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k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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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及其前妻 ( “前妻” ) 是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XXX 年第 XXX 號 ( “該婚姻訴訟” ) 的訴訟雙方。

Cites 4 cases

Case No.HCSD 13/2023[2023] HKCFI 1085
Court
HCSD
Date21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D 13/2023

[2023] HKCFI 10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申請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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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LPK  
   
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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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3年4月2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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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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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申請人及其前妻 (“前妻”) 是區域法院婚姻訴訟XXX 年第XXX 號 (“該婚姻訴訟”) 的訴訟雙方。

2.答辯人在該婚姻訴訟中向前妻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3.根據區域法院黃瑞珊暫委法官於2020年11月5 日發出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申請人需支付前妻在該婚姻訴訟中有關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

4.區域法院聆案官梁少玲於2022年9月16日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訟費單2號),評定申請人須向前妻支付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的訟費港幣107,744.92元。

5.根據《法律援助規例》(香港法例第91A章)第9(6A)條,答辯人(法律援助署署長)有權強制執行在該婚姻訴訟中作出並判令前妻(即受助人)獲得訟費的命令, 而答辯人可以其官方名義 (即法律援助署署長) 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中提出法律程序,以向申請人追討所判的訟費。

6.答辯人於是在2023年3月9日向申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 “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要求申請人立即償付債項,包括經評定的訟費及訟費之利息。

7.申請人其後於2023年3月22日提出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 。 他在於同日存檔的支持誓章中,夾附了一份證物B,在內裡作出了以下陳述:

“我兩位女兒嘅管養權命令係共同管養 [,] 我有留宿探視權同其它探視權等等[。] 因為喺探視權期間我可以直接俾錢囡囡做[贍]養[,] 我一直以來都有比[贍]養費[。] 這一次離婚訴訟案件完結時[,] 我已經支付了所有費用[,] 我就唔應該有多餘的費用[。] 如果因為黃女仕的錯誤[,]以為我無比[贍]養費[,] 請律師傳我上庭進行追討呢?這些費用呢應該由黃女仕支付[,] 因我一直有比[贍]養費[,] 而且本身這些訴訟費用都唔應該有的[,] 所以我唔會支付黃女仕律師提出向我追討的費用。現呈上一啲黃女仕沒有帶兩位囡囡出席留宿探視交接的報案檔案號碼[及]文字對話[,] 作為證明因為黃女仕無帶囡囡出席交接[,] 所以我唔能夠支付[贍]養費[,] 所以現呈上P1-7共7頁作証明文件。”

8.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除了報案檔案號碼外,都是他和前妻的電話文字通訊紀錄,而這些對話都是有關他們商討女兒的交接安排。

法律原則

9.《破產規則》(香港法例第6A章) 第48(5)條規定, 如有以下情況,法院可批准申請, 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a) 債務人看來有一項反申索、抵銷申索或反要求,而該項反申索、抵銷申索或反要求相等於或超過法定要求償債書指明的一筆或多於一筆債項的款額;

(b) 有關債項受爭議,而爭議的理由是法院覺得重要的;

(c) 債權人看來就要求償債書所申索的債項持有某項抵押,而第44(5)條並沒有就該項抵押獲遵從,或法院信納該抵押的價值相等於或超過該債項的全部款額;或

(d) 法院基於其他理由而信納該要求償債書應予作廢。”

10.倘若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基礎, 是相關的債項受爭議,而爭議的理由是法院覺得重要的話,法庭便應緊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在DCKD & Another 訴 JPWL [2022] HKCFI 1059一案所歸納的法律原則[1]:

(1)  申請人有責任提出令法庭滿意的有效理由;

(2)  在考慮是否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時,法庭的考慮點是很有限的: 法庭只需考慮債權人是否可以基於法定要求償債書而進行破產程序。正如關淑馨法官(當時官階)在Re Choy Wai Bor (HCB8565/2001, 未經輯錄, 2002年5月28日) 指出,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這程序,有如一個過濾程序,目的是要保障債務人,無需面對基於沒有合理理據而提出的破產呈請;

(3)  為了向法庭展示債項是基於重要的理由而受爭議, 申請人必須提出精確和可信的證據,證明他有實質的抗辯理由,而並非只是有可能勝訴。法庭需要根據案件的背景及其他情況,以帶有合理批判性的態度,來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案情。

11.此外,正如朱芬齡上訴法庭法官(當時官階) 在鄧錦祥 訴 鄭鄧錦容 一案 (CACV370/2019, 未經輯錄, 2020年5月13日) 第25段指出:如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基於法院裁決或命令而發出,法庭在審理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時,是不會考慮法庭在早前是否應該作出該裁決或命令,亦不會考慮引發相關的訟費命令的背後的爭議。

討論

12.申請人現時提出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理據 ,是前妻沒有讓兩名女兒出席留宿探視,而他一直都有向前妻支付贍養費。恕本席直言,他的理據全無法律基礎。由於有關的訟費命令仍然有效,申請人實在未能就他向答辯人支付訟費的責任,提出任何實質的抗辯理由。

結論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

(1)  駁回申請人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

(2)  根據《破產規則》第48(7)條的規定,授權答辯人在本判決書日期之後第8天開始,可向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訟費

14.由於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故此,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15.答辯人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 $27,050。申請人須於14天內向答辯人支付上述數額。

上載判決書

16.經雙方同意,本席批准將本判決書於司法機構網頁上載。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律師陳曉菁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1]  [2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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