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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4/2021
[2022] HKCFI 3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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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單偉琛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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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敏怡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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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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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陳文鏡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控罪詳情指他於或約於2018年7月1日,在香港與林偉清藉欺詐,即以虛假的方式向程宗傳表示陳文鏡的弟弟需要金錢繳交保釋金,並意圖詐騙,而誘使程宗傳付出港幣4,000元,導致林偉清及陳文鏡得益,或導致程宗傳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被告人與程宗傳是同鄉。於2018年7月1日約下午5時,被告人打電話給程宗傳,要求借1,000元保釋他的弟弟,程宗傳於是將1,000元存入被告人指定的銀行戶口。當日下午六時許,被告人再打電話給程宗傳,指保釋金是50,000元,因此他需要多借3,000元,程宗傳就將這款項轉賬給被告人。
當日下午約7時,被告人打電話告訴程宗傳,指他的弟弟已獲得保釋及他已將1,500元存入程宗傳的銀行戶口。當晚稍後時間,被告人再次打電話給程宗傳,而在電話中,林偉清聲稱自己是被告人的弟弟,指警方懷疑程宗傳的金錢是黑錢及會調查程宗傳,之後林偉清用多種藉口騙取程宗傳的金錢。
被告人於2018年9月3日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因為林偉清向他借1,000元,他沒有錢,於是照林偉清所提議,假借他弟弟需要保釋金,向程宗傳先借1,000元,然後再借3,000元,而他把這4,000元都交給林偉清。林偉清當時拿了他的電話與程宗傳傾談,但他不知道他們談些甚麼。
他後來向朋友借了一共3,500元還給程宗傳。他指稱他自己會把餘下的500元還給程宗傳。程宗傳確認被告人還了1,500元給他。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庭替被告人提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對被告人有正面的評價,並指被告人適宜履行社會服務令,及建議法庭頒令一個中或高長度的社會服務令。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9歲,中國出生,大專學歷,2013年到香港定居,已離婚,10歲的兒子與被告人同住,而12歲的女兒則由前妻照顧。被告人每月給他們3,000至4,000元的贍養費,被告人亦要供養退休的母親。他一直在地盤工作,月入約20,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指被告人所騙取的只是4,000元,而事後林偉清繼續詐騙程宗傳的金錢,被告人並不知情,而被告人對此感到非常內疚。被告人當晚已經歸還了1,500元給程宗傳,可見他並不是存心欺騙受害人,只是在林偉清的壓力下才以虛假的借口向程宗傳借錢。
曾大律師指餘下的2,500元已經歸還程宗傳。她指出被告人因為本案與妻子離婚及在保釋期間沒有再犯法,所以重犯的機會極微。她呈上被告人僱主撰寫的求情信。僱主在信中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要求法庭輕判他。
曾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於拘捕之後向警方坦白道出案情,表示真誠悔意。她強調被告人所觸犯的只是單一事件及並非事件的主謀。她進一步指出,社會服務令報告對被告人有正面的評價,並提議法庭頒布社會服務令作為本案的判刑。曾律師指被告人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但她指出基於案件的性質及被告人已經將全數償還給程宗傳,所以要求法庭考慮以罰款處理本案。
判刑
曾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就欺詐的控罪法庭沒有訂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 訂下違反誠信的盜竊案的量刑指引,但對本案幫助並不太大,一方面因為案件性質有所不同,再加上案例的量刑基準中所涉及的金額最少也是250,000元。
本案是屬於違反誠信的一種,被告人利用與程宗傳的友誼和信任去詐騙他。案情中對被告人有利的,就是他當晚已經將1,500元歸還給程宗傳。正如曾大律師所指出,這充份表現出被告人的內疚和悔意。被告人現在已經將所有金錢歸還程宗傳,這一點亦是法庭應該考慮的。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牽涉被告人於林偉清後來詐騙程宗傳金錢的事件內,所以法庭不會將這個情況作出考慮。基於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有一份穩定的正當職業和坦白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判刑應該著重於幫助被告人更生。法庭因此認為以社會服務令處理是最適當的做法,以令到被告人通過義務社會工作回饋社會及作出反省。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履行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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