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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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為投訴人X的父親和哥哥,分別獨自面對4項和5項「猥褻侵犯」罪 [1] 。第1被告人在審訊首天承認所有控罪。第2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5、7罪名成立,餘下的控罪6、8、9罪名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2被告人的控罪5及7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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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 & 641/2022(合併) [2023] HKDC 7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 及 641號 (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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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兩名被告人為投訴人X的父親和哥哥,分別獨自面對4項和5項「猥褻侵犯」罪[1]。第1被告人在審訊首天承認所有控罪。第2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5、7罪名成立,餘下的控罪6、8、9罪名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2被告人的控罪5及7的判刑。 案件背景 2.5項控罪中的X出生於2006年4月,第2被告人是她親生哥哥,出生於2005年6月。 3.X在2021年5月進行的兩次錄影會面中指稱第2被告人曾經在2018至2020年當X介乎12至15歲期間不同日子,在家裡和街上刻意侵犯她胸部或臀部。 4.控方說法是,基於第2被告人觸碰X身體位置,這些侵犯性質屬猥褻,案發時候年齡在16歲以下的X沒有,也不能[2],同意被猥褻侵犯,第2被告人知道或罔顧X沒有同意,也沒有相信過X曾經同意,因此第2被告人干犯了5項猥褻侵犯罪行。 5.第2被告人的說法是控罪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7(家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X臀部)的觸碰從來沒有發生。控罪6(旺角街上觸碰胸部)、8(荃灣街上觸碰胸部)、9(家裡觸碰胸部的招認)的觸碰屬意外或貪玩,第2被告人沒有猥褻侵犯的犯罪造意,沒有干犯相關控罪。 6.本席在審訊後裁定控方成功證明第2被告人曾經作出控罪5及7中行為,但對於其他控罪則裁定第2被告人是否擁有相關犯罪造意存有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 控罪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 7.控罪5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18年某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某單位(即X及第2被告人的住址;「該單位」)猥褻侵犯當時約12歲的X。 8.控罪5發生在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的2018年的暑假某日凌晨時分。當時X約12歲,與第2被告人、父親、嫲嫲一起居住於該單位。 9.單位內有兩張上下格床,案發時候X正在其中一張下層睡覺,沒有蓋被子,穿著短袖上衣,沒有墊的棉背心底衫,褲子及內褲。X記得自己在約晚上12時多睡覺,嫲嫲也在單位內另一張上下格床睡覺,記不起父親是否在家。 10.X睡覺期間感到有人隔著她的t-shirt在好細力地摸她左胸,接觸到整個乳房,在「微微打圈」。X在感覺被觸摸後約2、3秒後睜開眼,見到第2被告人站在床邊,「烏低」了上半身在用手摸她。當時單位內沒有開燈,X記不起第2被告人用那一隻手摸她,形容被摸胸共約10秒,但是並不肯定。X也不知道當時是甚麼時間。盤問中,X認為沒有10秒那麼多,應該是幾秒。 11.X覺得驚,開眼後立刻問第2被告人發生甚麼事,第2被告人隨即拿開手,然後問X是否可以借她的耳機。X當時心裏想,耳機不是她的,就算問也不應該問她,覺得第2被告人在找藉口,「借啲意」摸她。然而X當時實在眼睏,說「是但你啦」,之後感覺到第2被告人好像拿了耳機就走了,而X就覺得驚和不開心,細細聲哭了好短時間之後就睡了。 控罪7:家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X臀部 12.控罪7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19年某日在荃灣家裏猥褻侵犯當時年約13歲的X。 13.X記不起事發日子,但記得當時就讀中三,從而推算是2019年,好像是夏天,在家中某個夜晚,應該是2330時「打後嗰啲時間」,「都係熄晒燈嘅」,「就有一次,我唔記得咗係幾時呀,嗰陣時好似都係夜晚啦,跟住我就以一個好衰嘅姿勢咁樣掛咗喺--我唔知用掛,就咁樣挨咗喺張凳度喺度睇電話啦,跟住佢就喺度借啲意,跟住就扶住我條腰咁同我小心--佢叫我小心啲,跟住就攞佢下體嚟,喺度磨我屎忽--pat pat嗰個位,係囉」。 14.警員後來要求X進一步補充詳情,X說「就咁,我就--我唔知--唔記得咩嘢事,我就趴咗喺度玩陣手機啦,跟住我就--佢就好似過咗嚟,跟住就同我講,咩嘢--咩嘢,叫我小心啲,咁樣趴喺度,跟住就捉住我條腰,跟住就攞佢--我唔--我唔知佢有冇除褲,總之,但係我就feel到佢係攞緊佢下體,咁係咁揩緊我屎忽嗰個位」,「細細地咁樣喐下,喐下」,至於如何「喐法」,X「唔太記得,但係好似上下,前後都有」,「好似前後」,在X褲子外面磨擦X臀部「大概都係中間嗰條𦉌嗰個」位置。 15.哥哥當時有穿衣服,在他用雙手捉著X腰時候叫她小心一點的時候X心裏想「嗰陣時喺度,死,佢又喺度做緊乜嘢」,覺得「好恐怖咁樣呢」,並感覺到第2被告人陰莖在磨擦她臀部,維持了「好似大概5至10--5至8秒左右」。X說自己好像穿著短褲及底褲。警員問X感覺到第2被告人的陰莖是甚麼狀態。X說「唔太記得」。警員追問,「係軟呀,硬呀,定係點樣」,X回答說「好似有少少硬」。 16.在第2被告人前後移動期間,X「喺度好--咁呆咗一陣,佢喺度做緊乜嘢,跟住就好似就--跟住就企番好自己個人,就--就跑番上--行番上張床度咁樣,躝番上張床(的上格)」在X起身離開時候哥哥就拿開了雙手,期間X沒有望他,不知道他在做甚麼。父親當時在下格床在睡覺。 刑事定罪紀錄 17.第2被告人初犯。 背景及輕判陳詞 18.第2被告人現年17歲另11個月。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剛完成中學課程,閒時喜歡打籃球、踢足球和玩遊戲機。 19.根據親人們的求情信,第2被告人本性不壞,樂於助人,願意幫助家人,沒有結交損友。根據學校老師們求情信,第2被告人雖然成績一般,但行為良好,希望法庭給予第2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20.梁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指出,雖然案件涉及兄妹關係,因而加重罪行嚴重性,但案件情節較輕微,無論控罪5或7的侵犯時間均非常短暫,很快便停止。兩件事情發生於2018年及2019年,即使根據X供詞,她和哥哥在事發後關係繼續是「好」或「一般」,無大改變,並繼續同住,而期間再沒有發生類似事件。梁大律師認為兩次侵犯為個別事件,相信第2被告人重犯機會不高。 21.梁大律師也邀請法庭接納感化官對第2被告人的評估,接受感化官的建議,讓第2被告人接受感化,從而繼續學業,嘗試彌補過錯,努力讀書求學,將來回饋社會。 X的創傷報告 22.根據X的創傷報告,X記得過去被哥哥侵犯後導致夜裡害怕,即使在大熱天時也會瑟縮毛毯中睡覺來保護自己,也盡量避免在與哥哥單獨在家時候沐浴。X多年來一直活在不安中,甚至為擔心被哥哥進一步侵犯而計劃逃跑路線。X曾經向嫲嫲、姑媽投訴但不獲信賴,並因而導致X覺得與姑媽關係斷裂,感覺被遺棄及與家人疏遠。透過家人的反應,X認為案件令她和家人關係進一步惡化,擔心他們繼續認為她在說謊,甚至不接受她為家庭一份子。X在決定向有關方面披露被侵犯的時候沒有預見她有可能不可以再見到家人這痛苦的後果。 23.心理學家判斷X的自尊心在「非常低」的範圍。雖然X事後曾抑鬱一陣子,而每月還有2、3次會半夜從惡夢中醒來哭泣,並感覺自己愚蠢和做了錯事和沒有人喜歡她,X的創傷後遺症指數未達至需要治療的程度。案件發生後X立刻被安排離家到其他地方暫住,並因此失去了成為代表香港運動員的機會,對X造成重大打擊。心理學家的結論是侵犯事件在X童年留下痛苦印記,對她心理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有可能會持續衝擊她對自己和與他人關係的處理。X過去多年在不安穩、不快樂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對家庭沒有歸屬感。這次事件似乎更導致她與其他家人形同陌路。X自責的思維也帶來X將來被她所愛的人再次加害於她的風險。心理學家建議X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量刑 24.「猥褻侵犯」罪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判刑原則 25.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1 HKLRD 422, CACC386/2011案中,上訴法庭確認法庭有責任在牽涉兒童的猥褻侵犯案件中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他們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身體及精神創傷,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並表達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這判刑原則。 26.上訴法庭在該案中也列出了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因素包括:
27.第2被告人在與感化官會面過程中承認過去侵犯妹妹是被電子遊戲中的性感或色情角色誘發後出於貪玩及衝動而作出的行為,過程中沒有考慮對妹妹造成的傷害,也低估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定罪後為自己行為覺得後悔及羞恥,希望向妹妹道歉。第2被告人明白將來需要自律及思考行為會帶來的後果,希望可以接受感化及心裡輔導。第2被告人的嫲嫲也將支持第2被告人的復康,協助他重回正軌。 28.感化官的結論是第2被告人是初犯者,過去一直接受穩定教育,因為對性及兩性關係的錯誤概念,加上缺乏自控能力及對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後果的思維方式,導致受遊戲中色情元素影響而干犯本案罪行。在會面中第2被告人表現出悔意,並承諾不再犯法。在復康方面,若有需要的話,第2被告人願意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的方案。透過第2被告人家人支持,感化官認為值得以非監禁方式處理第2被告人,讓他接受以輔導為基礎的感化監管,並附帶以下規定:(1)按感化官指示讀書或工作;(2) 按感化官指示參與治療群組或課程;及(3) 必須按感化官指示接受輔導及其他心理治療服務。 29.兩項被定罪的控罪中第2被告人侵犯X的行為不屬嚴重。第2被告人案發時候分別為約13與14歲,相對年輕。第2被告人在感化官面前表露悔意,願意承擔後果。 30.根據控方對第2被告人5項控罪的指控的嚴重性,及第2被告人案發時段的年齡,本席認為本案若不牽涉第1被告人,控方應該會選擇在裁判法院級別起訴第2被告人。 31.根據X的創傷報告,雖然她因事件受到一定程度的心理傷害,但是程度不算嚴重,也沒有患上需要接受治療的創傷後遺症。 32.綜合以上考慮,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應該以24個月感化命令形式處理,同期執行,並必須在一般條件以外按照感化官報告內指出的規定執行,並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3條作出如此命令。 總結 33.第2被告人就控罪5及7被判處接受24個月感化,必須遵從所有附帶規定,若違反任何規定,第2被告人將會被帶回本席前就兩項控罪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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