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成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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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涉及總共15名被告,當中9名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各被判刑36個月至46個月不等。餘下被告面對一項暴動罪,經20天的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43/2020[2023] HKDC 14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43/2020

[2023] HKDC 1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偉成(D3)  
  翁耀揚(D4)  
  尹亦慷(D5)  
  溫燿輝(D6)  
  黃俊輝(D8)  
  姚梓駿(D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出席人士:  — 張錦榮先生帶領曾慶庭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袁國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D3
  — 詹俊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D4
  — 潘兆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5
  —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D6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珮芝律師行的曹喬茵女士,代表D8
  — 熊雪如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15
控罪:   [1] 暴動(Riot) - 全部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內容 段落 頁數
— 背景 1 3
— 控方案情 2-3 3
— 控方的舉證 4-192 4-59
(A)   承認事實 4-70 4-28
(B)   控方證人的證供 71-192 28-59
— 辯方案情及證供 193-266 60-78
D3葉偉成 195-213 60-64
D4翁耀揚 214-228 65-68
D5尹亦慷 229-249 68-73
D6溫燿輝 250-259 73-76
D8黃俊輝 260-266 76-78
— 證供分析 267-348 78-100
D3葉偉成 275-285 80-83
D4翁耀揚 286-299 84-87
D5尹亦慷 300-317 87-91
D6溫燿輝 318-332 92-96
D8黃俊輝 333-340 96-98
D15姚梓駿 341-348 98-100
— 裁決 349 100

1.本控罪書涉及總共15名被告,當中9名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各被判刑36個月至46個月不等。餘下被告面對一項暴動罪,經20天的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控方案情

2.案情的大環境是理工大學(“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開始被暴徒佔據,警方設立防線阻止其他人進入理大支援暴徒。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地方發生暴動。大批暴徒及示威人士非法集結,以圖所謂「圍魏救趙」的行動。暴徒投擲2百多枚汽油彈,警方亦施放2百多枚催淚彈。期後警方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圍捕了213人,當中包括本案現在受審的6名被告。

3.各被告主要的辯解是他們並沒有參與暴動,他們因不同原因或只是路經案發地點,而警方則錯誤地拘捕他們。他們辯稱當時只是無辜的途人。

控方的舉證

(A)  承認事實

4.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P0128,P0128A及P0128B),承認以下事實:

5.下列地圖呈堂為:—

(a)  控方證物P001:P001D的局部放大版;

(b)  控方證物P001A:P001的局部放大版本;

(c)  控方證物P001B:P001的局部放大版本的地標圖;

(d)  控方證物P001C:P001A的局部放大版本的地標圖;

(e)  控方證物P001D:由地政總署繪製的地圖。

上述地圖準確描繪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旺角一帶道路、建築物及事物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的準確位置,而上述地圖的標記皆準確反映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的情況。

2019年11月18日天氣

6.彌敦道相關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全日沒有下雨。天文台的一份關於尖沙咀一帶於2019年11月18日的天氣報告呈堂為P0115。

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政府新聞公告

7.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政府就理工大學(“理大”)和九龍一帶的公眾活動發出多份新聞公告,並透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其詳情列於附表1,並按附表1列出的證物編號呈堂爲控方證物P003(1)-(38)。

2019年11月18日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訊息

8.警察公共關係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透過不同社交媒體的「香港警察」帳戶或專頁發佈帖文向公眾發出訊息,而該些帖文的設定是公開給所有人瀏覽。詳情列於附表2,並按附表2列出的證物編號呈堂爲控方證物P004(1)-(30)。

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一帶的交通狀況

9.雖然彌敦道一帶路面交通受阻,但相關地段在警方驅散及圍捕行動前仍然可以步行前往。

10.2019年11月18日期間,以下道路因示威活動被封閉: —

時間 路段阻塞/封閉時間
約0400時 •  佐敦道不准進入加士居道天橋
•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窩打老道(來回方向)
•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  佐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渡船街(來回方向)
•  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交界
約0600時 •  彌敦道介乎旺角道及柯士甸道(來回方向)
約1007時 •  彌敦道(南行)介乎佐敦道及柯士甸道
約1105時 •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佐敦道及堪富利士道
約1203時及
約1237時
•  彌敦道介乎加士居道及堪富利士道(來回方向)
約1705時 •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
約2103時 •  彌敦道(來回方向)介乎亞皆老街及梳士巴利道

11.2019年11月18至19日期間,運輸署透過各大傳媒機構發放有關道路狀況的共九份新聞稿,現呈堂爲控方證物P002(1)-(9)。

2019年11月18日期間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CCTV:P006A至P0012B)

12.警方在彌敦道一帶的大廈和商舗取得在2019年11月18日期間的閉路電視片段。一張準確顯示各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和攝錄角度的草圖現呈堂爲控方證物P005。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如下:—

(1)  P006內載片段有:—

(a)  油麻地窩打老道28號「東京Tokyo Salon」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2時至2019年11月19日0024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6A,P006B及P006C;

(b)  油麻地窩打老道28號「東京Tokyo Salon」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1932時至2019年11月19日0001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6D及P006E。

(2)  P007內載片段有:—

(a)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至2327時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7A及P007B;

(b)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至2332時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7C,P007D及P007E;

(c)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時至2019年11月19日0057時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7F,P007G及P007H;

(d)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至2345時拍攝到砵蘭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7I,P007J,P007K,及P007L。

(3)  P008內載片段有:—

油麻地彌敦道525號寶寧大廈地下「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時至2019年11月19日0200時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8A-P008E。

(4)  P009內載片段有:—

(a)  油麻地彌敦道525號寶寧大廈地下一間脊骨神經診所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055至2322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9A-P009E;

(b)  油麻地彌敦道525號寶寧大廈地下同一間診所的另一鏡頭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055至2347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09F-P009J。

(5)  P010內載片段有:—

油麻地碧街45號地下一間茶餐廳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8至2329時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10A-P010E。

(6)  P011內載片段有:—

油麻地彌敦道555號地下「九龍行」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1958至2231時拍攝到彌敦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11A及P011B。

(7)  P012內載片段有:—

油麻地窩打老道40號寶翠大樓「拉斐特」於2019年11月18日大約2100至2019年11月19日0032時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涉及片段檔案為P012A及P012B。

13.上述「東京Tokyo Salon」的閉路電視片段(即P006A至P006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20分鐘;「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即P008A至P008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慢約15分鐘。其餘的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均爲大約實際時間。

D3葉偉成及其服飾/物品

14.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3被發現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油麻地A1地鐵站附近。D3當時身穿一件黑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及背着一個黑色背包。

D4翁耀揚及其服飾/物品

15.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 發現D4當時配戴一個墨綠色口罩、身穿一件灰色T恤、一頂黑色鴨咀帽、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短褲、一對白色鞋及背着一個黑色背包。

D6溫燿輝及其服飾/物品

16.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6被發現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油麻地A1地鐵站附近。D6當時身穿一件黑色衛衣、一條黑色長褲及一對灰色鞋。

D8黃俊輝及其服飾/物品

17.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8被發現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油麻地A1地鐵站附近。D8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件白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及背着一個黑色背包。

D15姚梓駿及其服飾/物品

18.警方採取驅散行動後,D15當時身穿一件白色T恤、一條黑灰色短褲及一對黑色運動鞋。

警方行動

19.警方行動後總共截查213名人士,當中包括D3、D4、D5、D6、D8及D15。

20.期後警方在彌敦道設置了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除4名需要緊急送往醫院治理的人士外,其餘209人均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包括D3、D4、D5、D6、D8及D15)及醫療區。警方亦記錄了每名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的人士。臨時羈留區記錄是為控方證物P0123及P0125,該內容準確記錄被捕人的個人資料,押解警務人員的資料及被捕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的時間。P0124為P0123的特別戰術小隊人員代號標記版本。另外,一份草圖,爲控方證物P013,該草圖顯示等候區、醫療區及臨時羈留區的大約位置。

警方在行動時攝錄的影片(Police Video(PV):P014至P066)

21.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警員攝錄警方的行動,該些錄像獲準確存儲於記憶卡中,相關片段的詳情現列於附表3,並按附表3列出的證物編號呈堂爲控方證物P014至P066。

網上搜證

傳媒錄影(Open Source(OS):P067及P068A至P068C)

22.在關鍵時刻,有不同傳媒機構在彌敦道一帶拍攝和錄影作出直播,並把相關錄像上載至社交媒體作實時播放。該些獲上載的錄像在實時播放後,仍被保留在相關社交媒體上,以便瀏覽人士其後觀看。於2019年11月18日約1922時,香港電台視像新聞在Facebook上開始直播。於2019年11月18日約2202時,香港大紀元新唐人聯合新聞頻道在YouTube上開始直播。

23.於2019年12月9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電腦中,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67。於2023年1月9日,警方從下列互聯網網址播放錄像的同時,準確擷取該些播放中的錄像為片段並儲存在電腦中,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68A至P068C。

24.P067是香港電台視像新聞在11月18日1922時現場直播的片段。

25.P068內有香港大紀元新唐人聯合新聞頻道在YouTube的片段(P068A,P068B及P068C)。

26.警方擷取播放的錄像時,並沒有對播放的錄像作出任何修改。P067的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2019年11月18日約1922時,而P068A的片段直播開始日期及時間是2019年11月18日約2202時,P068B為緊接P068A的連續片段,P068C為緊接P068B的連續片段。

各被告人的身份及有關拘捕事宜

27.D3、D4、D5、D6、D8及D15的身份核證副本有下列資料:—

被告 出生年份及月份 被告報稱的住址的所在區域 證物編號
D3 1995年9月 大圍 P311
D4 1992年11月 大坑 P413
D5 1996年10月 九龍灣 P507
D6 1995年10月 大圍 P607
D8 2001年9月 秀茂坪 P809
D15 1997年12月 慈雲山 P1518

(1)  D3的拘捕和搜查

28.2019年11月19日約於0237時,警長3273將D3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29.同日約於0322時,D3在臨時羈留區內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30.D3被截查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和衣物如下:—

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301 一件黑色T恤
*P302 一條黑色長褲
P303 九支生理鹽水
*P304 一對黑色鞋
*P305 一個黑色背包
P306 一部銀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卡
P307 一部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P308 一張八達通

31.證物P310(1)-(10)是涉及D3的10張相片。

(2)  D4的拘捕和搜查

32.2019年11月19日在大約0237時,警員把D4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在0322時,D4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33.D4在被截查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和衣物如下:—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401 一個墨綠色口罩
P402 一個ARAX牌口罩連包裝袋
*P403 一件灰色T恤
*P404 一頂黑色鴨咀帽
*P405 一件黑色外套
*P406 一條黑色短褲
*P407 一個黑色背包
*P408 一對白色鞋
P409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P410 一張八達通

34.證物P412(1)-(13)是涉及D4的13張相片。

(3)  D5的拘捕和搜查

35.2019年11月19日在大0152時,警員把D5由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位置帶至臨時羈留區。D5當時身穿一件綠色T恤,一條黑色牛仔褲及一對黑色鞋,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36.同日約0322時,D5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37.D5在帶到臨時覊留區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和衣物如下:—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501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P502 一件綠色T恤
*P503 一條黑色長褲
*P504 一對黑色鞋

38.證物P506(1)-(8)涉及D5的8張相片。

(4)  D6的拘捕和搜查

39.2019年11月19日在大約0113時,警員將被制服的D6由碧街近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40.同日大約0130時,D6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41.D6在被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和衣物如下:—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601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P602 一件黑色衛衣
*P603 一條黑色長褲
*P604 一對灰色鞋

42.證物P606(1)-(11)是涉及D6的11張相片。

(5)  D8的拘捕和搜查

43.2019年11月19日在大約0127時,警員把被警方發現的D8由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位置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44.同日大約0130時,D8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45.D8身上穿戴及管有的物品和衣物如下:—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801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卡
*P802 一件黑色外套
*P803 一條黑色長褲
*P804 一對黑色鞋
*P805 一條白色T恤
P806 一個黑色皮帶
  一個黑色背包

46.證物P808(1)-(10)是涉及D8的10張相片。

(6)  D15的拘捕和搜查

47.2019年11月19日在大約0105時,警員把D15帶至臨時羈留區,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48.同日大約0130時,D15被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49.在2019年11月19日在將軍澳警署,警方檢取以下物品及衣物:—

控方證物編號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P1501 一部金色三星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P1502 一張八達通
P1503 一把黑色剪刀
P1504 一包麪粉
P1505 一隻灰色皮手套
P1506 一頂黑色鴨咀帽
P1507 一對黑色手袖
P1508 兩個藍色外科口罩
P1509 三隻勞工手套
P1510 一個黑色泳鏡
P1511 一包砂糖
P1512 一卷佳能牌保鮮紙
*P1513 一件白色T恤
*P1514 一條黑灰色短褲
*P1515 一對黑色運動鞋
  一個黑色背包

50.證物P1517(1)-(30)是涉及D15的30張相片。

D15手提電話(P1501)的檢驗

51.在所有關鍵時間,D15父親和D15分別是電話號碼90234871的登記和實際用戶,其“WhatsApp”帳戶名稱為“[email protected] HenryYiu”。有關D15父親為D15申請的身份證申請書,呈堂為為控方證物P1518A。該電話號碼的流動通訊服務營運商紀錄及電腦證明書現呈堂為為控方證物P1520。

52.D15的手提電話(P1501)經警方合法檢驗後,以電腦及流動裝置法理鑑證工具從證物P1501擷取16段D15與其他人的“WhatsApp”對話。該16段“WhatsApp”對話被準確燒錄至一隻光碟,為控方證物P0126。證物P0126的相關内容被準確打印在紙張上,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519。有關訊息紀錄準確顯示相關訊息的發布日期和時間。

被告在臨時羈留區被錄影記錄的片段

53.由2019年11月19日大約0105時至0315時,警員在臨時羈留區拍攝了D3、D4、D5、D6、D8及D15的錄影片段紀錄,現按下列列表呈堂為控方證物P039、P040、P041、P043及P044,並按被告各自的情況從上述片段剪輯下列片段:—

被告 證物編號
D3 P309
D4 P411
D5 P505
D6 P605
D8 P807
D15 P1516

54.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檢查及確定:—

(1)  控方證物P083和P087均載有汽油;及

(2)  控方證物P084至P086和P088均載有甲苯(toluene)。甲苯是易燃有機溶劑(flammable organic solvent)及油漆稀釋劑(paint thinner)的常見成分。

55.相關法證化驗報告呈堂爲控方證物P0121。

56.照片冊16號内有134張關於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和案發現場周環境的照片,該照片冊的目錄和照片的描述都是準確的,照片冊呈堂爲控方證物如下:—

照片證物編號 內容
P0114(1)-(37) 上述控方證物P079-P0109的37張照片
P0114(38)-(77) 警方於2019年11月19日約0537時至0610時於加士居道向窩打老道方向拍攝的40張照片
P0114(78)-(134) 警方於2019年11月19日約0535時至0625時由窩打老道至碧街方向拍攝的57張照片

影片截圖冊

57.警方擷取了P014至P066(PV)影片的共179張截圖,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内,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116(1)-(179)。

58.警方擷取了P006A至P012B(CCTV)影片的共147張截圖,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内,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117(1)-(147)。

59.警方擷取了P067、P068A至P068C(OS)影片的共31張截圖,截圖被收錄在一本截圖冊内,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118(1)-(31)。

受傷警務人員

60.共有四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因執行職務受傷:—

(1)  警長3265在2019年11月18日約2326時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驅散示威者時,因本案事件引致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2)  警員18822在2019年11月18日約2326時於彌敦道北行線525-543號寶寧大廈外制服本案其中一名示威人士時,被示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的碎片割傷左手手指,其後獲送院治理。

(3)  警員24279在2019年11月18日約2326時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時,因本案事件引致馬路上有大量電油而滑倒引致右肩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4)  警員25239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45時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時,因本案事件引致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等潤滑液體而滑倒引致左腳受傷,其後獲送院治理。

其他

61.D3、D4、D5、D6、D8及D15於2019年11月18日及本審訊時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2.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旺角、尖沙咀港鐵站的服務狀況

63.於2019年11月18日約凌晨至0700時,因路面上有示威者集結和堵塞道路,港鐵關閉油麻地港鐵站,列車不停油麻地站。於約0814時港鐵開放油麻地站A1出口。於約0822時,港鐵再開放了B2和C出口,列車亦會停經油麻地站。A2、Bl和D出口則仍然維持關閉。

64.同日約1420至1520時期間,因有示威活動,港鐵疏散油麻地站的人士和商戶,陸續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直至當晚完結亦沒有重新開放。而於同日約1511時,尖沙咀港鐵站所有出入口亦完全關閉。另外,旺角港鐵站所有出入口,亦於當日約2133時完全關閉。該些車站在關閉後至控罪暴動發生及警察作出駒散及拘捕行動時,均未重開。

案發現場檢取到的證物

65.除包括《獲承認事實》(日期2023年6月5日)(即控方證物P0128)第62、63及64段外,控方及各辯方進一步同意,警方於2019年11月19日約0630時從案發現場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一帶檢取了下列證物:—

(1)  一個內藏灰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現呈堂爲證物P079,從中撮取的一樽灰色液體呈堂爲P079A;

(2)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現呈堂爲證物P080,從中撮取的一樽黑色液體呈堂爲P080A;

(3)  一個內藏白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現呈堂爲證物P081,從中撮取的一樽白色液體呈堂爲P081A;

(4)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現呈堂為證物P082,從中撮取的一樽黑色液體呈堂爲P082A;

(5)  一個330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樽頸綑有粉紅色布料,現呈堂爲證物P083;

(6)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的“San Miguel Light”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84;

(7)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85;

(8)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的“BLUE GIRL”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86;

(9)  一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的“SOMERSBY”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87;

(10)  兩個內藏液體的330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現分別呈堂爲證物P088和P089;

(11)  一個內藏液體的2公升“BESTbuy”綠色膠樽,現呈堂爲證物P090;

(12)  一個內藏液體的1公升「獅王通渠佬」紅色膠樽,現呈堂爲證物P091;

(13)  一個內藏液體的900毫升“Mazola”紅色膠樽,現呈堂爲證物P092;

(14)  一個內藏液體的500毫升“FIRST CHOICE”膠樽,現呈堂爲證物P093;

(15)  一個內藏液體的300毫升“AXE”白色膠樽,現呈堂爲證物P094;

(16)  一個有綠色樽蓋的空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95;

(17)  一個640毫升“BLUE GⅠRL”的空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96;

(18)  一個內有黑色半液體「李錦記」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97;

(19)  一個內有結晶物的330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98;

(20)  一個「白米醋」空玻璃樽,現呈堂爲證物P099;

(21)  兩個“Appletiser”玻璃樽,現分別呈堂爲證物P0100和P0101;

(22)  一個白色膠漏斗,現呈堂爲證物P0102;

(23)  一個印有“Pocari sweat”字樣的啡色紙箱,現呈堂爲證物P0103;

(24)  一把黑色柄銀色剪刀,現呈堂為證物P0104;

(25)  一把紅色柄銀色剪刀,現呈堂爲證物P0105;

(26)  一支銀色伸縮棍,現呈堂爲證物P0106;

(27)  一條銀色鏈,現呈堂爲證物P0107;

(28)  一個黃黑色鎚,現呈堂爲證物P0108;及

(29)  一個銀色扳手,現呈堂爲證物P0109。

66.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120一份草圖,顯示檢取證物P079至P0109的大約位置。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數量

67.警長5154在調查期間檢視了存載在記憶卡M144內由偵緝警員9751拍攝的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015、P016、P017及P018),經透過觀看上述錄影片段有汽油彈跌落地下後發出玻璃爆裂聲音及導致火光的情況及點算後,發現示威者在警方由油麻地文明里推進至窩打老道,並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控罪(一)發生的日期及時間,直至作出推進及拘捕之過程中,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共251枚汽油彈。

社會各方面影響

68.在上述事件中,各項設施遭到損壞,包括:—

(1)  有附近油麻地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因看見上述的情況而擔心其人身安全/甚至早已關舖。

(2)  經營九龍區專線小巴路線第43M號的公司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整天沒有收入。

(3)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C,D)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86,490元。

(4)  彌敦道555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1,200元。

(5)  窩打老道8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20,000元。

(6)  上海街與碧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新填地街及廣東道交界的交通燈、登打士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渡船街及麗翔道交界的交通燈及新填地街與登打士街交界的交通燈均受到破壞而發生故障。

(7)  彌敦道525至543號地下商鋪「正品堂」的職員在2019年11月19日早上9時開鋪時,發現店鋪仍殘留著濃烈的催淚彈氣味。

69.除包括《獲承認事實》(日期2023年6月5日)(即控方證物P0128)的第64段外,控方及各辯方進一步同意現呈堂列作控方證物P0114A的「內容清單」,準確反映出照片冊16號(即控方證物P0114)內載照片顯示物品的法庭證物編號。

70.另一方面,控辯雙方同意下列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而雙方同意這些口供撮要為P0142。

(B)  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高級警司梁仲文

71.PW1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知道暴徒佔據理大。警方在理大外設立的防線駐守,防止理大內的佔據者離開。他曾抵禦過嘗試衝過防線的佔據者。他亦知道網上很多人號召所謂「圍魏救趙」行動,以圖衝散理大外所設立的警方防線。

72.案發時,PW1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副指揮官,旗下有機動部隊D連大隊以及刑事調查隊。D連大隊當日大約有150人當值,而刑事調查隊大約有50人當值。

73.PW1在晚上9時許接到指示到加士居道支援一些正在被示威者衝擊的防線。在10時許他連同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佐敦道交界處,然後推進至加士居道勞資審裁處的防線進行支援。當時該處大約有數百名示威者正在衝擊該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PW1連同應變大隊於該處制服及拘捕幾名暴徒。PW1帶領另外兩隊D連小隊繼續沿著加士居道往彌敦道繼續推進,而另外一隊D連小隊則轉入北海街推進,然後大家在彌敦道匯合。沿路上,示威者一直向警方作出不同的攻擊,包括使用雷射筆、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亦使用擴音器向示威者作出囗頭警告、展示警告旗以及施放催淚煙和橡膠子彈去驅散示威者。

74.晚上10時45分左右,PW1帶領三隊D連小隊推進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和大約2,000名的示威者對峙。該些示威者橫跨整條彌敦道車路及行人路聚集。PW1不時站在彌敦道南行綫和北行綫之間的中央分隔處的石壆上觀察示威者。大部份示威者的裝束與早前在加士居道的相似,都是穿着深色的衣物、戴頭盔、防毒面具或面罩及背囊,也有一些示威者戴有保護裝置,包括護目鏡和護膝。在前排的示威者用大量木板作為「及腰部位置」的護盾,亦有一些示威者打開雨傘作遮擋。

75.雙方對峙大概15分鐘後。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西,(即港鐵B1及B2出入囗的位置)開始出現示威者。示威者從北面及西面向南方警方防線方向推進,並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的防線被迫後退到大約到華潤堂的位置。

76.由於示威者的人數遠遠超過警方的人數,加上示威者猛烈攻擊,PW1策動兩小隊衝峰隊由彌敦道北向南方推進,而速龍小隊則從碧街東面推進。PW1則連同應變大隊由彌敦道由南至北推進,從而形成一個包圍網。

77.約11時20分,PW1得悉速龍小隊到達碧街附近。PW1觀察到彌敦道近碧街位置突然有兩三名示威者向北高速跑走。他相信示威者是看到速龍小隊,於是PW1在11時23分下達執行計劃方案的命令。

78.在盤問下,PW1說他同意在彌敦道兩旁可能有些不是示威者的人。PW1說他們一路推進,對兩旁的人沒有資料,而該些人的衣着不可以一概而論。他認為很多示威者會帶不同的衣飾在現場更換,也有些披上反光衣等等。當推進時,他們會留意後方有沒有人會對警方構成威脅,同時亦會呼籲他們盡快離開現場。在整個推進期間,警員呼籲在前方和後方的人盡快離開。

79.在與示威者對峙的40分鐘過程中,警方都有發射催淚彈去驅散示威者。PW1說當催淚彈爆破後,會產生刺激性的分泌,令示威者不舒服,從而令他們離開。當天PW1看到大部份示威者都帶着防毒面具,因此催淚彈的效用相對比較少。大部份示威者當日似乎沒有受到催淚煙的影響而離開。反而整個對峙過程,示威者越聚越多。PW1認為如果示威者有適當的保護裝備,催淚煙的作用是不理想的。PW1說催淚煙對每個人的影響是因人而異,而他自己並沒受到影響。他當時只帶了一個遮住口及鼻的一個沒有防濾功能的面罩。

80.PW1說他有留意到當晚很多在道路中間原本裝上鐵欄的位置被人拆走。PW1同意他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位置見到大約是30人的路人或記者。

81.PW1說在他下達命令叫隊伍推進時,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左右兩旁的路段沒有進行封路。當日PW1給隊伍的指示是由南向北一路推進,而他給速龍小隊的指示是由碧街由東向西橫向封鎖整條彌敦道。他們隊伍推進到碧街便和速龍小隊會合。

82.在整個對峙過程中,PW1都有一路通過通訊機,詢問隊員截停及拘捕多少人。

PW2警司張嘉豪

83.案發當日,PW2為東九龍總區D連指揮官。D連其下有四小隊,分別為D-1、D-2、D-3及D-4小隊,各有頭盔上的不同顏色的色別燈:D-1小隊為紅色、D-2小隊為黃色、D3小隊為藍色、D-4小隊為綠色。

84.PW2於當日大約晚上10時,帶領D-1小隊及D-2小隊由加士居道,往彌敦道向北推進。D-3小隊及D-4小隊則轉入北海街,然後再往彌敦道向北向推進。PW2帶領D-1小隊及D-2小隊推進期間在甘肅街附近制服五名示威者,並交由D-2小隊處理。PW1帶領餘下D連繼續往彌敦道向北推進。PW2其後與他的傳令員於永星里附近追上並匯合他們向北繼續推進。D連在推進期間,不斷使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要求他們離開,以及警告會使用催淚煙。

85.約10時45分,他們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南邊近華潤堂的位置佈防。PW2目測大約有1,500至2,000名示威者橫跨整條彌敦道北邊車路及行人路聚集。該些示威者的裝束,大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帶有頭盔、豬嘴、雨傘及背囊。PW2觀察到位於前排的示威者有用自製的盾牌以及打開雨傘,用作遮擋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這些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包括磚頭以及載有不明物體的玻璃樽。有些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些汽油彈更連接着一些石油氣罐,因此導致有兩次爆炸的情況發生。有些示威者更從後排使用雷射光束光束照向警方。

86.在整個與示威者對峙期間,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口頭警告及舉旗警告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並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使用催淚煙及發射橡膠子彈作出驅散。

87.約11時,PW2指示D-2小隊帶同後備彈藥上前會合及支援D連大隊。示威者並沒有停止向警方發動攻擊,並且向南往警方方向推進。基於安全理由,警方把防線向南後退。約11時15分,D-2小隊亦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支援。

88.PW2觀察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西,在地鐵B1及B2出入口的位置有持有盾牌的示威者投擲硬物及汽油彈,而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東亦有示威者,但為數不算多。約11時26分,PW2得到指令向前,由南至北推進。在推進的過程中,有不少示威者被制服於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面上。

89.PW2在碧街附近,看到寶寧大廈外,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以南的小巷位置裏有大約20至30名示威者堵塞其中。該些示威者動彈不得。PW2便即時指示警員一起疏導被堵塞的示威者。其後,PW2也留意到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的位置,也有有示威者投擲硬物及汽油彈。

90.大概15分鐘後,PW2指示D連小隊確立了四條封鎖線:D-2小隊於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設立了一條封鎖線;D-4一半小隊於碧街東邊(即油麻地港鐵站A2出入口)設立了一條封鎖線;另一半D-4小隊於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南邊的位置設立了一條封鎖線。D-1小隊於碧街西邊(即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設立了一條封鎖線。D-3小隊則設立了臨時封鎖線看守被制服的示威者。

91.其後,PW2在寶寧大廈外較中間的位置設立「臨時羈留區」(THA),亦於寶寧大廈外設立了醫療區,方便救護人員可以處理傷者以及讓警方登記傷者資料。

92.在盤問下,PW2說催淚彈爆發後的有效範圍和氣味逗留時間視乎地勢、濕度和溫度。至於接觸催淚煙後的反應,則因人而異。當晚PW2於現場巡視,並逗留到19號朝早大約6時30分便離開。由彌敦道窩打老道進入碧街的路段,PW2沒有印象有否聞到強烈催淚煙的味道。由於PW2帶着防毒面具,他沒有受到催淚煙的影響。

93.當PW2到達窄巷東邊的行人路位置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較早到達。他沒法看到窄巷的另一邊的情況。

94.PW2確認設立防線的位置是根據當晚的觀察而去決定。PW2知道所有被拘捕人士都是由警方的行動範圍帶入THA。

PW3高級督察溫志豪

95.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PW3指揮D-1小隊。約10時19分,他們到達彌敦道近中央郵政局的位置,和D-3及D-4小隊會合。他們繼續往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時29分,他們推進到文明里附近的位置。PW3觀察到北面約有1,500名示威者佔據了整條彌敦道的車路及行人路。大部份示威者皆穿着深色裝束,帶有頭盔及防毒面具。位於前排的示威者有木板、膠板和雨傘作為防護,而後排的示威者向警方的防線不斷掟雜物及燃燒物品,防止他們推進。警方不斷給示威者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以及使用催淚彈和發射橡膠子彈作出驅散。示威者向北面後退。

96.約10時45分,PW3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他觀察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西,即港鐵B1及B2出入口南邊的位置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該些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硬物。警方也有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以及使用雷明燈驅散示威者。當晚PW3的小隊共發射了140多枚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

97.約11時26分,PW3和他的小隊在彌敦道南行線向北推進。PW3知道有不少示威者轉入了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的後巷。他在大約11時45分到達近港豐找換店和A1出入口的窄巷。窄巷地下鋪滿雜物、頭盔、背囊、防毒面具、口罩以及生理鹽水等。他在那裏看到大約有80-100名示威者已經被速龍小隊的成員制服。大部份示威者舉高雙手,有部份坐下,有部份「趴咗」地上。

98.約11時55分,PW3指示D-1小隊在窄巷和近安利大廈的位置設立防線,防止被警方制服的示威者逃走或被其他示威者搶走,以及防止未經警方許可的人士進入。PW3在庭上,在P001(C)畫出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防線的位置(P0130)。PW3因應PW2的指示在寶寧大廈對出附近設立一個等候區和醫療區。被控制的示威者如不需要接受治療,便會帶他們去等候區;如他們需要接受治療,便會帶他們到醫療區等候消防或者救護人員進行分流。D-2小隊則負責接手港鐵站A1出入口的防線。PW3說整個過程沒有示威者從防線走岀去,也沒有其他未被控制的示威者走入或被拉進防線內。

99.在盤問下,PW3在寶寧大廈C鐵閘出入口的位置看到有一至二個人在內。PW3知道寶寧大廈C出入口上面有住宅。大廈鐵閘當時運作中。PW3當刻沒有懷疑鐵閘內有示威者。

100.鐵閘是關閉的,而且內裡的人看似是看更。那時鐵閘沒有開啟,也沒有人出入。

PW4警署署長譚志雄

101.案發時,PW4為D-1小隊的成員。約10時29分,PW4和他的小隊向北推推到彌敦道近文明里的位置。當時PW4見到前方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北有大約1,500名示威者。他們滿佈整條彌敦道北邊車路及行人路。當中位於前排的示威者有用木板及雨傘作防備,並向警方不斷投擲汽油彈、磚頭、水樽和石頭等等的雜物。該些示威者大部份穿着黑衫褲,戴着防毒面具及眼罩等裝備。

102.約晚上10時45分,警方推進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燈口位置,當時前方仍然有約1,500名示威者向警方不斷投擲汽油彈等的東西。PW4同時也留意到在他的東面亦有大約50名示威者在寶翠大樓的北面馬路上不時衝前走近警方的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窩打老道西面,也有大約500名示威者佔滿馬路的位置。示威者的裝束都是黑衫褲,戴着防毒面具及眼罩。位於前排的示威者亦有用木板及雨傘作防備。他們亦有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汽油彈的東西。

103.約11時26分,PW6向前快速推進作驅散及拘捕行動。當他們向彌敦道北面方向快速推進時,前方的示威者向旺角方向逃走。有部份的示威者在南行線跨越中間的石壆走到北行線,向旺角方向逃走,也有部份示威者轉入碧街方向逃走。

104.PW4推進至彌敦道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的位置。當時PW4已經看到速龍小隊在該位置,並看到在油麻地港鐵站A1岀入口和寶寧大廈之間的一條窄巷內有已經有示威者被控制。

105.到大約11時55分, PW4根據指示設立三條封鎖線。跟着按指示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近港豐找換店的位置,設立一個等候區及一個醫療區(見P0131草圖)。被控制的示威者會在等候區等候。如有人需要到醫院就診會在醫療區做分流,PW4協助醫護分流,負責安排其他機動部隊人員押解示威者到港九新界的醫院。

106.在盤問下,PW4說D1小隊當日都有獲發手擲式催淚彈。他見到有少數同袍投擲手擲式催淚彈,大約2至3次。

PW5督察12713黎家樂

107.案發時,PW5為D-2小隊副指揮官。大約9時55分,PW5帶領D-2小隊到達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當時路面已佈滿磚頭、玻璃碎片、竹枝以及雨傘等等的雜物。在該處有大約500名示威者,部份身穿深色衣服,佩戴防護頭盔、護目鏡和過濾式口罩。他們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等雜物。警方曾經使用過防暴槍械。

108.大約11時15分,D-2小隊帶同補充後備彈藥到達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當時大約有1,500名示威者在北邊聚集,大部份身穿深色衣服,帶有頭盔、護目鏡和過濾式口罩。位於最前方的示威者用木板、黃色的膠水馬和雨傘築成一條防線。有人用雷射光不斷照射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轉頭等雜物。PW5看到汽油彈落地之後爆炸著火,形成一個個火球,並帶有濃烈石油氣氣味。D-2小隊當晚向示威者發射了約102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

109.大約11時26分,D-2小隊跟隨大隊沿着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在推進期間,有部分示威者由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果欄方向。PW5和他的小隊便跟隨該些示威人士轉入進行驅散。在設立了窩打老道防線期間,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D-2亦發射布袋彈進行驅散。

110.大約11時42分,D-2小隊獲指示前往彌敦道近咸美頓街支援防線。該防線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示威者於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向南推進,及阻止被警方在碧街制服的示威者有機會被人搶去或者逃走。D-2小隊很快便到達咸美頓街路口。

111.11月19日凌晨,咸美頓街的防線由其他警員接手,而PW5和他的小隊到彌敦道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接替D-1小隊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並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包圍北、西和南邊,形成一個C字的防線(見P0134)。

112.在盤問下,PW5說由2315時至2326時他的小隊發射了大約102發催淚彈、橡膠子彈和布袋彈。

113.PW5說當D-2小隊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向果欄方向望時,他的視線沒有受阻。

114.就一處大廈出入口處(相片P0116(172)),PW5說他曾指示他的D-2小隊,沒有警方的批准不可以進出大廈和巷的出入口。

PW6高級督察16306梁家駿

115.案發時,PW6為D-3小隊指揮官。在10時許,他們到達彌敦道九龍中央郵局外,然後向北推進。在推進期間,他們有向示威者高舉寫有「警告催淚煙WARNING TEAR SMOKE」字眼的黑旗,以及寫有「速離否則開槍」字眼的橙旗。當晚D-3小隊一講發射了44枚催淚彈、橡膠彈及布袋彈。

116.當推進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時,PW6看到前方大約有超過2,000名示威者。該些示威大部份穿着深色衫褲,佩戴個人保護裝備,例如頭盔、護膝丶護踭、面罩等等。位於前排的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擋在前面,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中的汽油彈、磚頭和一些雜物等等。當時PW6指令他的傳令員向示威者高舉黑旗,及後叫傳令員高舉橙旗。他同時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命令示威者馬上離開,否則使用武力將他們驅散和拘捕。

117.約11時26分,PW6向北推進。在推進期間,PW6看見彌敦道地上滿佈玻璃樽碎、磚頭、雨傘、面罩和護膝等。在約11時半,PW6在寶寧大廈外設立一條臨時羈留區封鎖線(THA)。在11時45分,PW6設立上述的THA。該封鎖線用橙帶圍封,內裡由刑偵警員看守,外部則由機動部隊的警員看守,防止任何未經準許的人士進入或離開封鎖線範圍。其後PW6指示下屬把在油麻地A1出口外和碧街位置的示威者帶到臨時羈留區。

118.PW6說他見到有多過一名被捕人士坐在彌敦道商舖旁,因為催淚煙而用水洗眼和洗面,亦有警員脫掉頭盔和面罩咳嗽洗面。他自己亦這樣做。PW6說催淚煙受影響的範圍主要近彌敦道及窩打老道。當他正在設立THA,他仍聞到催淚煙氣味,他和其他小隊都制服了不少示威者。PW6說穿着長衫、帶護目鏡、外科口罩都會減低催淚煙的影響。PW6說警方也有用一支大約10 ml的生理鹽水減低眼睛受影響的情況。

119.約11時45分開始,PW6指示下屬把被制服者帶入去THA。

PW7督察15862韓繼榮

120.案發時,PW7為D-4小隊指揮官。約10時45分,PW7與D-4小隊到達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當時示威者人數大約有二千人左右,他們穿深色衫褲,大部份帶有防毒面具,有部份人用雨傘和木板遮擋。該些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和雜物,以及用雷射光束射向警方隊線。

121.約10時51分,警方使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以及向暴徒展示藍旗,警告他們要快速離開,否則使用武力,但警告無效。他們一共發射了184枚催淚彈、橡膠子彈、海綿彈、及布袋彈。

122.約11時26分,PW7和隊員往彌敦道北驅散示威者。警方在碧街天仁茗茶位置築起一條防線,亦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北行線,即匯豐銀行的位置築起了一條防線。期間至少有一位居民離開寶寧大廈,PW7指示同袍登記該居民資料,以及陪同那人離開。PW7其後一直在碧街窩打老道一帶巡邏,直至翌日凌晨1時他把一些受傷的警員和受傷的被捕人士送到醫院。

123.在盤問下,PW7說大約從10時51分至11時26分,他的小隊一共集中向北面集結的示威者發射或手擲了催淚彈。PW7沒有留意到部份被制服的人士有咳嗽、流鼻水或洗眼的徵狀。

124.PW7說在相關時段他沒有留意案發附近的祥興大廈、嘉榮大廈、永僑大廈和康祐大廈有居民出現。

PW8督察21982譚健燊

125.案發時,PW8為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的指揮官。當晚約11時47分,他們前往油麻地咸美頓街的位置接管一條防線。大約在11時57分,PW8到達現場時已經見到有警員駐守,於是他在咸美頓街及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該防線由南向北完全覆蓋行人及行車路位置,確保未經授權人進出上述地點。之後他和隊員沿彌敦道向北面進行掃蕩。

PW9警長52020謝潤祺

126.案發時,PW9是D-4小隊的警長。約11時45分,他與隊員以及車隊到達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當他到達時,警方已經控制了現場,PW9便帶他的隊員於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的六條行車線設立封鎖線,防止任何人和車出入,直至翌日早上10時。

PW10警長A5證供

127.PW10為速龍小隊的成員。他獲法庭批准不用真姓名作供。約11時到彌敦道協助處理一些示威者。他和隊員乘座一架便裝的警察小巴到達廣華醫院。約11時25分,他們在碧街近窩打老道位置下車,沿着碧街跑去彌敦道方向。當時PW10是第一個隊員下車,他跑到天仁茗茶的位置,看到有示威者當時已經向北跑去咸美頓街方向,也看到窩打老道有兩批示威者向北邊跑。

128.PW10跑去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的右手邊近北行線方向的位置,嘗試截停一批由寶寧大廈行人路位置向北跑的示威者。他們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的位置相遇。大部份示威者的裝束都是穿着深色衣服,有頭盔、手持雨傘或其他雜物、戴口罩或其他保護面部用具。示威者嘗試經港鐵A1出入口兩邊的闊巷和窄巷離開。PW10於A1出入口拘捕了一名示威者,把該名被拘捕的示威者扣上索帶和帶到闊巷的位置,然後交給速龍警員。

129.在碧街A1出入口附近,有示威者向PW10掟汽油彈,並在他的腳邊爆破。PW10見到有示威者想嘗試再拿汽油彈出來,於是他便擎槍指向砵蘭街方向,同時作出警告。PW10嘗試追截向他掟汽油彈的人,但未能成功。PW10看見窄巷有大批人堵塞在該處,他便向該處的聚眾發出警告,叫他們「唔好郁」。隨後,PW10和他的速龍警員於該位置設立一條封鎖線。機動部隊很快到達該處。

130.在盤問下,PW10說當日PW10的小隊分成兩隊乘座巴士,每架巴士大約坐18人。PW10認為當時窄巷有很多霓虹燈,比較光。他在天仁茗茶的位置觀察彌敦道A1出口和左邊寶寧大廈位置的情況。他見到彌敦道和碧街交界,有超過100名黑衣人,而在窩打老道則有一班黑衣人在跑。

131.PW10當時只看到整條窄巷塞滿人,不能肯定有沒有堵塞了寶寧大廈的出入口。他同意當時因窄巷塞滿人使他沒有辦法穿過窄巷行。

132.PW10說在他到達天仁茗茶之前,已經預期會有警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推進。PW10肯定他是第一位到達天仁茗茶。當時示威已經持續很久,而且有新聞直播。他們在11時已經聽到直播。他認為在相關彌敦道岀現的一定是示威者。當PW10跑到A1出入口的那段時間,開始有人轉入去窄巷。

PW11警署警長A26

133.案發時,PW11是速龍小隊的成員。當晚PW11和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時,發現地下太多雜物,車輛不能進入彌敦道。他們下車由碧街沿彌敦道方向跑到彌敦道南行線的位置。大部份示威者當時由南向北,或向西邊逃跑。PW11便由彌敦道南行線越過中間行車分隔線到彌敦道北行線。大部份示威者左轉跑向西到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和寶寧大廈之間的里巷。由於人數太多,他相信超過100人,這令到里巷開始堵塞。PW11恐怕有危險,發射了20粒胡椒球彈,希望阻止再有人進入該處。其他示威者因此改變方向,向北四周圍竄逃。

134.PW11當時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北行線,有警員在行人路上控制了一些示威者。PW11便在該處保護他的隊員。

135.在盤問下,當日PW11與總督察A1乘坐同一架小巴到現場。落車後,便沿着碧街向西跑,盡快到彌敦道進行拘捕行動。PW11到達南行線未過中間行車道分隔線的時候,已經見到有示威者跑入去窄巷的情況。當PW11到達彌敦道北行線,大部份示威者已左轉入窄巷,導致擠塞的情況發生。

PW12警長A8

136.案發日,PW12是速龍小隊的成員。當晚他前往彌敦道及碧街交界去拘捕一班暴徒。約11時25分,他沿碧街以北的行人路向彌敦道跑去。沿路上,他看到到處都被人縱火,磚頭散落一地。在跑到天仁茗茶附近的位置時,他看到在南行線一帶有大約有300名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走。示威者在經過天仁茗茶附近的位置時,向警員擲磚頭和汽油彈。

PW13警長A20

137.案發日,PW13為速龍小隊的成員。約11時25分,他在碧街落車,然後沿着彌敦道的南行線跑出去。他落車時已經看到超過100名身穿黑衫黑褲的人在彌敦道向咸美頓街方向跑。於是他便向前追截。最後PW13沿住彌敦道北行線的馬路,再轉入咸美頓街。他制服了一名示威者,把他扣上索膠手扣。當時他看見警員已經在彌敦道北行線近咸美頓街尾端設立了一條防線。

138.在盤問下,PW13說他在咸美頓街內拘捕一名示威者,由於現場環境不安全,於是PW13把那人帶到彌敦道北行線,然後再安排到THA。

PW14偵緝警署警長51622余世強

139.案發時,PW14的刑偵隊與機動部隊D連,組成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執行職務,負責搜證和拘捕。約10時45分,他和其他警員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約11時26分,他們向彌敦道北面推進。當時大約有2,000名示威者聚集於北面,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這維持了45分鐘以上。在推進期間,基於安全理由,他指示把被制服人士全部帶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左邊,即萬福珠寶的位置。那時他們一共制服了14名人士。而機動部隊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已經設立了封鎖線。

140.PW14在相關時段沒有留意有途人駐足,但他肯定沒有人能進入封鎖線。如果有人在封鎖線外圍而在沒有騷擾警方或者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下,他們不會刻意驅趕該些途人。警方設立封鎖線不會讓其他人進入,但警方會讓那些聲稱是傳媒,頭盔寫着傳媒的人在不干擾他們的情況下逗留在較近封鎖線外面,以便他們採訪。

PW15警長3273鄭文毅

141.案發時,PW15為機動部隊D大隊的成員。約10時42分,D大隊的警方防線已經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而在11時26分,他們向北推進,驅散示威者。約11時45分,PW15把早前在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的被捕人士,帶往彌敦道寶寧大廈外的THA。

142.PW15把總共78名被捕人士帶到THA。當時這批被捕人士位於安利大廈和A1出入口之間,港豐找換店和A1出入口之間及油麻地港鐵站東邊的行人路位置。約凌晨1時許,PW15與三名警員將8名被捕人士(包括本案D15)帶到THA。在2時37分,PW15與三名警員將10名被捕人士(包括本案D3和D4)帶到THA。PW15和他的同事會要求該些被捕人士拿着自己的隨身物品,然後將他們列隊帶入THA。該78名被捕人士在整個押解過程中,均沒有向PW15和其他警員投訴。

143.PW15說他沒有親眼目擊D3被制服的過程,但相信D3是因暴動而被捕。因為當時是一個暴動現場,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超過44分鐘的時間。當時他們不斷受到汽油彈、雜物和石頭攻擊。

144.PW15說在11月19日凌晨2時許,警員把10人(包括D4)由碧街帶去THA。當時警方會逐一叫他們起身列隊,拿着自己的隨身物品,再帶入THA。當時PW15有指令D4拿着自己物品,但沒有留意他有沒有遺留其他物品在附近。

145.PW15說他沒有目擊D15被截停的情況。他不知D15被截停的確實時間,但他相信是11時26分之後,即他們向北推進的時候。當PW15帶被捕人去THA的時候,他們已經被扣上膠索帶。凌晨1時許,PW15第一次見到D15,當時他雙手已經被反手扣起。

PW16警長5132陳志偉

146.案發時,PW16為機動部隊D大隊的成員。約11時26分,他們向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北面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翌日凌晨1時,PW16到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附近位置,把一批示威者帶去寶寧大廈外的THA。

147.期間,PW16要確保整個押解過程中被制服人士自己看管自己的財物去THA,和確保被制服人士沒有離開或沒有其他人加入。PW16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分批將50名被制服的人士帶到THA。在A1出入口的位置有其他警察負責看守。約凌晨1時13分,PW16和他的隊員,將第一批的10名被制服的示威者(包括本案D6)帶到THA。約凌晨1時27分,PW16將第二批被制服的人士(包括D8)帶到THA。期後1時52分,PW16和他的隊員,將第三批被制服的人士(包括D5)帶到THA。在整個押解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擾。

148.在盤問下,他並不知道D5在那一個地方或是由誰制服。PW16當時見到50名被制服人士,但他沒有辦法說出他們從A1出口那一邊被帶走。PW16沒有看到任何人士在押送期間將物品棄置。

149.有人被制服後便會扣上膠索帶,一但被制服後,警員會看守住該名被捕人士。PW16會叫被捕人士把自己的東西帶走。被捕人士離開後他發現有一些背囊和口罩被棄置。

150.D8在被帶入THA時,雙手已經扣上膠索帶。

PW17偵緝警員7443何祖權

151.PW17在10時45分,他聯同D連大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路口設立封鎖線。約11時26分,他們向北推進,拘捕和驅散示威者。PW17的刑偵隊稍為在後跟隨大隊上前,然後再處理現場環境。約11時35分,PW17在現場封鎖範圍,設立一個THA。THA設立在彌敦道寶寧大廈外面,即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當晚PW17他們負責處理多名進入THA的人士,並登記及拍攝該些人士的情況。約凌晨1時許,PW17處理D15進入THA。約凌晨1時15分,PW17處理D6進入THA。約1時27分,PW17處理D8進入THA。所有進入THA的被羈留人士,包括本案D6、D8、D15都扣上膠索帶。期間他們沒有提岀任何投訴。整個過程也沒有受到任何人干擾。

PW18偵緝警員15999呂智星

152.案發時約11時26分,PW18的刑偵隊伍跟隨機動部隊在彌敦道向北推進。PW18負責在現場協助及處理被制服的人和搜證。他在現場設立一個THA。該THA設立在寶寧大廈對出行人路,被警方用作登記進入THA的羈留人士的資料和拍攝他們的裝束和情況。PW18期間一共負責登記99名人士。在凌晨時分,PW18在THA處理D5(編號95)、D3(編號149)和D4(編號159)。沒有人干擾在THA整個處理過程。

PW19警長33537陳新琪

153.案發時PW19屬機動部隊D連大隊。他們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和現場示威者對峙,其後拘捕和驅散示威者。約11時26分, PW19與大隊沿着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進行快速推進,拘捕和驅散在彌敦道南行線的示威者。期間他發現了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港鐵A1出入口的位置,有大約100名示威者被速龍警員圍堵。他看到有幾十人堵塞在窄巷,而闊巷則比較鬆動。警員逐一將位於窄巷和闊巷的示威者帶去等候區。沒有人可以非法干擾在等候區等候的示威者。

154.PW19用了大概2至3分鐘左右,便到達A1出入口東面牆的行人路位置,負責戒備工作,防止被圍堵的示威者逃離,以及防止一些不是涉案人士進入窄巷和闊巷。約11時55分,PW19到A1出入口進行封鎖線的工作。

155.在盤問下,PW19說他相信在闊巷和窄巷約100名被圍堵的人當晚是示威者。PW19形容窄巷當時“塞喺度又行唔到”。但他看不到窄巷的另一邊,即近砵蘭街方向。PW19便行經闊巷到窄巷的尾端,發現有速龍警員在西面牆設有封鎖線,並已經控制了一班示威者。示威者有部份人當時戴有頭盔、過濾面罩、穿着黑衫黑褲,戴着手套。

156.他目測被控制的人有測大約100至120人左右。PW19看見在相關地段的地上有很多雜物,包括一些磚頭、口罩和雨傘。

PW20警長3753周德興

157.案發時PW20屬機動部隊D連大隊。約11時25分,他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向北推進,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約11時42分,PW20和他的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警察防線。當他們到達的時候,速龍警員已經到達該處。凌晨時分,PW20和他的隊員到A1出口的西面牆接手防線。一般巿民是不能由西邊進入封鎖線。PW20沒有看見有警察從西邊拉任何人進入封鎖線。除此之外,A1出口北面牆的闊巷,A1出口南面牆的窄巷及東面牆都有PW20的隊員。

158.凌晨12時許,PW20押解12名女被捕人士到彌敦道寶寧大廈外的THA。約凌晨2時許,PW20從THA押解被捕人士到碧街和東方街的大型警察車輛。該些被押解的被捕人士有16名男士和13名女士,當中包括了D15。約3時許,這些人士被送到將軍澳警署。

159.整個押解過程都有警察看守。每名被押解的被捕人士個人物品都會由他們自行保管。他們沒有互相交換自己的個人物品或把自己的個人物品遺留在警車上。

160.在盤問下,PW20說他第一次看到D15是在他押解被捕人士時,即11月19日凌晨2時許。PW20只是負責看守被捕人士,沒有處理過他們的物品。16名男犯和13名女被押解到東方街上警車時沒有向PW20作出投訴,他們在將軍澳警署見值日官的時候也沒有向當值日官作出投訴。

PW21偵緝警長34974胡樹興

161.案發時PW21屬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當晚他聯同機動部隊D連大隊去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地方處理現場示威活動。約11時26分,他們向北推進,拘捕和驅散那些於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北面的示威者。PW21設立THA,以及作為THA的主管。他負責登記被捕的人士的資料和作出拘捕。THA用橙帶包圍,橙帶內圍有兩名警員管理,而且橙帶外圍則由D連大隊警員看管。PW21於THA入口與兩名警員負責進行錄影工作,有另外兩名警員負責將被控制的人士帶到PW21面前進行登記和錄影的工作。

162.約凌晨2時許29名人士(16男13女)被帶去東方街搭乘警車,其中包括了D15。每名被捕人士離開THA時,都是雙手反扣,帶着自己的個人物品。沒有任何人可以干擾他們的個人物品。

163.在盤問下,PW21說在整個看管過程中,他沒有親身去處理個別被捕人士。PW21當時在THA負責入口位置。

PW22督察26617鍾家傑

164.案發時PW22為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主管,負責處理被帶到將軍澳警署,相信是暴動或示威的人士。當晚凌晨約3時,有16男13女,其中包括D15被帶到將軍澳警署。PW22然後便會安排同事押解他們進入將軍澳警署設立的臨時羈留室。

165.他們在進入臨時羈留室後,警員便會為他們做一個快速搜身,確認他們身上沒有可以傷害自己的東西。然後當值的值日官會進一步詢問他們有沒有其他需要。

166.在整個過程中,PW22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向警察作出投訴。在快速搜身後,警員便會將他們身上的財物和背囊裏的財物(包括銀包、鎖匙、紙巾、雨傘或者其他個人物品等等)放入一個最合適的防干擾袋再封存,然後將防干擾袋放到他們座位的前面,但由於背囊沒法封存,背囊便會放到防干擾袋的旁邊。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干擾。

167.PW22說他的職責並不是檢取與案有關證物,那是由刑偵人員負責。

PW23探員20375巫志華

168.案發時,PW23在將軍澳警署從D15的背囊裏檢取了包括一部金色Samsung手提電話、一張電話卡、一張八達通、一把黑色剪刀、一包麵粉、一隻灰色皮手套、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對黑色手袖、兩個藍色外科囗罩、三隻勞工手套、一個黑色泳鏡、一卷佳能牌保鮮紙(承認事實第54段,P1501相片)。PW23只是檢取了背囊內D15的一些物品,而背囊則交還給D15。

PW24偵緝警員14902林宇博

169.案發時PW24為東九龍總區探員。當日他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進行現場搜證工作,包括用攝錄機在現場拍攝情況。約早上5時許,他沿彌敦道碧街範圍進行拍攝。PW24從錄影片段(P060),確認現場窄巷位置有膠的餐枱紙、雨傘、防毒面具、鎚仔、計算機、爬山扣、鎖匙、剪刀、銀色反光布、索帶、膠樽、紙巾等等。他亦從錄影片中點算到有一共大約有12個頭盔、27個防毒面具和19把雨傘散落在地上。

PW25偵緝警員15766廖漢年

170.在相關時段PW25在將軍澳警署處理被警方拘捕及羈留的人士,其中包括本案D15。約下午1時56分,PW25向D15確認他手上寫上他的名字姚梓駿的防干擾證物袋屬於他後,便向他進行快速搜身。然後PW25和偵緝警員12841當着D15面前,用剪刀剪開屬於他的防干擾證物袋,並將內藏的個人物品逐一點算作紀錄。記錄完後,便將他的個人財物再封存到適當的防干擾證物袋,然後在財物登記冊上在記錄。點算確認過後,由PW25、偵緝警員12841和D15在財物收據上簽名確實(P0138)。

PW26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171.案發時,PW26為高級消防隊長。當晚約10時50分,他收到通知到油麻地港鐵站處理火警鐘報告。PW26認為火警鐘報告有可能是因為站內消防系統着火,或者機件故障而引起誤鳴,所以需要到現場確認。PW26便聯同另外五名同事到油麻地港鐵站。約11時20分,消防車駛至窩打老道真光書院附近,由於有路障雜物不能向前,所以PW26帶領其他隊員和裝備沿窩打老道往油麻地港鐵站D出入口。到達後,他看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有警方和市民對峙。警察一方發射催淚彈,而巿民投擲汽油彈。

172.PW26當刻認為情況會影響到同事的人身安全,所以便決定轉去另一個港鐵站的入口嘗試進入港鐵站。於是,他們經由東方街前往碧街的港鐵站A2出入口。當時港鐵站的鐵閘關上,有雜物包括兩至三塊的卡板被索在鐵閘的下部份。由於他們的工具有限,未能將鐵閘上面的雜物移開去開啟港鐵站,所以未能成功進入港鐵站。PW26和他的隊員與警方人員一起橫過彌敦道行車路和行人路去A1出入口時,警方開始作出拘捕行動。當時,情況十分混亂。期間,他看到A1出入口附近(即安利大廈對出)有火光,他便和他的隊員用手上的滅火筒滅火。

173.PW26其後在窄巷的位置看到人疊人事件。那些人不規則面向地下,人堆有大約1.7米高。他的兩名隊員嘗試逐一由上而下把人救下來。每一名被救下的人,會由警方接管,然後分別將他們帶到安利大廈和A1出入口中間的闊巷和寶寧大廈對出的行人路。

174.PW26確認D5-1(1)相片中的消防員位於窄巷向彌敦道的位置是一名消防員,而D5-1(2)的相片也反映出人疊人的情況。

175.在盤問下,PW26說他們在真義里窩打老道(D5-2地圖5.5 X 位置)落車,沿着窩打老道西南方向行到油麻地消防局旁邊的行人路。他和他的隊員無法走到到港鐵站D出口位置。他清楚看到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有警員和示威者對峙的情況。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以北的位置有投擲汽油彈的人士。約11時20分,他們一行五人沿窩打老道進入東方街向北到碧街。

176.PW26同意途中有其他多於一名人士在附近經過或出現過,他們整體外觀衣着沒有特別使PW26留意。在11時23分PW26同意其他在東方街的人士沒有異常行徑。他們正常步速的走路或正常的站立。PW26同意當他們由東方街左轉到A2出入口範圍見到相信是途人的人。

177.他們由東邊碧街行去西邊碧街的A1出入口。他看見速龍小隊的成員。當PW26正過馬路到A1出入口期間,在彌敦道中央分隔處見到有火光。

178.約11時32分,PW26透過電台通知人疊人事件要求增援。PW26估計在窄巷的位置有差不多有30人,但不肯定是否超過一百人。PW26見到人疊人差不多有兩層。救援工作約10至20分鐘。窄巷前部份往彌敦道方向塞到水洩不通。PW26救出多名傷者,其中兩名人士昏迷。

179.PW26形容於窄巷的2層人疊人是混亂錯疊式的,情況混亂。PW26說被拯救的人主要在窄巷前部份往彌敦道方向。PW26同意近彌敦道會比較密集,拯救部份集中在前部份。

PW27總督察A1

180.案發時,PW27為機動部隊(速龍)的指揮官。約2325時,他和隊員到達窩打老道近碧街的位置落車。當PW27到達油麻地A2出口的位置,他見到左方,即P001(C)的黃格仔方向,有超過100人的暴徒,沿着彌敦道北行線逃走。他們穿着一些保護裝備,有些有頭盔、眼罩和背囊,大部份穿着長衫和深色上衣。PW27在現場再次用對講機和大叫他的同事執行計劃。當時,PW27確認油麻地港鐵A2出口的位置行動。後來他們到A1出口附近,設立封鎖線。

PW28警長A33

181.案發時,PW28為速龍小隊的成員。約11時25分,他和同袍落車,然後在碧街由東向西跑,轉入東方街再向南跑。當時PW28看到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包括近東方街的位置都有示威者。當他在窩打老道的時候,他看見有一批示威者由窩打老道西邊向東邊他的方向跑過來。當時他們大部份穿着黑衫黑褲,帶着背囊、面罩和帽。PW28見到約100多名防暴警察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設立了封鎖線。警方封鎖窩打老道和東方街的位置。沒有人可以從窩打老道東面的地方進入該防線。防暴警察從後面追捕在黃格向東跑的示威者。當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黃格的位置已經有很多警察。

PW29高級督察13649黃信維

182.案發時,PW29屬機動部隊D大隊。當晚他跟隨大隊到達彌敦道及窩打老道與向北邊的示威者對峙。他是應辯方要求出庭接受盤問。

183.在盤問下,PW29說大約10時42分開始,他們在彌敦道黃格的南邊和示威者對峙。直至11時26分,他們D-3小隊一共發射了146發煙霧彈、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所發射的煙霧彈並不包括手擲催淚彈。PW29說D-3小隊當時有用手擲催淚彈,但他們沒有記錄。根據經驗PW29說煙霧彈的影響範圍是最少200米。PW29確認當沒有裝備的目標人接觸到催淚煙會有眼紅的跡象、流眼水、流鼻水和咳嗽,但PW29認為會否皮膚敏感則因人而異。

184.PW29說如果有人戴着防毒面具,這會影響催淚煙的效果。如果有人帶着保鮮紙包住手臂或穿着防曬袖,PW29說氣體對皮膚的刺激性都會失去作用。PW29普通水已經可以減除刺激性效果,而生理鹽水不是他們配置的裝備。

185.PW29說風向亦會影響催淚煙會否接觸到人,而接觸到催淚煙的人的反應及症狀是因人而異。PW29解釋催淚煙是一個氣體,就算有遮擋,只要是身處於氣體覆蓋的範圍,那人所受的影響其實是一樣。不同影響的程度是因為個人本身的體質,而不是氣體距離。

以第65B呈堂的證供(PW30至PW32)

186.PW30至PW3三名證人的證口供是透過以《刑事訟程序條例》65B條納入為證據。經控辯各方同意他們的書面證人口供,列為控方證物呈堂(P0139、P140及P141)。而3份的書面證人口供的內容簡述列為控方證物P0142。

PW30鄭德志— 油麻地港鐵站站長

187.鄭是油麻地港鐵站站長。根據港鐵的紀錄,在2019年11月18日上午7時,油麻地港鐵站因路面上有示威者集結及堵塞道路而關閘,列車不停油麻地站。在上午8時14分,開放油麻地A1出入口使用,並在上午8時22分,開放油麻地B2及C出入口使用,列車停經油麻地站。

188.在下午2時20分,油麻地C出入口外因有示威活動而關閉。在下午2時33分,油麻地B2出入口被示威者破壞,油麻地其餘出入口亦被示威者進行破壞。基於安全理由,他們關閉油麻地站。下午2時53分,油麻地站進行疏散。在下午2時54分,因示威者將木板、鐵馬、膠水筒等雜物堵塞出入口,並於雜物上縱火,油麻地A1出入口兩個煙霧應器響警報。消防在3時許到場救火。在3時20分,油麻地站所有出入口關閘不開放使用。油麻地站關閉及停止服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189.由當日凌晨一直有示威者聲稱聲援理大,而集結於油麻地站路面上一帶。油麻地港鐵站直到鄭返工時都仍然關閉。他返工時,也看到零散的示威者集結於油麻地站一帶,路面佈滿磚頭及雜物,附近一帶道路亦關閉。

PW31李錦華 — 果欄員工

190.李在窩打老道果欄工作。在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左右,李返回果欄工作。當時窩打老道、上海街及彌敦道有大批黑衫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果欄附近的道路都被阻塞,路上佈滿磚頭,交通燈被破壞。當晚果欄附近道路完全被堵塞,所有貨車都不能到果欄落貨,因此無法做生意。

PW32張少康 — 果欄店舖東主

191.張是窩打老道其中一間果欄東主。案發當日約10時,張見到約有200名着住黑衫黑褲的人由彌敦道沿着窩打老道跑向渡船街方向,經過店舖對面馬路。張亦聞到催淚煙味。過了10幾分鐘,該些黑衫、黑褲的人由渡船街方向,沿窩打老道跑回彌敦道聚集。

192.在10時至凌晨30分,不斷有大量黑衫黑褲的人在窩打老道跑來跑去。當警察放催淚彈驅散時,該些黑衫黑褲的人便由窩打老道近砵蘭街交界的位置跑去渡船街方向。情況來來回回發生很多次,而彌敦道就不斷傳來叫囂聲,當時該些黑衣人非常嘈吵。

辯方案情及證供

193.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全部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194.D3自己不作供但傳召4名證人;D4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D5不作供但傳召2名證人;D6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D8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而D15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D3-DW1陳家樂

195.他現年42歲,居住在元朗,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任職專業檢驗技術經理。他認識D3 。大家一起打Poker(撲克)。D3-DW1成立一間香港撲克會(HK Poker Club),目的是把一班喜愛打撲克的人聚集在一起。2018年11月他們租了一處位於彌敦道好望角中心1209室。當時的會長叫Arthur,撲克會會員約10人「夾份」支付租金及雜費。每人每月約$2,000,租金是$18,000,一年期至11月19日。D3在今年(2023年)3月下旬找他做證人。這地方在2019年11月約滿便沒有續約。D3有份交租。這會址的相片可見於證物D3(1)-(3)。

196.D3-DW1知道D3在2019年正在讀書,因此很多時都到會址玩。

197.在控方盤問下,D3-DW1同意那租約是D3從業主拿到才再交給他。WhatsApp中所提及「1209租務部」並不是撲克會唯一群組,如果某一晚上有活動,D3會在WhatsApp發出通知。

D3-DW2黎上文

198.他現年46歲,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他是HK Poker Associaton的董事經理(Managing Director)。協會會定期舉行研討會,2017年D3曾參加研討會。這協會在全世界是有代表性。

199.2017年他認識D3。D3是協會會員,踴躍參加相關活動。2019年D3曾到台北參加比賽,亦有參加香港超級聯賽。D3-DW2亦提供一些比賽的截圖D3(12)-(15)  。D3通常着深色衣服。他說協會和HK Poker Club並沒有關係。

200.在控方盤問下,他在私底下亦和D3有交往,大家曾一起到台灣參賽。他不記得D3多數穿着甚麼顏色的衣服,但D3曾說他喜歡着深色衫。

D3-DW3朱博能

201.他現年39歲,住在沙田區,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他在2017年認識D3。他和Arthur(姓傅)在2017年一同成立香港撲克會。他是資深的撲克玩家,亦曾在比賽獲獎。

202.D3曾在2019年7月到台灣及9月到菲律賓參賽。一般而言,他們穿着深色衣服。

203.2019年11月18日他曾到好望角的會址,當時,Arthur、D3、亞聰都在會址。他們在下午4時開例會,會議大約2至2½小時。D3-DW3在6時半左右離開。D3則有朋友到來。

204.在控方盤問下,D3-DW3說他們的例會並沒有會議記錄。當時撲克會的核心組員是4人:Arthur、亞聰、D3-DW3和D3。D3在2018年中加入。他們多數以WhatsApp溝通。他當日6時半離開會址後並不知D3的動向。

D3-DW4李佩璇

205.她現年27歲,2019年在西貢居住,任職文員,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她在2017年2月認識D3,他們經常有見面。D3-DW4說D3在好望角大廈1209室有「Studio」。D3和朋友成立撲克會,定期搞活動。她曾到好望角的地方5次左右。她不認識在會址的其他人,通常會逗留1至2小時,有時看他們玩撲克,有時和D3傾談。

206.2019年11月18日,她要返工,但在下午6時半才離開。她搭的士到旺角和妹妹會合,但不記得在那裏相會。她們2人到一間餐廳食飯,約8時離開。她們沒有安排活動,但想到D3,便聯絡D3到好望角會址找D3,到達時間約8時半。她不記得那時會址有沒有其他人。大家傾計到10時左右。D3-DW4並沒有帶手錶。

207.她們3人一起離開,打算「落街搵嘢食」才各自回家。他們3人行到豉油街,街道很平靜,沒有黑衣人和警察,最後他們在一間台式飲品店買東西喝。他們在花園街和豉油街十字路口喝東西,D3-DW4記得那店舖職員說店舖11時關閉,現在是「last order」,因此D3-DW4推算那時是10時40至45分左右。

208.D3-DW4打算到家樂坊搭小巴返回西貢。D3-DW4相信他們在11時到達小巴站,她沒有看錶,但那時沒有小巴,於是他們3人行到油麻地碧街看看有沒有港鐵。在他們沿彌敦道行至碧街港鐵站附近,他們見一班超過100人的黑衣人跑至。D3-DW4手拖妹妹向後跑,那時D3在旁。他們沿着彌敦道向旺角跑,D3-DW4說她覺得驚,但不知前面發生甚麼事,亦怕被黑衣人撞跌,於是亦跟着跑。

209.D3-DW4和妹妹跑到登打士街時,發覺D3不在附近。D3可能被黑衣人「沖散」。她打電話給D3但電話沒有人接,後來她和妹妹搭的士離開。

210.D3-DW4在19日凌晨4時許才從其他朋友的WhatsApp以及網上的立場新聞得知D3被捕。她看見截圖,D3-DW4在一張地圖畫上她當晚所行經的路線(證物D3(24))。

211.在控方盤問下,她知道2019年6月開始所發生的非法集結及暴力事件。她亦用手機看資訊包括YouTube。當時這些示威破壞事件平日都有發生,但她並沒有查看交通情況。D3-DW4提及「統一口供」,但稍後表示她用錯字眼。

212.D3-DW4亦說她在11月19日早上9時許要返工,她不記得她和妹妹在那處吃晚飯。她只能推算時間,不能實則說某時候做甚麼。她在到好望角會址之前曾WhatsApp D3。她不記得由西貢搭的士到旺角那處下車,認為在旺角任何地方下車「都無所謂」。她習慣到旺角,亦沒有想到要改變和妹妹相會的地方。她認為旺角有很多餐廳,方便逛街。當晩D3-DW4會否逛街只是隨心,但想到D3的地方,於是放棄其他逛街或看戲的選擇。她和妹妹當晚8時半到D3的地方。大家只是「吹水」,閒話家常。他們10時便離開,因為「口痕」打算買飲品,他們3人行了差不多45分鐘,最後在一間飲品舖買飲品。D3-DW4因為聽到「last order」,所以推算是10時40至45分。她希望能「重整當晚的事」。D3找她出庭作供。她和D3有開會,所以她不斷回憶當晚的事情。

213.後來D3-DW4發現小巴站沒有人等車,亦沒有小巴,所以決定不等小巴。她亦覺得彌敦道開始有聲響,「砰砰」聲不知是甚麼,亦有很多人聲。D3-DW4立刻離開旺角,她覺得有危險,於是去到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然後向着油麻地港鐵站走。他們在行人路上行,而行人路上亦有其他人。D3-DW4在彌敦道看見有光,於是「判斷」那是防線位,黑衣人和警察對峙。她聽到警察用咪叫人離開。她於是掉頭向碧街方向離開。這時有人跑,而她決定在行車路上跑,而不是「迫」在行人路上,跟着她同妹妹和D3失散。

D4翁耀揚

214.現年30歲的D4,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他在大坑居住,他和父親照顧住在護老院患病的母親。D4任職髮型師。D4提供他的工作證明,平時他的衣着都是深色的,而由於他有鼻敏感,因此很多時他都會戴口罩,以免打噴嚏和鼻塞。髮型屋亦用有化學劑的東西,而有些客人的頭髮,在洗頭前並不乾淨。D4亦有戴防花粉的口罩。

215.D4說他從小學開始便有鼻敏感,長大後,他沒有買成藥,沒有聽過piriton這種藥,但他有買噴劑,隨身攜帶。D4說他身體好容易有敏感,但過了數小時敏感跡象便消去。D4甚至提供一些他在今年(2023年)5月因敏感的自拍照(證物D4-6(1-3)),目的是證明他有敏感,看看有沒有證據價值。

216.D4解釋為何案發時他在旺角。當晚他的女性朋友叫劉詠汶Van約他到Van的家中慶祝生日。D4的生日是11月13日。她住在砵蘭街,亦有一個5至6歲的小朋友「軒仔」一同住。原先當日有另一朋友叫亞明會一同慶祝生日,但亞明臨時不能出席。D4大約在晚上8時到Van的家。D4和軒仔一同打機,然後大家打邊爐。D4逗留到11時許,因軒仔要沖涼上床而離開。Van和她丈夫分居。當晚他們食生日蛋糕,但由於「沒有甚麼特別」,所以他們並沒有拍照留念。

217.D4打算搭車返銅鑼灣再返回大坑。他在砵蘭街太子方向,他見到疑似示威者聚集。D4想避開和遠離那些示威者。他見到咸美頓街方向的砵蘭街人數較少,而那時他想到廣華醫院附近找的士較易。他沿咸美頓街和砵蘭街交界行去,再行出彌敦道。D4企在一旁觀察,望向太子近彌敦道方向。那時登打士街有很多示威者。D4刻意遠離他們。D4望到遠處有火光,亦聽到「砰砰」聲,相信在彌敦道向着尖沙咀那處一定有對峙。當D4沿彌敦道向北行時,遠處的示威者突然跑向旺角即D4的方向。D4站在一旁暫避。D4見到警察追捕示威者,突然有一名警察叫他不要動,然後帶D4到一群被捕者,並扣上膠索帶。D4曾向警察說「拉錯人」,但沒有人回答。D4身上並沒有催淚煙的氣味。D4說他的背囊只有銀包和一個口罩。

218.在控方盤問下,D4說沒有刻意找醫生看他敏感的問題,相信「隔咗一陣」便會消失。11月18日他並沒有敏感跡象,但不肯定有沒有受催淚煙的影響,D4對花粉、混濁空氣都有敏感。他因為懶惰所以穿着深色衣服。

219.11月18日當晚他搭巴士再轉港鐵,大約8時許到達Van那處。他相信他是在旺角港鐵站在8時關閉前到達。從港鐵站行到街上,他見到街上沒有車,有人掘磚,路面有很多雜物。D4知道街上的示威者目標是理大。

220.11月18日晚是D4當年第3次慶祝生日。那晚他主要是和軒仔玩,但Van並不是他很熟的朋友。大家認識了一年左右,大家相互見面大約一個月一次。

221.D4同意在2019年6月開始,社會上有很多示威和暴動。他不清楚有沒有行人被其他人打。他不擔心自己的安全,因為那時在銅鑼灣經常有遊行示威,因此不覺得奇怪。

222.那晚D4離開Van的地方打算回家時,他從咸美頓街望向彌敦道一段道路相對平靜,人群鬆散。D4打算快點行到廣華醫院,在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向南行。他行了10多步便見迎面的示威者跑過來。D4企在一旁讓示威者經過。那時,D4見到幾個警察跑到咸美頓街和彌敦道交界,拘捕了幾名示威者,跟着警察叫D4不要動,然後把他上鎖帶。那時情況混亂。D4「無端端」被拘捕。這是他一生人第一次。D4被扣膠索帶,他曾說「拉錯人」,但沒有警察理會。D4感到很突然,不知所措,但D4亦說他不肯定有沒有講「拉錯人」。

223.D4被帶到碧街近彌敦道的位置坐下。現場已經被警察控制。D4感到呼吸困難,曾向警員說他需要醫療,有位警員給D4一張綠色牌,後來D4認為他說甚麼都沒用,而且如果出聲亦會被警察駡。

224.D4沒有印象他所帶的背囊內有甚麼東西。他不記得銀包放在那裏。他的朋友Van並沒有給他生日禮物。他不記得生日蛋糕的樣子,亦不記得有沒有蠟燭。D4的背囊大概是40 cm x 25 cm。D4認為背囊沒有東西在內亦不算不方便。D4說那晚他戴鴨舌帽,因為他沒有洗頭,認為這較方便。D4解釋為何他記得沒有洗頭,因為早一晚他和另一班朋友在一個生日派對「通頂」。D4飲醉酒,所以返家後沒有沖涼便立刻上床睡覺。D4在11月18日差不多晚上7時才起床。

225.D4說他有買噴劑,但不常用。他會「忽發奇想」買了噴劑,但因過期而棄掉。D4否認他把背囊內的東西棄掉,亦否認他參與暴動。

226.D4雖然有綠色的醫療卡,但他沒有去醫院。他被帶到警車,D4亦沒有向警員投訴。

D4-DW1劉詠玟

227.她是D4的朋友,大家在2018年聖誕認識,住在砵蘭街,在11月18日補祝D4的生日。D4會和她的5或6歲兒子打機。D4在晚上8時許到達,11時許便離開。

228.在控方盤問下,D4-DW1說差不每月見D4一次,大家是經亞明介紹認識。他們以電話和WhatsApp聯絡,但她認為打電話較方便。她沒有WhatsApp記錄有關這次補祝生日的安排。D4-DW1說她沒有用手機影相的習慣,而當晚亦「無乜特別」。她亦不記得D4當晚的胃口怎樣。

D5-DW1徐耀楠

229.他現年33歲是一間在旺角黑布街日本餐廳「申子居酒屋」的總廚,2019年1月開業,他們要求員工穿着深色衣服,而公司亦有一件工作面衫。員工返工放工都要打時卡。

230.D5-DW1說餐廳只有一名股東董事林小姐。朋友介紹D5到餐廳以兼職身份做侍應。他提供了一份與D5簽的兼職僱傭合約(D5-5),受僱日期由2019年1月30日起。但D5在後期只是口頭,而不是「簡單書面方式」解除合約。D5在2019年6月辭職。在2019年9月下旬再返來幫手,但這次他們只有口頭協議,並沒有再簽兼職合約。薪金調整到$70一小時(舊合約是$65)。D5-DW1沒有印象公司有沒有幫D5買保險,說這是由林小姐處理。

231.2019年11月18日,D5-DW1在早上11時開舖,營業時間是中午12時至晚上12時,但由於生意淡薄,所以當日他們提早關門。當日D5-DW1安排9人包括D5返工,由下午4時至12時。D5在當日4時17分返工,這是D5打時卡的時間。他是親眼目睹D5打工卡的。D5-DW1說D5曾打電話告訴他遲一點返工,因此打卡的時間是4時17分,當晚由於沒有客人,大家包括D5在11時下班。D5-DW1亦是親眼見D5打卡收工。

232.那張工卡的上下班時間是用來計數出糧的。D5-DW1在工卡簽名作實。大約是每個月7號出糧。D5的工資是現金支付。工卡是一張硬卡紙,而雙面副本是證物D5-6。

233.D5-DW1記得當晚他拉鐵閘關門,亦和D5一起離開餐廳。他更和D5及D5女友BoBo在餐廳旁的街巷食煙。大家然後各自回家。他亦安排D5在11月19日早上11時當班,但那日D5並沒有上班,後來林小姐告知他D5被捕。D5-DW1說林小姐是負責人,而他沒有D5女友的電話。D5-DW1說他和D5各自有香煙在手,各自用自己打火機點煙。

234.D5-DW1說從那工卡的記錄,D5在2019年11月4日、11月7日和11月18日都有返工。他在12月7日在餐廳把現金$1,120交給D5。D5-DW1在現金糧單簽名及蓋印(證物D5-7)。那糧單是他所寫的,亦是他自己計算時鐘。有些員工出糧則是由會計部簽發支票。在12月7日D5-DW1亦準備了另外2名員工現金糧單,但他不記得是那2人,亦不記得涉及多少錢。他說公司會計部應該有記錄,因為他把這些糧單交給會計部。

235.在控方盤問下,餐廳大約有17至18名員工。他已經吸煙10年。餐廳員工約有一半都有吸煙習慣,包括D5。他們在餐廳旁邊的街巷食煙。他認為正常煙民食自己的香煙很正常。

236.他每個月1號會查察工卡,親自計算員工的時鐘和工資。他會傳遞給寫字樓的會計。會計部會在每個月7號之前把現金糧單交還給D5-DW1。

237.D5-DW1說他沒有餐廳的股份,不是老闆。公司除了在「開飯喇」(OpenRice)平台宣傳,亦在Instagram(IG)和面書(Facebook)有帖文。他在「開飯喇」放上相片,亦有請食評家帖文。D5-DW1說林小姐負責在IG和面書帖文,這是因為林小姐負責社交平台。

238.控方提交D5-DW1 兩篇網媒HKET的專題報導。D5-DW1曾被訪問2至3次。他對文章在2019年8月29日發佈沒有印象,不記得訪問的目的,不記得他曾說是申子居酒屋的老闆。他的拍檔林小姐的英文名是Haze,即文章所指的「阿希」(證物D5-10(2))。D5-DW1說那2次訪問都是由阿希答,他只是在旁以及影相,但同意2篇訪問的主角是他自己。D5-DW1事後並沒有看那些報導。另一份報導是在2019年8月22日(證物D5-10(3))。同樣地,D5-DW1說阿希負責答而他只是被訪問者影相。他不清楚為何訪問者說他是申子居酒屋的老闆。

239.D5-DW1同意他沒有見證D5的兼職僱傭合約的簽署。D5在2019年2月開始以兼職身份返工。

240.D5-DW1不記得11月18日當晚D5返工和放工所穿着的衣服。

241.D5簽那僱傭合約是林小姐的決定。員工的保險亦是林小姐負責。D5-DW1說D5在2019年6月離職到馬會工作,但在同年9月尾再做兼職。D5亦沒有提交書面辭職,亦沒有再簽僱傭合約。林小姐說不需要。他沒有和林小姐再討論。大家相信D5。D5-DW1沒有問亦不需要理會這些事情。他相信林小姐亦負責D5強積金MPF及報稅的事宜。D5-DW1說他沒有想到由林小姐負責出現金糧給D5。他亦沒有想到要求D5在現金糧單簽名(D5-7)。

242.D5-DW1說那些工卡,現金糧單,僱傭合約是他今年(2023年)5月從林小姐取得。他不記得會計部那員工的全名,是叫Kammy。他亦沒有想到要拿取D5在2019年9月和10月的相關文件。D5-DW1每月會把員工的工卡交上會計部。他不清楚會計部會保存這些文件多久。

243.他在今年5月才被知會會出庭,聲稱由2019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間他並沒有記錄D5的工作。但他因D5被捕很有印象,所以他記得11月18日發生的事情。D5-DW1說D5在2022年才告訴他D5是因暴動而被捕。

D5-DW2何保羅

244.67歲的D5-DW2在英國出生,他選擇以廣東話作供。

245.由2016年至2020年,他住在油麻地眾坊街駿發花園,租約是證物D5-8。他在香港除了工作外,亦有做教會青年工作。他在2012年暑假一次音樂比賽認識D5。自此大家都有聯絡。他們和一班同學曾到長洲宿營、遊船河。有時這些年青人到他的住所傾計、吃東西。有時這些青年人會談天到很晚、有時會留宿。在2019年11月之前,D5曾在他住所留宿4至5次。他們亦曾有3次離港旅遊,2次到台灣、1次到泰國。D5-DW2亦提供了一張相片(D5-9)。

246.D5-DW2說他和D5非常熟絡。他知道D5在一間叫申子的日本餐廳工作,亦有到馬會工作。

247.2019年11月18日晚上6時許,他在住所。D5用WhatsApp通知他D5會在晚上帶女友上來。D5-DW2告知太太。他說他習慣晚上有朋友前來傾計、睇電視。

248.D5-DW2因轉換了電話所以找不到WhatsApp的訊息。他在11月19日早上得知D5被捕,但不記得通知他那人的名字,亦不肯定是用WhatsApp還是電話。

249.控方並沒有盤問。

D6溫燿輝

250.他現年27歲,是電腦程式員,案發時24歲,正在港大修讀文學士,大學4年班,住在大學堂(U Hall)。同房的室友Ned姓蘇。

251.11月18日他在宿舍準備寫論文,在下午4時,前室友姓李Jack返宿舍聚舊。Jack向D6請教寫論文。那時Jack是大學3年級。Jack說他約了幾個宿舍朋友打邊爐,問D6有沒有興趣。Jack叫了盧尚希、Wally、熊耀華Kenneth和D6室友Ned,Jack叫D6在6時半宿舍門口等候出發到Jack在旺角的住所。他們5人搭的士從大學堂到旺角勝利道下車,先到百佳超巿「買嘢飲」,然後行到Jack在何文田山道1號的住所。

252.他們在Jack的家居打邊爐,然後打麻雀直至11時。由於室友Ned明天要幫人補習,D6和Ned一起離開。他們經小徑落山到何文田,原意搭巴士或港鐵返回宿舍,但D5後來才知道Ned不會返宿舍,而是返回Ned在青衣的住所。當D5知道港鐵停駛,他便行去朗豪坊打算搭紅色小巴,後來再查巴士App,打算搭巴士970或970X。D6從Apps知道巴士改路線。巴士站改在深水埗和柯士甸,於是決定行去柯士甸。

253.D6說他和Ned從何文田行到窩打老道,再轉入登打士街,經過廣華醫院。Ned在西洋菜街分手(D6劃了其路線圖D6-1)。D6從登打士街休憩處行人巷向南(即向尖沙咀)方向行。在到達彌敦道附近D6見到黑衣人聚集,亦聽到人群嘈吵聲。D6認為彌敦道那處有衝突發生,但D6繼續向南行,從行人巷到達碧街。

254.D6說當時路面平靜,他轉入東方街,再行到窩打老道。在窩打老道他看見示威者和警方有激烈衝突。D6說當晚他沒有留意電視或電台新聞。D6從東方街折返碧街,打算快步橫過彌敦道盡快離開,去到柯士甸搭車。當D6行到彌敦道中間分界的地方時,有很多黑衣人從後跑向D6前面。當時形勢很危險。D6不能成功橫越彌敦道到碧街的西面。沒多久,D6被人從後推跌,而一名警員制服了他。那警員帶D6到對面碧街一條巷,最後D6被拘捕,後來D6被押到秀茂坪警署。

255.在控方盤問下,D6說在2019年8月至9月間,曾到英國,但知道在2019年下旬香港經常發生遊行、集結示威和暴動。9月和10月香港十分動盪,暴力活動頻仍。

256.D6從IG、新聞及朋友得知這些訊息。D6很久沒有用面書,但仍然有面書的帳戶。D6同意在宿舍內有大字報、黑旗、有政治氣氛,但他沒有參加。由於社會動盪,大學曾一度停課,轉為網上授課。2019年下半年D6出外都會留意交通情況和個人安全。他會看巴士Apps手機應用程式。

257.在11月18日下午6時半,他們一行5人從宿舍搭5座位的士到亞皆老街。他們到百佳超巿買飲品,亦有買響鈴,但不肯定。D6記得當時沒有買食物,例如牛丸等東西,沒有人說食物不足夠。Jack屋企的工人會準備食物。那時大約是7時半,當晚Jack的父母並不在家,但不記得有甚麼食物。他們在9時半吃完晚飯,跟着打麻雀。Ned和Kenneth同是「一家」,其他人都有落場。D6不記得他是輸還是贏,但當晚並沒有賭錢。他在麻雀枱的上家是Wally,但不記得下家。D6說Ned在離開Jack的住所,大家在小徑步行時才說他不是返宿舍。他們在離開Jack住所之前並沒有查看交通情況,亦沒有人提醒他。他們在落山時才知交通的情況。Ned告訴他港鐵在11時已經收車。

258.D6當時認為步行到柯士甸較去深水埗近,而他亦以為沒有需要避開彌敦道。當D6在東方街時,D6同意他所見到的黑衣人的衣着同D6所穿相似。而黑衣人亦有不同裝備,包括頭盔、豬咀、護鏡、手套、雨傘等。D6亦聽到「砰砰」聲,不知道是否是爆炸聲,但相信那時警方正在施放催淚彈。D6說由於很嘈,他聽不到警方的呼喻,黑衣人已經佔據了部份彌敦道。D6不想行近那群黑衣人,但同意如果他沿原路離開會較安全。

259.因應法庭要求,D6在地圖毫無困難地畫了他的路線圖,由起點至終點(D6-1)。D6說他想找到安全路線行到柯士甸,但他在彌敦道時已經聞到催淚煙,亦見到煙霧甚至火光。D6說他只見到有人投擲一個汽油彈,而地上有火光。D6選擇由東方街行到碧街再橫過彌敦道,很快D6在行車路上便被警員拘捕。D6不同意當他步入彌敦道時暴動衝突情況已經很嚴重。

D8黃俊輝

260.案發時他是18歲,D8在內地出生,2009年來港定居,打算在2020年應考DSE。現在在餐廳工作及幫人補習。案發時,D8沒有刑事記錄。2019年11月18日D8不用返學,他在晚上7時離家,打算和2個叫亞蘇和亞榮的同學打籃球。大家都是應屆中六學生。平日D8忙於準備考試。D8和亞榮從中四認識,而D8則在中六識亞蘇。大家已經打籃球5至6次。每次都是他們3人,沒有其他波友。D8說他打籃球是想減壓。亞榮喜歡打籃球、關心球賽新聞。

261.11月18日早一星期,亞榮在學校提議在18日星期一晚上8時打波,地點是何文田公園球場,跟着他們便沒有再溝通。

262.11月18日D8沒有再查問亞蘇和亞業便如期出門到何文田,先到牛頭角下邨搭巴士。D8說由於他沒有收到訊息改期,因此便如期應約。D8亦認為交通沒有異樣。D8在到達球場和亞蘇及亞榮會面。那時D8才想起他尚未吃飯,於是他們一起到附近麥當勞吃東西。亞蘇負責帶籃球。D8的背囊只有風褸。他們打了籃球一會。球場沒有其他人打波,他們3人一起離開。亞蘇和亞榮會到旺角搭車,D8用Apps找17號巴士的情況。D8不知亞蘇和亞榮住在那裡。大家在一個近彌敦道十字路口分手,因為他們2人會行去太子找車。

263.D8在行到彌敦道時見有100至200人聚集,及在中間石壆「人鏈」傳遞東西,包括水樽、雨傘、木棍、木板、頭盔等。D8覺得好奇,於是行近人鏈,而沿着人鏈方向向着尖沙咀前行。當他行到麥當勞地方時,D8發覺前方堵着。D8繼續在行人路行到港豐找換店(見證物地圖P-001C)。D8好奇地望着雙方對峙的情況,有不少示威者打開雨傘形成傘陣。D8亦聽到爆炸聲。D8聞到燒焦味道。在日本城附近差不多有千多人,D8停留了10多分鐘。

264.突然有人大叫,而那班黑衣人立刻向D8方向逃跑。D8感到驚恐。D8跑入碧街一條巷打算避開人群,但在巷內卻被人「夾住」。那時情況混亂,跟着在巷內有消防員疏導人群,而警員亦叫人不要郁動,舉高雙手。之後D8被帶離窄巷。D8沒有棄掉他自己的東西。D8因為感到寒意才穿上那深色的衛衣。D8說他跑因為要避開那班黑衣人。他不習慣着短褲出街,他說習慣着長褲打籃球。他會買樽裝水來飲用。

265.在控方盤問下,D8同意他穿着普通波鞋而不是籃球鞋打籃球。他亦穿着長褲打波。他知道11月18日之前有理大事件、學校停課,但他不知紅磡收費亭被打爛放火的事,亦不知紅磡隧道曾停止運作。他只知理大被佔據和理大一帶有示威活動。11月18日大學仍在停課。D8不知有人到理大支援佔據者,亦不知有人在理大外圍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D8離家出發前並沒有查看交通情況,亦相信球場會照常開放。離家前,他沒有再次向亞蘇和亞榮確認會否如期打波。

266.另一方面D8沿着在彌敦道的人鏈步行約10分鐘到找換店附近,因好奇而再停留約25分鐘。開初D8並沒有看見暴力場面,只是很多人在集結。那時D8不覺得危險,後來他才聽到槍聲及警方在驅散示威者,D8聽不見警方的呼喻,亦看不見警員舉起警告橫幅。

證供分析

267.在刑事審訊中,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各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因此在法理上他們有良好品格,這亦表示他們的犯案傾向性較低,而他們證言的可信性較高。D3、D5和D15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能因此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判斷,但這亦表示他們不能以第一身的身份削弱和動搖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本案有其他8名被告承認控罪,這不會使法庭對餘下受審的被告作出偏頗的推論。本席會獨立分別處理各名被告所面對的指控。

268.審理本案並不複雜,主要可分為大環境和小環境。控辯雙方大致上不爭議大環境的存在及相關的客觀情況。2019年下半年有大大小小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269.本案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但絕不能抽空地,獨立地看這次暴亂,亦不能單獨地脫離同年11月11日開始發生的理大事件。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所生的暴動可說是規模大、人數多而且大量使用汽油彈。警方估計大約有超過250枚之多。彌敦道一段路段猶如戰場,遍佈磚頭、燒焦物件、雨傘、頭盔、有液體的玻璃樽、木板、雜物。馬路上亦有不少被人寫上或塗上不少謾罵和政治性質的字句。在相關時段,警方在案發現場用揚聲器呼喻,用警告橫額叫人們離開,亦發射或手擲催淚彈、發射布袋彈、塑膠子彈驅離繼而拘捕暴徒。受審的6名被告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被截查及拘捕。6名被告不爭議他們是在相關地點,而不是在其他地方例如新界區被拘捕。這是案件簡單的大環境。

270.至於案件小環境,這便是6名被告各自的情況,以及他們身在現場的辯解。當然各名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所有被告,包括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可以利用控方證據的疑點作出對他們有利的陳詞。本席認為某人身穿的衣物是否深色或黑色,並不是關鍵性的考慮因素。6名被告都說他們並沒有參與暴動,但卻有其原因身在現場繼而被警員拘捕。

271.6名被告在11月並沒有長期離開香港。他們身在香港不可能不知道2019年下旬香港的政治動盪和暴力事件。奇怪是不少被告說他們沒有留意新聞,沒有關注網絡平台媒體的報導,有些被告甚至在出街時不關注交通或路面的情況,猶如11月18日晚上所發生的事情是單獨的,和以往示威暴動事件毫無關連;猶如理大事件已經平息,社會返歸平靜,一切如常。

272.2019年下半年開始的暴動示威、非法集結、甚或合法的遊行,法庭在一定程度可以有司法認知,這包括暴動中所使用的工具或物件,犯案者的衣着及裝備(註:這並不是唯一的關鍵元素)。

273.控方傳召32名證人,有部份證人的口供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誠如前述,在大環境上,各名被告並沒有太大爭議。這包括11月18日之前理大被暴徒佔據,理大周邊的暴力行為,11月18日當日的交通情況,在本案控罪地點的場景、政府包括警方經各社交媒體平台、新聞報導等都有詳盡及迅速的公佈(證物P003(1)-(38)及P004(1)-(30))。

274.在這背景下,本席就各名被告有下列的分析及裁決。

D3葉偉成

275.辯方在其結案陳詞強調「控方證據總括來說,在確立大環境暴動如何發生方面十分充分,但在確立D3為其中一名曾參與暴動者的身份方面的證據,卻完全欠奉」(見D3陳詞第14段)。辯方說控方「完全沒有半點可證明D3在控罪所指的地點,曾作出任何顯示D3曾經出現或D3有參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或意圖,或D3與任何人有任何共同目的」(見D3陳詞第9段)。辯方說控方只能在一段時間內(即晚上10時45分至11時23分)控罪地點確實發生了暴動,有暴徒的裝備如何,街道運作受阻,港鐵服務停止,暴徒投擲汽油彈,及警方在11時23分在碧街作出圍捕,但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證D3。

276.辯方進一步說在現場第一名警員接觸D3是PW15警長3273,但警長對D3在何時何地,被誰截停全不知情。辯方說控方對D3作出檢控「要完全依賴環境證供,但卻完全缺乏任何清楚肯定及穩妥連繫證據」。辯方批評控方不能「單憑D3衣物服飾,曾在某時某地被某人不知為何被截停,作無限放大或必然推斷,指D3必然是曾經在其他時間地點曾參與暴動。」(見D3陳詞第11(a)段)。

277.辯方亦說D3雖然身穿黑色衣着而且身上的物品包括9支生理鹽水,但聲稱「生理鹽水雖然可以方便洗眼,但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該9支生理鹽水的狀況如何?」D3未必知道生理鹽水的存在,這些生理鹽水未必和暴動人士有關,「這不能成為D3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斷」(見D3陳詞第12段)。

278.舉證的責任誠如前述在控方,任何疑點利益都歸於被告,這是大原則。而本案的大環境並沒有大爭議,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控罪地點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時間是在晚上10時之後。就案件性質而言,本席認為控方已經把控罪的地點範圍作出一定程度上的勾劃。控罪是暴動,因此無論在地點位置,時間範圍,有一定的流動性,即是說辯方不能說那晚11時55分之後便沒有暴動;不能說有人越過咸美頓街便不會是暴徒;不能說沒有人成功避開警方封鎖線便不能視為暴徒。這些說法都是偏離現實,自圓其說。如果有犯案人士縱然成功離開現場,如果有證據。他亦可以被繩之於法。

279.不爭的事實是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許,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有段時間因為汽油彈的投擲,而火光熊熊,道路堵塞,地上滿佈雜物,磚頭、雨傘等等。從相關片段,在那涉案地段可說烽煙四起,催淚彈的煙、燒東西雜物燒着的氣味,在香港沒有人會以為這是嘉年華慶祝大會。香港打從2019年下旬已經發生不少暴動事件。沒有人在香港會不知道大環境的發生。媒體、網媒、報章、電視、IG、面書、YouTube都有鋪天蓋地的報導或視像片段。

280.另一不爭的事實是D3是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近油麻地A1港鐵站附近被發現。D3身穿黑色T裇、黑衣長褲、及有一個黑色背包(見承認事實P128第10段)。在11月19日凌晨2時37分左右警員從碧街港鐵站A1出入口外帶D3到THA(承認事實第22段),警員以暴動罪拘捕D3,然後帶D3到黃大仙警署。D3除背包、電話外,亦管有9支生理鹽水(承認事實第24段)。D3的照片可見於相片冊P310。D3並沒有向THA的警員,警車上的警員和警署内的值日官投訴。

281.本席認為D3的辯方證人姓李的DW4談及她當晚和D3會面的情況不盡不實。當日她沒有特別原因到旺角和妹妹食晚飯。她不記得在那裏食飯,在那裏會見妹妹。晚飯後她卻沒有特別原因到撲克會在好望角中心見D3。她反而不著急趕返西貢,閒話一輪後他們便落樓找東西吃,最後買了飲品。她的描述好像當晚在旺角彌敦道風平浪靜,好像有如平日一般,天下太平。DW4談及她和D3「失散」的情況更令人費解。她和妹妹選擇逃跑,卻不選擇暫避一角或找一個安全地方保護自己。在逃跑期間,D3反而「走失」。這使人感到DW4大有可能亦是示威者的一員。D3並沒有接觸DW4,而是DW4的朋友用一張立場新聞在IG傳給DW4。

282.但不要忘記,在2019年11月18日凌晨4時開始不少彌敦道、加士居道、旺角道及窩打老道已經因示威活動而被封閉(見承認事實第6段),而在11月18日至19日期間,政府經傳媒告知大眾有關道路的交通情況(見承認事實第7段)。

283.本席並不信納DW4的說法,其他D3的證人只是談及D3的一般活動,並不能明確說出D3在11月18日的作為和活動。

284.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但仍要審評控方的證據。D3有權保持緘默,但這並不表示他不能向拘捕他的警員、向值日官及用不同方式投訴。黑衫黑褲並不是唯一的推論基礎。D3管有9支生理鹽水。那時暴動人群因警方採取行動而鳥獸散。暴動的核心地帶是控罪詳情的地段,而D3是在大圍居住(見承認事實第21段),而他在11月19日凌晨2時許被帶到碧街港鐡站A1附近的THA(見承認事實第22段)。

285.從所有證據所得出推論,本席並不接納D3是一名無辜途人。他亦管有生理鹽水。毫無疑問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3是案發暴動的參與者。他並不是路人甲而是在現場被警員截停和拘捕。D3並不是因和DW4李失散而被捕,並不是剛從撲克會所離開後在找車時被捕。D3在案發現場並沒有聽從警方的呼籲及警告。因此本席裁定D3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D4翁耀揚

286.辯方說有關的法律並沒有爭議。辯方說控方所提及的暴動現場中,「任何人如果積極地以言語、標語或者行動鼓勵或者宣揚一個暴動行為,該人都應該被裁定參與暴動」(見D4陳詞第4段)。辯方認為參與者的溝通很重要,亦認為「當警方在掃蕩行動中,示威者轉身嘗試逃離原本集結的現場,該非法集結已經結束了。如果有超過3名示威者,例如逃走到500米外再次集結在一起,那已經是另一個集結。逃走期間,就算示威者選擇了同一路徑逃離,他們不但沒有集結行為,更加沒有任何集結的意圖」(見D4陳詞第8段)。

287.辯方認為控方難以「區分在場的圍觀巿民和那些真正參與暴動的人。」因此控方不能指證D4是有份參與暴動的人(D4陳詞第9段)。

288.辯方說D4被捕時「基本上身體乾淨,面部沒有流眼淚相關的情況,眼睛也沒有發紅,皮膚也見不到灼熱變紅的狀況」。D4身上亦沒有催淚彈氣味或汽油彈相關的氣味(D4陳詞第13段)。辯方說有可能「有關執行掃蕩及拘捕的警員去到碧街路口見人就拉,把這些駐足觀看的途人也先截停」(見陳詞第22段)。辯方說「如果,例如第4被告是在橫街附近出於好奇觀看」,D4被警員錯誤地拘捕,由「好奇的途人變成了參與的一員」這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合理疑點」。

289.辯方亦說「大膽陳詞說,即是在彌敦道較遠的地方超過200米被警方截獲的人士,身上應該沒有殘留着催淚煙的氣味,也沒有催淚煙影響的症狀,這些被捕的人士便肯定沒有參與和警方的對峙。」(D4陳詞第23(1c)段)「在本案完全看不到除了和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外,後方的人士是否參與那個暴動」(見陳詞第23(1e)段)。

290.辯方說黑衫黑褲衣着並不能視為可靠的指標來指證某人是暴動的參與者,因此如果有被捕人士衣着整潔乾淨,沒有催淚煙殘留的氣味,這可說那人根本沒有行近和警方對峙的範圍。辯方亦指控方沒有證據指D4棄掉身上裝備,保鮮紙或防毒口罩等,D4亦沒有皮膚敏感和身上有刺鼻的氣味,D4不用證明任何事。因此D4並沒有參與暴動。D4的黑衫黑褲及墨綠口罩的打扮只是因為這是髮型師行業的一般裝扮。

291.辯方甚至說有關理大及整體社會情況的資訊可以說是「一體兩面」,可能吸引好奇途人去「見證歷史時刻」,情況有如打10號風球一樣(見D4陳詞第25段)。D4並沒有暴動裝備,只穿着黑衫黑褲。雖然D4不在現場附近居住,但這不能支持控方的論點,控方更不能提出證據指D4和其他暴動者有所溝通;更遑論鼓勵後者暴動。D4在THA時亦整體乾淨,沒有受到催淚煙的影響。因此辯方說控方根本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控D4,亦不能證明被D4截停的位置。

292.辯方指D4是逗留在現場的旁觀者,聽不到警方以揚聲器呼籲,亦見不到警告牌號,被警方錯誤地截停及拘捕。控方亦不能指證D4如何和示威者有任何形式的交流。D4有可能是在彌敦道以北至咸美頓街「中間地點出現的途人便會被移動中的示威者包圍而被誤認為是示威者的一員」(D4陳詞第48段)。

293.D4作供說他當晚在朋友家打邊爐慶祝D4生日,在11時離開時在砵蘭街見到黑衣人聚集,跟着沿路找的士返家,到達咸美頓街時有一批示威者衝來,跟着D4便被警察截停,後來被帶到碧街。D4說他曾向數名警員說他們拉錯人,但沒有人理會他,他怕被罵所以沒有在THA被拍攝時作出投訴,D4曾因呼吸不暢順告知警員亦說他是無辜的。

294.本席認為D4的證人劉女士的證言不盡不實,明顯地刻意指D4是在18日晚上11時後才離開。但劉雖然準備生日蛋糕,但並沒有「打卡」幫D4及兒子拍照。她說沒有需要。D4亦在離開前沒有查看交通的情況,一切有如平常日子一樣。本席亦認為D4的證供不盡不實。

295.他身上沒有殘留僱淚煙的氣味,他衣着尚算乾淨,他沒有因僱淚煙而引致皮膚敏感,他沒有暴徒的裝備等等都不是關鍵性。本席不相信D4當晚曾到他的朋友打邊爐,慶祝D4的生日。D4的生日已經過去,原先另一朋友亦不能到會。11月18日的情況亦不穩定,他們大可改期。D4甚至說沒什麽特別所以沒有打卡,拍照。

296.看看當晚D4的衣着。他被帶到THA時戴了墨綠色口罩、穿着灰色T裇、黑色鴨舌帽、黑色外套、黑色短褲、背着黑色背包,警方記錄了背包內只有一個口罩,D4被捕時的照片是P412。明顯地警方並沒有詳盡地記錄D4的個人物品,例如D4身份証及銀包,身上有沒有錢幣、有沒有信用卡、有沒有水樽、鎖匙或者溫馨提示的卡片等。警方只記錄了D4有一張八達通卡及一部電話(見承認事實第30段)。

297.D4說在他的背囊內,他只有一個口罩。那背囊並不細,這是令人費解的。本席相信D4大有可能把一些他的物件棄掉,而D4所聲稱所選擇離開的路線由砵蘭街前往咸美頓街,再轉入彌敦道,打算到廣華醫院附近搭的士的説法亦難以信納。D4大可採取遠離黑衣人出現的地方,所謂避之則吉,反方向而行,但他沒有這樣做。

298.D4在大坑居住。他說因要到廣華醫院搭的士才到彌敦道行走。實則上D4是戴着口罩、黑外套和黑褲以及戴着鴨舌帽。辯方亦沒有指控警員對其他途人進行濫捕。當晚示威者逃跑的情況可說兵荒馬亂。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4是到暴動現場出現以支持暴動者。他在逃離暴動現場時被拘捕。D4有權保持緘默,但他沒有在警員拍攝被捕者那時提出投訴,亦沒有被押解到警署時向值日官投訴。這並不是合理自然的反應。法庭可以考慮D4在被捕之時,以及被捕之後的自然反應。D4亦是在很遲的時段才找他的辯方證人。

299.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4是當晚暴動參與者。他的參與是壯大聲勢,至少提供鼓勵給其他的暴徒。他在逃離時被截停而後來被拘捕。綜合各項因素,本席裁定D4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D5尹亦慷

300.D5沒有出庭作供,但傳召2名證人。辯方說D5是「單純在現場出現並不構成任何罪行」(見D5陳詞第5(1)段)。D5當晚在一間餐廳上班,晚上11時才下班。D5與朋友相約,打算到住在油麻地的朋友會面。辯方說法庭不能排除這些辯方證供的可能性,更可況D5並沒有刑事記錄。控方沒有證據指D5在何時、在何地,有任何動作參與暴動。辯方指「充其量,控方針對D5的案情之最高點是D5於當日案發後一段時間即清晨0152時至0156時期間曾身處在碧街近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的位置」(D5陳詞第18段)。

301.辯方說涉案的A1出入口窄巷的棄置物品,例如頭盔、兩傘、眼罩等都和D5沒有關係。控方沒有證據指D5曾在前述窄巷出現,亦不能證明窄巷內地上的雜物,例如頭盔、護目鏡等屬於D5或和D5有任何關連。

302.本席同意穿着黑衫黑褲不能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制服」,不能自動成為參與者,不能被「標籤化」。但同一道理,一個人穿着並非是黑色或深色的衣物,便不能說一定不會是非法集結者或示威者或暴動人士。

303.辯方重申「現場的狀態並非一個沒有非暴動人士出現的情況,控方未能排除無辜途人經過控罪範圍一帶」(見D5陳詞第33段)。一言蔽之,辯方說D5在當時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但問題是錄影視像有途人的出現,並不表示警方濫用權力拘捕途人;同樣地,有途人的出現亦並不表示D5便是無辜途人的一份子。

304.辯方說「控方未能完全排除在警方推進後,有起碼15分鐘的空窗期讓無辜途人誤入暴動範圍附近路段的可能性」(陳詞第57段)。辯方所提及的截圖顯示暴動範圍各處都有無辜途人(陳詞第19頁至28頁)(甚至見到有警員和一名女子交談(陳詞第63段)),但這亦顯示警方並沒有「見人便拉」的情況。

305.辯方試圖解釋D5為何「路經」暴動範圍而後來被捕。這是因為D5在一間居酒屋返工而在11時才下班,然後再打算深夜到一名外藉上了年紀的朋友家中傾計。因此辯方說D5「不可能是早於約晚上10時已集結在加士居道附近,且及後約於晚上10時45分被警方推進至案發地點的暴動人群中的一員,因為他當時正在居酒屋上班」(見陳詞第71(a)段)。辯方進一步說「D5大有可能在推進行動進行時(或之前的極短時間內)才抵達案發地點,因此,D5不可能曾參與暴動」(見陳詞第71(b)段)。「D5在該範圍出現可能是他與女友正在前往D5-DW2住所」(見陳詞第71(d)段)。

306.D5沒有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但D5亦不能以第一身身份動搖控方的證據。D5是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D5以D5-DW1試圖說服法庭D5是正在當值至11時許。D5-DW1更提供工卡及現金出糧單據,以圖證明D5從來沒有參與暴動。

307.D5-DW1是否是居酒居的老闆並不是關鍵,但本席認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甚至有可能試圖誤導法庭。本席不相信D5-DW1能記憶當日下午4時許他親眼見D5打工時卡(證物D5-6)。工卡上的月份和年份及D5的英文姓名是手寫,而打工卡有3個日子,即4號、7號和18號,有機印的返工及放工時間。工時卡有居酒屋的圓印,卻沒有D5的簡簽或簽名。機印的時間亦沒有簡簽。

308.D5-DW1亦煞有介事提供日期為2019年12月7日的現金糧單(證物D5-7)以圖「證明」公司支付D5在2019年11月份,3日的日薪,總共是$1,120。現金糧單有D5-DW1的簡簽,及公司圓印,同樣地卻沒有D5的簽名來證明D5曾收取這些現金。

309.D5-DW1說他和D5有簽兼職僱傭合約(證物D5-5),在2019年1月30日起生效。D5後來辭職,卻沒有依據合約以「簡單書面方式」通知解除合約。但奇怪是後來居酒屋再聘用D5做兼職時,居酒屋卻不用D5再簽合約。D5-DW1說公司管理,聘用都是由居酒屋的真正老闆負責,因此他不知公司有沒有幫D5買保險,亦不知有沒有MPF的事。

310.D5-DW1更進一步說因為沒有客人他們在11月18日晚上11時便下班,而他和D5一起在旁邊的窄巷吸煙。D5的女友亦在場。他說各自有香煙在手,但警員在拘捕D5時並沒有搜到香煙,打火機或火柴的東西。

311.D5-DW1說他從公司會計部只是拿取11月份的現金糧單,但沒有準備其他月份的糧單,亦沒有準備有關的公司會計記錄。

312.凡此種種都令法庭對D5-DW1的證供存疑。D5-DW2說當晚他和D5相約深夜(11時後)會到訪。D5-DW2說他「有於深夜時份招待學生訪客的習慣」,這說法亦令人費解,實是無中生有。大家並沒有特別因由要在11月18日晚上傾談,而D5-DW2亦沒有確實說D5一定會到訪。他只是說D5或其他朋友以往曾經這樣做。本席不信納D5會在工作了大半天(工時卡指由1617時至2300時)會帶同女友,行到D5-DW2在眾坊街的住宅閒話家常。

313.在本席不信納D5-DW1及DW2的證供下,辯方所言,D5在當晚11時仍然在居酒屋上班的說法便不能立足。D5以D5-DW2的說法以圖解釋他會路經的街道亦不能成立。

314.本席評審控方針對D5的證據。沒有警員作供指出D5在那處、何時被捕,但D5是由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位置帶至THA臨時覊留所。D5只穿上綠色T裇、黑色牛仔褲及黑鞋,管有一部手機,沒有手袋或背包。警方亦沒有記錄D5有沒有銀包、錢幣、八通通卡,可說是輕裝上陣。D5當然有權保持緘默,但亦有權作出投訴或因他被誤捕而抗議。他沒有在THA作出投訴,沒有在警車上作出投訴,沒有在警署向值日官投訴。同樣地,法庭可考慮D5在被捕時和被捕後的自然反應。

315.本席認為當晚「兵荒馬亂」,沒有人記錄D5在那處、在那時被捕是可以理解的,但D5是在碧街時已經被制服。本席認為D5的出現並不是偶然。他知道暴動的情況,自己身陷險境,不聽從警方的警告。他實則支持暴動的份子,絕對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他的出現提供支持和鼓勵。

316.縱觀各項因素,本席判D5罪名成立。

317.另外本席亦希望,亦相信警方能作出進一步的調查,看看有沒有人,特別是D5-DW1,企圖或作出防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D6溫燿輝

318.辯方開首明言「警方約在2245時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並在約2323時推進,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本案的各被告被截停時,咸美頓街登打士街一帶仍有示威與警方對峙,因此暴動仍然持續。由此可見,與本案控罪地點時段應為約2245時至約2323時(關鍵時段),之前已發生的事項及其後假使暴動仍然持續也與各被告無關。」(D6陳詞第3段)。辯方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D6曾親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6陳詞第5段)。

319.辯方引用終審法院在盧建民一案 (2021)  24 HKCFAR 302所言一個人「身在暴動現場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參與或協肋、教唆;被告人必須曾經作出故意的行為以促進暴動,方可構成罪責。」(D6陳詞第14.1段)被告人需要透過說話、標記或行為來鼓勵他人方可入罪。

320.D6沒有刑事記錄,亦選擇出庭自辯。辯方不爭議當晚發生了暴動,但時間應為2245時至2323時,「法庭只能以環境證據推論D6有否參與的行為及意圖」(陳詞第25.1段)。辯方說法庭應該接納D6的證供,「他只是在路過現場時不幸被捕,屬無辜途人」(陳詞第25.3.1段)。D6大有可能在暴動範圍以外地方被截停,亦大有可能不認知警方的呼籲及警告。

321.簡單而言,D6的證供指他在大學宿舍和一班同學到另一人在何文田山道的住所打邊爐。他們一行5人搭的士到亞皆老街勝利道的超巿。大家打邊爐到11時許。D6和另一同學Ned一起離開,但最後他自己一人打算到柯士甸道搭巴士。D6路經一些地方,最後在橫過彌敦道時在中間分界線被警員推跌和拘捕。辯方指「本案的獨特之處,是控方無法證明D6被截停的實際位置」(陳詞第48段)。

322.當晚有213名人士被捕,控方只能確切地說D6是在2019年11月19日0113時至0120時在碧街A1出口被帶到THA,因此由警方在2323時推進至0113時D6的現身,當中有1.5小時「空白/斷層」的情況。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這些213人是在封鎖區內被捕,而控方並不能證明D6必然是在封鎖線內被制服,因此D6有可能是在封鎖線外面被捕。辯方說警方的四邊封鎖線並非「滴水不漏」,有人可以進入防線,而控方亦不能證明在THA內的人士是在封鎖區內被制服。控方亦不能證明D6必然知悉現場有否非法集結,更不能證明D6選擇不離開。

323.辯方亦強調D6的衣着與其他暴徒不同,亦沒有頭盔等裝備。辯方指控方不能證明D6參與暴動,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D6「有可能打算將要參與,但未來得及參與就已經被捕,這個可能性是無法被合理排除的」(陳詞第65段)。辯方亦說D6「大可以是打算去參與或剛離開旺角的集結,而非本案的集結」因此D6不能因本控罪而入罪(陳詞第66段)。辯方亦說控方不能證明D6認知當晚的動亂情況,亦不能證明D6在知悉後刻意立刻不離開。辯方說D6有可能在知道暴亂情況後但已是避不及(陳詞第84段)。辯方說D6是「不幸被捕」。

324.辯方明顯地把一切有利於D6的可能性無限擴大,但卻沒有證據基礎。當然辯方由始至終說D6是路經的途人無辜被捕。退而求其次,D6可能是參與另一場在旺角的非法集結,而不是本案的暴動,再求其次是D6可能打算參與本案的暴動,但在尚未實質參與便被捕。辯方亦強調D6有不同衣着及沒有裝備,認爲這是對D6有利推論。

325.辯方說D6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於此本席並不認同。本席仔細審視D6的證供,認為D6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當晚他臨時應約到一個朋友的住所打邊爐。D6說他們一行5人從薄扶林港大大學堂(U Hall)宿舍搭的士到旺角亞皆老街落車。在查問下D6說他們搭的士沒有困難,而D6亦沒有從電台、網台或其他途徑查看交通情況。2019年下旬的香港不斷飽受堵路、非法集結、暴動之苦。D6卻刻意淡化政治暴亂的影響。

326.問題是現今大部分在香港行駛的的士都是4座位。D6竟然可以毫無困難在離開宿舍那一刻找到一部5座位(不包括的士司機)的的士。這是一個疑點。

327.他們一行5人到旺角勝利道下車到超巿買飲品,卻沒有買食物。吃完飯,他們打麻雀,但D6和姓蘇的朋友首先離開。同樣地D6並沒有查看交通情況,似乎亦沒有看電視新開。那時本席相信暴動事件已經廣為報導。D6用手機應用程式查看巴士970或970X的行駛情況,卻沒有心思去查看九龍一帶的暴亂情況。D6說他打算到朗豪坊搭紅色小巴。D6沿着何文田街、窩打老道、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最後行到碧街,又再轉入東方街(見D6所劃的路線圖D6-1),在那裏D6說他看見激烈衝突的發生,但D6卻偏去危險地方前行,最後在橫過彌敦道在中間分界石壆位置被捕。

328.本席認為D6所說他為了搭小巴而行的路線完全不合理,亦有違他為了安全的做法。

329.本席認為暴動的行為是有高度的流動性,法庭不會亦不應以警方推進追捕的時間,設立封鎖線的時間,以及封鎖線的範圍作為暴動現場的框架。因此如果有足夠證據,就算犯案者在封鎖線外圍或者在2323時之後被捕,控方亦可作出檢控。

330.由於被捕人數眾多,警方不能提供某被捕者在何時何地被捕,但至少D6是在碧街被捕。本席不接納D6是警方濫捕的無辜途人。事實上錄影片段亦看見途人在附近而並沒有被警員拘捕。D6有權保持緘默,但亦有權提出投訴,但他並沒有這樣做。D6在進入THA時錄影時沒有投訴,亦沒有在到達警署後向值日官投訴。本席認為D6對他出現在暴動現場附近的辯解是虛構故事。

331.D6單靠衣着不能支持他是途人的說法。警方亦沒有記錄D6其他個人物件,包括銀包、身份証、錢幣等。本席不信納D6的說法。

332.從整體環境證供,本席作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6是暴動的參與者。他無視暴動的情況,無視政府及警方的警告,他並非是出現於暴動現場的旁觀者。他的現身是作為群眾參與暴動的支持和鼓勵,亦使整個暴動行為有人多勢眾的脅迫和威嚇,因此本席裁定D6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D8黃俊輝

333.案發時D8是學生,辯方不爭議案發當日現場曾發生暴動,辯方說D8並沒有以任何形式參與本案的暴動。辯方說在相關時段在彌敦道至油麻地港鐡站A1出口附近,「D8同樣地可以認為在警方推進前,他是可以完全及合適地留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的港豐找換店附近旁觀事件的發展。」(陳詞第10段)。

334.辯方指出D8沒有刑事記錄,2009年移居香港,居於秀茂坪南邨。案發時是中六學生,準備文憑試。辯方指D8不認識其他被告,亦從來沒有意圖參與任何暴動。辯方說當晚D8只是應約從住所到何文田公園打籃球,以舒緩壓力。但D8和另外2人很少用手機短訊溝通。D8並不熱衷打籃球。D8說他沒有錢買打籃球的裝備,只穿着「普通出街衫」和長褲赴約打籃球。D8和另外2人在公園會面,然後去麥當勞用膳,跟着才打籃球,直至晚上10時20分左右。

335.打完籃球後,D8用手機查看巴士到站時間,他和朋友步行到旺角,打算由旺角搭紅色小巴到秀茂坪。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十字路口時,D8見到有人集結約100至200人,有人組成人鏈向尖沙咀方向傳遞物資,如水樽、雨傘、木板、頭盔等。D8感到好奇,卻沿途觀看,一直步行至彌敦道573號富運商業中心地下。他聽到槍聲,看見對峙,但仍然繼續前行至碧街。D8一直在行人路上,甚至在港豐找換店附近停留10至15分鐘。那時集結人數約1,000人,但最前方距離D8亦有80至90米。D8見不到警察,但見到煙霧,後來突然有人大叫,跟着大批人向北跑。D8因受驚而轉入碧街的窄巷,但因窄巷被人堵塞而被困,最後由消防員救出。

336.從D8的描述,他的行徑顯而易見是支援、鼓勵暴徒的行動。11月18日的暴動並不是單一事件。2019年中旬開始屢見不鮮,D8沒有理由不知道身在暴動當中,而他竟有「閒情」觀看人鏈的運行,並且沿途觀看。如果D8不是參與暴動,這些作為是令人費解。

337.本席並不信納D8在當晚到何文田打籃球的說法。他沒有事前再和另外2人溝通,打電話、電郵、WhatsApp短訊都沒有。他只依賴數日前大家三人在學校面對面的口頭約定。D8不會想到有人會臨時變卦。打電話、WhatsApp溝通理應是輕而易舉的事。D8卻沒有這樣做。D8說他家境窮,沒有錢買專用球衣、球褲,但他卻穿着長褲而不是普通短褲去打波。D8有一個背包,他說背包內只有一件黑外套,沒有其他東西。他沒有帶水樽,說他會買樽水飲用。

338.本席不接納辯方所言「D8可以是年少無知,甚至不知死活,駐足觀看暴動的行徑,雖然使其置身危險之中,但這只是其不夠理智,甚或愚蠢的選擇」(陳詞第16(ix)  段)。這只是D8在被捕後自圓其說的論點。

339.本席相信D8不是到何文田打籃球。D8根本是從他家到旺角一帶參與暴動。他沿着人鏈向前行,因警員的驅趕行動而逃跑,D8最後因而被堵塞在窄巷動彈不得,而最後被警員拒捕。

340.縱觀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本席裁定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D8在相關時段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本席裁定D8罪名成立。

D15姚梓駿

341.辯方指控方沒有清楚指明暴動的實際發生時段而關鍵時間似乎是2245時至2326時,警方採取圍捕行動之時(見陳詞第4段)。控方亦不能證明D15曾在控罪所指的範圍出現及在關鍵時間參與。

342.D15沒有刑事記錄,他的犯罪傾向性較低。控方不能證明D15是主犯或從犯參與暴動。辯方亦說警方在進行驅散突擊行動時,並沒有以廣播或旗幟作出預警,而當晚彌敦道兩旁的道路沒有封鎖,一般巿民仍然可以自由在街道行走。警方當晚拘捕213人,但大部份從何而來,在甚麼情況下被捕以及被捕過程都不得而知。213人被捕人士並非全部都是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截查。

343.辯方亦同意暴動有其流動性,沒有既定的模式,非法行為隨時間及地點的轉變而瞬息萬變,但辯方認為「控方不能夠僅僅依賴流動性原則,將指稱的暴動範圍無限伸延」(陳詞第25段)。本案的關鍵情節的地區街道並沒有被圍封。不少途人仍可使用手機,駐足旁觀,好奇張望,因此D15「純粹身在現場並不構成罪行。」(陳詞第29段)。控方沒有其他證據指D15身為「無辜路人」的行為證明D15的參與。「縱然他沒有合理理由或不因為實際情況未能離開而繼續留在現場,也不會因此招來刑責。」(陳詞第33段)

344.辯方說法庭不應以D15的衣着及管有裝備,而「假定所有被檢的物品必然是屬於D15」(陳詞第57段)。控方沒有證據指從D15所檢取的物品「有任何違法用途或使用痕跡」,從而證明D15必然參與暴動。(陳詞第65段)

345.本席認為暴動或非法集結有其流動性,不能以一刀切斷形式去界定暴動的犯罪行為,因為如果單單以警方的推進及圍捕時間,以及警方所設的封鎖範圍作為硬框架的話,這便不是流動性。當然這並不表示控方可以任意無限的延伸相關時間或範圍,但這都應是在合理的情況下來作出判斷。因此如果有人在封鎖範圍以外被捕,這並不表示那人一定不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346.當晚警員在凌晨0105時左右把D15帶到THA。D15在凌晨3時左右被帶返警署。D15身穿白色T裇、黑灰色短褲、帶着黑色背包,他有一把剪刀、一包麫粉、一包砂糖、一只皮手套、3只勞工手套(1只有紅線、2只綠線)、一個泳鏡、一對黑色手袖、2個外科口罩、一頂黑色鴨咀帽、一包保鮮紙(見相片冊P1517)。

347.D15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但這表示他沒有以第一身身份作出解釋。在那時兵荒馬亂的情況,而暴動事件從2019年下旬已經開始,警方有沒有預先警告或舉旗都不是關鍵性。D15是在暴動現場或附近被捕。雖然D15身穿白色T裇,但本席不能以這T裇的顏色而視D15是無辜途人。本席相信有不少參與者在某時某地方換衫或改變他的衣著。本席不會猜測D15有沒有「金蟬脫殼」,更換衣服以便逃脫。他有權保持緘默,亦有權即時提出投訴,這包括在進入現場THA之前的錄影,和在警署向值日官提出。D15都沒有。本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15確實參與暴動,而他所管有的部份東西亦是和暴動有關。D15沒有理由管有3隻手套,麵粉,砂糖,黑色手袖等。

348.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裁定D15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

349.總括而言,本席判6名被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