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燕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December 2022.
1. 上訴人黃燕芳分別於公開聆訊時及以書面認罪認識承認以下兩項傳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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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2/2021 [2022] HKCFI 37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8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0年第502152及5021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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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案件背景 1.上訴人黃燕芳分別於公開聆訊時及以書面認罪認識承認以下兩項傳票控罪:
2.裁判官覃有方(“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及沒有相關定罪紀錄後,判處上訴人每項傳票控罪罰款300元,合共600元,並給予上訴人6個月限期繳交罰款。 3.上訴人不服判處的罰款提出上訴。 4.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的聆訊及本上訴,均無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5.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第3段交代了本案的案情:
上訴人的背景及輕判陳詞 6.裁判官知悉上訴人是初犯,她現年72歲,倚靠生果金維生,與80歲丈夫共同生活。上訴人的丈夫患有哮喘、高血壓、糖尿病及痛風症。上訴人本人患有哮喘痛風症及白內障,急須手術治療,但沒有足夠金錢支付醫療費。上訴人在沒有辦法下,只好賣菜幫補生計。上訴人對食環署不給她機會感到不滿,希望法庭不要判她罰款。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7.裁判判官的判刑理由見《判刑理由書》第6至11段: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於一份日期為2022年4月11日的文件中提出她的上訴理據: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人提交了上訴人就着「沒有牌照而販賣」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的定罪記錄。記錄顯示上訴人就着「沒有牌照而販賣」罪,共有17項定罪記錄(不計算本案);就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共有12項定罪記錄(不計算本案)。判刑聆訊時,控方指她初犯是不正確的。 10.答辯人陳詞,上訴法庭對本案相關控罪並沒有訂下判刑指引。裁判官於本案的判罰並無偏離《判刑理由書》裁判官所參考了多宗案例中法庭就該些案件的案情判處的罰款金額。裁判官亦已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詞、經濟背景及健康問題。本案每項控罪300元罰款與裁判官曾考慮的案例比較,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裁判官知悉上訴人經濟困難,已把原本兩個月的繳交期限延長至6個月,並告知上訴人如未能在六個月期限內繳交相關罰款,可去信法庭申請延期。 11.答辯人陳詞,裁判官的判處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法庭應駁回本上訴。 法庭的考慮 12.法庭考慮了上訴宗卷、《判刑理由書》及答辯人呈遞的案例。 13.上訴人確認她就着案中兩項控罪,是如答辯方所指分别有17和12項前科。上訴人亦確認她是裁判官於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所參考的兩宗案例HCMA 207/2016及HCMA 465/2016的上訴人。該兩案均發生於本案之前,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指出「在撰寫本判刑理由書時,發現在兩宗涉及無牌販賣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上訴案件的上訴人名字與被告人相同,年齡亦相約(若)。但由於沒有核實該兩宗案件的上訴(人)會是否被告人,所以仍然考慮被告人是初次干犯無牌販賣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控罪。」 14.從上述資料可見,裁判官於判刑時視上訴人為初犯已給予上訴人額外的有利考慮。 15.本席認為,裁判官就「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正確考慮了阻礙的面積、案發地點和阻礙對現場人流做成的影響。裁判官熟悉沙田裁判法院所管轄區內的情況,他憑他對該區的司法認知和經驗所採納的原則為「阻礙範圍在多於1平方米又少於3平方米,罰款應為300元至1,000元」本席不應干預。裁判官亦正確考慮犯案地點是人流繁忙匯集的行人天橋上,其佔用必會阻礙途人。裁判官亦指出因上訴人以書面形式承認控罪,故應處以較低的罰款處罰。本席認為,裁判官於考慮判刑時,已全面考慮他應顧及的判刑因素。 16.就罰款金額,裁判官亦已考慮了上訴人經濟背景及健康問題。本席同意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第10段所說「綜合考慮被告的背景及求情理由,雖然被告的情況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接納被告的要求不判處任何罰款。」 17.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健康問題和家庭困難,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裁判官於考慮罰款金額時已顧及上訴人的經濟能力。每項控罪的300元罰款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裁判官亦給予上訴人合理的時間繳付罰款。 本上訴的處置 1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19.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考慮本案的判刑後,裁定每項控罪的300元罰款判處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裁判官讓上訴人於6個月期限內繳付罰款亦屬合理安排。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