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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8/2021
[2022] HKCFI 3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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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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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永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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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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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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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鄭顯麟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2月17日,在香港大嶼山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樓海關入境B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500毫升液體,內含831克可卡因。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0年2月17日約早上6時52分,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B的綠色通道,截查由阿姆斯特丹回香港的被告人。在被告人的行李篋中,找到一個裝有兩支每支750毫升的紅酒的木盒。初步檢查,發現內有可卡因。
經政府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兩支紅酒分別含有422及409克的可卡因。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你哋唔係已經測試咗佢哋,及你哋有冇『聞』到乜嘢?」
航空公司證實被告人於2020年2月12日離開香港,但沒有寄艙行李,而於2020年2月16日回程的時候則有。機票是在被告人出發的前一天,通過一間叫Weekend Holidays的旅運代理發出。這間旅運代理證實是一個不知名男子以電話訂票及以ATM支付費用。
案中的可卡因在案發的時候,市值約為1,046,664.0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20年5月21日因兩項普通襲擊罪,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3年,即被告人在觸犯本案的時候,緩刑命令仍然生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3歲,未婚,在一單親家庭長大,母親63歲。他中五教育程度,被拘捕的時候是一名汽球魔術師,月入約12,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簡大律師指被告人只是一名信差,是運毒集團最低微的一個成員。他指被告人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和承諾不再犯法。
簡大律師有用地指出本案的量刑指引,及因為毒品由外國帶回香港的加刑幅度。
簡大律師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已感到懊悔,並在獄中努力進修,完成了中文大學社會心理學及創意寫作課程,及他會繼續進修香港大學的心理學課程。他亦加入了基督團契,及自修英、日及中文寫作,並完成了一些文學及音樂作品,亦曾投稿有關的刊物,和獲得刊登。他希望在獄中累積更多知識,他日回饋社會。
被告人的母親和弟弟、一位社工和一位鼓勵青年人創業的機構的主管都替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他們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
簡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弟弟及朋友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他要求法庭以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加刑1年以反映所涉及的國際元素。至於被告人的緩刑命令,簡大律師要求法庭不要執行。
判刑
根據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及HKSAR v Abbas [2009] 2 HKLRD 437,如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話,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本案涉及831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約為21年2個月監禁。
除了坦白承認控罪之外,被告人並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遂以這刑期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正如簡大律師所指出,本案有加刑的因素,就是被告人將毒品由阿姆斯特丹帶來香港。在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炳焜 [2014] HKCU 1568之後,本席將21年2個月監禁調高為22年6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最終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入獄15年。
基於被告人已經要服刑一段頗長的時間,執行緩刑命令顯得沒有太大的意義,本席決定不執行這個緩刑命令,被告人入獄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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