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0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23.

1. 被告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控罪一),及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控罪二)。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07/2022[2023] HKDC 4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07/2022

[2023] HKDC 4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杰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日期:  2023年2月17日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控罪一),及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控罪二)。

2.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一

3.女童X(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年6月9日出生。

4.2021年5月初,控方第一證人通過Instagram與被告見面,被告隨後提供他的手提電話予控方第一證人,兩人自此通過WhatsApp聯絡。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自己的前女友2008年出生。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表示她亦於同年出生。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自己曾兩度被前女友背叛,想與控方第一證人上床,藉此報復。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已有男朋友,故她向被告表示雙方不應「跨越底線」。

5.202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致電第一控方證人,約她到秀茂坪見面,控方第一證人應約與被告見面。被告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後,第一時間便牽著她的手,兩人一同步行前往被告住所。被告曾在升降機內擁抱控方第一證人。同日上午約7時,兩人抵達被告住所。

6.被告向第一控方證人表示自己的父親仍在睡覺,故需安靜,他其後叫控方第一證人移至碌架床上格,對方服從指示。被告隨後著控方第一證人爬上床,當時被告僅身穿平角內褲。被告其後對控方第一證人揉胸數分鐘,並嘗試脫去她的內褲,惟未能成功,於是叫控方第一證人自行脫掉內褲,對方服從指示。被告亦脫去自己的平角內褲,其後將控方第一證人壓在身下,將陰莖插入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道。被告並無戴上安全套,被告前後抽插約十分鐘。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因她正值經期,大可往她體內射精。最終控方第一證人不知被告有否在她身體內射精。

7.性交後,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遞上紙巾,叫控方第一證人擦掉她的血液,並將紙巾拋出窗外,控方第一證人服從。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疲倦,並在被告身旁入睡。

控罪二

8.同日下午約5時正,控方第一證人睡醒,並看見被告正搜查她的袋。在控方第一證人詢問下,被告指自己想吸煙。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從她的袋中取出香煙,與被告一同吸煙。

9.控方第一證人其後想要離開,然而被告不准她離開。被告取出一把30厘米長黑色刀柄的長刀,將刀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雙臂,向她表示,除非她自願被自己用刀刃割一下,並且向他介紹數名17歲或18歲有性經驗的少女,否則不得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害怕,於是向朋友Y發送一個WhatsApp信息,叫Y致電她並假裝兩人有事要做,藉此離開。然而,被告查看控方第一證人的WhatsApp帳戶並發現有關信息。被告拍下一張長刀的照片,通過控方第一證人的WhatsApp帳戶發送予Y,他亦向Y發送一條語音信息,向對方表示他有持刀,控方第一證人不得離開。最終,同日下午約6時30分,被告准許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他的住所。

10.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述事件告訴社工。

11.被告其後被拘捕,警誡下承認自己在雙方情願下與控方第一證人性交。警方在被告住所搜查出該長刀。

12.經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曾取出該長刀,並將其指向控方第一證人,他在秀景樓附近撿得該刀。他將該刀照片發送給控方第一證人的朋友。

13.控方第一證人的WhatsApp紀錄顯示於2021年5月22日下午6時28分,被告向Y發送一條語音信息,指自己手持刀,控方第一證人不得離開。其後,被告向Y發送一張長刀的照片。

14.於關鍵時候,被告非法及損害性禁錮控方第一證人,並在她不情願下羈留對方。

刑事定罪紀錄

15.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前報告

16.鑒於被告的年齡,本席在判刑前曾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17.該些報告指出被告在國內出生,他11歲時母親去世,他其後移民到香港,並與父親同住於公屋單位,而父親再婚,繼母及其女兒也在2018年移民到香港與被告等同住。被告家的收入倚靠綜援,父親多年來患有抑鬱症並有接受治療。

18.被告指自己自2015年染上毒癮,曾吸食大麻,其後也有吸食可卡因及MDMA,每次吸毒消費約3,000元,一星期有數次。他在15歲讀中一時便輟學,並在麥當勞全職工作,也曾當髮型師助理,其後便沒有正式工作。

19.報告指被告於2013年加入黑社會,其後被告疏於學業,多次觸犯校規,包括不守紀律、偷竊、遲到、擾亂課堂秩序,並和不法份子來往,染上毒癮。被告不理會家庭監管及紀律,在本案擔保期間又就其他性罪行被拘捕,並不獲擔保。

20.報告又指被告在羈留期間曾三次因不遵守規條而要接受紀律處理,而且在懲教署準備本案的報告時,被告態度輕率,對自己過往的錯誤行為沒有反省,更指受害人誣告自己非法禁錮,因此報告撰寫人對被告改過自新的意向存疑,因為他未有對自己的問題作出反省或尋找到改過自新的實際計劃。

21.被告父親指被告的行為在於不成熟考慮事件的嚴重法律後果,他對被告在外的情況或吸毒問題並不十分了解。

22.報告指被告精神及身體狀況都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但指出被告較適宜進入勞教中心。

受害人影響評核報告

23.該報告指出受害人X後悔錯誤信納被告,她並沒有就此侵犯事件表露出明顯的情緒障礙。臨床心理學家指出X現時盡量避免提及此侵犯事件,這是常見的自我保護措施。

24.報告指出隨著X成長及發展認真的親密關係,此侵犯事件的長期不良後遺症便會出現。報告又指X拒絕接受心理治療。

求情陳述

25.辯方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是17歲半,被告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6.辯方律師指,就控罪二,由於非法禁錮案件發生情節多變化,很難找到相同的案情協助法庭,但他附上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 CAAR 14/2010,該案被告就此控罪被判2年9個月監禁。

27.辯方律師指受害人沒有因此案對她帶來明顯的情緒困擾,也沒有創傷後遺症,而懲教署準備的報告顯示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都適合被告。

28.辯方律師又指被告自2022年3月3日開始被羈押至今,已經有相當時間(根據紀錄,被告是自己要求撤銷擔保的)。他請求法庭考慮被告已被羈留一段長時間及對他作出適合的刑期判刑。他又指被告很希望法庭判處他一個監禁式的刑期,好讓他已被羈留的時間被計算在監禁的刑期內。

29.辯方律師又呈上被告的家人(包括父親、繼母及姐姐)及小學校長的求情信。家人指出被告對因自己犯事令家人擔心而導致身體出現問題十分自責,家人也承諾協助被告重新計劃人生,不再犯事。校長也指被告在就讀時對老師有禮,是一個善良的孩子,對自己犯事有悔意。他們都希望法庭對被告量刑時從輕發落。

討論

30.本席在判刑前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求情陳述,包括呈上的求情信及席前的報告。

31.首先,被告是一名初犯者,他在案件提訊時已表示就控罪一認罪,而就控罪二被告在審訊當天表示認罪,因此在判刑時,他應得到相關的刑期有利考慮。

32.被告在審訊當天為19歲,鑒於罪行的性質、案情的嚴重性及被告的年齡,本席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提取以上報告。

33.就控罪一,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就控罪二,被告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被告在犯罪時只有17歲及為一名初犯者,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其中一個合適的判刑選項。

34.就此兩項控罪,上訴庭皆未有列出判刑指引,因每件案件的案情、犯罪者的情況及案件的整體情況差距可以很大。

控罪一

3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其中判詞第9段:

「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36.受害人案發時還差18日才13歲,她和被告的年齡相差為4年多,而如果受害人已夠13歲,則被告所面對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

37.被告在進行性行為時沒有戴上安全套,即使受害人當時正值經期,沒有受孕風險,但這無疑對受害人造成衛生健康上的風險,這顯示被告人為人自私,沒有考慮其他人的利益,沒有同理心。

38.本席亦注意到在觸犯控罪一前及在犯罪的過程中,被告未有使用暴力、恐嚇及利誘X,而X在過程中整體上是合作的。被告與X只是朋友,雙方沒有受信關係。

39.X在案發後暫時沒有明顯的創傷後遺症,但專家指出其後隨著X長大,X會就這侵犯的事件有長期不良的後遺症,影響與人發展親密關係。

40.從同意案情可見,被告和X並不是情侶,被告不是愛上X而一時情不自禁和她發生性行為,事實上完事之後他已要求X介紹其他有性經驗的女子給他,這明顯支持他其實是在玩弄年紀輕、心智不成熟的X,而也這正是法例原意要防止的事件。

41.席前的報告顯示被告似乎對自己的犯罪沒有實質的反省,未有對X表示歉意。本席注意到除了家人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對干犯此案有歉意外,本席看不到被告表達對X有歉意的任何證據,甚至在報告中被告對自己早前承認的控罪二曾表示是X自己捏造出來的,這也顯示他是非常自私的年青人,當然在庭上辯方律師已撤回此說法。

42.報告有詳細指出被告從來港後加入黑社會及沾上吸食毒品習慣等行為,報告也指被告即使在還押期間都多次觸犯中心的規條,被告明顯沒有對自己的犯事反省。被告家人雖然關心被告,但其實過往對他的監管並不有效,而被告羈留時的行為令本席對判他到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接受訓練的有效性存疑。

43.控罪一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來說對成年的罪犯,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普遍的。

44.本席考慮過上述的有關情況,尤其是被告的背景及行為,認為即使被告為一名初犯年青罪犯,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鑒於控罪的犯罪情節、對X的影響、有關的報告內容及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述,尤其是考慮到X和被告的年齡差距及他們案發時的關係,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18個月監禁。

45.因被告坦白認罪,他可得三分一的刑期折扣,故就控罪一,他被判12個月監禁。

控罪二

46.在干犯此案時,被告手持30厘米長的刀架在X的雙臂,並要求X自願被自己用刀刃割一下,並向他介紹數名17至18歲有性經驗的女子,否則不得離開,甚至把有關刀刃的相片傳送給X的朋友,本席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十分囂張。

47.被告挾持X共一個半小時後才讓X離開,在該段時間,X必定感到非常害怕。可幸是他當時未有真的用刀對X造成實際的傷害,只令她感到恐慌。而被告對X作出的要求是扭曲及不合理的。

48.即使被告在庭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其中包括在被告家中搜到那把刀,被告向懲教人員仍表示此控罪是X誣捏自己(雖然其後撤回此說法),這顯示被告的悔意有限,也是毫無信用的人。

49.本席考慮過此控罪的犯罪情節、對X的影響、有關報告及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詞,也考慮到X的年齡,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2年監禁。

50.被告是在審訊當天才承認此控罪,因此他可得20%的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被告被判19個月監禁。

刑期整體性

51.控罪二是控罪一發生後即時的後續情況,本席認為考慮到被告的整體罪責,總刑期24個月監禁對被告是合符比例及公正的總刑罰,因此本席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12個月監禁跟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二的刑期則與控罪一的刑期同期執行。

52.被告共被判24個月監禁。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