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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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及兩項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第二及第三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2/2022[2023] HKDC 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2022

[2023] HKDC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C.G.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聆訊日期:  2023年3月7日
出席人士:  盧芍悅女士,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漢劍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Leung & Lien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3]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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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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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及兩項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第二及第三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案中的13歲受害人X是被告人的繼女。案發期間,X與生母、被告人(繼父)及妹妹住在黃大仙的單位(“住所”)。

3.2021年10月15日,X告知學校社工,2021年8月至9月期間的3個星期內,被告人叫X幫他按摩,搓弄X胸部外,更要求X坐在陽具上, X幫他手淫。社工馬上向上司報告事件,通知X的班主任及X的生母,報警處理。

錄影會面

4.X於2021年10月18日進行錄影會面,要點如下:

控罪1

(1)  2021年8月7日約22:30時,在住所內,被告人走入X的房間借用iPad,當時被告人身穿T恤短褲,X身穿睡裙及背心內衣。

(2)  不久,被告人脫下上衣,叫X幫他按摩。

(3)  隨後,被告人掀起X的睡裙及背心內衣,雙手打圈搓弄X的胸部約10分鐘。

(4)  X感到害怕,但繼續為被告人按摩。被告人更用右手把X推倒在他左手臂上,繼續用右手搓弄X的胸部,歷時10分鐘。

(5)  一會兒後,被告人叫X不要把事件告訴任何人,然後離開X的房間。

控罪2

(8)  2021年8月15日約07:30時,在住所內,被告人走入的X房間,叫X起床幫他按摩,當時被告人上身赤裸,下身穿短褲,X則身穿睡裙。

(9)  X幫被告人按摩,其間被告人掀起X的睡裙及背心內衣,雙手搓弄X的胸部約10分鐘。

(10)  其後,被告人叫X坐在陽具上,於是X轉身坐在被告人陽具上,X雙手放在被告人腹部上。X感覺到被告人陽具上下移動約10分鐘。被告人的動作令X下體及臀部感到痛楚,X也感覺到被告人陽具勃起。

(11)  隨後,被告人叫X下來再幫他按摩。X幫被告人按摩,其間被告人突然左手抓住X右手,叫X替他搓揉陽具。X沒有回答,被告人把X的手拉往陽具,X一直掙扎,但不夠力縮開,手背隔着被告人內褲觸碰到陽具,當時被告人陽具仍然勃起。

(12)  由於X不願意觸摸被告人陽具,被告人把X的手甩開,下床取回短褲,離開X的房間。

控罪3

(13)  2021年8月22日約07:30時,在住所內,被告人走入X房間,叫X起床幫他按摩,當時被告人上身赤裸,下身只穿內褲,X則身穿睡裙及內褲。

(14)  X幫被告人按摩,其間被告人搓弄X的胸部及腹部一段時間。

(15)  過了片刻,被告人左手拉着X的右手隔着內褲觸摸陽具,X一直掙扎,但不夠力縮開,手背觸碰到被告人陽具約10分鐘。

(16)  由於X顯得不願意,被告人放開X的手,叫X坐在陽具上。X不願意,但照辦,面向被告人,雙腿分開坐在他陽具上。被告人把X的手放在自己腹部上。X感覺到被告人的陽具勃起,並且觸碰到她的下體。X坐在被告人身上之後,感到被告人陽具上下移動約10分鐘。其後,X按照被告人要求下來,被告人離開X的房間。

5.2021年10月20日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 「我有摸佢胸,但無摸佢下體。」

6.關於控罪1,被告人於2021年8月7日在住所,猥褻侵犯當時約13歲的繼女X。

7.關於控罪2,被告人於2021年8月15日在住所,向當時約13歲的繼女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8.關於控罪3,被告人於2021年8月22日在住所,向當時約13歲的繼女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X的心理創傷報告

9.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在2023年5月撰寫的報告指,當向X重提性侵犯事件,X感覺驚慌和無助,她指出被告人的行為「好嘔心」,她盡量避免再回憶。臨床診斷顯示X有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X表明不想面見被告人,但X仍感到母親的關心備至。因為此事件,X感到男性是不道德和危險的,現在她已停止跟異性交往,反而對同性有好感。X希望能繼續得到學校社工的輔導。

10.X的母親也單獨地接受面見,她表示打算若X日後不能跟被告人同住的話,會安排X入住親生父或兒童之家,目的是為了讓X的妹妹跟自己和被告人有一完整的家。心理學家指若這方案被落實的話, X會失去唯一的倚賴,有被遺棄的感覺,更令其自我價值觀變低。

個人背景

11.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現年48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一,務農維生。2019年9月,來港定居,主要在地盤工作,月入約港幣30,000元。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3.被告人在2016年結識現時的妻子,同年結婚,育有兩名女兒。長女為其妻子和前夫的女兒X,X現年14歲;次女為被告和妻子的女兒,現年7歲。

14.案發時,被告人與妻子和兩名女兒同住在住所,被告人與X的關係一般,比較少溝通。

求情

15.X為被告人的繼女,被告人無庸置疑地破壞了X對他的信任。然而,被告人依然希望法庭留意及考慮以下的幾項因素,作為判刑考慮:

(1)  被告人沒有使用任何恐嚇、利誘的手段令女童X就範;

(2)  被告人犯案時沒有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

(3)  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除了第二次犯案期間令女童X感到痛楚之外,被告人沒有令女童X受傷;

(4)  在三項控罪途中,除了撫摸女童X的胸部以外,其他接觸均是隔著衣物進行的;

(5)  三項控罪發生在一個月內,其中三個相連的週六或週日,並非長期持續的侵犯行為,而三次侵犯行為均維持了約20分鐘左右;

(6)  2022年8月後,被告人再沒有對女童X作出任何侵犯行為;

(7)  案發之後,女童X沒有出現肉體傷害或明顯的精神創傷;

(8)  案發之後,女童X能夠繼續學業,於2022年初亦已遷回黃大仙的居所,與母親和妹妹同住,家庭關係上的影響相對較小;

(9)  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考慮到被告在2021年8月後已經停止了侵犯行為,整體而言法庭可以考慮看成單一事件,罪行揭發後被告也選擇認罪,有悔意,望法庭接納他的重犯機會不高。

15. 被告人希望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同意此案對女童X的實際身體和精神傷害有限,女童的生活沒有受到嚴重影響,被告也主動停止了侵犯行為,沒有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重犯機會不高,從而考慮採納較輕的量刑起點。

16.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C.W. [2021] HKCFI 2315一案,被告人在其女兒12歲到16歲期間多次作出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其他罪行,案情包括撫摸女兒的胸部,及著令女兒為他手淫和口交。高等法院原訟邱智立法官以2年至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

17.而在HKSAR v K.K.F. [2009] HKDC 1371一案中,該案的65歲被告,在他的女兒8歲到14歲期間,多次指使她幫自己手淫至射精,更用手指觸碰女兒的私處。他被控以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和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各判監4年和18個月,總刑期5年。

18.因此,被告人希望法庭參考上述案件,並考慮以上第15段的各項因素,同意本案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19.被告人妻子的求情信指出被告人對家庭是一位有承擔及負責人的人,一直努力工作,為家庭帶來安穩的生活。

20.案發之後,被告人已經感到十分內疚,也明白自己一時的愚蠢行為對妻子和兩個女兒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他知道監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但也希望法庭能夠儘量從輕發落,好讓他能夠早日和家庭團聚,彌補自己的過錯。

21.被告人深感懊悔,承諾以後不再犯法,也會好好做人,冀望日後能夠照顧家庭,盡為人父的責任。

量刑

22.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一案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作出以下的指示,其重點是法庭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

「8. 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

9.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23.在此案中,X為13歲,被告人當時為46歲,年齡分差33年。 X為被告人的繼女。案情清楚顯示被告人曾在短短數週內,侵犯X三次,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

24.被告人干犯控罪完全是出於一己自私的理由,被告人以X為自己的洩慾工具。X在事件中,已表明不願意,一直掙扎,奈何X為女童,無力反擊被告人作為成年男子的力量。

25.就控罪二及三,動作嚴重猥褻,被告人除了強迫X為他手淫外,更要求X坐在其勃起的陽具上,其陽具上下移動,每次約10分鐘,動作尤如性交,控罪二更令X的下體及臀部感到痛楚,作為極卑劣。

26.因控方案情沒有清楚說明究竟當被告人陽具上下移動是否穿著褲子,但本席在量刑時,會以X和被告人均穿著褲子處理,這一點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27.本席參考X創傷報告以考慮此事對X的影響。報告指,X患上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異性身體接觸及社交均出現問題,尤其是逃避事件的記憶,令她更失去自尊及感到不安全。專家報告顯示被告人的罪行對X造成長遠及嚴重的心理問題,X難再信任異性,對其成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若其母親真的送X到兒童之家的話,將會對X造成的長期困擾及屈辱,絕非筆墨可以形容。

28.本席在判刑前,曾索取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報告指被告人強調自己視X為己出,並強烈否認對事主有任何性慾望。他指出在國內父親觸摸女兒並不是問題,他承認曾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按摩時,其陽具是勃起的,但他觸摸X並沒有冒犯性,他認為父親是可合法觸摸女兒,只是香港法例不容許。其後,辯方指出被告人是面見時表達得不理想而已。對被告人而言,心理醫生指X是一名方便及容易的目標,以滿足被告人的性慾望,但心理學家指被告人並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以目前階段而言,他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29.案中被告人嚴重違反作為父親應照顧、保護女兒的天職。被告人嚴重違反作為父親的誠信、責任,更推說自己對繼女X的行為在國內是容許的,滿口歪理。事件發生在住所內,本來是最安全的地方也變得危險重重,對X來說,她沒有其他地方可以逃避。被告人是一個不顧後果的機會主義者,明知有違道德、法理,仍然選擇以X作洩慾工具。

30.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選擇。刑罰必須具備一定的阻嚇性,以保障香港的兒童不會受如被告般的罪犯所傷害,以起阻嚇後來者的作用。

31.就第一項控罪的猥褻侵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猥褻行為,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及3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分別下調至26個月24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32.本席必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總體判刑38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本席指令控罪一、二全數刑期分期執行,而控罪三的刑罰與控罪一及二的同期執行。換言之,被告人就著本案控罪一、二及三是共須服刑38個月(12+26)。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