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Thu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5/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February 2023.
1.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 杜法官 」〕在2022年1月5日所作的決定 [1] 〔「 該判決 」〕提出上訴。杜法官在該判決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上訴委員會 」) 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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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2022 [2023] HKCA 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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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杜法官」〕在2022年1月5日所作的決定[1] 〔「該判決」〕提出上訴。杜法官在該判決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2.2022年1月12日,申請人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是次上訴而不需進行口頭聆訊。 3.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月12日的指示,申請人須於2022年1月26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否則將被視作已放棄其依賴書面陳述的權利,有關申請將交由上訴法庭依據已有的文件和資料作出考慮。申請人沒有按上述法庭指示遞交書面陳詞。 4.本庭認為本案件適合以書面判決而不需要進行口頭聆訊。 背景 5.申請人是越南國民,2015年2月10日非法入境香港,並於2015年4月9日向入境處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及其手下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處長的決定 6.入境事務處處長 (「處長」) 在2017年5月12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2]、《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3] 及第三條風險[4],以及遭受迫害風險[5] 等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7.處長認為債主雖然兩次追討債項,但沒有傷害她和她的家人,顯示申請人的遭遇不符合「最起碼嚴重程度」傷害的要求。處長亦考慮過「原居國資料」,認為申請人可得到越南政府適當保護,也可遷徙到國内其他地方。 上訴委員會 8.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2017年11月6日,申請人出席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聆訊。2019年1月4日,其上訴被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委員會在裁決書第38至42段指出,申請人在聆訊時言詞閃爍,不能就借貸的原因和細節提供合理的回答,她的案情不合邏輯,情節矛盾,因此,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的欠債指稱,也不相信她是因害怕被債主追債和傷害而被迫逃離越南。 9.上訴委員會在裁決書第43至45段作了進一步交替考慮,認為縱使申請人的欠債指稱屬實,根據她的證供她所受到的傷害並不嚴重,未能達至最起碼的嚴重程度。此外,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債主只是地區的一個小頭目,只要申請人遷離家鄉較遠的地方,她定必能留在越南工作和過活。基於上述原因,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不能成功舉證以證明她返回原居地後會面對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款的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款的風險及受迫害的風險並駁回上訴。 杜法官的決定 10.申請人在2019年1月10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在誓章內,她重複她的案情,及展示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書。 11.2022年1月5日,杜法官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6段解釋其判決理由:
上訴理由 12.2022年1月12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她在上訴理由中重述其免遣返保護聲請的背景事實,認為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而傷害甚至殺害她,她因為害怕所以逃到香港避難。 分析 13.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2018] HKCA 524)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4.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5.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只是再次提出因為害怕因無力還債而被債主傷害而避難到香港,並沒有指出杜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因此本庭認為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16.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也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庭因此駁回她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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