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可華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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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8月22日,蘇嘉賢聆案官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或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濫用法院程序,聆案官並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所有申索及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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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50/2022, [2023] HKCA 5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45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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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2年8月22日,蘇嘉賢聆案官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或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濫用法院程序,聆案官並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所有申索及本訴訟。 2.2022年11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作出命令,駁回原告人不服蘇聆案官上述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3.原告人不服歐陽暫委法官的命令,現提出上訴。 背景事實簡述 4.原告人是電焊工人,於2020年或之前已年滿65歳。 5.2020年3月2日,原告人向社會福利署 (「社署」) 申請名為「高額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生津」) 的援助。這津貼是向香港市民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援助金,由社署管理。 6.申請人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才合資格申請高額長生津,包括他 / 她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必須已經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連續居港一年規定」)。就此而言,在該一年內離港不超過56天,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7.2020年3月9日,原告人在香港社會福利署油尖社會保障辦事處,由一位職員接見,並獲告知該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他向該職員表示自己不符合此項規定,並撤回他的高額長生津申請。 8.然而,原告人於2020年4月28日再次向社署提出高額長生津的申請。 9.2020年7月6日,社署拒絕原告人的高額長生津申請,理由是他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規定 (「社署的拒絕決定」),並告知原告人,根據當時他離港情況的資料,他可於2020年11月9日當天或之後再次提出申請。 10.2020年9月24日,原告人向社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社署經評估後批准他的綜援申請,由2020年9月24日開始生效。 11.2021年5月13日,原告人向社署申請停止發放綜援,並再次申請高額長生津。他的申請獲社署批准,由2021年6月1日起生效,他從該日期起開始領取高額長生津。 12.2021年8月11日,原告人再次向社署申請綜援,並要求社署停止發放高額長生津。他的申請獲社署批准,由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 13.2022年2月11日,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展開本訴訟,挑戰「社署的拒絕決定」,理由是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第三十一、三十六及一四五條。《基本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及一四五條 (對本案相關部分) 的內容如下:
14.原告人在其日期為2022年3月15日申索陳述書中,要求每月港幣20,000多元的損害賠償,聲稱那是一名電焊工入每月的最低工資。 15.2022年8月22日,蘇聆案官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或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濫用法院程序,聆案官並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所有申索及本訴訟。 16.原告人不服蘇聆案官的上述命令,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判決 17.2022年11月8日,歐陽暫委法官就原告人的上訴進行聆訊,並駁回其上訴。歐陽暫委法官在同日的書面判決中 (「判決書」) 列明駁回上訴的理由如下:
本上訴 18.原告人不滿歐陽暫委法官的判決,並提出本上訴。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19.本庭於2023年4月20日就原告人的上訴進行聆訊。除了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3月20日書面陳詞外,原告人亦作出口頭陳詞及呈上日期為2023年4月20日補充申索陳詞,用以支持他的上訴。本庭還考慮了鄺律師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存檔的書面陳詞。 討論 20.本上訴可在簡單基礎上處置,正如歐陽暫委法官在判決書第8段指出,原告人以連續居港一年規定違憲為理由,挑戰「社署的拒絕決定」,屬公法範疇,他若想提出挑戰,便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3號命令申請許可,以司法覆核的程序進行,而不是以傳訊令狀展開訴訟。 21.本庭不認為原告人的訴訟應因為《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1(3)條規則而不被剔除,理由如下: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毋需考慮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作為高額長生津的申請資格準則之一是否違憲的問題,亦不適宜在本判案書作此考慮。 處置 23.本庭現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就訟費方面,本庭考慮了原告人提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認為沒有理由偏離勝訴一方得到訟費的一般規則。因此,本庭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訟費,金額由本庭經簡易程序評估為整數港幣37,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鄺𦹅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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