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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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及兩項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第二及第三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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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2022 [2023] HKDC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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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及兩項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第二及第三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案中的13歲受害人X是被告人的繼女。案發期間,X與生母、被告人(繼父)及妹妹住在黃大仙的單位(“住所”)。 3.2021年10月15日,X告知學校社工,2021年8月至9月期間的3個星期內,被告人叫X幫他按摩,搓弄X胸部外,更要求X坐在陽具上, X幫他手淫。社工馬上向上司報告事件,通知X的班主任及X的生母,報警處理。 錄影會面 4.X於2021年10月18日進行錄影會面,要點如下: 控罪1
控罪2
控罪3
5.2021年10月20日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 「我有摸佢胸,但無摸佢下體。」 6.關於控罪1,被告人於2021年8月7日在住所,猥褻侵犯當時約13歲的繼女X。 7.關於控罪2,被告人於2021年8月15日在住所,向當時約13歲的繼女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8.關於控罪3,被告人於2021年8月22日在住所,向當時約13歲的繼女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X的心理創傷報告 9.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在2023年5月撰寫的報告指,當向X重提性侵犯事件,X感覺驚慌和無助,她指出被告人的行為「好嘔心」,她盡量避免再回憶。臨床診斷顯示X有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X表明不想面見被告人,但X仍感到母親的關心備至。因為此事件,X感到男性是不道德和危險的,現在她已停止跟異性交往,反而對同性有好感。X希望能繼續得到學校社工的輔導。 10.X的母親也單獨地接受面見,她表示打算若X日後不能跟被告人同住的話,會安排X入住親生父或兒童之家,目的是為了讓X的妹妹跟自己和被告人有一完整的家。心理學家指若這方案被落實的話, X會失去唯一的倚賴,有被遺棄的感覺,更令其自我價值觀變低。 個人背景 11.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現年48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一,務農維生。2019年9月,來港定居,主要在地盤工作,月入約港幣30,000元。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3.被告人在2016年結識現時的妻子,同年結婚,育有兩名女兒。長女為其妻子和前夫的女兒X,X現年14歲;次女為被告和妻子的女兒,現年7歲。 14.案發時,被告人與妻子和兩名女兒同住在住所,被告人與X的關係一般,比較少溝通。 求情 15.X為被告人的繼女,被告人無庸置疑地破壞了X對他的信任。然而,被告人依然希望法庭留意及考慮以下的幾項因素,作為判刑考慮:
15. 被告人希望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同意此案對女童X的實際身體和精神傷害有限,女童的生活沒有受到嚴重影響,被告也主動停止了侵犯行為,沒有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重犯機會不高,從而考慮採納較輕的量刑起點。 16.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C.W. [2021] HKCFI 2315一案,被告人在其女兒12歲到16歲期間多次作出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其他罪行,案情包括撫摸女兒的胸部,及著令女兒為他手淫和口交。高等法院原訟邱智立法官以2年至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17.而在HKSAR v K.K.F. [2009] HKDC 1371一案中,該案的65歲被告,在他的女兒8歲到14歲期間,多次指使她幫自己手淫至射精,更用手指觸碰女兒的私處。他被控以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和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各判監4年和18個月,總刑期5年。 18.因此,被告人希望法庭參考上述案件,並考慮以上第15段的各項因素,同意本案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19.被告人妻子的求情信指出被告人對家庭是一位有承擔及負責人的人,一直努力工作,為家庭帶來安穩的生活。 20.案發之後,被告人已經感到十分內疚,也明白自己一時的愚蠢行為對妻子和兩個女兒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他知道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但也希望法庭能夠儘量從輕發落,好讓他能夠早日和家庭團聚,彌補自己的過錯。 21.被告人深感懊悔,承諾以後不再犯法,也會好好做人,冀望日後能夠照顧家庭,盡為人父的責任。 量刑 22.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一案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作出以下的指示,其重點是法庭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
23.在此案中,X為13歲,被告人當時為46歲,年齡分差33年。 X為被告人的繼女。案情清楚顯示被告人曾在短短數週內,侵犯X三次,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 24.被告人干犯控罪完全是出於一己自私的理由,被告人以X為自己的洩慾工具。X在事件中,已表明不願意,一直掙扎,奈何X為女童,無力反擊被告人作為成年男子的力量。 25.就控罪二及三,動作嚴重猥褻,被告人除了強迫X為他手淫外,更要求X坐在其勃起的陽具上,其陽具上下移動,每次約10分鐘,動作尤如性交,控罪二更令X的下體及臀部感到痛楚,作為極卑劣。 26.因控方案情沒有清楚說明究竟當被告人陽具上下移動是否穿著褲子,但本席在量刑時,會以X和被告人均穿著褲子處理,這一點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27.本席參考X創傷報告以考慮此事對X的影響。報告指,X患上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異性身體接觸及社交均出現問題,尤其是逃避事件的記憶,令她更失去自尊及感到不安全。專家報告顯示被告人的罪行對X造成長遠及嚴重的心理問題,X難再信任異性,對其成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若其母親真的送X到兒童之家的話,將會對X造成的長期困擾及屈辱,絕非筆墨可以形容。 28.本席在判刑前,曾索取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報告指被告人強調自己視X為己出,並強烈否認對事主有任何性慾望。他指出在國內父親觸摸女兒並不是問題,他承認曾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按摩時,其陽具是勃起的,但他觸摸X並沒有冒犯性,他認為父親是可合法觸摸女兒,只是香港法例不容許。其後,辯方指出被告人是面見時表達得不理想而已。對被告人而言,心理醫生指X是一名方便及容易的目標,以滿足被告人的性慾望,但心理學家指被告人並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以目前階段而言,他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29.案中被告人嚴重違反作為父親應照顧、保護女兒的天職。被告人嚴重違反作為父親的誠信、責任,更推說自己對繼女X的行為在國內是容許的,滿口歪理。事件發生在住所內,本來是最安全的地方也變得危險重重,對X來說,她沒有其他地方可以逃避。被告人是一個不顧後果的機會主義者,明知有違道德、法理,仍然選擇以X作洩慾工具。 30.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選擇。刑罰必須具備一定的阻嚇性,以保障香港的兒童不會受如被告般的罪犯所傷害,以起阻嚇後來者的作用。 31.就第一項控罪的猥褻侵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猥褻行為,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及3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分別下調至26個月及24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32.本席必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總體判刑38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本席指令控罪一、二全數刑期分期執行,而控罪三的刑罰與控罪一及二的同期執行。換言之,被告人就著本案控罪一、二及三是共須服刑38個月(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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