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7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3.
1. 兩位上訴人是夫婦,第一上訴人是曾太,而第二上訴人是曾先生。他們於審訊後,各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之命令的傳票罪項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控罪詳情指兩位上訴人身為在九龍譚公道22號長城大廈3字樓F室及平台的擁有人,在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於2014年3月21日向他們送達的命令C/TE/014144/11/K。該命令着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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