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k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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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及其前妻 ( “前妻” ) 是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XXX 年第 XXX 號 ( “該婚姻訴訟” ) 的訴訟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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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 13/2023 [2023] HKCFI 10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申請2023年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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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背景 1.申請人及其前妻 (“前妻”) 是區域法院婚姻訴訟XXX 年第XXX 號 (“該婚姻訴訟”) 的訴訟雙方。 2.答辯人在該婚姻訴訟中向前妻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3.根據區域法院黃瑞珊暫委法官於2020年11月5 日發出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申請人需支付前妻在該婚姻訴訟中有關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 4.區域法院聆案官梁少玲於2022年9月16日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訟費單2號),評定申請人須向前妻支付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的訟費港幣107,744.92元。 5.根據《法律援助規例》(香港法例第91A章)第9(6A)條,答辯人(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強制執行在該婚姻訴訟中作出並判令前妻(即受助人)獲得訟費的命令, 而答辯人可以其官方名義 (即法律援助署署長) 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中提出法律程序,以向申請人追討所判的訟費。 6.答辯人於是在2023年3月9日向申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 “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要求申請人立即償付債項,包括經評定的訟費及訟費之利息。 7.申請人其後於2023年3月22日提出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 。 他在於同日存檔的支持誓章中,夾附了一份證物B,在內裡作出了以下陳述:
8.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除了報案檔案號碼外,都是他和前妻的電話文字通訊紀錄,而這些對話都是有關他們商討女兒的交接安排。 法律原則 9.《破產規則》(香港法例第6A章) 第48(5)條規定, 如有以下情況,法院可批准申請, 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10.倘若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基礎, 是相關的債項受爭議,而爭議的理由是法院覺得重要的話,法庭便應緊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在DCKD & Another 訴 JPWL [2022] HKCFI 1059一案所歸納的法律原則[1]:
11.此外,正如朱芬齡上訴法庭法官(當時官階) 在鄧錦祥 訴 鄭鄧錦容 一案 (CACV370/2019, 未經輯錄, 2020年5月13日) 第25段指出:如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基於法院裁決或命令而發出,法庭在審理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時,是不會考慮法庭在早前是否應該作出該裁決或命令,亦不會考慮引發相關的訟費命令的背後的爭議。 討論 12.申請人現時提出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理據 ,是前妻沒有讓兩名女兒出席留宿探視,而他一直都有向前妻支付贍養費。恕本席直言,他的理據全無法律基礎。由於有關的訟費命令仍然有效,申請人實在未能就他向答辯人支付訟費的責任,提出任何實質的抗辯理由。 結論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
訟費 14.由於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故此,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15.答辯人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27,050。申請人須於14天內向答辯人支付上述數額。 上載判決書 16.經雙方同意,本席批准將本判決書於司法機構網頁上載。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律師陳曉菁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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