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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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7/2022[2023] HKDC 1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2022

[2023] HKDC 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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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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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3年1月20日
出席人士: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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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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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21年9月1日2328時,被告與另一名男子在九龍藍田平田邨平旺樓16樓步出升降機,他們均被警方截停。經搜查後,在被告的內褲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其後政府化驗師確認為內含19.8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阿Sir,啲毒品係我收1,000鈫幫人賣出去,畀次機會」。另一名男子身上則沒有發現違禁品。

3.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2021年9月1日早上,被告前往藍田平田邨籃球場,在該處見到一個叫阿強的身分不詳男子,被告向阿強表示自己欠債,阿強問被告想不想賣毒品賺快錢,事成之後被告會獲得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同意,把流動電話號碼告知對方。阿強把上述毒品交給被告,表示稍後會聯絡他到指定地點分發毒品。阿強尚未聯絡被告,而被告亦未收到阿強任何報酬。

4.被告後來被帶返其平旺樓16樓住所搜屋,但並沒有發現任何違禁品。

5.上述涉案毒品估計零售市值約港幣32,828.40元。

6.被告承認在案發時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現年18歲,案發時16歲8個多月,過往在2020年9月因干犯共8項罪行,被判入更新中心,罪行包括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以恐嚇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刑事恐嚇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等等。

8.代表被告的梁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只有中一教育程度,自幼父母離異,家境貧困,倚靠綜援維生,但被告自力更生,努力工作,可是受別人唆擺,才用錯誤方法賺錢,鑄成大錯。被告及其母親的求情信表明,被告因一時貪念,想賺快錢,迷失方向,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明白在家人支持下,定必從頭開始,好好學習,為未來做準備,其母親亦會一直監督他重返正軌,望予以輕判。

9.在判刑上,梁大律師亦指出,以涉及19.8克可卡因而言,判刑起點可近69個月監禁,年青雖並非有力減刑理由,但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家菲 CACC 330/2011,案中被告干犯販毒罪時亦不足17歲,上訴法院認為可因其年輕及初犯而酌情,由18個月監禁減為16個月監禁。

10.此外,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亦非常正面,或可為適當的判刑選擇。

本席的考慮

11.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HKSAR v Abdallah Abbas [2009] 2 HKLRD 437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可判以5至8年監禁。

12.本案涉及19.8克可卡因,按上述指引,已可判近5年9個月監禁,認罪後可減至46個月。雖則被告犯案時不足17歲,教導所報告亦正面,但考慮到此罪行的嚴重性,涉及的毒品份量市值達32,000餘元,亦考慮到上述量刑指引下的判刑,在此情況下,教導所並非適當的判刑選擇。但畢竟被告犯案時年輕,過往亦沒有相同或涉及毒品的罪行,因此,可酌情減至42個月監禁。

1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2個月監禁。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