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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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在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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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9/2021 [2023] HKDC 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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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在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 2.於2021年8月17日約2045時,三名男子(包括第二被告)於秀茂坪上了一輛的士,坐在後座,然後其中一名男子X叫的士司機去荃灣悅來酒店。 3.到達悅來酒店後,男子X打了數個電話問對方地點,然後叫對方趕緊到來,因為他已經到了。 4.約10分鐘後,警員巡查至悅來酒店外,發現三名男子(包括第二被告)於該的士內神色慌張及指示的士司機開車,於是警員立即截停該的士。該的士被截停後,三名男子被要求落車接受查問。 5.第二被告被搜身後,發現他右後褲袋內之銀包的一個有拉鍊之隔層內藏有一包用紙巾包著的懷疑危險藥物,後來證實為內含1.3克可卡因的1.64克固體,警方以藏毒罪名向第二被告宣布拘捕。 刑事定罪紀錄 6.第二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述 7.第二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他3歲時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成人。他中三輟學,其後報讀職業訓練局屋宇裝備課程,但只是修讀了數個月便退學。現時為兼職速遞員。 8.辯方律師指,因第二被告父親工作時間長,沒有充足時間照顧及教導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不喜歡求學,因成績不理想,在中三時輟學,更認識了不良朋輩,差點染上毒癮。 9.第二被告因本案還押懲教署時的驗尿報告,及其後在明愛中心的破繭化蝶的計劃中驗尿報告,證明他當時未有吸食毒品,但他在本案被定罪判刑前羈留時的報告則指他有吸食可卡因。 10.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因受不良朋輩的影響觸犯法紀,她希望法庭給予第二被告機會,父親亦希望法庭能輕判第二被告。 11.辯方律師又指,涉案的毒品份量不算太多,希望法庭接納本案並不存在毒品流入他人手上的隱藏風險,而第二被告相對年輕,過往沒有犯罪紀錄,懇請法庭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把他判處入獄。 討論 12.就此控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元,並在符合第54A條規定下,判處監禁7年。 13.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感化報告、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戒毒所報告,該些報告詳細列出他們對第二被告的情況的了解,並指由於第二被告的尿液測試報告顯示他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所以他只適合到戒毒所。 14.首先本席注意到,第二被告在本案被拘捕時尿液測試顯示他並沒有吸食可卡因,雖然第二被告向懲教署人員指自己在本案前(即2021年中)已有吸食可卡因,本席對此講法有所保留。第二被告又指自己在2022年年初已停止吸食可卡因,只是在2022年12月11日再次吸食。而第二被告在2022年12月23日被還押時,尿液測試顯示他曾吸食可卡因,但本席深信他的毒癮不深,再者,第二被告至今已被關押3星期。 15.從席前的報告可見,第二被告是一位極需紀律訓練的人,即使愛鍚第二被告的父親也明顯知道,單靠第二被告自律,更生成功的機會並不樂觀。 16.第二被告在辯方律師向他解釋後,清楚明白感化官並不提議他接受感化,但如果法庭作出命令,則須同時附有指定條件,而第二被告亦同意接受感化及遵守有關條件。 17.第二被告作為一位初次犯罪的青年,本席認為既然他希望獲得感化的機會,亦清楚明白如果他不遵守感化令內的條件,他會被帶往法庭,由法庭重新判刑,本席應給予他這次機會。 18.故此,就此案本席現判處第二被告接受感化18個月,並遵守以下條件:
19.另外,本席亦要求感化官在4個月後提交進度報告,而第二被告須於2023年6月1日早上10時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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