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對 易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673/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23 before 勞杰民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s – domestic violence – costs – Petitioner (Mother) and Respondent (Father) – three children – Father's threatening behavior and forcing medication – Children's wishes to live with Mother – Joint custody ordered,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reasonable access to Father,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and custody arrangement · Father's conduct and fitness · Costs order

Outcome: Joint custody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Reasonable access to Father; No costs order.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2673/2019[2023] HKFC 3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7 Feb 2023
Judge勞杰民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673 / 2019

[2023] HKFC 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2673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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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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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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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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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關於三名家庭子女就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的審訊。

2.呈請人(“母親”)現年39歲,是全職家庭主婦。於2019年10月24日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3.答辯人(“父親”)現年63歲,職業是工程師。

4.雙方於2008年9月10日在香港結婚,其後誕下三名家庭子女即:

i.  大女,14歲(2008年12月出生),現時為中三學生;

ii.  二女,12歲(2010年8月出生),現時為中一學生;及

iii.  幼子,6歲(2016年12月出生),現時為小一學生。

5.法庭於2020年7月3日頒佈暫准離婚令。

6.雙方結婚後,母親一直作為全職家庭主婦,沒有出外工作,全時候打理家裏的事務和照顧相繼出生的三名家庭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母親的身體狀況正常,現時沒有打算再次結婚。

7.母親現時與三名家庭子女在位於元朗白沙村的婚姻居所居住,父親在2022年6月搬離婚姻居所後,住在同一村裏附近的另一間村屋。

8.父親現時受聘於一所工程公司,任職工程師,平日需要外出上班,大約晚上七時半才放工回家,父親稱會聘用家庭傭工,在他上班的時候照顧三名家庭子女。他曾經在2016年中風及患有高血壓、糖尿病,需要長期服用藥物。此外,因為賭博成癮,父親欠下大筆賭債。

有關法律原則

9.當法庭考慮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權時,法庭是須考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10.從以上條例可見,法庭在裁決有關三名家庭子女的安排時,首要的考慮是他們的最佳利益,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1.現時發展趨勢是,在離異之後,父母須繼續各自負起作為父母的責任。法庭較為傾向頒布 “共同管養權 (joint custody)”,除非有充份理由証明不適宜共同管養權。一般來說,當管養權的爭拗解決之後,父母可以慢慢地重建溝通渠道和互信。

12.PD v KWW[1]這個案例中,法庭在第52段中說:「現時,雖然我們的法律沒有改變,也跟其他用普通法的(國家)相同,給予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也不例外。因為這是對孩子的最佳選擇。」

[52] Today, although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aw similar to many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rder of joint custody are in no way exceptional. This is because it is accepted that, in principle, such orders are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13.當然,共同管養權可能會引致雙方有其他的爭拗或不協調而傷害了孩子。但上訴庭在PD v KWW案中說出主審法官在判案時有權假設雙方父母因為愛護自己的子女,會以孩子的利益基礎上作出理性的決定。

14.此外,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5年3月7日有關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建議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5.一般來說,法庭不是一定要跟從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這是由主審法官自己決定的。主審法官可從清單中,討論和考慮那些項目是適合應用於該案上。故本席在本案只會考慮清單中所列的某些因素,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三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6.社會福利署就該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權的事宜先後向法庭呈交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  第一份報告日期為2020年6月22日[2](“第一份社福報告”);

2.  第二份報告日期為2022年2月14日[3](“第二份社福報告”);

3.  第三份報告日期為2022年11月2日[4](“第三份社福報告”)。

17.撰寫第一份社福報告的劉社工出庭作供。她於2020年6月18日完成報告之後,再沒有跟進本案,由另一位社工繼續跟進。

18.她認為三名子女與雙方的關係良好,相處融洽和諧,雙方表現對三名家庭子女十分關懷愛護。

19.劉社工在報告亦提出父親所欠的債務高達約港幣150萬元,現時接受路德會青亮中心的服務,處理他的賭博問題。

20.她建議雙方共同管養三名家庭子女。就照顧及管束權方面,基於大女和二女明確的意願,她建議法庭把大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父親,二女與幼子則交予母親,雙方均有合理的探視。

21.劉社工在庭上表示,因為父母所住的地方相距只是兩、三分鐘的步行時間,雖然大女與父親居住,而二女與幼子則與母親在另一居所居住,但三名家庭子女很容易互相見面,不會阻礙他們一起成長。

22.撰寫第二份和第三份社福報告的區社工亦有出庭作供。

23.第二份社福報告同樣指出三名家庭子女與父母雙方相處時都是和諧及融洽的。父母雙方均表現出十分關心三名家庭子女。

24.就大女𠝹手事宜及二女網上脫衣裸聊事宜,區社工在第二份社福報告的第9、11、13至15、19、20及34段作調查和討論。此外,區社工在庭上作供解釋大女𠝹手的緣故,大部份原因是父母離異,而二女上網脫衣裸聊事件也是受到父母離異的影響。不是因為她們對父或母有不滿而這樣做。

25.她同樣建議雙方共同管養三名家庭子女,及基於大女和二女明確的意願,建議大女及二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父親,而幼子則交予母親,雙方有合理的探視權。

26.但區社工在第三份社福報告則改變建議三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均給予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她解釋基於最近在家內發生的兩件重大事情[5],令她在建議上有所改變。

(i)  第一件事就是父親於2022年5月22日、23日及24日連續三天強迫二女吃他自己的糖尿藥。發生此事件後,區社工有向父親查問此事,但父親只對她微笑而沒有向她解釋此事。

(ii)  第二件事就是在2022年6月9日,父親得悉法庭將母親追討贍養費的文件寄到父親公司時,父親回到家後和母親有爭執,父親要母親馬上搬離居所,母親拒絕,父親對母親說:「如果你唔走,你小心啲我今晚攞刀捅死你」。此事發生後,區社工有向大女及二女查問此事,她們均說知道此事,這事對她們的心理有所影響。

27.區社工在庭上作供同意,若父親真的趕母親離開婚姻居所,母親未能確定在那裡居住,三姊弟有機會分開居住及成長。她最後都是認為三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均給予母親較為合適。

母親的証供

28.母親的主要証供均在她的第七份誓章內[6]

29.母親亦在庭上說出2022年5月22日、23日及24日的事件和2022年6月9日的事件。她說的情況與區社工所說的經過是吻合的,本席認為母親是一名可信的証人。

30.母親又說,自從父親收到第三份社福報告,他馬上停止接送大女及二女上學,以及經常向女兒說如果不聽他的話,便不會給她們零用錢。這些事情其後在代表母親的何律師盤問父親時,他也承認。

易伙海的証供

31.易伙海是母親的証人,也是父親的二哥,他在庭上作供說,他已退休,身體健康正常,現居於婚姻居所旁邊,他又作供說,如果法庭將三名家庭子女給予母親,他必定協助母親照顧三名家庭子女。而且,三名家庭子女和易伙海的關係很好。本席認為易伙海是一名可靠的証人,並接納他的証供。

父親的証供

32.父親在他的結案陳詞說他是傳統守舊的新界原居民。16歲去了英國讀書,後來加入英國政府工作及取得英國公民。之後在1992年返回香港工作。

33.父親在庭上承認,他給二女吃他的糖尿藥,因為二女腳趾的潰爛很久未痊癒。

34.父親在庭上作答:他不是醫生,但憑他的經驗,認為二女腳趾潰爛也是糖尿病的原因,吃了他的糖尿藥便會好。而且他不覺得給糖尿藥給女兒吃是十分危險,因為即使有事,他可以馬上送女兒入醫院洗胃。再者,他說這是圍村傳統,他說在小時候有病時,父母也是在外買藥給他吃,他也沒有事。

35.當父親被代表母親的何律師問及在2022年6月9日為什麼說要捅死母親?他只說:只是一句戲言。再問他不怕子女有樣學樣,跟他說這種話,他說:不怕。他也否認子女聽到這番說話,但區社工在庭上作供稱,她有問過大女和二女,他們都說聽到的。本席毫無疑問接納區社工的証供,兩名女兒在當日是聽到父親這番說話。

36.當父親被問為何收到第三份社福報告後,就不接送兩名女兒上學,他說:這是要讓女兒體驗一下沒有父親的日子,讓她們明白跟社工說選擇跟母親生活是錯誤的。代表母親的何律師再向他指出這是脅迫女兒,但他表示不同意。

37.雖然父親擁有大學的教育程度,但本席認為從父親上述的回答可見,他是一個十分固執,以自己的想法為中心點,並且脾氣暴燥的人。

三名家庭子女的意見

38.根據第三份社福報告第20至23段,區社工確定大女明確表達她的意願,希望與母親一起居住,保持與二女和幼子一起生活的現時狀況。大女又認為她能夠提供協助,在情感上給予兩名弟妹的支持。二女表達相似的意願,希望與母親一起居住。幼子雖然年紀尚小,但他有能力明確表示不能接納沒有母親的生活。本席認為三名家庭子女有一定的理解能力,特別是大女和二女,法庭應該盡量尊重三名子女的意願,本席亦強調維持現狀對三名子女的重要性和他們能夠一起成長有一定的益處。

39.此外,本席認為母親比父親年輕,她的身體狀況比父親良好,比較適合照顧三名家庭子女,特別是幼子。

結論

4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雙方都是痛愛三名家庭子女的父母,除了尊重三名家庭子女的意願和維持他們的現狀外,本席認為母親過去是他們的主要照顧者,父親大部份時間都需要長時間工作,如果將任何一名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權交予父親的話,他需要十分倚賴家庭傭工或其他親戚的協助,對成長中的三名子女不是一個理想的安排。

41.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接納區社工在第三份社福報告的建議,現頒令如下:

1.  三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給予雙方;

2.  三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

訟費問題

42.根據一般情況及過去的案例,有關管養權事宜的聆訊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43.雖然代表母親的何律師陳詞認為父親多方面的行為極為不合理,採取不合作態度,亦漠視法庭的命令等,故希望法庭考慮應該由父親支付訟費。但本席並不同意,特別是第一份社福報告建議法庭頒令把大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父親,而第二份社福報告則建議大女及二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予父親。就訟費方面,本席頒令就有關管養權事宜,不作任何命令,包括保留的訟費。此訟費命令為一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申請,否則成為絕對令。

首次約見

44.首次約見定於2023年6月2日下午2:30 時,雙方須根據實務指示15.11在7天前存檔及送達首次約見文件冊。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何穎忠律師行何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1]  [2010] 4 HKLRD 191

[2]  見文件夾,第23 至 36頁

[3]  見文件夾,第57至 69頁

[4]  見文件夾,第69-1至69-12頁

[5]  見文件夾,第69-2至69-3頁

[6]  見文件夾,第70 - 82頁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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