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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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三項控罪都指被告人猥褻侵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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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0/2021 [2023] HKDC 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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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三項控罪都指被告人猥褻侵犯X。 2.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一則罪名不成立。 案情簡述 3.X是一名女孩,在2010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人是X的小提琴導師。X大約四歲開始跟被告人學小提琴,被告人後來上門授課,控罪二和控罪三所指的兩項非禮罪行,都是發生在X的何文田居所,當時被告人在X的房間內教授小提琴。 4.控罪二發生當日,X剛剛9歲生日。控罪三發生時,X是九歲十個月大。 5.原本的控罪一是關於被告人最初非禮X那一次,但X不能清楚記得首次被非禮的年月,也不能回憶清楚該次非禮的情況,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的罪名不成立。無論如何,被告人非禮X不只控罪二和控罪三那兩次,而是很多次。控罪二發生在X 九歲生日那天,X印象最深刻,而控罪三則是被告人最後非禮X那一次。 6.即使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非禮X始自控罪一所指的2017年5月,被告人非禮X最遲也在2018年下旬X考小提琴二級試前的某天開始。X到了2020年8月的一個晚上才和母親說出非禮事情。期間,被告人每星期一次教X拉小提琴,一般上課地點是X在何文田的居所,但有時改在X的姨媽家𥚃上課。每次在何文田上小提琴課便發生非禮,但X在姨媽家𥚃上課就沒有遭被告人侵犯。 7.證據不能顯示被告人非禮X的確實次數,但按上述的情況去計,從2018年下旬到2020年8月的差不多兩年期間,即使有些日子上課地點改在X的姨媽家中而沒有非禮事件發生,被告人在何文田非禮X也總有數十次。每次,他以同樣手法非禮X,就是把一隻手伸進X的內褲𥚃,用兩隻手指像彈琴般郁動,直到手機播放的YouTube音樂完結為止,為時大約一兩分鐘。 8.X在控罪三發生幾日後的一個晚上做了惡夢,夢見被告人持刀,她因此睡不著,便向母親Y說不想再學小提琴。Y問X「係咪Ivan哥哥搞妳」,X便向Y說出被告人長期以來非禮她的事。Y向社工求助,由社工報警。 9.警察在2020年8月14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否認指控。 案底 10.被告人現時3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述,並在庭上補充。 12.律師說被告人和父母同住,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人是一名小學教師,他有固定女友,並打算結婚,女友也知道X有此案在身。 13.律師說被告人沒對X使用暴力或威嚇或利誘的手段,他只是觸摸X的私處外面,沒有作出其他不當行為。律師說X沒有受嚴重傷害。 14.律師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近乎零。 15.律師提及幾宗案例,包括吳浩楠案CACC 96/2021暨CAAR 6/2021。該案的答辯人是一名中學老師,他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受害人都是他的學生,他在一年內分別侵犯該兩名受害人,年紀都是15歲。 16.該案的答辯人對其中一名學生X作出的非禮行為是伸手入對方的恤衫內,用兩隻手指左右擺動地撩肚臍位置的皮膚及體毛數下,並對X說他「好多毛」。 17.另外,他對另一名學生Y作出以下的猥褻侵犯行為:就是將課室的門鎖上,並把燈關掉,在梳化上用手搭著Y的肩膊,將自己的左手伸入Y的毛衣及恤衫之間,打圈撫摸Y左邊的乳頭,維持大約十分鐘,然後收手。他繼續和Y談天,但又以手隔著褲在Y的大腿內側近下陰上下掃動大約十分鐘。 18.該案的原審法官裁定答辯人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後,只判他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上訴庭改判答辯人就非禮X須入獄4個月,非禮Y則須入獄7個月。上訴庭下令那項4個月的刑期其中3個月須和另一項7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入獄10個月,但因為答辯人已經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所以上訴庭就把總刑期下調為8個月監禁。 判刑 19.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的罪名不成立,是因為X不能說準哪一天的日子和不記得清楚當日的非禮情況。無論如何,被告人非禮X不只控罪二和控罪三所指的那兩次,而是很多次。即使不以控罪一所述的2017年5月某日去計,被告人非禮X最遲也在2018年下旬X考小提琴二級試前的某天開始,X到了2020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才和母親說出非禮事件。期間,被告人每星期一次教X拉小提琴,一般上課地點在何文田,但有時改在X的姨媽家𥚃上課。證據不能清楚顯示被告人非禮X的確實次數,但按上述的情況去估算,在2018年下旬到2020年8月的接近兩年期間,被告人非禮X總有數十次,每次他都以同樣手法非禮X,就是把一隻手伸進X的內褲𥚃,用兩隻手指像彈琴般郁動,直到手機播放的音樂完結為止,時間大約是一兩分鐘。 20.被告人雖然沒有對X作出進一步的侵犯,例如把手指放入她的私處𥚃面,但被告人長期以來如此非禮X,對X造成困擾。 21.X在2020年10月見Clinical Psychologist,Clinical Psychologist說X出現‘mild acute stress reaction’,當時X是十歲。 22.X在2022年12月上庭作供,她當時已是十二歲兩個月大。事隔多時,她說出整件事情的經過仍露出一些不快和困擾。 23.被告人是X的小提琴老師,從X大約四歲已開始對她授課,一直獲X及X的父母信任。但被告人在2020年8月前的接近兩年期間非禮X數十次,每次他把手伸進X的內褲內去觸摸她的私處外面,兩隻手指像彈琴般郁動,每次維時大約一兩分鐘。被告人雖然沒有對X作出進一步的侵犯,例如把手指伸進她的私處𥚃面,但他多次非禮X,對她造成長期困擾,亦有違X和她的家人對他的信任。長期侵犯和有違誠信都是加刑因素。 24.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但這不是求情理由。就算被告人以後真的不敢再犯,但他對X和她的家人從無表達悔意。 25.本席將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判刑各定為18個月監禁,頒令控罪三的其中3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二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就控罪二和控罪三須合共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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