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 Chee Wai 對 W.K. Maxy Industries Lt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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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天是本案的審前覆核聆訊,及一併審理原告人於2022年12月9日存檔的傳票,申請將本案的法律程序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與訴訟雙方其他案件一併審理。經過法庭與原告人在庭上討論後,原告人確認撤回申請移交法律程序的傳票,代表兩名被告人的 陳 大律師表示就此申請不申請訟費。故此,原告人於2022年12月9日存檔的傳票衍生的訟費不作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3452/2020[2023] HKDC 2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452/2020

[2023] HKDC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3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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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MAK CHEE WAI  
   
第一被告人 W.K. MAXY INDUSTRIES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MAK CHI YIP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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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樹培內庭聆訊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23年1月5日
訟費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3年2月10日

訟費判決理由書

1.這是2023年1月5日聆訊的訟費命令理由。

2.當天是本案的審前覆核聆訊,及一併審理原告人於2022年12月9日存檔的傳票,申請將本案的法律程序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與訴訟雙方其他案件一併審理。經過法庭與原告人在庭上討論後,原告人確認撤回申請移交法律程序的傳票,代表兩名被告人的大律師表示就此申請不申請訟費。故此,原告人於2022年12月9日存檔的傳票衍生的訟費不作命令。

3.接着案件正式進行審前覆核聆訊,辯方大律師指出原告人在2022年9月9日,未經法庭許可存檔了原告人的補充證人供詞及附件,辯方反對原告人的做法,本席作出命令從法庭檔案中剔除原告人未經許可而存檔法庭的補充證人供詞及附件。原告人表示希望可以循正確的法律程序重新申請存檔補充證人供詞,於是本席作出「除非命令」指示原告人須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並指示雙方存檔誓章、論據綱要及法律典據等,及定出第二次審前覆核的日期,而原告人申請存檔補充證人供詞的傳票,將安排在第二次審前覆核聆訊中一併審理。

4.當天的聆訊主要是處理原告人未經許可而存檔的補充證人陳述書,及給予原告人指示如何重新提出申請,因此需要排期作第二次審前覆核以處理原告人將會作出的申請,及處理審前覆核的未了事項,所以本席在庭上表示需要考慮命令原告人支付對方當天聆訊的訟費,並詢問原告人的立場,原告人表示沒有異議。

5.辯方的訟費以簡易評程序評估方式處理,由於辯方申請大律師證書,本席向原告人解釋給予大律師證書的準則及詢問原告人會否反對,原告人表示不反對辯方由大律師代表出席當天的聆訊,因此本席給予辯方大律師證書。

6.由於辯方沒有準備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本席遂參閱辯方的「大律師聘書」的背頁,得悉大律師的費用是港幣$15,000 ,考慮到還有事務律師的收費,初步評估整體的訟費為港幣$20,000,並詢問原告人會否反對這個數額,原告人表示覺得他有責任去面對及需要負責,對於本席初步評估的訟費沒有任何異議。

7.最後本席詢問原告人是否需要給予時間支付該筆訟費,原告人表示需要十數天,因此本席給予原告人兩個星期的時間,即是在2023年1月19日或以前支付。

8.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作出以下的訟費命令:

本次聆訊的訟費歸於兩名被告人,經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0,由原告人於2023年1月19日或以前支付」。

  (葉樹培)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兩名被告人:由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健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