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8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2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s.63A(2) – Leave to Appeal – Special circumstances – Delay in pursuing arrears – Mental health claim without evidence – Costs order interim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Summons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480/2016[2023] HKFC 4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Mar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480 / 2016

[2023] HKFC 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34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判定債務人)
   
  答辯人
    (判定債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書面判決)
判定債務人呈交書面反對誓章及書面陳詞的日期: 2023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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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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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席於2022年12月23日頒布判案書(“該判案書”),撤銷答辯人/判定債權人(“女方”)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申請追討呈請人/判定債務人(“男方”)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因女方申請被拒,她須支付訟費港幣1,500元予男方。女方不服判決,於2023年1月19日針對該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男方並沒有在時限內呈交反對誓章及書面陳詞。

背景

3.雙方於2017年12月15日就附屬濟助達成和解,男方須由2017年11月29日起每月支付女方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共港幣10,000元,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分別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該贍養費命令”)。

4.自2018年1月起(上述同意命令後的兩個月),男方開始欠付上述家庭子女贍養費。大約3年後,男方於2021年3月8日向法院提出申請更改該贍養費命令。法庭於2021年11月22日經審訊後頒布命令撤銷男方更改贍養費命令之申請;男方隨後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亦於2022年3月11日被撤銷。

5.在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期間,女方於2021年4月26日針對2020年4月份至2021年3月份的贍養費欠款就男方名下的一個物業申請押記令,該押記令已於2022年6月21日(男方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被撤銷後)轉成絕對命令。

6.男方繼續拖欠贍養費,於2022年6月17日,女方再針對2021年4月份至2022年3月份的贍養費欠款同樣地就上述物業申請押記令,該押記令已於2022年6月21日轉成絕對命令。

7.除上述之外,女方於2021年4月26日提出申請追討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由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共27個月的贍養費。男方就此項提出反對,本席於該判決書中頒布命令撤銷女方申請。

上訴理據

8.女方的上訴理據如下:

“1. 那時鍾先生外遇、離婚訴訟案件、這堆問題已令本人精神衰弱,無法呼吸一樣,内心的痛楚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撫平,當時真的無能力處理贍養費問題,但當我自我重整後,已馬上為兒子作出爭取。

2. 第一次的離婚訴訟案中,已花去 8萬元律師費,真的無能力再支付這些未知之數,所以本人跟鍾先生的母親見面時也會向她反映及跟進鍾先生拖欠贍養費的情況,希望她能解決。

3. 於2018 年鍾先生要求我把他的工作証明資料快勞交回給他,以便他見工用,雖然當時男方已開始拖欠贍養費,但本人沒有因此而拒絕他的要求,並於兩日後把文件交回給他,可見本人真的不想每事也訴諸法庭。

4. 由2017年至現在6年時間,本人只收到合共$98,500 贍養費,還要請假處理有關事宜,令薪金減少。現還被判罰款$1,500 及賠償律師費。

5. 在這段申訴其(期)間,若果鍾先生真的願意支付贍養費給兩名兒子,為何到現在也沒收到分文,而且一直拖欠。懇請法官大人賜教,如何有折衷的方法?”

法律原則

9.適用法律原則如下:

(i)  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有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可就法官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每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ii)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分析

10.本席拒絕給予女方許可追討男方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本席基於女方誓章中指出的事序及理由,裁定女方的說法不存特別原因 (special circumstances)法庭須給予她許可。本席已將女方自欠贍養費起向男方追討的行動於判決書中闡明。主要原因是女方只有在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19日(10個月內),以whatsapp 訊息先後9次向男方表示他欠付贍養費的問題;相隔6個月後,即2019年6月11日,女方才聘律師向男方發函追討。最後,自發出律師信16個月後,即2020年10月28日,法律援助代表律師才替女方再發函追討。

11.根據CSL v. WWK (CACV 278 of 2003, 25 February 2004) 及 K v. K (HCMC 2 of 2004, 21 February 2005) 的原則,女方欠積極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本席不認為女方的案情存特別原因法庭應該給予許可。

12.歸納女方的上訴理據,女方提出的論點質重於她的個人問題。女方的情緒導致她未有適時向法庭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是一個新的說法,倘若她依賴這說法,女方在誓章中欠充份說明她的身體狀況,同時,女方也沒有呈交有關醫療報告證明。

13.第二,是訟費的問題。女方指離婚訴訟已付律師費,她不願再花律師費追討付贍養費欠款。女方只將欠款問題向男方的母親反映,並非正式展開追討程序,這屬女方的選擇不在法庭追討付贍養費欠款。

14.第三,女方不滿因傳票被撤銷而須支付男方港幣1,500訟費。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女方可於判決書頒布後28天提出更改,女方並無有限期內提出有關申請。

結論

15.綜觀以上說法,女方並無提出針對本席於判決書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的論點,上述的說法不構成上訴理據。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呈請人無法說服本席在頒布該判決書存有任何錯誤。女方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亦未有其他因秉行公正的理由而該上訴應該進行聆訊。本席駁回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6.由於男方沒有存反對誓章及陳詞,就本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法院命令

17.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i)  撤銷女方人(答辯人/判定債權人)於2023年1月19日存檔的傳票;

(ii)  該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