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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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三項控罪都指被告人猥褻侵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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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0/2021 [2023] HKDC 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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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三項控罪都指被告人猥褻侵犯X。 2.控罪一所指的發生日期是2017年5月某日,X當時是六歲七個月大;控罪二所指的發生日期是2019年10月11日,X剛剛九歲生日;控罪三所指的發生日期是2020年8月4日,X是九歲十個月大。 B案情簡介 3.X是一名女孩,在2010年10月11日出生,大約四歲開始跟被告人學小提琴,起初在琴行上課,後來被告人上門授課。被告人每星期一次教X拉小提琴。2020年7月底開始,他還替X補習數學。 4.X和家人在2017年4月左右搬到何文田。三項非禮指控據稱都發生在X的何文田居所,當時被告人在X的房間內教授小提琴。 5.控方指被告人在何文田教小提琴課時,把一隻手伸進X的內褲裏,用兩隻手指觸摸X的下體,前後非禮X百多次。現在的三項控罪分別代表最早的一次(控罪一) ; X九歲生日發生的一次(控罪二);及X在2020年8月一個晚上向母親投訴前的最後一次(控罪三)。 6.X在控罪三發生幾日後的一個晚上做了惡夢,夢見被告人( X一向稱他為Ivan哥哥)持刀斬人,她因此睡不着,便向母親(Y)說不想再學小提琴,Y問X「係咪Ivan哥哥搞你」,X便向母親說出被告人長期以來非禮她的事。母親後來向社工求助,由社工報警。 7.警察於2020年8月14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否認非禮X,他說不知道X為什麼指控他。 C控方案情 C.1 承認事實 8.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承認事實為證物P8。承認事實包括以下事項:-
C.2證人 9.主控官傳召三名證人作供。他們是X、Y和Z。 C.2.1 女孩X 10.X在2010年10月11日出生,她在2020年8月12日和2021年2月25日見了社會福利署的社工唐姑娘,會面過程被錄影下來(原本光碟分別是P1/P6;刪掉提及住址和身份的光碟是P1A/P6A ;謄文是P1B/P6B)。 11.X於2022年12月下旬出庭作供,她當時是十二歲兩個月大。由於她未夠十四歲,根據《證據條例》第4條,不能宣誓作供。 12.本席向X提問,以決定她是否有能力作供。X回答查問時顯出她能夠分辨什麼是說真話,什麼叫「講大話」,也明白自己在庭上要說出真話及全部事實。本席滿意X能夠在不宣誓下的情況作供,辯方對此也沒有異議。 13.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引入證物P1/P1A/P1B及證物P6/P6A/P6B為X的主問證供。 C.2.1.1 證物P1/P1A /P1B 14.X在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見社工唐姑娘,當時為九歲十個月大,剛完成小四課程,會在暑假後升讀小五。 15.X說她的小提琴老師叫Ivan哥哥,對方教她拉小提琴已好幾年,起初在琴行上課,後來到她在青衣的村屋教授,每星期一次,每次一小時。 16.X記不起她在小一或小二隨家人從青衣搬到何文田居住。她說每次在何文田的房間上課時,Ivan哥哥都摸她的「私人部位」,對方會拉她坐上他的大腿去聽手機播出的音樂,並伸手到她的內褲裡,在小便的部位外面用兩隻手指好像彈琴般郁動,直到音樂停止,時間大約為一、兩分鐘。 17.X說如此的事發生很多次,但記不起多少次,最近一次是上個禮拜二(即2020年8月4日)。這次,Ivan哥哥入房後叫她鎖門,X首先站着拉小提琴,然後Ivan哥哥拉她過去坐到他的大腿上,並用手提電話經YouTube播放音樂,期間,Ivan哥哥把他平常拉弦的手伸入她的內褲裡,用兩隻手指觸摸她的「私人部位」[1],即「we we」[2]/「去廁所嗰個位」[3],那兩隻手指「好似彈琴咁樣摸囉」[4],「咁樣上下上下咁樣囉」[5],維時大概一、兩分鐘。X說Ivan哥哥只是把手指放在她小便的部位外面,沒觸摸她的身體其他地方。 18.X記得自己當日好像穿“legging”,裏面有內褲, Ivan哥哥的手伸入她的內褲裡。X說她當時想離開,所以借詞去拿東西,但Ivan哥哥拉着她的「肚腩」,說不用。她曾郁過身體,但不能起身離去。 19.X知道Ivan哥哥觸摸她的下體「係一件唔好嘅事囉」[6],她不想對方這樣做,感到很不舒服及很不開心,但沒有向Ivan哥哥說出來。 20.X說Ivan哥哥若帶了小提琴來上課,會用自己的琴,若對方沒帶小提琴來,就會用她的琴 。那天,Ivan哥哥摸完她沒洗手便接觸她的小提琴,她覺得「污糟」,問Ivan哥哥怎樣清潔小提琴, 對方叫她只可用布去抹琴。 21.X說Ivan哥哥那天上來是「大約10點幾囉」[7],「定11點幾,唔係好記得」[8],上一小時小提琴課後,Ivan哥哥替她補習數學,又是一小時,然後離開。 22.X說上小提琴課時,Ivan哥哥會坐在房內那張紫色的凳上。 23.X說那天自己在上小提琴課時沒離開房間,Ivan哥哥也沒有。家裏還有家姐、細佬及工人在客廳。她記不起父母是否也在家。 24.X說Ivan哥哥非禮她的事「堂堂都有囉」[9],但第一次發生的日期已記不起,她說「都係零八年啦,一八年啦」[10],月份則「唔係好清楚」[11],「好似夏天」[12]。 25.社工問X在2018年夏天讀幾年級, X說「好似小二」[13]。她說在「一二年班左右」[14]搬來何文田,Ivan哥哥非禮她是「去咗何文田住先至有囉」[15],在琴行及青衣村屋都未發生。 26.X說她在上個禮拜日晚上才將事件告訴母親,「因為前一日我發咗一個惡夢囉」[16],「係類似嗰件事囉」[17],她很驚慌,「所以就另外一日瞓唔着,就話咗俾媽咪聽囉」[18]。當時房內有父親及母親。X向母親說不想再學小提琴,母親問原因,她便將非禮事情告訴母親,父親稍後過來,母親將事情告訴父親,大家一起祈禱,然後她回房睡覺。 27.關於第一次被Ivan哥哥非禮的情形,X說「唔記得」[19],但每次情況「應該係一樣」[20],「都係一樣啦應該」[21],「應該係一樣㗎」[22],「都係一樣囉,應該係」[23],「因為我唔係真係好記得囉」[24]。至於當時Ivan哥哥的手指怎樣郁動,X也說「唔記得」[25],「唔係好記得」對方的手放在她的內褲外面或裏面,但有「掂」到她的私人部位的肉[26]。 28.X說自從第一次在何文田居所被Ivan哥哥非禮後,以後每星期上小提琴課,對方都有非禮她[27]。[不過,X在庭上被辯方律師盤問時,澄清說「但係有啲響姨媽屋企度上嘅話,就冇囉」[28]。] 29.X說若她穿裙,Ivan哥哥會把手伸入裙底,若她穿褲,Ivan哥哥的手就由腰位側邊伸手入她的內褲裡[29]。 30.X說她第一次被非禮時穿校服,但記不起是穿裙或穿褲。 31.X曾說第一次被非禮當天「返緊學」 ,但接着又說不記得是否已經放暑假,跟着再說「我記得係大約十···九月囉。但係,大概係九至八月,八···九月囉」[30],「未考(試)」[31]。[社工起初以為X說的是學校考試,但後來知道她指未考小提琴試[32]。] 社工繼續問, X說當時「學校考緊試」[33],「六月掛我覺得」[34],「六月頭囉」[35]。 32.X說第一次被Ivan哥哥非禮那天是「星期五」[36],時間是「六點幾」[37],當日家中還有公公、姐姐、細佬及工人,他們應該都在客廳。 33.X說Ivan哥哥每次都要她閂房門 ,第一次被非禮那天也「好似有」[38]鎖門,是Ivan哥哥叫她鎖的,但她不知閂門的原因,Ivan哥哥沒有說出原因。 34.X說 Ivan哥哥沒吩咐她不可和人說起觸摸「私人部位」的事,也沒要她記着怎樣做。 35.X說自己曾諗過同父母講,但「唔夠膽講」[39],「驚爸爸媽媽會鬧我嘅」[40]。 C.2.1.2 證物P6/P6A/P6B 36.X在2021年2月25日第二次見社工唐姑娘時,是十歲四個月大,就讀小五。 37.社工再問X第一次遭Ivan哥哥非禮的事,X說那次發生在細佬出世後兩年的2017年, 當時自己讀小一,是在下學期考試前,「好似五月定四月」[41],「應該係五月」[42],但日期「唔係好記得」[43]。 38.X解釋上次說第一次被非禮是在2018年,因為自己記錯細佬的出生日期,以為細佬在2017年出生,其實細佬是在2016年7月12日出生,當時細佬「差唔多一歲囉,即係仲係BB囉」[44]。 39.X說那次Ivan哥哥叫她將房門鎖上,怕細佬入來。Ivan哥哥拉她坐在他的大腿上,然後把一隻手伸到她小便的部位外面,另一隻手(左手)則拿着手機播放音樂。她感覺Ivan哥哥用中指及食指前後郁動,當時播着的音樂是小提琴「二級考試歌」[45],「考試歌係,好似兩分鐘」[46]。X說她在2018年考二級小提琴,但不太記得月份。 40.X說她當時很想走開。她向Ivan哥哥表示想去拿東西,但對方說沒需要。X說 Ivan哥哥除了摸她下體,沒做其他動作。 41.X說她沒有向Ivan哥哥說什麼,也沒有把事情告訴別人,只是在2020年8月一個晚上才向母親說出。 42.X解釋她延至2020年才向母親說出,是怕Ivan哥哥罵她將事情告訴別人,又怕不能再學小提琴[47]。不過,Ivan哥哥從沒說若她告訴人便會怎樣。 43.X說她和Ivan哥哥是師生關係,對方像其他老師溫柔。 2020年7月左右,Ivan哥哥還開始替她補習學科,主要是數學。 44.社工再問X有那次非禮事件是她印象特別深刻的, X說2019年10月11日(九嵗生日) 那天也有發生。當天, Ivan哥哥叫她把房門鎖上,X開始拉琴,然後Ivan哥哥拉她坐上他的大腿去聽音樂,用一隻手拿着手機,另一隻手則放入她的內褲去摸她的小便部位,有人敲門, Ivan哥哥便停手,X走去開門,但見不到人,Ivan哥哥叫X把門關上及鎖好, X把門關上, Ivan哥哥再把她拉到他的大腿上坐下,繼續聽音樂,又伸手入她的內褲去摸她的小便部位外面大約半分鐘,直到音樂播放完畢才停止[48]。 45.X說她奇怪Ivan哥哥為何要她鎖門,又要摸她小便的部位,不過,她沒有讓Ivan哥哥知道自己的感覺。 46.X說那天是她的生日,下課時, Ivan哥哥送她一個「角落生物」File作禮物,又祝她生日快樂。X說她那天穿運動短褲。當日,家姐、細佬在客廳;工人要煮飯。 47.X說她在2020年8月和母親說出被Ivan哥哥非禮後,家姐說那天(2019年10月11日)是她敲門,因為她聽不到房內有小提琴聲。 48.X說另一次印象深刻的非禮事件就是最後那次(2020年8月4日)。 49.社工再問及2017年5月第一次的非禮事件, X說她記不起自己當時穿什麼衣服,她說「應該大多數都係星期五或者四啦」,估計自己當日穿裙[49]。 50.X說自從第一次被Ivan哥哥非禮後,以後每次上小提琴課都有同樣事情發生。[不過,X在庭上澄清說「但係有啲響姨媽屋企度上嘅話,就冇囉」[50]。] 51.X說Ivan哥哥每次都是摸她的「we we嗰度」,沒有觸摸其他部位或作出其他行為[51]。 C.2.1.3 庭上查問 52.X在庭上[52]說她被Ivan哥哥非禮多次,印象深刻的是2019年10月11日生日那次及2020年8月4日最後的一次。 53.關於那個惡夢,X說她忘記了惡夢的全部內容,只記得Ivan哥哥在夢裏似個惡魔,拿刀斬人。她驚醒,在午夜走去母親的房間說自己睡不着,母親表示幫不了她,X說不想學小提琴,母親問原因,她便說出Ivan哥哥「用兩隻手指前後前後咁樣郁」去摸她的「私人部位」。 54.X說她現已不太記得當時和母親怎樣說,講完後,大家祈禱,她回房睡覺,第二天早上,母親再問她,她告訴母親早一晚做惡夢,但不記得自己有沒有把惡夢的內容告訴母親。X也告訴母親Ivan哥哥非禮她時怎樣坐在房內的紫色小凳上。母親建議在X的房間安裝閉路電視,家姐當時也有參與討論。 55.X說她和Ivan哥哥都是左手持琴及右手拉弦。 56.X說家姐和弟弟有時會入房拿東西,但工人則不會。 57.X說她和家人在大約2017年5月搬至何文田後,每次在那處上小提琴課時都被Ivan哥哥非禮,前後百多次,「但係有啲響姨媽屋企度上嘅話,就冇囉」。 58.X說她多次被Ivan哥哥非禮,但「因為我嗰陣時唔夠膽同媽咪講」,「即係我唔知點表達囉,但係我係唔想講出嚟,嗰陣時」。 59.辯方律師問X為何有機會離開房間後沒馬上向家人投訴,X說「唔夠膽」。律師問她怕什麼,X說「唔知,但係好似- -總之係唔想講出嚟」。 60.被問及為何當時沒叫救命,X說「因為我唔夠膽」,律師問她怕什麼,X說「我唔知,但係唔夠膽咁樣囉」。 61.被問及為何第一次被非禮後沒將事件告訴其他人,X說「都係因為驚」。律師問她怕什麼,X說「我唔知,但係唔夠膽講」,「驚冇人信」。 62.關於控罪二那次非禮事件,律師問X打開房門不見人,為何不立即走出客廳,X說「我唔知」。律師又指X曾離開房間,為什麼當時沒向家人作出投訴,X說「都係唔夠膽」。 63.律師問X有沒有叫Ivan哥哥不要鎖門,X說「唔夠膽同佢講」。律師又問X為何不向Ivan哥哥說不想對方摸她,X說「我驚佢個反應好大呀」。律師問X是否怕Ivan哥哥罵她,X說「係呀」。 64.律師問X為何不向Ivan哥哥說不想對方這樣做,X說「因為我唔想同佢講」。律師問X不想和Ivan哥哥說的原因, X回答「唔知喎,咁又」。 65.律師問X為何一直以來沒作出投訴或叫救命,或向Ivan哥哥提出抗議, X說「我唔想講」,「唔夠膽講」。 66.主控官作出覆問,問X為何怕父母鬧而一直沒有作出投訴,X說「驚佢唔信我囉,即係驚佢唔信我,跟住就會鬧我」,「同埋純粹覺得佢會鬧囉,唔知點解」。 67.X說她在2020年8月一晚做了有關Ivan哥哥的惡夢,「覺得係上帝叫我同屋企人講返呢件事囉」,便向母親說出非禮事情。 68.X說細佬在2016年7月12日出生,而Ivan哥哥非禮她是細佬出生後兩年;她將2016年也當作一年,說發生第一次非禮是2017年,月份是「應該大概係五、六月囉」,當時讀小二。X說她讀小一時,仍住在青衣的村屋,未搬來何文田。 69.X說對於第一次被Ivan哥哥非禮的情況「唔係好記得」,「因為太耐」。 70.X同意辯方律師說她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向社工講出第一次被非禮的很多細節,但其實自己並不記得,只是「覺得係好似最後尾嗰次囉」。 71.X說第一次被非禮時正要考小提琴二級試,她曾同意辯方律師指當時為2018年七、八月。不過,後來律師再問她第一次非禮是否在2018年七、八月,正要考二級小提琴試,X又說「好似唔係」。 72.X說Ivan哥哥第一次非禮她時,用手箍着她的「肚腩」,所以她走不開,她沒有從Ivan哥哥的大腿跳下來,沒有叫對方不要攬着她,也沒有向對方說自己不開心,因為「唔夠膽講」。當時家中有人,但她沒叫救命。即使Ivan哥哥離開後,她也沒有和家人說,因為「驚冇人信」。 73.X說2019年生日當天最初被Ivan哥哥拉她坐到他的大腿時,她曾借詞走去書桌拿東西,但沒離開房間。她取了文具後,站在譜架旁聽音樂,Ivan哥哥把她拉回他的大腿上坐,說要聽多一次音樂。 X又對Ivan哥哥說要去拿東西,但對方說不用,所以她不能再離開。當Ivan哥哥摸她時,有人敲房門,Ivan哥哥便縮手,叫X去開門。X開門後不見人,Ivan哥哥叫X關門,但好像沒有叫她再鎖門。 跟着,Ivan哥哥叫她拉小提琴,沒再摸她。 74.X說她在2020年8月把非禮事情告訴母親,家姐後來說出上述敲門的人就是她(家姐)。 75.辯方律師問X為什麼2019年生日那次開門時不馬上衝出房間, 這樣Ivan哥哥便不可以繼續非禮他,X回答說「我唔知」。 76.X說她沒有對Ivan哥哥表示不想他這樣做,事後亦沒有告訴其他人Ivan哥哥非禮她的事。 77.關於鎖門方面,X說有時是她把房門鎖上,有時是Ivan哥哥鎖門。X說有時自己只是假裝把門鎖上。她曾問Ivan哥哥為什麼要鎖門,對方說因為X的細佬年紀小,怕細佬衝進房間。 78.X說自己不想把房門鎖上,但Ivan哥哥話「一定要鎖」,「因為佢叫我,我唔可以唔聽佢講咁樣㗎嘛」。X說她曾經沒有鎖門,Ivan哥哥知道後,便問她為什麼不鎖門。 79.X說她知道Ivan哥哥要她鎖好房門是為了觸摸她。辯方律師便問為何她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證物P6B第464-467段)表示奇怪Ivan哥哥要她鎖門,X解釋自己當時在錄影其實是想講奇怪Ivan哥哥為什麼要摸她的「we we」。 80.X說她被Ivan哥哥非禮這麼多次,印象深刻的是2019年10月11日生日那次及2020年8月4日的最後一次。 81.X說2020年8月4日那次,Ivan哥哥鎖門,她想問對方為何要鎖門,因為怕對方又摸她,但都是沒有發問,因為「唔夠膽同佢講」,「我驚佢個反應好大呀」,怕對方罵他。X說自己這次也沒有向Ivan哥哥說不好或推開對方,亦沒有告訴Ivan哥哥自己不開心。X說「因為我唔想同佢講」,但不知何解。 82.X說她當日上小提琴課被Ivan哥哥非禮後,自己曾經離開房間到父親房間的洗手間,但沒有和父親或其他人說出自己遭非禮。她跟着回到自己的房間去繼續學小提琴,把門關上,今次好像沒有再鎖門。辯方律師問X為何再回房間,又照着Ivan哥哥的吩咐去關門。X說不知何解,只知課堂將完。 83.小提琴課完結後,便是數學補習,X對Ivan哥哥說要去拿課本。她離開房間,走到客廳拿課本,然後再走回房間。辯方律師問X既然怕Ivan哥哥可能再次非禮她,為什麼再進房間,X回答說「但係都要補番個數學囉」。律師追問, X答道「咁我唔知」。她說補習數學時,Ivan哥哥沒再摸他。 84.X說有一兩次她曾試過從被告人的大腿跳下來,但不是在2020年8月4日那一天。 85.辯方律師問及X的家姐早年被另一補習老師捉着手去摸那老師,X對該事的細節不太清楚,但知道家姐沒有因此遭家人責罵,大家都對家姐很好。律師問X為什麼仍怕父母鬧而沒有將Ivan哥哥多次非禮她的事告訴父母,X說「我唔知點解,但係我好似好驚囉,總之。」 86.X說Ivan哥哥多次非禮她的地點都在何文田家中,過程都是一樣;有時上課地點改在姨媽家裏,那就沒有非禮的事發生。 87.X說Ivan哥哥非禮她百多次。 她在兩次家居會面中一共說出三次被非禮的經過,最初的一次和最後的一次是社工叫她講出來的, 而2019年生日那次則是她印象最深刻的。 88.辯方律師指Ivan哥哥從沒觸摸她的私人部位,她只是做了惡夢見Ivan哥哥持刀斬人,做了邪惡的事,便以為Ivan哥哥非禮她。X回答說「冇可能」。 C.2.2 母親Y 89.Y是X的母親,丈夫是Z。 90.Y說X有一個家姐和一個弟弟,一家五口及一名外傭在2017年4月左右搬到何文田居住。 91.Y說X的性格開朗,表達能力高 ,情緒平穩,但也有「爆喊」的時候,會為成績不夠理想而感到不開心,但和同學相處沒有問題。 92.Y說她和X關係融洽,有很多溝通。她每日放工後,在大約七時前回家,會和X傾偈。 93.在性教育方面,Y說她會和X看圖書,令X明白自己的身體。Y自X三、四歲開始,已告訴X要保護自己,大概每半年便向X提及一次,叫X不要讓人觸摸胸部及下體,若有人如此做,便要告訴母親。Y說她在X五歲入讀小學前也替X洗澡,會向X指出身體那些部位需要保護。 94.Y說2020年8月一個晚上,她和丈夫在睡房,X進來,Z 便走去洗澡。X當時表現緊張和有些不開心,表示不想繼續學小提琴。Y感到奇怪,因為X一直很喜歡小提琴。事實上,以前是X自己提出要學小提琴的。Y知道有事發生,便問X「係咪Ivan哥哥搞你」,X哭起來,Y安撫她,問她情況是怎樣的。X說Ivan哥哥叫她將房門鎖好,在課堂中途拉她坐到他的大腿上聽音樂,期間會用他拉弦那隻手伸入她的內褲,手指「彈吓彈吓」,直到音樂停止。X說Ivan哥哥的手這樣摸她,跟着教她拉琴,她便問Ivan哥哥怎樣清潔小提琴。 95.X告訴Y這樣的非禮事情在搬來何文田後便發生,她不敢說出來,是怕不能繼續學小提琴,又怕Y不信她而責罵她。Y安撫X,大家一起禱告。 96.Y知道X做了惡夢後找她說出上述事情,但她記不起X所說的惡夢內容。 97.翌日早上,Y再向X問得仔細,兩人同到X的房間,Y叫X做一次她所說的非禮情況。X表示Ivan哥哥會坐在那張紫色的小童凳上,拉她坐在他的大腿上,然後播音樂,期間把一隻手攝入的內褲內,手指「彈吓彈吓」,到音樂停止便把手拿開。 98.Y想幫X解決問題,於是在網上找社工。社工當天到來家訪,大家談論後,社工表示要報警,Y於是透過社工報案。 99.X在翌日(2020年8月12日)見社工和給口供。 100.後來,Y 問X還有沒有發惡夢,X說沒有了。 C.2.3 父親Z 101.Z是X的父親。他說X在2020年8月那晚進來父母的房間,他見X好像有事要和Y說,於是自己走去洗澡。他從浴室出來,沒有馬上走去X和Y那裏,後來才去聽她們說什麼,Y將X被小提琴老師非禮的事情告訴他。 102.據稱控罪三發生的2020年8月4日,Z也在家裏,他在自己的房間。Z說X沒走來使用他的洗手間,當天也沒有向他投訴被Ivan哥哥非禮或說什麼。 103.報警後,Z兩次陪同X去見社工。 C.3 被告人的自願警誡口供 104.警察於2020年8月14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自願給口供(原本光碟是證物P5;住址和身份提述被刪掉的光碟是證物P5A ;謄文是證物P5B)。 105.被告人說自己在1989年出生,曾到澳洲讀大學,2011年畢業,經過一年工作假期後回港,全職教琴。他記不起那一年開始在青衣教琴,後來去中大讀了一年PGDE,在2017年開始於小學任老師,主要教數學及音樂。被告人除了在小學任教,還私人教授小提琴,最多有十多個學生,有男有女。 106.被告人說他在X上K3班開始教她拉小提琴,通常每星期上課一次,有時會調堂, 每次上小提琴課是45分鐘至一小時左右,近來還替X補習數學。 107.被告人說他在2020年8月4日曾到X那處授課。他看過電話紀錄,確認是在當日大概下午一時上去授課,當天也有帶自己的小提琴去。 108.被告人說上課時,X會把房門關上。他說以前在青衣村屋上課時,房門也會關上。 109.被告人說平日教琴時,房門都是關上。2020年8月4日那天,他叫X鎖門,「因為呢,佢其實誒··我有時候會誒··請佢食糖嘅,係啦,咁呢就誒··佢就唔想俾佢姐姐知道佢食糖」,「咁所以呢就鎖門食囉」。調查員問被告人那天有沒有請X食糖,被告人說「嗰日有冇呀,嗰日好似有,有啊,有」[53]。 110.被告人不記得那天上課時有沒有離開房間,也不記得幾時離開X的居所,估計是下午三時多。 111.被告人說X是左手持琴,右手拿弓的。他會播YouTube的小提琴片段,但不是每次都播,有時可能只播幾十秒,最多是三分鐘。教琴時,他會觸碰X的手、手踭或腰部,但從沒拉X坐在他的大腿及摸X的下體。 112.被告人說授課時,他會坐在一張小朋友凳上,而X一直以來都是站着上課的。 113.被告人又說有時X的細佬會走入來,工人也會走入來。 114.被告人說他和X之間只有普通的師生關係,大家不是朋友。他說自己不會罰學生。 115.被告人對X作出的非禮指控感到很奇怪[54],不知對方為何如此指控他[55]。 116.被告人說自己的手機沒藏有兒童色情相片。 C.4 特別事項 C.4.1 「新近投訴」(recent complaint)和「困擾」(distress) 117.控方指X在2020年8月某夜首度向Y訴說遭被告人非禮。 118.X說那是她最後一次被非禮後的星期日晚上,向Y訴說過了午夜,即星期一凌晨,按日曆計是2020年8月9日晚上至8月10日凌晨。不過, Y說自己在8月12日生日, 而X是在她生日前兩天說出被Ivan哥哥非禮的事。按Y所指,那一晚應是2020年8月10日深夜至8月11日凌晨。 119.控罪一據稱發生在2017年5月某日;控罪二據稱發生在2019年10月11日;控罪三據稱發生在2020年8月4日。換句話說,X在2020年8月那夜首度向Y訴說遭Ivan哥哥非禮,相距控罪一所指的日期為三年三個月,相距控罪二所指的日期為十個月;相距控罪三所指的2020年8月4日也有大約七天。 120.主控官同意X那晚向Y訴說遭Ivan哥哥非禮,無論是X所說的2020年8月9日晚上至8月10日凌晨或Y所說的2020年8月10日深夜至8月11日凌晨,相距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據稱發生時間,實在太久,不能當作「新近投訴」,但相對控罪三則仍算「新近投訴」。 121.另外,X供稱她發惡夢見到被告人,睡不着便找母親傾訴,而Y說X當晚表現緊張及不開心,後來哭了,她要安撫X,然後X說出Ivan哥哥非禮她的事。主控官指X如此表現,是長期遭被告人非禮所致,而困擾需要時間建立,因此X在那夜於Y面前顯露的困擾,可用來針對全部三項控罪,而不局限於最近發生的控罪三。 122.辯方律師則認為法庭不應接納X那晚向Y所作的非禮投訴為任何一項控罪的「新近投訴」證據, 理由是(a)X不是在首個合理機會(first reasonable opportunity)向Y說出;(b)X是回應Y發出的引導性問題而說出有關事情。 123.辯方律師也認為法庭不應考慮X當晚在Y面前的緊張、不開心和哭泣表現為任何一項控罪的「困擾」證據,理由是(a)X向Y當時所作的投訴不算「新近」;(b)沒有證據證明X如此表現是遭被告人非禮而起。 124.由於辯方律師反對控方引入上述的「新近投訴」和「困擾」證據,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有關爭議。 C.4.2 特別事項聆訊中段 125.辯方在特別事項聆訊沒有中段陳述,也選擇不舉證。 C.4.3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126.雙方就特別事項都作出書面最後陳詞,並在庭上闡述。 127.雙方提及一些案例,都包括梁志強案[56],終審法院在該案清楚說出有關「新近投訴」和「困擾」的法律。 C.4.3.1 控方 128.主控官同意X在2020年8月那晚向Y作出的投訴,相對控罪一和控罪二來說,實在相距太遠,但對於控罪三來說仍屬「新近」。 129.主控官說X當晚的困擾表現適用於全部三項控罪,因為困擾需要時間建立, 不應有所謂「新近」的要求。 C.4.3.2 辯方 130.辯方律師則說X當晚向Y所作的非禮投訴,並非在首個合理機會作出,兼且是Y向X發出引導性問題而令X作出有關投訴。 131.律師指出有關X的非禮投訴是否在她據稱被侵犯後的首個合理機會作出,法庭須考慮X的性格、X和Y的關係、 X有沒有可訴說的對象及X有沒有受到威嚇而不能作出投訴[57]。 132.律師說X指控被告人自2017年5月起非禮她,前後百多次,但她遲至2020年8月那晚才向Y說出, 相距控罪三所指的2020年8月4日已差不多一星期,相距控罪一所指的2017年5月及控罪二所指的2019年10月11日則更遠, 133.律師說X沒有受被告人威脅,她和父母關係密切,有很多機會訴說,但一直沒作出投訴。另一方面,根據Y的證供, X個性活潑開朗,表達能力很好,而Y自X三、四歲開始,已向她說不要讓人觸摸胸部和下體,若有的話便要告訴父母,X因此不會害怕Y不相信她而不敢作出投訴。律師說X那晚向Y作出的非禮投訴,相對任何一項控罪,都不算「新近」。 134.律師說X的據稱困擾,也有時間的考慮,法庭應滿意有關困擾仍屬「新近」,才可納為證據[58]。律師說X於2020年8月那晚在Y面前所表現的據稱困擾,相對任何一項控罪,都不算「新近」。 135.律師說法庭須滿意X向Y表現的困擾不是偽裝出來,又須滿意X的困擾和指控被告人非禮她的事相關[59]。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X發惡夢見到Ivan哥哥,繼而向Y哭訴,是和X據稱遭Ivan哥哥非禮的事有關。 C.4.4 特別事項裁定 C.4.4.1「新近投訴」 136.關於「新近投訴」,沒有任何法則說投訴距離據稱的非禮罪行多久便不算新近。投訴是否可算於首個合理機會作出,要視乎眾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訴人本身的性格及投訴人和聆聽者的關係。 137.X據稱和父母關係良好。Y說X性格活潑開朗、情緒分明,兩母女之間也有很多機會溝通,Y自小教導X性知識,提醒X不要讓父母以外的人觸摸胸部及下體,若有的話,便要告訴父母。 138.根據X的指控, Ivan哥哥在2017年5月左右開始非禮她,同樣的事差不多每星期在何文田上課時都有發生。換句話說,到了2020年8月,據稱的非禮前後發生了百多次,X一直沒有向父母作出投訴。 139.盡早投訴或許是一般人的正常表現,但每個人都是個體,在性格、思維、遇事反應、諸多顧慮上,各人都會有所不同。有些人遇事會馬上作出十足表達,但有些人只會把部份事情說出,亦有些人會基於種種原因而遲了說,甚或終生不說。 140.X在據稱第一次被小提琴老師非禮時,只是六歲多。雖然Y已向她灌輸性知識及作出提醒,但小朋友若遇到尷尬的事而不懂、不想或不敢向父母或長輩說出,並不出奇。當小朋友初次遇事後而未有向成人投訴,時間愈久,他/她愈難開口,若同樣的事再次發生,他/她可能更加不敢或不想向人投訴。 141.X供稱她在2020年8月一個晩上發惡夢,見被告人持刀斬人,害怕得睡不着。她有宗教信仰,認為發夢是上帝提醒她向母親把非禮的事情講出來,於是走去找Y訴說。 142.X的證供是否真實,屬於陪審團考慮的範疇。不過,從表面證據看,X供稱她一直不敢把非禮的事向父母說出來,怕無人信她,又怕不能繼續學小提琴,亦怕Ivan哥哥鬧她。她在2020年8月一個晚上發惡夢後,認為是上帝藉此提醒她向父母說出自己被非禮的事,便找Y傾訴。當晚相距控罪三據稱發生日未夠一星期,更重要的是X覺得上帝剛指引她,她便向母親訴說,這樣的非禮投訴可算「新近」。 143.X那晚向Y說不想再學小提琴, Y便問「係咪Ivan哥哥搞你」,兩母女細談下,X說出她被Ivan哥哥觸摸下體的事。 144.辯方律師指X是在Y的引導下而作出投訴,違背了Osborne一案所定下的法律原則[60]。因此,X向Y所作的投訴,就算「新近」,也不應被納為證據。 145.Y供稱那晚是X先提出不想再學小提琴,她覺得有事發生,因為X一向很喜歡小提琴,Y便問X「係咪Ivan哥哥搞你」,X跟着哭起來, Y先安撫X,然後和X細談,X自己講出她如何一直以來遭小提琴老師非禮。 146.Y只問了X一句「係咪Ivan哥哥搞你」。 「搞」這個字有很多意思。Y這樣向X提問,不算引導X作出非禮投訴。 147.本席裁定據稱X當晚向Y所作的非禮投訴,相對控罪三來說,仍屬「新近」,也不算是Y引導X 說出,可交給陪審團去考慮為該項控罪的「新近投訴」證據。 C.4.4.2「困擾」 148.X那晚在Y面前所表現的據稱困擾,是否偽裝,屬於陪審團考慮範疇。 149.X供稱她發惡夢,見被告人持刀斬人,自己因此驚慌而睡不着,X認為是上帝叫她向父母說出遭被告人非禮的事,她在Y面前表現緊張及不開心,後來還哭起來。 150.沒有證據顯示X和被告人之間有任何不快經歷,除了據稱的長期非禮事情,因此,X當晚的困擾表面上和她指控被告人多番非禮她有關。 151.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困擾」也有時間因素的考慮。雖然本席也同意主控官說「困擾」需要醞釀才會流露出來,但X於2020年8月那晚在Y面前的困擾表現,相距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據稱發生日子實在太遠,但對於控罪三則仍算近期。本席裁定X的據稱「困擾」證據僅適用於控罪三。 D 中段 152.主控官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153.本席裁定控罪一至控罪三的表面證據成立。 154.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亦沒有證物呈上。 E 辯方案情 155.承認事實顯示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或涉及其他罪案。 156.辯方律師在盤問X的時候,指X發惡夢,見被告人刀斬人,屬於邪惡的事,便以為被告人非禮她 。換句話說,辯方律師指X因夢境而產生錯覺,從而指控被告人長期以來觸摸她的下體。 F最後陳詞 F.1控方 157.被告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所以主控官在最後陳詞只是提述控方的證供。 F.2辯方 158.辯方律師說X記憶混淆,證供混亂矛盾,對被告人所作的非禮指控不合理及不合邏輯。 159.律師指X講及2020年8月那晚向母親Y訴說的經過,和Y及Z所講的有出入,與X自己說的也有些不符。 160.關於控罪一,辯方律師指X在第一次錄影會面時稱發生的年份是2018年,但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改說為2017年,而X在兩次錄影會面時講及這次非禮的發生月份,亦多次改口。 161.律師指X在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說第一次非禮發生在她讀小二時,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改說自己當時讀小一,但在庭上又一度同意當時是2018年,讀小二,到最後又不肯定。 162.律師指出若控罪一所稱的發生日期為2017年5月, X當時正讀小一,而不是小二。 163.律師指X對指稱的第一次非禮其實毫無印象,妄作指控和捏造細節,說的並不可信。 164.關於控罪二,律師指X是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才說出這次遭遇,其實社工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已經問她有沒有那次特別的情況要說, X當時回答沒有。 165.關於控罪三,律師說X居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影到被告人在2020年8月4日下午一時多帶着小提琴到來,所以被告人上課時應該會用自己的小提琴授課,而不是如X所說,被告人摸完她曾接觸她的小提琴。 166.律師又指出X記錯當日上課的時間為早上10時或11時。 167.律師指根據X在庭上的證供,她當天曾經在小提琴課中途到父親的房間使用洗手間,但她竟沒把握機會向父親投訴自己剛遭被告人非禮。 168.律師又說X供稱小提琴課完後,X再離開房間,又回來上數學課,也令人費解。 169.律師說Z當日也在家中,但他沒察覺X有任何異樣。 170.律師又說X明知被告人會非禮他,但竟依對方吩咐將房門鎖上,從沒作出反抗或叫被告人停手,或向被告人表示她不想被摸,這一切都令人不解。律師指出X也說被告人對她溫柔,所以她沒理由害怕被告人而對他千依百順,任由對方長期侵犯她。 171.律師又指X稱被告人非禮她百多次,都是在何文田的房間內,但當時房外有其他人,可隨時進來,X可以呼救,也可走到房外求助,但她沒有,亦沒盡早把非禮事件告訴家人。律師說X不是一個愚笨小孩,母親向她灌輸性知識,也提醒她不要讓人摸胸部及下體,若有的話,便要告訴父母。因此,X遲至2020年8月才將據稱長期遭被告人非禮的事告訴母親,說法不合邏輯,並不合理。 172.律師指X在兩次錄影會面期間,必然有和家人作出討論,所以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有更多描述。律師說X、Y和Z的作供都有不盡不實的地方。 173.律師說X的非禮指控沒有獨立證據支持;她的記憶混亂、說法矛盾、證供不可信靠。 174.另一方面,律師指被告人品格良好,並無案底。 G 討論 175.控方指X自2017年5月某日第一次遭被告人非禮(控罪一),以後每次在何文田居所上小提琴課時,都發生同樣的非禮,差不多一星期一次,其中一次在X九歲生日那天(控罪二),最後一次在2020年8月4日(控罪三) ;X幾天後向母親Y訴說。 176.每罪的指控都須分開決定。控方必須証明指控至毫無合理疑點。 177.被告人雖然只是被控三項非禮罪,但控方指被告人對X前後非禮百多次,手法都是一樣。對於那些「不被控告的行為」(“uncharged acts”),法庭也要肯定該等「不被控告的行為」確有發生,才可作為判案考慮[61]。 178.法庭要小心處理非禮的指控,無論投訴人是成年人或小童。非禮的指控容易作出,不易反駁。法庭要找出X說真還是說假;她是否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有否誣揑被告人,或是她幻想出這樣一連串的非禮指控。 179.另一方面,被告人無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他在庭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是他的權利。他接受警察問話,否認非禮X。 G.1 非禮投訴 180.X在2020年8月某個晚上走去父母的房間,向母親Y說出遭被告人非禮,父親Z也在房內。 181.Y翌日再和X談及非禮事件和叫X示範Ivan哥哥如何拉她坐在他的大腿上去非禮她。 182.X是投訴者,她年紀小(在2020年8月時只是九歲十個月大,剛讀完小四),她對當晚與Y的談話內容,並非記得一清二楚,見社工及在庭上作供有時也表達混亂。 183.Z 當晚見X走進他和Y的房間,似要找Y說話,於是自己去浴室洗澡,洗澡完畢,他從浴室出來,沒有馬上走到X和Y那裏,後來才過去聆聽母女二人談話。不過, Z記不起X當時怎麼說,只記得Y告訴他X遭小提琴老師非禮。 184.Y顯出對當晚的事印象深刻,並記得那晚是自己8月12日生日的兩天前。不過,Y也不能記得一切細節,例如她說X告訴她發惡夢,但她不記得X說出的惡夢內容,只記得X的夢裏有Ivan哥哥。 185.辯方律師指有關當晚X作出非禮投訴的情形,X、Y和Z三人說的都有不同,質疑他們的證供是否可以信靠。 186.X、Y和Z在庭上都努力及誠懇地說出那晚的經過,三人的敘述有些差別,本席肯定這是因大家當時對事件的掌握各有不同, 理解及記憶能力也不一樣,所以到了2022年12月(28個月後)上庭作供時,各人因時間流逝而造成說法有些歧異。 187.X、Y和Z三人說及當晚發生的細節,雖非完全一致,但大體情況相同,即X走入父母的房間,找Y傾訴,Z走去洗澡,及後他從浴室出來,沒立即走到X和Y 那裏,Z只是後來過去聆聽,仍是由Y和X交談,Y告訴Z女兒X遭Ivan哥哥非禮。本席信納這就是當晚的情況。本席也信納Y說X走入來時表現緊張和有些不開心,後來還哭起來。 188.關於那晚的日期, Z記不清楚,只說不是去教會的同一天;X說那晚是2020年8月4日(最後一次被非禮)後的星期天,即8月9日;而Y則說是自己8月12日生日前兩天,兩母女談話過了午夜, Y到了白天便找社工,社工當日來家訪,翌日( 8月12日)和X會面。 189.本席肯定X弄錯日子,她走去父母的房間那一晚不是星期天(8月9日),而是Y所指的星期一(2020年8月10日),大家談至翌日( 8月11日)凌晨。 G.2多次非禮 190.被告人雖然只是被控三項非禮罪,但控方指被告人在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間前後非禮X百多次,手法都是一樣。 G.2.1 母親Y 191.2020年8月某天,Y聽X投訴遭Ivan哥哥非禮,而Z 當晚也在房內。天亮後,Y再和X商談,並叫X到房間示範她如何遭到非禮。 192.辯方律師指Y給警方的口供談及X告訴她Ivan哥哥上課時要關門及鎖門,而Y在庭上只說出鎖門。Y同意自己在庭上說漏了關門。 193.另外,律師批評Y沒有向警察說出她在翌日早上再和X談及非禮的事和叫X在房間內作出示範,Y解釋她落口供時,不知道有需要說出翌日早上的事情。 194.本席肯定Y如實說出她記得的一切,信納她的證供。不過,Y的證供僅關乎X作出「新近投訴」和表現「困擾」。 G.2.2 父親Z 195.Z也是誠實的證人,努力作供,他在X向Y作出非禮投訴那一晚後期走來旁聽,但他記不起X所說的話。 196.據稱控罪三發生的2020年8月4日,Z也在家裏,他在自己的房間。Z說X沒走進來使用他的洗手間,本席相信他記錯這一點,但X當天的確沒有向他投訴遭Ivan哥哥非禮或說什麼。 G.2.3 女孩X 197.X在2010年10月11日出生,從沒留級。她在2016-2017學年讀小一;2017-2018 學年讀小二;2018-2019 學年讀小三;2019-2020 學年讀小四;2020-2021 學年讀小五;2021至2022 學年讀小六;2022至2023 學年讀中一。 198.控罪一據稱發生在2017年5月某日,X是六歲七個月大,讀小一;控罪二據稱發生在2019年10月11日,X正讀小四;而控罪三據稱發生在2020年8月4日,X是九歲十個月大, 剛讀完小四。這三項控罪只是X指稱被告人多次非禮她的其中三次。控罪一是據稱的最初一次;控罪二是X稱印象最深刻的一次,發生在她九歲生日那天;控罪三是據稱的最後一次。 199.X指被告人每次非禮她的情況都是一樣,即被告人把手伸進她的內褲裡,用兩隻手指接觸她小便的部位外面,好像彈琴般郁動。X稱同樣的非禮事件多年來在何文田居所都有發生,差不多一星期一次,除了上課地點由何文田改在姨媽家的那些日子。X同意辯方律師計算,如此非禮事情發生了百多次。 200.辯方律師指X在2020年8月那夜之前都沒有投訴遭被告人非禮,又質疑X說既知道被人觸摸小便的部位不是好事,自己也不喜歡,為何沒即時抗議或離開房間向家人求救。 201.X在據稱第一次被小提琴老師非禮時,只是六、七歲。雖然Y已向她灌輸性知識及作出提醒,但這樣年紀的小朋友若遇到尷尬事而不懂、不想或不敢向父母或長輩說出,絕不出奇。若X在第一次事發時沒向人投訴,再遇相同的事發生,就會更加不敢或不想或不知怎樣向父母說,時間相隔愈久便愈難啟齒。 202.本席信納X在2020年8月一晚做了有關Ivan 哥哥的惡夢,認為是上帝提醒她,便找Y訴說。 203.X當晚在Y面前表現緊張及不開心,後來還哭起來,要Y安撫,X隨後說出一直以來遭被告人非禮。本席信納X當晚的困擾是真情流露,並非偽裝出來。 204.不過, X當晚對Y作出的非禮投訴及她的困擾表現,都是來自X本身,不算獨立的支持證據。 205.指控被告人非禮X百多次的,只有X本人。她年紀小,但從學校那處得到性教育知識。母親Y也從她三、四歲起提醒她不要讓人觸摸胸部和下體,若有的話,便要告訴父母。X知道遭人觸摸下體是不好的事,可以向父母投訴。她同意被告人從沒有恐嚇她不要把這樣的事向人說。X也知道家姐早年曾被補習老師捉着手去摸老師的身體,事件鬧上法庭,但父母沒有責罵家姐,仍對家姐很好。X也認為Ivan哥哥是一個溫柔的人。律師說基於上述種種情況,X沒理由害怕父母或害怕被告人,她稱數年間遭被告人非禮百多次後才向母親訴說,是完全不合理及不合邏輯。 206.律師又說根據X的證供,她在百多次的非禮事件中都對被告人言聽計從,照對方吩咐關上房門及把門鎖上,任由對方拉她坐到他的大腿上及伸手入她的內褲裏去觸摸私處,直到播放的音樂停止,期間竟沒向房間外的家人呼救,或是衝出房間,又或是向被告人提出抗議及叫被告人停手。 207.律師指X兩次與社工會面說的都有不同,與她在庭上說的也有岐異,顯示她的證供不可靠。 208.X在庭上作供,表現認真及誠懇。不過,她有時在一些細節上說得前後不一。她被社工(證物P1/2020年8月/九歲十個月大;證物P6/2021年2月/十歲四個月大)及辯方律師(2022年12月於庭上/十二歲兩個月大)反覆查問,在某些細節上有不一的說法,例如:何時鎖上房門;控罪一據稱發生的年月,當時讀幾年級;控罪二據稱發生當日有人敲門後不見人再關門,有否繼續遭被告人摸下體;控罪三據稱發生當日,有否在上小提琴課期間去父親的房間使用洗手間。 209.不過,X在重要的指控上一直說得堅定一致,就是Ivan哥哥自從在何文田第一次非禮她後,跟着每星期一次上課都有同樣的事發生(除了上課地點改在姨媽家的那些日子)。Ivan哥哥每次都拉她坐到他的大腿上,用手機播放YouTube音樂,期間把一隻手伸入她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小便部位。X 清楚說出Ivan哥哥如何從她的裙底或外褲旁邊伸手入她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私人部位」外面,兩隻手指像彈琴般郁動,但沒有其他動作,到音樂停止,非禮也完結。 210.律師質疑X沒及早向被告人提出抗議,還照被告人吩咐去把房門鎖上,又沒離開房間去向家人求救,更稱自己曾藉詞離開房間,卻又回去。律師說被告人怎會如此大膽在X的房間非禮X,因為當時家中還有其他人,隨時會入房撞破非禮事。 211.本席信納X供稱她就是不想也不敢和被告人說,唯有照老師的吩咐鎖門。她沒向家人求救,因她不想也不敢和其他人說出遭遇。 212.X的家中雖然有人,但那些人都在房外,需要敲門待裏面的人開門,才可進入。X一直沒作出抗議或抗拒,也增強了被告人在X的家中有人的情況下重覆行動的信心。 213.X在控罪三據稱發生當日曾藉詞離開房間,卻又回去。她既不想也不敢和其他人說出遭遇,自然要回房繼續上課。 214.辯方律師指X沒叫父母轉換小提琴老師,還在2020年7月開始讓被告人替她補習數學。 215.若X提出轉換小提琴老師,父母必然問個究竟。X就是不敢及不想向父母說出始末。至於附加學科補習,這並非X自己建議,她只是沒對父母的建議提出反對。若她反對,父母必然會問原因,X就是不敢及不想向父母說。 216.本席考慮了所有證供及陳詞,裁定X是一名誠實的證人,她努力說出自己記得的事情,並非和人作出討論才作出描述。X的證供有一些錯誤混淆,但本席肯定這都是因為她遭被告人同樣非禮多次,經過一些日子,記憶有些出錯而造成說法有歧異,所以在社工的兩次會見及於庭上說得有些出入;本席肯定她並沒有捏造事實,也並非錯覺幻想被告人多次非禮她。 217.本席信納X說被告人在何文田居所教授小提琴時,多次把她拉到他的大腿坐下,然後將一隻手伸進她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私處外面,被告人的兩隻手指像彈琴般郁動。如此的觸摸事情自從在何文田發生第一次後,以後每次在同一房間上小提琴課時都有發生,差不多是每星期一次,但改在姨媽家中上課的那些日子就沒有發生。每次在何文田居所發生非禮時,房內只有X和被告人二人。X知道被告人這樣做是不好的,但她不敢向被告人提出抗議,也沒有將自己的遭遇告訴父母,怕父母不相信她而責罵她,又怕不能再學小提琴和怕被告人罵她把這樣的事告訴別人。X在2020年8月10日晚做了有關Ivan哥哥的惡夢,覺得是上帝藉此夢叫她向家人講出非禮事件,才向母親訴說。 G.3 控罪一 218.控罪一所指的案發日期是2017年5月某天。 219.X在2020年8月12日首次見社工,說第一次遭Ivan哥哥非禮是2018年。她說被告人那次播放的音樂是小提琴二級試歌曲。 [X在2018年10月考二級小提琴(見證物P7 (2))。] 220.X在2021年2月25日第二次見社工時,改說第一次非禮發生在2017年。她解釋自己在第一次會面錄影時記錯細佬的出生年份,因而說錯首次非禮的年份。不過,X在庭上被辯方律師問及時又一度說首次非禮是在2018年,當時讀小二,但後來又說好像不是。 221.綜觀X講及Ivan哥哥首次非禮她的證供,本席的結論是X對該次非禮的確實情況已經模糊不清,她只記得每次遭被告人非禮的過程都是一樣,於是照着後來被非禮的經過去說出首次被非禮的情形。 222.Y說她們一家在2017年4月左右搬到何文田居住。本席肯定X是因為在何文田居所才開始遭被告人非禮,最後說成首次非禮在搬進來的2017年發生,而慢慢也以為發生月份是五月。其實,她對於首次被非禮的年份和月份都記不清楚。 223.本席肯定X被告人每次非禮X的手法都是一樣,即他把一隻手伸進的X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私處外面,兩隻手指在那裏像彈琴般郁動。不過,控方不能證明首次非禮發生的確實年份和月份,該次非禮發生的日期或許不是控罪一所述的2017年5月,而是可能在X於2018年下旬考小提琴二級試前的某天,兩個日期相差超過一年有多。更重要的是, X不能確實記得控罪一的發生過程,只靠日後同樣被非禮的事去作比較而說出控罪一的發生經過。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一的發生日期和情況,所以判被告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G.4 控罪二 224.控罪二所指的案發日期是2019年10月11日,即X的九歲生日。X在第二次見社工時才說出這次非禮事件。社工在第一次會面末段問X「有冇邊一次你特別記得要話俾我聽,有啲嘢,呀,要講俾我聽嘅?」, X回答「冇」[62]。 225.辯方律師批評X沒有在首次與社工會面說出她稱印象最深刻的那次非禮事件。 226.本席信納X的解釋,她以為社工在第一次會面只需她說出最初一次非禮和最後一次非禮,所以沒在末段也將自己九歲生日被非禮的事情說出來。 227.本席信納X在九歲生日那天遭被告人非禮,被告人把一隻手伸進她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私處外面,兩隻手指在那裏像彈琴般郁動。這天是X的生日,本席肯定她記得清楚自己當天遭被告人非禮,這發生在當日有人敲房門時。X走去開門,但無人出現,她便關門。X對社工說此次關門後遭被告人繼續非禮,但在庭上說沒有。本席肯定X記不清楚再關門後的情形,但她清楚記得有人敲房門時,自己正遭被告人非禮。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被告人懷著猥褻意圖作出上述猥褻侵犯行為,本席裁定他控罪二罪名成立。 G.5 控罪三 228.辯方律師說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2020年8月4日下午一時多帶着自己的小提琴到來,指X說錯。 229.X確是記錯當日的上課時間,以為是早上10時或11時,她也記錯被告人沒帶小提琴來。 230.雖然被告人那天帶了自己的小提琴來上課,但這不代表他完全不需要接觸X的小提琴。X拉自己的小提琴時,被告人也會接觸X的琴[63]。本席信納X說被告人在2020年8月4日那天非禮她後,曾用摸她下體的手去接觸她的小提琴,她因此問被告人要如何清潔小提琴。 231.Z說X那天沒有使用他房間的洗手間。不過,Z好像沒特別記着當天的事。本席信納X當日在小提琴課堂中途,曾到父親的房間使用洗手間,她雖然不喜歡被告人非禮她,但這樣的事長年累月地發生多次,X不敢向被告人表達不滿,也不想和不敢和父母說起,所以她沒有在別人面前表現不快或不滿。因此,Z不察覺X有何異樣。 232.本席信納X在2020年8月4日遭被告人非禮,對方把一隻手伸進她的內褲裏去觸摸她的私處外面,兩隻手指在那裏像彈琴般郁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被告人懷著猥褻意圖作出上述猥褻侵犯行為,本席裁定他控罪三罪名成立。
[1] 證物P1B,第193段。 [2] 證物P1B,第215段。 [3] 證物P1B,第221-223段。 [4] 證物P1B,第211段。 [5] 證物P1B,第213段。 [6] 證物P1B,第751段。 [7] 證物P1B,第443段。 [8] 證物P1B,第445段。 [9] 證物P1B,第787段。 [10] 證物P1B,第791段。 [11] 證物P1B,第793段。 [12] 證物P1B,第795段。 [13] 證物P1B,第829段。 [14] 證物P1B,第831段。 [15] 證物P1B,第411段。 [16] 證物P1B,第369段。 [17] 證物P1B,第371段。 [18] 證物P1B,第375段。 [19] 證物P1B,第841段。 [20] 證物P1B,第847段。 [21] 證物P1B,第853段。 [22] 證物P1B,第865段。 [23] 證物P1B,第1061段。 [24] 證物P1B,第1065段。 [25] 證物P1B,第1069段。 [26] 證物P1B,第1142-1151段。 [27] 證物P1B,第1078-1083段。 [28] 2022年12月21日辯方律師盤問。 [29] 證物P1B,第1110-1139段。 [30] 證物P1B,第951段。 [31] 證物P1B,第949段。 [32] 證物P1B,第962-965段。 [33] 證物P1B,第969段。 [34] 證物P1B,第975段。 [35] 證物P1B,第977段。 [36] 證物P1B,第903段。 [37] 證物P1B,第901段。 [38] 證物P1B,第925段。 [39] 證物P1B,第1173段。 [40] 證物P1B,第1175段。 [41] 證物P6B,第59段。 [42] 證物P6B,第73段。 [43] 證物P6B,第79段。 [44] 證物P6B,第627段。 [45] 證物P6B,第265段。 [46] 證物P6B,第165段。 [47] 證物P6B,第214-223段。 [48] 證物P6B,第338-459段。 [49] 證物P6B,第608-617段。 [50] 2022年12月21日辯方律師盤問。 [51] 證物P6B,第650-655段。 [52] 2022年12月21日被盤問及覆問。 [53] 證物P5B,第554-583段。 [54] 證物P5B,第1587段。 [55] 證物P5B,第2204段。 [56] 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526. [57] HKSAR v Hung Wai Tak [2000] 4 HKC 641, 651A-D, 引述英國案例R v Valentine [1996] 2 Cr App R; HKSAR v Li Kam Shing CACC 153/2004. [58] 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526, para. 29: “Whether the tribunal of fact is so satisfied in the case concerned will depend on the circumstances. They will usually include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omplainant, the time interval between the alleged offence and the time when the complainant was observed to be in a distressed condition, the conduct and appearance of the complainant and the events affecting the complainant during this time interval, the circumstances existing when the complainant was observed to be in a distressed condition and whether the complainant expected to be observed at the time.” [59] Ibid, para 28: “A tribunal of fact must be satisfied (i) that the distressed condition of the complainant was genuine and (ii) that there was a 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distressed condition and the alleged sexual offence. In other words, it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distressed condition was not feigned and was referable only to the alleged sexual offence and not any other cause.” [60] R v Osborne (1905) 1 KB 551, 556 & 561.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2010] 3 HKLRD 761, 第16-17段。 [62] 證物P1B,第1072-1073段。 [63] 證物P5B,第1068-110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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