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8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5 before 勞杰民.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Costs – Father applied to reduce maintenance from $10,000 to $700 monthly – Court found Father ha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Mother $7,119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est under s.63A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 Costs Assessment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Father's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FCMC 3480/2016[2025] HKFC 7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Apr 2025
Judge勞杰民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480/2016

[2025] HKFC 7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 年第 348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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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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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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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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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17年12月7日,雙方代表律師存檔同意傳票,法院於2017年12月15日按同意傳票作出命令,包括呈請人(「父親」)須每月支付$10,000(即每名兒子每月$5,000)給答辯人(「母親」)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

2.父親於2024年7月3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由每月$10,000減至每月$700(即每名兒子每月$350)。

3.本席於2024年11月28日的聆訊中頒令撤銷他的傳票,及在庭上作出口頭的判決理由[1]。這是父親就該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4.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綜合父親的書面陳詞,他主要的理據如下:

理據一

6.父親認為本席錯誤評定或沒有充分考慮他的經濟和工作狀況。他聲稱因為香港零售業務急速下降,導致其收入每況愈下,其僱主(LVMH Watch & Jewellery Hong Kong Limited)向他施加壓力。故此,他選擇於2023年12月主動離職,並向其僱主索取一份良好的離職證明,協助他尋找另一份工作。

7.本席認為他的說法不合理。雙方沒有爭議,他於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間,每月平均至少賺取港幣$40,000 ,要算在他離職之前三個月(即2023年9月至11月)他的收入仍然平均賺取不少於港幣$43,000。故此,並沒有充分和實質的證據證明其僱主向他施加壓力,迫使他自動辭職。

8.此外,他的收入包括基本薪金及佣金。即使他在某一個月未能賺取任何佣金,他每月仍然可收取基本薪金,金額為港幣$17,000。就算他認為零售業前景黯淡,他大可以先行找到另一份更好的工作,之後才決定自動離職。雖然他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但作為一位負責任的父親,明知道自己根據法庭命令有法律責任需要支付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他竟然草率和魯莽地作出「裸辭」的行為,是極之不負責任,本席不能接納。

9.父親的說法似乎是他為了能夠獲取其僱主一份良好的離職證明,才主動離職。但事實上,他至今從未提供任何求職紀錄,證明他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尋找一份更好的工作。他更加聲稱雖然獲取其僱主一份良好的離職證明,由辭職之後至今,只是受聘於一些兼職工作,現時每月收入只是四百元,不足以支付每月基本開支。本席完全不能認同這種說法,並且有權作出合理推斷,認為父親只是透過辭去現時的工作,目的是為了逃避支付家庭子女贍養費的法律責任。

10.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二

11.父親指控母親所提交的文件屬虛假陳述。

12.本席認為他的指控毫無理由和根據,缺乏任何實質證據支持,只是憑他主觀推測作出指控。

13.父親又認為本席錯誤評定他需主動提交文件是不合理。本席認為由於更改贍養費的申請是由父親作出,在法律上,他絕對有舉證的責任。簡單來說,就其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他並未能夠符合舉證的責任,故此,本席撤銷他的申請。

14.此外,眾所周知,在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中,就算法庭並沒有要求雙方提交特定的文件,雙方仍然有責任完全及坦白披露其經濟狀況,明顯地,父親違反這法律責任。

15.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三

16.父親認為由於本席連續兩次處理期更改贍養費的申請,本席的裁決有針對性且偏頗母親。

17.根據家事法庭過去多年來的慣性做法,同一婚姻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將會盡量被安排由同一家事法官處理,本席認為這種做法並沒有不妥當之處。最重要的是,本席在處理父親的申請時,已充分考慮雙方的收入、財政狀況及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等因素,以確保相關申請已得到公平和適當的考慮,而非偏袒任何一方。

18.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理據四

19.父親又提出其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不應與母親的判決傳票一併處理,而母親在反對其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中獲得法律援助署的代表是不合理的。

20.首先,法庭是否將兩宗申請合併一同處理,是一項案件管理的命令,一般來說,上訴法院不應輕易推翻這類型的命令。事實上,就關於母親所提出的判決傳票,相關的聆訊已於2024年8月23日進行,而父親的更改贍養費申請則於2024年11月28日審理,兩宗申請是分開處理,父親的說法是錯誤的。

21.這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22.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父親絕對有謀生能力支付所欠的贍養費。此外, 他是在咨詢法律意見後才簽署2017年12月7日的同意傳票,他需要尊重和遵守每月支付$10,000給母親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命令。

23.基於父親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父親2024年12月23日的傳票。代表母親的法律援助署要求父親支付母親其訴訟費用,並提交訟費陳述書,本席認為法律援助署要求的$7,119是非常合理的金額,並裁定父親須支付母親本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7,119,即時支付。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法律援助署代表



[1]  有關的謄本與本判決書同時寄給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