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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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栽植大麻植物(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9(1)及(5)條,及第4(1)(d)及(3)條。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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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3/2022 [2023] HKDC 3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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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栽植大麻植物(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9(1)及(5)條,及第4(1)(d)及(3)條。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21年8月4日下午開始,香港海關人員對一幢位於新界元朗大樹下西路水蕉老圍402號的3層獨立屋(“402號屋”)進行監視。 3.於2021年8月5日早上約9時05分,被告人離開402號屋。於同日晚上約7時56分,被告人準備進入402號屋,被海關人員截停。 4.海關人員隨即進入402號屋進行調查,有以下發現:
5.於同日晚上8時正,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從網上學習如何種植大麻,並從荷蘭的網站購買大麻種子進行栽種。被告人說證物2及3均是他栽種中的大麻植物,而證物4則是已收成的大麻,他仍未決定如何處理。 6.經檢驗後,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3包括5盆載有共753.4克植物形態的大麻,及1,038棵共634.9克植物形態的大麻。證物4則為4,767克草本形態大麻。 7.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業主任在檢視本案證據後,給予專家意見,指根據現場相片,顯示有人在402號屋室內栽植大麻植物。在分析現場檢取大麻植物的數量及情況後,由於現場共種植了1,043棵植物形態大麻,估計新鮮大麻的年產量可達327.98公斤,年產可用作吸食的乾草本形態大麻48.5公斤。 8.至於證物4,經海關危險藥物估值人員評估,市值為港幣900,963元。 9.在有關時間,被告人:
輕判請求 10.被告人現年48歲,已婚,妻子現年49歲,二人沒有子女。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五,在職業先修學院完成會計課程後開始工作,近年與妻子共同經營一間售買電話配件的小店,僱有兩名員工,亦與朋友合資經營一間秘書公司。 11.被告人過往有4次合共10項刑事紀錄,主要涉及管有及售買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控罪,最後一次定罪為2011年,當時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12.辯方陳詞指,被告人過往雖然曾干犯其他罪行,但早已改過自身,一直努力工作,經營他的生意,可惜近年碰上經濟不景令生意經營因難,耗盡多年積蓄,飽受壓力下,才為了賺一些快錢,受僱打理涉案的大麻種植場。 13.辯方指被告人的父母年紀大,健康情況不佳,需要被告人及妻子共同照顧。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認罪表達悔意,盡量給予輕判。 判刑考慮 14.栽種大麻植物及販運危險藥物均屬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就兩項控罪均訂下判刑指引。就控罪一而言,法庭留意到上訴庭於今年1月在案例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 1451 2019 重訂了栽種及販運大麻的判刑指引,不過正如辯方所說,本案發生時上述指引尚未出現,故此,就本案而言,法庭會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張勁光[2020] 3 HKLRD 825,並沿用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LR 129的指引。 15.就控罪一而言,涉及總年產量為48.5公斤的草本形態大麻,由於沒有證據的確實證明被告人背後有其他籌劃者,法庭會以他為單一栽植者加經營者的身份量刑。考慮案中種植的規模及年產量,及辯方的陳詞,若單以重量計算,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由於本案是以草本形態大麻的年產量為計算基礎,因此法庭再根據Tuen Shui Ming 扣減一年,因此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即60個月,給予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40個月。 16.至於控罪二,同樣採納Tuen Shui Ming 的判刑指引,4,767克大麻的判刑應為監禁30個月,由於涉案的是草本形態大麻,量刑起點應再下調至18個月,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判刑為監禁12個月。 17.最後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法庭認為將控罪一及二的大麻加在一起,合適的判刑起點只會比6年略高,即以草本形態大麻來說,會是比5年略高。法庭進一步考慮控罪二的大麻並非實際被販運,而是收成後儲存等待處理,故此整體考慮後,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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