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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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4月27日凌晨2時06分左右,警員留意到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WJ2044停在羅福道與多福道交界附近路口,之後駛往界限街。警員尾隨WJ2044,並在界限街175號外截停WJ2044。搜查之後,發現WJ2044司機位近軚盤儲物格內有半截膠樽,內有: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99/2021[2023] HKDC 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9/2021

[2023] HKDC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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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出席人士:  趙芷筠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信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錫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specified illicit drugs)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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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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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

- 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 第二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K(1)條;

- 而第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4月27日凌晨2時06分左右,警員留意到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WJ2044停在羅福道與多福道交界附近路口,之後駛往界限街。警員尾隨WJ2044,並在界限街175號外截停WJ2044。搜查之後,發現WJ2044司機位近軚盤儲物格內有半截膠樽,內有:

(1)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21包共15.8克白色粉末,內含13.5克氯胺酮;

(2)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24包共3.9克固體,內含3.68克可卡因。

3.拘捕被告之後,將他帶到警署。在被告人同意之下,進行快速口腔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含有可卡因。

4.同日稍後,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為被告人抽取血液樣本,亦證實被告人血液樣本含有可卡因的代謝物。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46歲,建築工人,已婚,有一名9歲兒子。被告人與家人同住,新冠疫情前,月入約25,000至30,000元,因為疫情影響,收入銳減,最高收入亦不足15,000元,因此,承受著沉重經濟和精神壓力。為了減壓,他吸食可卡因,而亦為了賺快錢而販毒。

6.被告人過往在2015年有一次醉駕紀錄,距案發日已經超過5年;另外,有五次交通定罪紀錄,都是不需要扣10分之交通紀錄。

判刑考慮

7.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4至6年。於本案中,被告人販運21小包一共15.8克粉末,內含13.5克氯胺酮。本席考慮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3個月。被告承認控罪,本席會先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至34個月。本席有進一步考慮過被告人所呈交的求情資料,但本席不認為有進一步之減刑理由。

8.而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人駕駛之前服用了可卡因。無論任何原因,他濫藥後駕駛是極其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亦罔顧了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雖然當其時行車距離5分鐘之內,但於法庭考慮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四個半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3個月監禁。

9.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本席留意到上一次相關之紀錄已超過5年,之後的交通紀錄亦不是相關的交通違例罪行,所以有關條例69A條不適用。就此項控罪,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此外,被告人亦須要自費修習一個駕駛改進課程,有關課程應該於停牌完結前大約3個月開始修習。被告人需要修習完成有關課程才有資格再次申領駕駛執照,被告人可向運輸署查詢相關資料。

10.就第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24小包共3.9克的固體,內含3.68克可卡因。考慮到小包之數目及份量,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至8個月。本席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11.考慮整體的刑責及刑期長度後,命令第一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關於第二項控罪,雖然被發現的時間是同一日,但此項控罪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性質顯著不同,考慮之後認為第二項控罪中兩個月須要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12.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所以在你再次申領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34個月

第二項控罪 監禁3個月,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直至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第三項控罪 監禁8個月

第一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二項控罪中2個月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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