何關係。 17.原告人在聆訊時所提交的書面陳詞,又花了不少篇幅,表達他對於另外兩位聆案官所作出的案件管理指示的不滿。那些指示牽涉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人延期存檔及送達答辯書以及就該傳票的處理作指示。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不滿源於他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無論如何,原告人就此議題所提出的論點都和本席在此判決書中須考慮的課題沒有關係。 18.總括而言,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是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的,亦沒有基礎或勝訴機會。 19.本席認為 ,基於原告人的狀書的缺陷是無可救藥及他的索償必然失敗,而任何修改都是無補於事,法庭應該行使剔除整份狀書以及撤銷整項訴訟的權力。 命令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維持聆案官於2022年8月22日所作出的命令。 訟費 21.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故此,原告人須向兩位被告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22.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兩位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18,181.33。 23.在鄺律師同意下,本席下令原告人須於2023年1月8日或之前向兩位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政府律師鄺𦹅珊代表出席聆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