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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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有兩名被告。D1曾偉倫承認第一項販毒罪、第三項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第四項駕駛未領牌車輛罪,第五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第六項駕車時體內含有若干濃度的毒品罪。D1被判罪名成立,而D1所面對的第二項未獲授權而取用汽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2許嘉慧所面對的第一項販毒罪則進行審訊,而本席因D2懷孕而把有關D2的裁決押後至本年7月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08/2022[2023] HKDC 6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8/2022

[2023] HKDC 6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偉倫 TSANG Wai-lun(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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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4月26日
出席人士:  陳維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小姐,由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3]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4] 駕駛未領牌車輛(Driv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6]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specified illicit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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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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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書有兩名被告。D1曾偉倫承認第一項販毒罪、第三項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第四項駕駛未領牌車輛罪,第五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第六項駕車時體內含有若干濃度的毒品罪。D1被判罪名成立,而D1所面對的第二項未獲授權而取用汽車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2許嘉慧所面對的第一項販毒罪則進行審訊,而本席因D2懷孕而把有關D2的裁決押後至本年7月初。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2021年9月19日上午11時許,警員在馬鞍山路近193路段往西貢方向的行車線設置路障。在11時45分左右,警員在路障前截查由D1所駕駛的私家車XD7579。D2坐在前排乘客座位。

3.警員發現D2用手按著她所管有的米色索繩布袋。警員搜查這布袋,發現內有一個卡片包、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及一個灰色透明拉鏈膠袋(E1)。這灰色膠袋內有下列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2.7克固體,內含20.8克可卡因(E2);

(2)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0.46克固體,內含0.43克可卡因(E3);及

(3)一隻錶及一條黑色手鏈。

4.警員叫D2下車作進一步調查,而從D2旁邊的地上找到一張紙巾,內有5個小膠袋,內載有0.77克固體,內含0.73克可卡因(E4)。

5.警員為D1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得到因應可卡因陽性結果。

6.警員在私家車內找到$690元。

7.D1在現場警誡下承認涉案毒品都是他的,打算自己使用及和朋友分享。

8.2021年9月19日下午,經化驗D1的血液樣本,證實D1的血液樣本有微量的芽子鹼甲酯及微量的苯甲酰芽子鹼及甲基苯丙胺。

9.警方在D1及D2在深水埗的居所並沒有找到違法物品。

10.D1在2次的錄影會面承認或確認下列一些事項:—

(1)他在半年前認識D2,不久便同居;

(2)2021年9月上旬,D1因應報章上的賺快錢廣告,獲告知他可出售可卡因來賺快錢。D1到深水埗一處公園,從花槽找到可卡因。D1聲稱他支付$20,000元給一男子便離開。D1可得到的可卡因重約28克,而涉案毒品E2至E4是當中一部分;

(3)當D1取得可卡因後,他把毒品放在私家車駕駛座旁邊的儲物箱內,然後等候買家電話,打算以每克$1,200元出售;

(4)D1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通常每3至4天服用約1克可卡因。他最後吸食可卡因是在被捕前2天;

(5)涉案私家車是D1姓楊的朋友;

(6)2021年9月19日,D1駕車由深水埗往西貢遊車河,D2是乘客;

(7)D1沒有為涉案私家車續牌;及

(8)D1不知道汽車有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時,D1已經被扣了15分,因此被取消駕駛資格。

11.涉案汽車的登記車主是楊家俊,而涉案的牌照在2021年7月9日已經過期。

12.雖然由New India Assurance Limited所發出的車輛保險仍然有效,但該保險書第5條規定,由車主許可駕駛的駕駛者需要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

13.D1在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期間被取消駕駛資格。

14.涉案毒品的估值約為$24,289元。

求情理由

15.D1現年33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案發時他和D2一起同居。D1父母早年離異,父親在2011年過世。D1說在他還押期間,真誠反省,決心在出獄後會守法做人。辯方呈上D1的求情信。D1在被捕後坦白和警方合作,承認他管有所有涉案毒品,因為貪圖賺快錢而販毒。

16.有關那些涉及交通的罪行,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短期監禁處理。D1承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但D1的駕車行為並沒有引致交通意外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傷亡,亦沒有損毀他人財物。

17.就第六項俗稱「毒駕」的罪行,辯方說雖然D1的血液有毒品的代謝物及少量冰毒,但D1並沒有使汽車不受控制。辯方認為12個月的監禁已經足夠反映D1在這項控罪的罪責,而2年停牌令亦是適當。辯方認為法庭不需要頒令D1要重考駕駛執照。

18.33歲的D1在內地出生。D1在其認證口供說他任職貨車司機,「食煙但沒有濫藥」。D1和D2在深水埗大南街一單位同居。D1在2014年7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因2項販毒定罪而被判入獄6年10個月。他在2018年12月出獄。就交通定罪,D1從2019年5月開始有10多項交通違規紀錄,2021年7月曾停牌,2021年10月駕駛沒有有效汽車牌照。

19.D1在其求情信中道出他因父母離異的不幸童年,自己做職業司機的時候因工受傷,「在經濟壓力和刺痛的雙重打擊下,便開始接觸毒品,並負債纍纍,從而踏上販毒之路」。D1亦說在這18個月還押期間,他得到很大的反省。他聲稱會改變自己價值觀,洗滌心靈,決心改過,重回正軌。

20.D1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似乎忽略了他在原訟法庭同樣因販毒罪而判監6年10個月的刑罰。D1在2018年12月出獄,不出3年,在2021年9月便干犯這一宗販毒案件,而D1亦重回吸毒的不歸路。這是可悲,亦是可惜的。

21.D1承認他販運本案所有毒品,亦在D2的審訊中為D2出庭作供,聲稱D2雖然管有相關毒品,但D2全不知情。D1在行車途中把那些毒品交給女友D2,以圖避開警方的檢查。但D1這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卻使D2面對一項販毒罪。

22.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1.96克可卡因,本席以6年為起點。D1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48個月。

23.就第三項控罪,D1是被取消駕駛資格而繼續駕駛。這對道路使用者以及在其駕駛汽車的乘客都構成一定的風險,汽車保險亦不會適用。D1的交通違規的紀錄並不良好。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D1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個月。

24.就第四項控罪,D1所駕駛的私家車的車牌已經過期超過了2個多月。D1在2021年5月31日曾因駕駛沒有合法牌照車輛而被罰款$900元。在2021年10月(即本案後)又再犯,但本席不會因本案所犯的事而考慮2021年10月的紀錄,不會因此而加重刑責。綜觀各項因素,就第四項控罪,本席以60天為起點,因D1的認罪而減至40天。

25.就第五項控罪,D1的違法及車輛牌照過期致使沒有第三者保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個月。本席亦頒令D1停牌2年,適合各項車輛的類別,以定罪之日開始計算。

26.就第六項「毒駕」罪,D1的血液有可卡因的代謝物及微量甲基苯丙胺。D1曾聲稱他在案發前2天吸毒,但實情是否是這樣則不得而知。本席認為「毒駕」的嚴重性很高,對道路使用者及車上的乘客的危險不言而喻。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另加停牌令3年。

27.辯方說如果法庭因此項控罪而頒下停牌令,這停牌令根據條例第69A(2)條,可在服刑完畢才開始生效(見求情陳詞第26段)。本席認為這生效日期的計算只適用於D1「再次被裁定犯有關表列罪行」[見第69A(1)(b)條]。就本案而言,第六項控罪是D1的初犯。因此,本席認為頒令下的停牌令亦應該以定罪判刑之日來計算。

28.就第四項及第六項的停牌令,本席頒令2個停牌令同期執行,即是停牌令仍然是3年。

29.本席曾經考慮強制要求D1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但D1除了受毒品影響下駕駛外,亦是在停牌期間駕駛一部過期牌照的車輛,D1的不良駕駛紀錄使本席認為運用條例第70條較為適當。因此,本席頒令D1要重新測驗才可以駕車(持有學習駕駛執照除外)。

30.D1的販毒罪和其他交通條例的定罪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有部分刑期會分期執行。

31.總括而言,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項販毒罪,判監48個月;

(2)第三項控罪,判監2個月;

(3)第四項控罪,判監40天;

(4)第五項控罪,判監2個月,停牌令2年;及

(5)第六項控罪,判監12個月,停牌令3年(這與第五項停牌令同期執行),而以今天判刑開始計算。另有第70條的重新測驗頒令。因此,本席不會頒令修讀駕駛改善課程。

32.在判監方面,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項判刑同期執行,即這四項定罪仍然是判監12個月。由於這組罪行和販毒罪有所不同,本席頒令這12個月當中6個月與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D1的總刑期是54個月(48個月+6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