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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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12月,警方派卧底警員前往尖沙咀Club Else和Club YY進行販毒調查後偵破上訴人(陳家菲)分別在12月3日、12月5日和12月19日凌晨向三名卧底警員兜售“K仔”和“5仔”毒品的罪行。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30/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3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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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家菲
(CHAN KA 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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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2年2月24日及2012年3月9日
判案日期: 2012年3月9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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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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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事實

1.2010年12月,警方派卧底警員前往尖沙咀Club Else和Club YY進行販毒調查後偵破上訴人(陳家菲)分別在12月3日、12月5日和12月19日凌晨向三名卧底警員兜售“K仔”和“5仔”毒品的罪行。

2.三次交易涉及的毒品分別是0.34克粉末內含0.26克氯胺酮、兩片內含0.01克硝甲西泮片劑和1.19克粉末內含0.88克氯胺酮。上訴人在每次交易都向卧底警員收取100元。

3.上述事件導致上訴人被控三項“販毒罪”。

4.2011年7月22日,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席前承認全部控罪。

5.2011年8月3日,郭法官經考慮過感化官為上訴人製備的背景報告書後判申請人入獄共18個月。郭法官認為以案件的情節而言,總量刑基準應為27個月,但由於上訴人認罪,其總刑期應扣減三分一至18個月。

6.就三項控罪,郭法官判上訴人分別入獄12個月、6個月和14個月。郭法官下令刑期部分同期執行而達到18個月的總刑期。

7.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2011年10月14日,上訴人獲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就判刑上訴。

8.2012年3月9日,本庭亦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本庭將上訴人的總刑期由18個月減為16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上訴人的背景

9.上訴人在1994年1月1日在澳門出生,案發時不足17歲。上訴人4歲時便來港,隨父親生活而其父母則在2003年離婚。

10.2009年至2010年期間,上訴人晚上上課而週末則在尖沙咀酒吧工作,每月賺取6,000元作使費。事發後,上訴人已再沒有在酒吧工作,並曾報讀美容課程,希望能考取有關資格作為謀生工具。

11.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求情時,她表示自己年少無知,未能意識到罪行的嚴重性。她表示已受教訓,亦有悔意,故希望法庭輕判。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2.郭法官指出犯案時,上訴人差一個月便滿17歲,年青但不屬於極為年青的類別。原審法官認為在販毒罪行,上訴人的年紀不構成減刑因素。

13.郭法官強調上訴人在17天內三度向卧底警員兜售毒品,令事件變得更為嚴重。郭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判刑方法。

14.郭法官指出根據HKSARvHiiSiewCheng[2009] 1 HKLRD 1案,非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是2至4年。郭法官亦指出三項控罪涉及的毒品是1.14克氯胺酮和0.01克硝甲西泮。原審法官就三項控罪分別採納18個月、9個月和21個月的量刑基準。

15.郭法官接納上訴人深感後悔,其父親亦會盡量協助她改過自新,重投社會,但認為該些因素和上訴人的家庭背景都並非是有效的減刑理由。

16.最終郭法官因上訴人認罪而將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至12個月、6個月和14個月,並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達到最終的18個月判刑。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17.在其上訴申請通知書,上訴人表示判刑過重,所以提出上訴。她沒有提出其他上訴理由,但向法庭呈交了三封信,兩封是她自己書寫,而一封則由她的父親書寫,內容都指上訴人因年少無知,受人利用而犯案。上訴人和其父親都希望法庭能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上訴人多次強調知錯及對自己過往的行為內疚。上訴人表示以後會努力工作,多做義工和善事回報社會。

答辯人的立場

18.高級檢控官雷芷茗同意上訴人沒有犯罪記錄、犯案時年輕、涉案毒品份量少等等都是對她有利的因素,但強調上訴人在17天內三度向不同卧底探員兜售毒品,屬短時間內持續犯案,令其罪行變得嚴重。雷檢控官強調Hii Siew Cheng案正是針對販毒者在娛樂場所售賣氯胺酮予他人而就該等罪行重新定下判刑指引。雷檢控官認為上訴人的18個月總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討論

19.販運毒品當然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屢次強調販毒者都不應冀望法庭會輕判。法庭就販毒罪行有明確判刑指引,希望該些判刑指引能有阻嚇作用。

20.誠如雷檢控官正確指出,非法販運氯胺酮的罪行日漸普遍,故法庭必需嚴謹對待,特別是該類毒品對年輕人吸引力強,但同時會對吸食者的健康有極壞的影響。上訴法庭在Hii Siew Cheng案加重販運氯胺酮罪行的判刑,目的亦是反映該等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販毒者在娛樂場所向年青人出售氯胺酮的罪行。

21.根據HiiSiewCheng案新訂的判刑指引,非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是2至4年監禁。

22.本案涉及的毒品總重量為1.15克(1.14克氯胺酮及0.01克硝甲西泮)。根據上述的判刑指引,量刑基準應約為2年。

23.上訴人在短期內三度向人兜售毒品。當然是加重罪責因素。根據上訴人的背景報告書,她是一名問題少女,和不良份子交往,亦有離家出走的記錄。她的父親管教她時亦面對困難。

24.但本庭不能忽視上訴人犯案時不足17歲,她不但年輕,亦是初犯者。雖然上訴人因父母離婚而由父親獨力撫養,她的父親亦有悉心照顧她。上訴人可能是在沒有母親的關愛下誤入歧途。

25.本庭同意以販毒罪行而言,年輕不一定是減刑因素,否則販毒者會利用年輕人從事這類邪惡罪行。但在個別情況下,法庭亦可以因被告人年輕及初犯而酌量減刑。

26.上訴人極可能是因為心智不成熟而受他人不當影響而犯案。本庭亦認為上訴人犯案時可能沒有意識到其罪行的嚴重性。

27.上訴人已受教訓,亦有悔意。本庭認為在她的父親更關注事件而對她作出更適當的照顧下,上訴人是會改過自新的。

28.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原判的18個月總刑期過份嚴苛,而16個月的總刑期已反映上訴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亦具足夠的阻嚇力。

29.本庭不更改個別控罪的判刑,但下令除了第二項控罪的6個月判刑中兩個月要和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外,其餘判刑都同期執行,上訴人的三項控罪總刑期由18個月減至16個月。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