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鄔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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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涉及15名被告。D9鄔梓龍只涉及第一項暴動罪,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而地點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當時在理工大學(理大)的暴動仍然是在激烈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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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3/2020 [2023] HKDC 4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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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控罪書涉及15名被告。D9鄔梓龍只涉及第一項暴動罪,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而地點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當時在理工大學(理大)的暴動仍然是在激烈進行中。 2.D9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D9的年紀尚未達21歲,本席索取D9的教導所報告,把判刑押後至3月27日。 背景 3.自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件。 4.2019年11月11日(當日示威者發動所謂「三罷」(罷工、罷課及罷市)行動。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5.在所有關鍵時間,沒有人向警方根據《公安條例》作出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或申請。 6.政府及警方已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有關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到上述有關地區。 7.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更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和通訊軟件,例如LIHKG討論區(俗稱連登)和Telegram(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即案發當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來「營救」理大内的示威者。其中的一條「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8.在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約0400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1705時開始封閉,而在約2103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9.港鐵於案發當日約1520時左右已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涉案暴動 10.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D9是警方在大約2326時採取圍捕行動後被拘捕的其中一名被捕人士。D9在大約2230時至他在圍捕行動中被警方控制之前,穿著及佩戴他的衣物及裝備參與了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11.當日大約於2100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約2200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並在約2230時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12.當日約於2230至2245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 13.在相關時間,過千名示威者(包括D9)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分衣衫全黑,並以口罩或防毒面罩遮蔽容貌,更有部分人配戴如頭盔、護目鏡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包括:—
警方圍捕行動 14.警方在作多次警告後便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15.當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特別戰術小隊於近廣華醫院下車,沿碧街向西進入彌敦道作出追截;而機動部隊D大隊則於約同一時間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快速推進,進行驅散及拘捕。 16.面對警方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l出口位置逃離現場。 D9逃離暴動現場時當場被捕 17.警方在衝前驅散後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爲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内截獲213人,當中包括D9。 18.D9當時身穿深藍色T恤、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褲和一對黑色鞋,背上有一個黑色背嚢。而警長3273把D9帶往臨時羈留區,再交由相關警員接手看管。 警方宣布拘捕及檢取證物 19.約2345時,警方在彌敦道上分別設立了等候區、醫療區和臨時 20.大部分被截獲人士(包括D9)被分批押解至臨時羈留區作處理,再分批拘捕,才送往不同警署。D9被送往秀茂坪警署。 21.警方於2019年11月19日0130時以暴動罪拘捕D9。 22.D9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
23.警方事後就D9及其身上物品拍攝的照片列於附錄A。同時,不同的警方片段拍攝到上述暴動情況,相關片段列於附錄B。暴動情況的片段、D9進入臨時羈留區及被拘捕片段的截圖及影片撮要列於附錄C。該些相片、截圖、影片及撮要為案情撮要的一部份。 渉案暴動的其他後果和造成的破壞 24.控罪地點事後破毀不堪,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 25.警方於2019年11月19日約0630時從控罪地點檢
受傷警務人員 26.本案有4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因執行職務受傷,包括手指受傷、手指被割傷、右肩受傷及左腳受傷。 社會各方面影響 27.在上述暴動中,示威者的行爲對居民的人身安全及附近交通及商店運作造成不少影響。有店舖要關門及小巴不能運作,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入口被破壞,店舖外牆及港鐵站被噴油,衝燈、燈柱及交通燈受破壞。 求情理由 28.現年20歲,在7月30日便是21歲的D9,在香港出生。自少父母離異,兄弟2人與父親及祖父母同住,但D9和母親的關係亦很好。 29.案發時D9只有17歲,中五學生。2021年考入香港都會大學護理系,現就讀第2年。辯方亦引用一些在同日相同地點干犯暴動罪的其他被告人的判罰情況。他們的判刑由4年9個月至教導所不等。 30.D9身上的裝備不是有攻擊性,並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帶領他人參與暴動。辯方說D9在現場的角色是鼓勵其他人,因而成為暴動參與者(D9求情陳詞第11段)。辯方說D9年少無知,受他人影響犯案。D9現已「反省了之前支持暴力的思想和行徑是多麼可惡;以暴力去脅迫別人認同自己愚昧無知的所謂理念是多麼幼稚」(求情陳詞第13段)。D9現受到家人訓斥,但仍深受家人親友的支持及指引。辯方說D9的學校只容許D9延期課程不多於2年。D9盼望能完成他的學業。辯方認為教導所對D9是適合的刑罰。 31.辯方早前呈上D9自己、D9母親、哥哥、叔叔、朋友、中學老師及社工總共18封求情信。今天(3月27日)辯方再呈上D9一封中文、一封英文版的求情信,及一封由D9母親的好友所寫的英文信,另加4張證書或嘉許狀。 判刑 32.2019年的11月可說是香港社會發生前所未有嚴重暴亂的黑暗冰河期,先有中大的暴亂,繼而有理大的暴動。整個香港都被厚厚的陰霾籠罩着。暴力似乎代替了法治,一群群年青人瘋狂地做出令幾代香港人都不解的暴力行為。暴徒無法無天,令人覺得東方之珠正在淪陷。 33.政治販子、暴動推手在不同渠道及平台,竟然發起「圍魏救趙」的行動,大力唆擺一大批不知就裡、盲目跟從他人指示及鼓動的年青人推去前線,以圖「救趙」(即理大内的佔據者)(見控方案情第5段)。他們上街聚集,組成戰線,以圖營救理大內的暴動者。彌敦道及加士居道便是戰線之一。這些似是疑非的「戰略」竟有不少人付諸行動,把自己身陷戰場,最後成爲「炮灰」。 34.D9面對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D9是在警方在晚上11時26分採取拘捕行動所拘捕的一人。警方在當日10時許在相關地段組成防線,在10時半左右在文明里一帶便見到暴徒瘋狂地投擲汽油彈。警方估計在相關時段暴徒投擲了差不多250枚汽油彈,但片段看來似乎不止這數。 35.D9在被捕時,身上並沒有攻擊性武器。他的背囊只有一些衣物。D9管有黑色面巾、2個黑色頭套(Balaclava)。D9亦是穿着黑衫黑褲。警方並沒有記錄D9其他的個人財物,例如身份證、八達通卡、銀包、相關的支援卡片(如果有的話)。D9可說是「輕裝備」。控方沒有證據指D9涉及4名警員受傷的情節,亦沒有證據指D9涉及處理汽油彈,和損毀港鐵站的設備。 36.D9承認他是暴動參與者,並不是在場旁觀者。D9的出現和參與自然是鼓勵其他暴徒,使他們聲勢浩大,集體壯膽,促成更激烈的暴力行為。當然背後黑手明顯地事先準備了大量汽油彈及硬物以便攻擊警方防線,使警方一度要後退來整固防線。這可見有備而戰的暴徒進擊的激烈。 37.D9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出自基層家庭,父母離異。從小便在父和母之間兩邊住。被捕後,親友、老師勸介他不能以暴力加諸他人,要尊重社會的多元聲音和發展。D9現在反省後認為「改變或幫助社會不一定要參加社會運動」,希望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身的機會,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38.可惜的是D9仍然視那時一連串的暴動是他所謂的「社會運動」。從任何角度而言,那時所發生的是徹徹底底的,有組織的,社會暴亂行爲。是D9的偏聽,誤解或錯判則不得而知。但就「給予他改過自身的機會」而言,本席認為真正能給予D9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世界上只能是D9他自己。只有知道錯在那裡,D9才能改過;只有看清事情,仔細思量,D9才能不再重蹈覆轍。D9在3月19日在他被還押的第10天寫出另一封求情信,他說:「今天是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為我於懲教所的第十天。這些天下來,獨自沉思己過的機會不少。一九年的黑色暴動無容置疑的影響了很多人,暴力行徑讓世人感到不齒,沒有三思而後行,作出了違法行為。暴力不但破壞社會安寧,更甚影響國家安全。同時,也令父母、老師及兄長的教導受蒙,失了他們對我的寄望。懲教長官及更生事務長官們,均指出我違法行爲的不是。他們皆以引導式的問題,如暴力為社會帶來甚麽正面影響?以暴力表達是對的嗎?這反問的方式帶動我再三思考,反省。」 39.D9的母親一開首便說希望法庭「可以給愛兒一個機會」。她說兒子從小便聽話懂事。D9在單親家庭長大。D9關顧甚至開導母親,兒子因「社會風氣而犯案,受人影響加上少少偏激而造成大錯」,希望法庭能網開一面,早日使兒子完成學業。 40.D9的哥哥說他和弟弟感情良好。D9勤奮學習,是一個社交能力強的人,認識了不少朋友。D9只是受朋輩的影響,一時衝動犯案。被捕後,這3年的折騰對他和家人都是一種煎熬,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給予D9改過自新的機會。 41.D9的叔叔、朋友、師長、社工以及D9母親的好友都對D9有正面的評價,相信D9能改過自新,為社會作出貢獻,補償過錯。今天D9的母親和嫲嫲都出庭支持D9。 42.教導所報告指D9的父母在2010年離婚。D9由父親撫養,但主要責任落在祖母身上。母親和D9的關係融洽。在2019年,D9從各種媒體留意了社會就反修例的動蕩。D9在2019年6月開始參與一些合法遊行。2019年11月D9受到社交媒體平台的影響和鼓動而干犯本案。被捕後,D9仍積極學習,甚至在2021年贏得英文書寫比賽的冠軍。D9在2021年9月修讀護士學士課程。 43.報告指D9是一個有禮貌的青年。他因同輩和網民的影響而一時衝動犯案。D9對母親感到愧疚。D9會改過,成爲一個守法的市民。報告指D9的母親相信兒子已經上了痛苦的一課。 44.最後報告指D9在體能和心態上都適合進入教導所。 45.本案又再次展現另一個年青人,純品、有理想、從沒有犯罪,但卻「一時衝動,受朋輩影響」而犯案。明顯地,有幕後推手或政治販子在不同平台上、不同媒介上推出所謂「圍魏救趙」的主意。這自以為是的主意,策劃一大批人在理大外圍進行暴動,以圖救出「身在趙國」的理大的佔據者和暴徒。這些幕後操盤者或推手可能在電腦鍵盤後暗笑竟然有那麼多人,包括有學歷的年青人,會響應和「入局」,親身參與這「救趙」的大計。是他們的天真?還是他們的愚昧?則不得而知。但在被捕後他們,包括他們的家人及親密朋友,都要面對犯案所帶來沈重的法律責任,以及對他們成長和就業路途的重大衝擊。 46.D9被捕時是「輕裝備」,但卻有2個黑色頭套。他沒有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豬咀防毒面具、護目鏡及防曬手袖。本席相信他只是一個響應他人呼召的普通參與者,以壯暴徒聲勢,變相鼓勵他人衝前和警員對峙。 47.D9的經歷再次顯示年青人多麽容易受到同輩和社會平台的網民,甚至可稱爲「網軍」的影響。後者可以來自四方,不同國度,不同國籍,更是可怕和陰險。一些單純的香港年青一輩沒有受到正確政治分析和洞察世事的習慣和能力,自然一窩蜂的跟隨「潮流」,而同樣受影響的同輩亦互相推波助瀾。父母師友亦缺乏適當的提醒和監管,使年青人很快亦很容易墮入泥沼,使自己和家人受苦。 48.本席希望D9知道錯在那裡,知道如何看政治(例如2022年2月所發生的百年變局),自然能成爲一個有責任感,守法的人。這不單單在香港,放諸四海都一樣。 49.辯方在求情時透露一些資料,在法庭查問下D9說他願意提供當日接送他那另一人士的資料。本席認為這對D9是公平的,否則幕後推手竟然可以逍遙法外。但由於D9的年紀,本席只能相信D9的承諾,決定今天判刑不會押後。 50.在考慮各項因素,以及給予年青人更生機會的情況下,本席決定依循報告的建議,判D9入教導所。 後語 51.在香港,每個人面對刑事檢控都有其抗辯的權利,而舉證責任當然在控方。但本席認爲如果被告人在犯案時只有17歲或18歲,一如D9,那麽被告人的律師團隊,如果知道被告人有可能認罪,或有機會與控方進行認罪商議的話,那麽案件便應儘快在被告人在21歲之前加快處理,以免被告人失去了第109A的處理方法。這是法庭一種判刑的選項,亦會對年青犯案者有利。就本案而言,控辯雙方向法庭申請儘快處理D9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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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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