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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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兩名被告人為投訴人X的父親和哥哥,分別獨自面對4項和5項「猥褻侵犯」罪 [1] 。第1被告人在審訊首天承認所有控罪。本裁決理由書只處理第2被告人的控罪5至9。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2022[2023] HKDC 6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 & 641/2022(合併)

[2023] HKDC 6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 及 第641號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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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W.C.K.(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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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23年5月5日
出席人士: 區陽巽熙先生,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5] – [9]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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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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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兩名被告人為投訴人X的父親和哥哥,分別獨自面對4項和5項「猥褻侵犯」罪[1]。第1被告人在審訊首天承認所有控罪。本裁決理由書只處理第2被告人的控罪5至9。

案件背景

2.5項控罪中的X出生於2006年4月,第2被告人是她親生哥哥,出生於2005年6月。

3.X在2021年5月進行的兩次錄影會面中指稱第2被告人曾經在2018至2020年當X介乎12至15歲期間不同日子,在家裡和街上刻意侵犯她胸部或臀部。

4.控方說法是,基於第2被告人觸碰X身體位置,這些侵犯性質屬猥褻,案發時候年齡在16歲以下的X沒有,也不能[2],同意被猥褻侵犯,第2被告人知道或罔顧X沒有同意,也沒有相信過X曾經同意,因此第2被告人干犯了5項猥褻侵犯罪行。

5.第2被告人的說法是控罪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7(家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X臀部)的觸碰從來沒有發生。控罪6(旺角街上觸碰胸部)、8(荃灣街上觸碰胸部)、9(家裡觸碰胸部的招認)的觸碰屬意外或貪玩,第2被告人沒有猥褻侵犯的犯罪造意,沒有干犯相關控罪。

猥褻侵犯罪的法律元素

6.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猥褻侵犯罪中所有以下罪行元素

7.被告人曾經侵犯投訴人;被告人是有意圖地作出有關侵犯而不是意外觸碰;該侵犯的性質對合理思想的普通人(right-minded persons)而言屬猥褻;被告人有意圖地作出該性質屬猥褻的侵犯;被觸碰的人沒有同意有關侵犯;被告人在作出侵犯時知道被觸碰的人不同意有關侵犯,或罔顧該被觸碰的人是否同意有關侵犯;及被告人並非真誠相信被侵犯的人同意被觸碰。

8.本案控罪5至9發生於X介乎12至15歲期間。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9.根據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2021撮述,在決定合理思想普通人會否認為侵犯性質屬猥褻的過程中,法庭可以考慮包括「被告人與投訴人的關係(親屬,朋友,陌生人)」;及「被告人如何開始進行侵犯及為何進行侵犯」在內的事項。這些事項應該可以協助事實裁斷者回答「究竟是否可以肯定被告人不單止意圖侵犯,而是意圖猥褻侵犯對方」這重要的問題[3]

第2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能力(doli incapax)

10.第2被告人涉嫌干犯本案5項控罪期間年齡為13至16歲,控罪5和6分別涉嫌發生在第2被告人約13歲及13歲另8個月,餘下控罪則涉嫌在第2被告人年滿14歲後干犯。

11.根據普通法,年齡在10至14歲以下的兒童被推定為沒有犯罪能力,但這項推定可被推翻。

「在香港,這項推定只能按兩個基本原則予以推翻[4]

一. 控方須以刑事舉證標準證明有關童犯曾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及童犯在犯事時知道該行為是錯的行為即性質已超出純屬頑皮搗蛋或幼稚惡作劇的行為。

二. 無論有關行為是如何地令人震驚及明顯有錯,童犯曾作出這個行為的事實本身,並不能用作證據來證明童犯有上述所須的犯罪認知。」

12.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沒有提及第2被告人的犯罪能力這議題,也沒有對控方指他們已經成功推翻第2被告人沒有犯罪能力的推定的陳詞作出任何回應或提出相反論據。

13.本席將在以下處理控罪5、6時候作出相關裁斷。

控方案情

投訴人X供詞撮述

14.X在作供當日年齡為16歲另2個月。她的兩份錄影會面紀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被納入成為主問證詞後在庭上播放。X之後根據同一條例第79B條透過視像連結接受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

2021年5月14日2144時會面(第一次會面):紀錄於證物P3光碟內

15.X在第一次會面中確認自己年齡,當時就讀中學3年級,明白真話及謊話的分別,知道要在會面中說真話。第一次會面記項77至1177在控辯雙方同意下被遮蓋,沒有納入成為針對第2被告人的證據。X在第一次會面末段表示她哥哥曾經非禮她,會面然後終止,在24分鐘後開始第二次會面。

2021年5月14日2339時會面(第二次會面):紀錄於證物P4光碟內

控罪5:家裡床上觸摸胸部【記項10-301】

16.控罪5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18年某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某單位(即X及第2被告人的住址;「該單位」)猥褻侵犯當時約12歲的X。

17.X記得控罪5發生在舉辦世界盃足球賽的2018年的暑假某日凌晨時分。當時X約12歲,與第2被告人、父親、嫲嫲一起居住於該單位。

18.單位內有兩張上下格床,案發時候X正在其中一張(證物P9照片2的A床)下層睡覺,沒有蓋被子,穿著短袖上衣,沒有墊的棉背心底衫,褲子及內褲。X記得自己在約晚上12時多睡覺,嫲嫲也在單位內另一張上下格床(證物P9照片4的B床)睡覺,記不起父親是否在家。

19.X睡覺期間感到有人隔著她的t-shirt在好細力地摸她左胸,接觸到整個乳房,在「微微打圈」。X在感覺被觸摸後約2、3秒後睜開眼,見到第2被告人站在床邊,「烏低」了上半身在用手摸她。當時單位內沒有開燈,X記不起第2被告人用那一隻手摸她,形容被摸胸共約10秒,但是並不肯定。X也不知道當時是甚麼時間。盤問中,X認為沒有10秒那麼多,應該是幾秒。

20.X覺得驚,開眼後立刻問第2被告人發生甚麼事,第2被告人隨即拿開手,然後問X是否可以借她的耳機。X當時心裏想,耳機不是她的,就算問也不應該問她,覺得第2被告人在找藉口,「借啲意」摸她。然而X當時實在眼睏,說「是但你啦」,之後感覺到第2被告人好像拿了耳機就走了,而X就覺得驚和不開心,細細聲哭了好短時間之後就睡了。

21.盤問中,X同意單位是開放式設計,若大聲一點嫲嫲會聽到。X當時沒有叫因為太睏、太驚,而且沒有想到那麼多。X記不起哥哥最後有否拿了她的耳機。

22.X說事後曾經告訴嫲嫲發生過以上事情,但是沒有下文。

23.X在盤問中被問為何沒有告訴父親,及為何在事發後兩年才告訴嫲嫲。X解釋說她覺得可能只有一次,想原諒哥哥,不想搞到事情那麼麻煩,想淡化事件,不想搞那麼大。

控罪6:旺角街上觸碰胸部【記項302-437】

24.控罪6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19年2月[5]某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猥褻侵犯當時年約13歲的X。

25.2019年農曆新年假期,嫲嫲帶同X和第2被告人到旺角逛街和吃東西,期間第2被告人「借啲意攞個手踭咁樣掂一掂咁樣揩我個胸囉」。X當日穿著長袖衛衣,拿著手機在聽歌,銀包放衛衣袋內。X沒有印象哥哥是否「一路行一路打機」,但應該是拿著電話。

26.X忘記了是事情發生在那一條街,但記得事發時街道上「好多人一路迫」,嫲嫲「好似行喺最前」,「哥哥就類似喺佢隔籬」,X就在兩人中間後面,「跟住佢哋行囉,就費時蕩失路」。

27.X進一步形容他們當時移動狀況,指「因為嗰陣時其實人多,所以冇話特別企邊個位就,見罅就攝咁樣囉」。盤問中,X同意街上多人,偶爾會有身體接觸。X同意嫲嫲和哥哥會偶爾回頭望她,但不同意第2被告人是因為回頭望X所以才可能會與X有身體碰撞,並指出嫲嫲也有回頭但是沒有碰撞到她。

28.X起初形容哥哥用右手揩她的左邊胸部,之後說「左右都畀佢揩過嘅其實」,並說在整個旺角逛街過程中如此觸碰「其實都有三四次左右」。X形容哥哥揩的方式為「就係咁樣撞一下,揩一下咁樣囉」,「輕輕力咁樣,掂一掂咁樣」,而哥哥當時拿著手機在「聽緊歌」,觸碰後沒有說話,「佢就好似扮冇嘢咁繼續走」,而X就「啤一啤佢,跟住就繼續行」,兩人沒有視線交流。

29.X形容在被揩過程中周邊環境和人流為 「多,都多嘅其實」,而與哥哥的距離「其實都近」。對於碰撞一刻自己的相對位置,X說不再是在嫲嫲和哥哥後面中間位置,而是「右少少」,並解釋說「因為嗰陣時都係多人架,所以我就係咁樣就」左右行。

30.盤問中,X說沒有在被哥哥觸碰時候即時向嫲嫲反映是「因為想私低下解決事情,可能同哥哥傾翻」,而兩人在後來的日子確有「傾翻」偈。

31.同樣在盤問中,X說在旺角事件發生後,以下提及的荃灣事件發生前,嫲嫲、哥哥和X也有上街,但沒有發生類似事情。

32.辯方大律師指出無論旺角或荃灣事件兩人年齡均只是相差一歲,而平時兩人也會口角,問X為何不在觸碰發生一刻罵哥哥。X庭上回應說「當時沒有確定他是否特登,當時個一下」。辯方大律師隨即追問「旺角的那一次是否確定,還是冇咩嘢?」,X說「當時唔係好敢同佢講」。控方在覆問中問X,「第一次你說不確定是否特登,之後幾次會如何形容?」X的答案是「應該有心撞過來」。X對兩人平時遊玩中撞下撞下的過程沒有甚麼印象,但說「不會接觸到胸部範圍」。

33.辯方大律師在盤問中問哥哥有否打過她,X 說有打過,並解釋她有少少害怕哥哥因為哥哥高她好多,此外就是心裏怕他,不知道如何形容,認為哥哥大她一輩,好像「權力大過我咁樣」。

控罪7:家裡椅子後用下體摩擦X臀部【記項618-843】

34.控罪7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19年某日在荃灣家裏猥褻侵犯當時年約13歲的X。

35.X記不起事發日子,但記得當時就讀中三,從而推算是2019年,好像是夏天,在家中某個夜晚,應該是2330時「打後嗰啲時間」,「都係熄晒燈嘅」,「就有一次,我唔記得咗係幾時呀,嗰陣時好似都係夜晚啦,跟住我就以一個好衰嘅姿勢咁樣掛咗喺--我唔知用掛,就咁樣挨咗喺張凳度喺度睇電話啦,跟住佢就喺度借啲意,跟住就扶住我條腰咁同我小心--佢叫我小心啲,跟住就攞佢下體嚟,喺度磨我屎忽--pat pat嗰個位,係囉」。

36.警員後來要求X進一步補充詳情,X說「就咁,我就--我唔知--唔記得咩嘢事,我就趴咗喺度玩陣手機啦,跟住我就--佢就好似過咗嚟,跟住就同我講,咩嘢--咩嘢,叫我小心啲,咁樣趴喺度,跟住就捉住我條腰,跟住就攞佢--我唔--我唔知佢有冇除褲,總之,但係我就feel到佢係攞緊佢下體,咁係咁揩緊我屎忽嗰個位」,「細細地咁樣喐下,喐下」,至於如何「喐法」,X「唔太記得,但係好似上下,前後都有」,「好似前後」,在X褲子外面磨擦X臀部「大概都係中間嗰條𦉌嗰個」位置。

37.哥哥當時有穿衣服,在他用雙手捉著X腰時候叫她小心一點的時候X心裏想「嗰陣時喺度,死,佢又喺度做緊乜嘢」,覺得「好恐怖咁樣呢」,並感覺到第2被告人的陰莖在磨擦她臀部,維持了「好似大概5至10--5至8秒左右」。X說自己好像穿著短褲及底褲。警員問X感覺到第2被告人的陰莖是甚麼狀態。X說「唔太記得」。警員追問,「係軟呀,硬呀,定係點樣」,X回答說「好似有少少硬」。

38.在第2被告人前後移動期間,X「喺度好--咁呆咗一陣,佢喺度做緊乜嘢,跟住就好似就--跟住就企番好自己個人,就--就跑番上--行番上張床度咁樣,躝番上張床(的上格)」在X起身離開時候哥哥就拿開了雙手,期間X沒有望他,不知道他在做甚麼。父親當時在下格床睡覺。

39.X在證物P4C中繪畫自己站在椅子後向前彎腰趴在椅背,雙腳在地上,肚子貼著椅背,上半身則越過了椅背上方,拿著手機在椅子上玩,一如她所形容,好像掛了在椅背上。

40.事發時候嫲嫲和父親也在家,好像都在睡覺。椅子是「識得喐嗰種凳」,當晚擺放在嫲嫲床尾,飯枱旁邊(見證物P4D草圖)。椅子在會面時候已經不在家中。在覆問中,X形容父親不「醒瞓」,好難才醒到,而嫲嫲「都係可能要再大聲啲佢先至醒到」。

41.在盤問中,X說在牽涉哥哥的事件中,對X而言最難忘的是這次在椅子上被接觸。

42.辯方大律師向X指出X指稱案發時候家裏的椅子椅背高至膊頭位置,繼而指出這樣的椅背高度根本不容許X在雙腳仍然在地上的情況下「掛」在椅背上。X不同意大律師說的椅背高度,形容只有「到腰嗰啲位置」,與證物P9照片1裡面背向鏡頭的椅背高度相約,以X當時超過160釐米身高而言,掛在椅背是絕對可行。

43.盤問中,X說事件發生時候第2被告人的動作不是大到會令椅子發出聲音,而她也沒有印象椅子有否因而發出聲音。X當時害怕,沒有膽子問哥哥在做甚麼,沒有大叫的想法,只是想「忍咗佢算」,沒有想到那麼多。事後不同嫲嫲說是因為覺得驚,有少少難開口,「太核突」,也沒有告訴別人。

控罪8: 荃灣街上觸碰胸部【記項438-617】

44.控罪8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20年某日,在香港新界荃灣猥褻侵犯當時年約14歲的X。

45.控罪8發生在荃灣區某廣場附近某街市,嫲嫲在燒味舖買東西時候,X和哥哥在舖頭外面等候,哥哥拿著手機,X則「都係玩緊--即係聽歌拎住部手機等緊我呀嫲」,期間「因為嗰陣時好多人,跟住佢就喺度借啲意就又喺度攞佢手踭咁樣揩一揩我個胸咁樣」,「佢就好似咁樣,咁樣企喺度玩手機,跟住喺度借啲意咁樣揩下咁樣」,「都係用手踭囉」,過程「都係好似一、兩秒就過咁樣」,「都係咁細細力,係喇,少少力咁樣掂一掂咁樣囉」。X形容當時兩人距離為「就係算近嗰種,就好似咁樣喐一喐已經可以打到佢咁樣囉」,但不是手貼著手。

46.警員後來問X在她和哥哥站立等候嫲嫲的位置的人流時候,X說「算少,但係都係有人囉」。這說法與以上X的「因為嗰陣時好多人」說法似乎有出入。在後來的盤問中,辯方大律師說當時「街市比較人多」,X回應說「不算太多人」,這說法卻又與X較早時候說法相符。

47.盤問中, X不同意這些碰撞是因為人多所以發生的意外碰撞,也不同意碰撞是哥哥與妹妹遊玩間的肢體接觸,更不同意當時哥哥不是在揩油。

48.在X的會面中,警員問X哥哥這次觸碰到X胸部那一個位置,是左邊還是右邊,X說「其實兩邊都揩過」,所以不是好記得是揩那一邊。警員再問是胸的那一個位置,X說「其實佢成個範圍好似都有揩過咁樣囉」。警員問哥哥的手踭觸碰到X胸部那一個位置,X說「每個範圍都畀佢觸碰過咁濟」。警員嘗試澄清X的答案,說集中講荃灣街市事件中哥哥碰撞到X胸部那一個位置,並在X還沒有回應一刻補充問「上胸呀,下胸呀,全個胸呀定係點樣?」。這時候X回應說「上胸囉好似」。

49.警員再問在這次荃灣街市事件中,哥哥是「揩咗你一次呀,好多次呀,定係--」。X在警員還沒有完成問題就回答說「好多次」,「同一日」,「可以揩咗咁三、四--四、五次咁樣」。警員追問這3、4、5次過程如何。X說,「咁即係好似咁樣冇事,跟住如果一行近佢,跟住可能就咁揩一揩囉。」警員問這樣的觸碰在該日警員形容為「第二次事件」的荃灣街市事件中發生了多少次,X回答說「第二次可能少啲囉,3至--3次左右啩」,是斷斷續續的兩、三次。警員隨即問這些觸碰中嫲嫲的位置,X說「Er-可能都係佢前面或者係一個好遠嘅地方做緊其他嘢」,而發生的時候「有時就係行緊路,跟住就揩一揩咁樣囉」,3次也是用手踭揩胸部,「兩邊胸都有」,力度「都係輕嗰種」。

50.X在會面中初次交代荃灣觸碰事件時候說她在被哥哥揩到胸部後,等待至一個比較人少的地方,和嫲嫲離開了兩人身邊去買東西的時候就對哥哥講,「可唔可以唔好再咁做?」。第2被告人當時否認了,「但係好似都冇再咁樣做囉」。

51.在會面稍後的部分,X被問及觸碰期間兩人有否眼神交流,X沒有回答問題,但說「我就--佢揩完之後,好似過一陣我就叫佢可唔可以唔好再咁做咁樣囉」。警員問說話時候兩人位置,這時候X說「都喺個--嗰個舖頭個門口度」。此外,X再被問及哥哥聽到說話後有否回應時說第2被告人「佢就笑住咁樣(否認),好似唔濟,唔會認呀,就係『哈哈,實係咁啦。』跟住就冇理囉」。

52.X說在事發一刻覺得哥哥的行為「好核突」,在想「點解有人可以連自己個妹都搞呀」,「跟住就覺得好,好討厭呢個人」。即使如此,X在事發幾天之後就好像「冇咗件事咁樣,就哈哈繼續同佢玩咁樣囉」。

53.X在會面中已經記不起案發日子,或自己和哥哥穿甚麼衣服,只記得是某動漫更新的時段,要戴口罩,從而推算為2020年。X甚至記不起當時是夏天還是冬天,只記得發生在下午。

54.X在2021年1月曾經告訴嫲嫲以上事件,嫲嫲回應說「可能真係唔小心揩到」,令X認為嫲嫲不覺得是哥哥的問題。

55.在盤問中,X同意這次荃灣事件發生時與哥哥關係良好。荃灣事件後,嫲嫲或父親也會帶兄妹兩人一齊逛街,也沒有再發生哥哥在街上用手踭觸碰X胸部的事情。

56.X在第二次會面完結前說在旺角、荃灣、椅子事件發生後,她好討厭哥哥,「就覺得如果我再留喺呢個人身邊我會覺得我會好危險嗰啲喇」,形容與哥哥關係在發生了椅子磨擦事件(即2020年5月)後開始不好,幾乎完全沒有溝通。

控罪9: 警誡下招認手臂撞胸事件

57.控罪9罪行詳情指第2被告人於2020年某日,在荃灣單位(在控罪8所述以外的另一情況下)猥褻侵犯當時年約14歲的X。

58.控方對控罪9提出檢控的證據來自第2被告人的招認而非X的會面紀錄內容。

59.根據承認事實,「2021年5月17日約下午4時45分,偵緝警員9956於該單位以「猥褻侵犯」罪拘捕第2被告人。警誡下,第2被告人自願地表示:「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

60.第2被告人在同日晚上進行的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被警員要求解釋第2被告人說出以上句子的意思,在以下處理辯方案情時撮述。扼要而言,第2被告人承認曾經觸碰X胸部位置,但是否認是意圖猥褻侵犯她,純粹是兄妹間遊玩時候的碰撞。

控方證人何女士

61.控方唯一另一位出庭作供的證人是X案發時候的學校社工何女士,應辯方要求傳召,控方沒有提問。

62.在盤問中,何女士確認她在2021年5月14日與X單獨會面約1小時。這是她第一次聽取X關於被侵犯的投訴。何女士如實紀錄會面內容後報告上級及保護家庭的機構,最後報警處理,於同日在警署落口供。

63.證人確認會面中X主要談及她被父親和哥哥侵犯的經歷,也解釋她家裡狀況,譬如與爸爸,嫲嫲,哥哥同住一個開放式設計單位,內有兩張上下格床等。證人有查詢X和哥哥年齡差距,但是沒有將差距紀錄在口供紙內。證人認為X被父親或哥哥侵犯均同樣嚴重,因為對X而言也是受傷感受,兩者嚴重性沒有分別。

64.證人確認X曾經在會面中對她說,在X小學4年級時候,第2被告人曾經脫褲子露出下體;而在X小六至中一期間,第2被告人多於6次用手摸X的胸,撞胸及用物件接觸她胸部。證人也確認X在會面中情緒非常平靜。控方沒有覆問。

3份控方證人口供紙

65.第2被告人學校輔導主任的兩份證人供詞,及在第2被告人學校主持性教育講座的社工李先生的證人供詞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讀入成為控方證據。

66.輔導主任供詞指出書面紀錄顯示第2被告人就讀期間曾經參加一個由校外組織「健康行動」負責的性教育講座,及觀看一個有關預防性騷擾的話劇。後者內容讓學生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處理性騷擾的相關問題,並在話劇後增設預防性騷擾解說,令學生進一步了解兩性相處要多關注對方感受,及要有更多互相溝通,以避免發生誤會。

67.社工李先生是「健康行動」的成員,負責以上提及的講座。李先生記得講座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兩性關係及處理性行為的態度,向同學講述尊重對方意願及要求對方尊重自己的重要性,不能強迫別人發生性行為。第二部份由社工向同學講述正確處理懷孕方法。由於講座距離李先生錄取口供紙日期已經三年,教材已大幅更新,證人無法提供進一步資料。

辯方案情

68.第2被告人選擇作供自辯。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已經就他作為證人的可信度和較低犯罪傾向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正面考慮。

第2被告人供詞撮述

69.第2被告人現年17歲另10個月,現就讀中六,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將在2023年5月15日考最後一科。第2被告人與生母沒有聯絡,與爸爸,妹妹,嫲嫲一起居住。第2被告人相信之前父親做事賺錢,但是在2021年5月後家裡就只有第2被告人和嫲嫲,兩人依賴公共援助過活。

70.根據第2被告人在庭上確認內容為真確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第2被告人自從出生後一直在案發單位居住[6]

71.第2被告人在男女校就讀,嗜好包括足球、籃球和打遊戲機,自言成績麻麻,僅僅合格。

72.據第2被告人所知,X就讀另一間男女校,喜歡打排球,是學校排球隊員。

73.在X因本案發生後而離開了該單位前,一般而言第2被告人在0730至1600時上學,1645時回到家。X則約在0700時上學,不定時回到家。第2被告人一般在家裡吃晚飯,嫲嫲在1830至1900時左右開飯,若妹妹放學後要練球就留飯給她。

74.第2被告人確認證物P9照片正確顯示家裡狀況,家裡是開放式設計,廚房洗手間在騎樓外。2021年時,第2被告人睡證物P9照片4中左方碌架床上格,下面是嫲嫲,X則睡右方碌架床上格,下面是父親。

75.第2被告人說疫情前姑媽會每星期探訪一次,疫情後就2至3星期一次。姑媽有一個女兒,大家關係良好,偶爾會與姑媽一起來訪,但不是每一次。

76.第2被告人說他和爸爸關係是「好嘅」。爸爸間中會帶他和X出街玩,吃東西。第2被告人認為爸爸和妹妹關係好好,X好「痴」爸爸,有時候父親只帶妹妹上街。第2被告人與嫲嫲從小一起住,兩人關係更密切,嫲嫲會買東西給他。第2被告人指嫲嫲和妹妹關係不好,因為妹妹會駁嘴,不回答問題,不理人。

77.第2被告人記得X和爸爸也有打遊戲機,嫲嫲則沒有。第2被告人和X一起打機次數不多,更沒有和爸爸一起打。而妹妹和爸爸一起打機次數也是不多。

78.第2被告人說家裡一般在2230時左右由父親告訴他們要關燈睡覺。即使如此,第2被告人有時候會在12點多才睡。由於單位是開放式設計,聲音大一點人就會醒。第2被告人記得X會在晚上在她床上傾電話,聲浪頗大。由於有時候X傾電話至凌晨2、3時,導致嫲嫲睡不著,她們就會吵架。

79.第2被告人在3年前中學3年級開始從163釐米(5呎4寸)左右一次過飆高了一個半至兩個頭到現在的185釐米。

80.第2被告人說與妹妹關係算好。兩人平時玩的時候X也會笑,沒有什麼驚的表情。在後來盤問中,控方指出第2被告人在他的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中指和妹妹關係只是「一般」,問為何庭上供詞與會面說法不同。第2被告人首先同意兩者有分別,解釋說在會面時候,聽到X的指控後有一點嬲,所以才說兩人關係一般。控方問第2被告人那一個說法才正確,第2被告人說是「一般」,但是隨即又說「一般」和「好」是一樣的。第2被告人最後選擇形容兩人關係「一般」,同意主問中說關係好並不準確。第2被告人同意關係「一般」的意思就是兩人間中傾偈、玩,但是「未必玩得好埋」。

81.主控官追問,既然兩人關係一般,不會玩得好埋,那麼,第2被告人說他們會「撞來撞去」玩的次數應該不多。第2被告人說次數應該算多,大概一天可能也會撞來撞去,不會說突然間,不是日日玩,但是成日,有時候心情突然想同對方玩就會互相撞來撞去。第2被告人說他撞X之前會先看看X心情,好的話才和X玩。第2被告人同意由於根據他供詞這些與X的碰碰撞撞發生次數頗多,因此第2被告人應該難以記得甚麼時候發生過。

82.主控官隨即指出,當第2被告人在第一次會面中提及在家裏廚房附近碰撞到X的胸部位置後被問及這類事件發生過多少次時候,第2被告人只是說「134B:兩、三次」,與第2被告人說次數多至難以記得這說法有出入。

83.第2被告人不同意,說在會面中以為警員在說荃灣和旺角。主控官隨即指出第一次會面中警員從來沒有提及旺角和荃灣事件。第2被告人最後解釋說他在會面時候好亂,不知道自己在說甚麼,但是認為錄影會面中說法是準確的,然而也堅持會常常與X在家裡撞來撞去。第2被告人再說,會面中說兩、三次時候是記不起有好多次,在庭上才記得。第2被告人然後說會面內容不準確,但是隨即又說應該是會面中的「兩、三次」才準確,而法庭上說法不準確。

84.控方之後指出,第2被告人之所以記得有「兩、三次」碰撞是因為每一次第2被告人也是刻意碰撞X。第2被告人不同意,強調有時候撞到X的手,有時候不小心會撞到她胸部,但是純粹是在兩人遊玩期間碰到,所以是沒有問題的。

85.第2被告人同意曾經在中1、2年級參與性教育課堂,但是沒有留心聽,沒有記著內容。然而第2被告人同意他知道男女有界線,不可以亂摸異性,在中1、2年級時候已經知道亂摸異性有機會要負責任。第2被告人後來也知道兩性相處要顧及他人感受。

86.覆問中,第2被告人說現在與X關係不會太親密,但是不會話疏遠,有打架但是好少,有吵架但是不算多。而在2019、2020、2021上半年期間,兩人偶爾會打架或吵架,但是次數少。

第2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

87.第2被告人在主問中採納所有會面紀錄內容為他供詞的一部份,在盤問中確認4次警誡錄影會面中也是說真話,在庭上作供前有機會閱讀會面謄本內容。

88.第一次警誡會面開場白:

「13A: …咁我同你講一講個案情啦,我而家呢就向你調查一宗案件啦,就係非禮案件嚟嘅,咁有理由相信呢你喺2018年某一個晚上喺呢個荃灣梨木樹邨二座730室裡面呢,喺女童阿X瞓覺嘅時間呢,你就用隻手摸佢嘅左胸,就住呢單案件呢,er-我有啲問題要問你嘅。咁而家警誡你,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所講嘅嘢都會錄影低及用嚟做證供嘅,你明唔明白?

B:明。」

89.警員之後與第2被告人確認在梨木樹拘捕第2被告人時候警方曾經向第2被告人如下宣告拘捕理由:

「15A:咁而就住呢件事件呢,喺今日啦即係2021年5月17號呢,下晝4點45分啦,喺梨木樹邨二座730室裡面呢,你就畀我啦警員9956啦吳志華拘捕嘅,咁拘捕你嘅呢就係拉你非禮罪啦,即係因為有理由相信你喺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間啦,分別喺荃灣區、旺角區同埋梨木樹邨二座730室裡面呢,非禮你細妹15歲嘅女童X,咁警誡後呢,你就用本地話同我講啦,「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嘅。」咁而家呢我會問你有關嘅案情嘅。」

90.警員解釋程序後開始向第2被告人查問他的教育程度、家庭成員、住處。

第一次警誡會面中對控罪5借耳機摸胸事件的回應

91.警員問,「49A:咁對於頭先所講嘅指控呢,就話你用手摸阿X左邊胸部呢件事你有咩嘢想講呢?」第2被告人回答說「50B:Er-冇,夜晚呢度冇。」

92.第2被告人之後被問及單位內睡覺安排,第2被告人一一回答,並說他和X關係「一般」,意思是「都有傾下偈嘅」。第2被告人在後來的第二次會面中重複他和X的關係「85B:應該係一般」,並解釋「一般」意思是「87B:間唔中有講下嘢咁」。

93.第2被告人在第一次會面中說他沒有特定睡覺時間,但通常比X早睡[7]。第2被告人沒有在2018年期間向X借過耳機,他「自己有部」[8]

94.在庭上主問中,第2被告人說在2018年夏天世界盃舉辦期間,他和妹妹分別就讀中一和小學6年級,第2被告人通常在凌晨時分到荃新天地看球,約在早上8時吃完早餐,或是同朋友看球後在街上蹓躂後才回家。辯方大律師問他有否如X指控般摸X胸部,第2被告人說不會這樣對她,「她是我妹妹」。

95.盤問中,主控官指出第2被告人其實不知道父親是否醒瞓,第2被告人同意,但是不同意嫲嫲不醒瞓,指她好容易甦醒。

第一次警誡會面中解釋為何拘捕後說有關控罪9的「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個膊頭嚟撞我個妹個胸嘅」

96.警員然後再次提及第2被告人在單位內被警誡後的說話:「85A:咁喺2021年5月17號,下晝4點45分啦,我喺你嘅住所梨木樹邨二座730室啦拘捕你啦,咁警誡後呢你就講咗話:「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個膊頭嚟撞我個妹個胸嘅。」咁呢句嘢係點解呀?」

97.第2被告人回答說「86B:係貪玩先撞落佢度」,日子記不起,但時間是「晏晝,即係大概食飯嗰陣」,當時嫲嫲在廚房煮飯,爸爸在床上玩手機。第2被告人自己則在行去幫嫲嫲手時候「撞落佢度」。

98.第2被告人說他用自己膊頭「114B: 嘅手臂,左邊手臂呢個位」,碰撞到「116B:我阿妹嘅左--右邊」,「118B:Er-身體個隔籬呢個位,即係膊頭嘅呢個位。」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形容X被撞位置為「120B:胸位」。

99.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說他所講的這些事件發生過「134B:兩、三次啦」,不記得其他類似事件是甚麼時候發生,但是記得「144B:有一次行緊街嘅,有一次--有一次喺旺角嘅,有一次喺荃灣。」

100.在庭上主問中,辯方大律師也再次問第2被告人當日為何在警誡後會說出「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個膊頭嚟撞我個妹個胸嘅」這說話。第2被告人如此回答:「因為嗰陣時我係同我阿妹玩嘅,所以喺嗰個時候係撞嚟撞去,同埋佢--同埋嗰陣時係撞咗好多下嘅,大概唔記得撞咗幾多下,所以嗰陣時先會咁樣講。」

101.由於會面紀錄中第2被告人的答案似乎顯示類似碰撞除了在旺角和荃灣發生過之外,也有在家裡其他場合發生,辯方大律師問第2被告人為何說兩、三次,及發生的次數和碰撞過程。第2被告人庭上說當時他和X「撞來撞去」,「大家開心」,「互相玩」,「推來推去」,第2被告人「用膊頭向前撞X」,而X也用膊頭向前撞他,所以第2被告人才這樣說。

102.盤問中,控方指出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自願說他用膊頭撞妹妹胸,沒有說是不小心撞到,在警員給他機會澄清時候第2被告人才說是貪玩去撞X,不是說貪玩不小心撞到X,所以指出當時第2被告人是主動撞X胸部。第2被告人重複他不是特意撞妹妹的胸部,強調是在兩人遊玩期間意外撞到。

103.第2被告人在庭上進一步解釋及示範他會面中說的「胸位」就是在兩邊肩膀間,包括乳房及周邊前上半身胸部的位置。

第一次警誡會面中交代控罪6旺角事件

104.在第一次會面中,第2被告人被問及他所指的「兩、三次啦」碰撞事件。第2被告人說記不起發生時間,但記得是「150B:天--晏晝」,當時與嫲嫲[9]和X一起在旺角「160 B:唔記得,好似行緊街呀」。第2被告人形容事發經過時候說「162: 都係一樣行緊,玩緊」。當時X在第2被告人的左手邊,第2被告人手臂撞到X「170B:膊頭」。一如庭上,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示範他說的「膊頭」其實包括了胸口位置。

105.就旺角事件,第2被告人在這第一次會面中說記不起其他事情。警員進而查問「另外一次」事件。

106.在庭上主問中,第2被告人說他記得曾經在2019年農曆年期間某日早上10時許開始與嫲嫲和X在旺角行街,直至吃過晚飯後約8、9時回家。第2被告人記不起當日在旺角那一個區域行,但是去了好多地方,包括賣衣服和鞋的地方,期間街上好多人,好密。行街期間第2被告人和嫲嫲在前面,X在後面。第2被告人拿著電話和在聽歌,而X則通常也是拿著電話和看著電話。

107.第2被告人確認在第一次警誡會面中談到自己曾經在旺角撞到X,在庭上補充說因為當時好多人,「我驚佢走甩,所以想擰轉頭望一望佢係邊,嗰陣時佢就貼得好埋嘅,我話撞到係應該係嗰陣時擰轉嗰下佢貼得埋所以撞到。」第2被告人說X在被碰撞後只是望了一望,沒有反應。

108.盤問中,第2被告人說當日比較「人貼人」鬆一點,不是「貼實晒」,「有些地方會貼,但是有空位,可以轉身,可以撞到人」。第2被告人記不起撞到了X多少次,因為行街時間好長,沒有為意是否撞到X心口位置。轉身的動作頗大,頭和上半身也轉了,記不起有否揈手。

第一次警誡會面中交代控罪8荃灣事件

109.第2被告人在第一次會面中說記得另一次事件發生於荃灣,某年某月某日的一個中午,事發地點好像是在「街市」,同樣是與嫲嫲和X一起在街上「208B:行緊」。第2被告人忘記了他和X位置,但是記得嫲嫲在他們前面。第2被告人形容這次撞到X的動作為「218B:都係唔知係左定右邊手撞咗落佢度」,「222B:撞到我阿妹」,「224B:Er-都係呢個胸至到落隻腳嗰個位」。

110.警員問第2被告人碰撞後X有否說話,第2被告人說「226B:冇,唔知」,也不知道他自己有否說話,但是沒有將這次事件告訴別人。警員問第2被告人之後有否再發生同類事件,第2被告人說「232B:冇呀,我唔記得有冇。」

111.在庭上主問中,第2被告人確認記得X在庭上有關荃灣事件的指控,說記得他們曾經去買菜及行街。第2被告人說在燒味舖對面有一條好窄的窄巷,嫲嫲常常帶著他們去買菜,裏面好多人,所以好迫。大律師問在窄巷發生甚麼事,第2被告人說「同我呀妹撞來撞去玩」,撞到「大概腰至膊頭」位置。覆問中,第2被告人說荃灣事件發生在下午時分,整個買餸過程約3至4小時。

112.對於X說第2被告人撞到她胸部,第2被告人庭上回應說他當時沒有想特意向X的胸撞,只不過係「同佢玩,同佢平時撞來撞去」,第2被告人說在他撞到X後X只是笑一笑,「佢又撞番落我度」,「即係大家係互相推撞」。第2被告人在推撞後好像沒有聽到X說「唔好咁」這樣的說話。

113.盤問中,第2被告人說在荃灣事件中也有轉頭看看X有否走失,可能期間撞到X。由於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說荃灣事件是與X在撞來撞去玩,主控官問究竟當時是轉身撞到還是遊玩中碰撞。第2被告人說開始時候是轉頭,「後來差不多到達好窄位置就和她玩」,同意是第2被告人自己「一廂情願撞埋去同X玩」。

114.第2被告人在盤問中進一步交代他所記得與X發生碰撞的位置有兩個,分別為窄巷及大街。

115.在闊度約1米的窄巷中,兩人平排期間「係撞下撞下玩先,佢撞我,我撞佢」,碰撞動作同大街動作一樣,類似左右移動的碰撞,在進入窄巷後沒有那麼多人時候是膊頭撞膊頭,有機會可能撞到X胸部。第2被告人記不起誰先撞誰和有否在窄巷內停留。窄巷內好迫,期間兩人由平排變成前後,第2被告人有轉頭看X有否走失。覆問中,第2被告人說他在窄巷中應該有觸碰X胸部前胸位置,是轉身那一下,不記得次數。

116.離開窄巷後,橫過大街就可以到達燒味舖。在大街上,應該還沒有到達燒味舖,兩人平排移動,期間第2被告人用膊頭撞X的膊頭,記不起撞了多少次。碰撞後X笑著望著第2被告人,「笑晒咁樣同我玩,笑得好開心」。到達燒味舖後沒有再撞來撞去。覆問中,第2被告人說在大街的碰撞應該不包括X的胸部位置。

第二次警誡會面中回應有關控罪7椅子後磨擦下體事件指控

117.警員在第二次警誡會面中就X指稱第2被告人在椅子後用下體磨擦X臀部事件查問。

118.警員首先指出調查案件的細節:「9A: 咁我而家呢就向你調查一宗案件啦,非禮案件嚟嘅,咁喺2019年啦夏天嘅某一個晚上,喺新界梨木樹邨二座730室裡面呢,當時女童呢X呢,即係你細妹啦,就趴喺個電腦椅,即係電腦凳嘅嗰度啦,玩手機,咁你就行埋去呢雙手捉住阿X條腰同佢講「小心啲」,然後你就用你嘅下體磨擦佢嘅臀部大約5至8秒,之後呢X呢就企番好,就即刻走番上自己張床。」

119.警員之後再次覆述第2被告人在2021年5月17日拘捕當天警誡下有關第2被告人說曾經用膊頭撞妹妹胸的事情,然後問第2被告人就電腦椅事件有甚麼話想說。第2被告人回應說「12B: 我冇,冇攬住佢」。

120.警員在查問第2被告人居住單位及家庭狀況後再次告訴第2被告人有關電腦椅的指控,問第2被告人有甚麼話想說。第2被告人回答說「77B: 嗰個張凳係有個𩩍,所以攬唔到㗎,仲有我唔會畀自己咁樣,好唔舒服喺度我自己都。」

121.基於第2被告人說他沒有攬著X,警員問當時家裡有沒有其他人,而第2被告人說家裡好像還有嫲嫲和爸爸。警員然後再問「82A:…你係對於頭先所講呢話你用下體磨擦佢臀部大概5至8秒呢一件事,係幾時發生呢?」第2被告人回答說「83:B冇,冇,應該」。

122.警員問第2被告人,除了以上警員提及的2019年夏天某一個晚上發生的電腦椅事件外,第2被告人有否曾經用下體摩擦X臀部。第2被告人說「89B:冇,冇,佢坐喺張凳,拍佢試過,但係冇做過呢啲嘢。」第2被告人沒有東西補充,第二次會面隨即完結。

123.第2被告人在庭上主問中就該事件進一步解釋,說當時他和X均沒有現在那麼高,以當時電腦椅高度而言,妹妹不可能做到她在草圖中繪畫的動作。椅子有輪子,假如有人好像X在草圖中那樣靠著的話就會移動,期間椅背就會發出聲音。

124.盤問中,第2被告人強調以X高度她不可以趴在椅背,而且若她真的曾經這樣做的話,椅子會塌下,因為輪子好鬆,若特意挨下去好容易塌下。覆問中,第2被告人重複他覺得X真的不可以如她繪圖一般趴在椅背,即使她趷高,椅背好容易爛,而且輪子會向前加速移動。

第3次警誡會面中進一步交代控罪6旺角事件

125.警員在第3次警誡錄影會面中如下告知調查事件:「9A:咁我而家呢就向你調查一宗案件啦,咁呢就喺2019年1月某日嘅下晝,喺旺角區呢,當時你同你嫲嫲啦,同埋女童阿X喺旺角行緊街嘅時候,你同你嫲嫲平排而行,阿X呢就跟喺後面啦,期間呢你就用手踭啦撞阿X嘅胸部,大約3至4次」。

126.警員然後再次覆述第2被告人在5月21日在梨木樹單位被拘捕後「我上年喺屋企喺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嘅」這句說話。

127.警員之後再次問第2被告人學校名稱及班別,父母親名字,妹妹名字,嫲嫲名字,住址,年齡,家裡雙人床擺設,和各人睡覺位置。

128.警員然後問第2被告人「53: A:咁對於呢頭先所講呢,你用手呀撞--手踭撞阿X嘅胸部大概3至4次呢件事,你有咩嘢想講呀?」警員沒有在提問中指這手踭撞X胸部「大概3至4次」是第2被告人自己的說法。翻查第1、2次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內容中第2被告人也從來沒有說曾經用手踭撞X胸部「3至4次」。根據X第二次會面紀錄,X就旺角事件指稱第2被告人曾經在行街過程中3、4次「揩」她胸部,相信就是警員當時指控的基礎。

129.第2被告人說沒有話要說後警員重複,指第2被告人用個手踭撞咗落X個胸部大概3至4次,再問第2被告人對於這指控有甚麼話想說。

130.這時候第2被告人回答說「56B:冇,應該有--佢企喺後面睇唔到佢囉」,「58B:我睇唔到佢喺我後面」。第2被告人說X當時在他後面行緊,對於X指控第2被告人手踭撞到她,第2被告人說「62B:冇呀,我係撞到佢」,「我手踭擰轉嗰下」,「68B:Er-撞到佢心口嗰邊」。第2被告人說是「94B:擰轉個頭」情況下撞到X,撞到「96B:一、兩、三次」,每一次「98B:…一點,就轉身嗰下」。

131.第2被告人說記不起碰撞後兩人有否說話,記不起日子,但記得當時與嫲嫲和X一起在旺角某地方,嫲嫲在第2被告人旁邊,X在他們後面,「92B:即係唔係好清楚,後面邊一度」。第2被告人被問同類事件還有沒有發生過時說「108B:好似唔記得喇」。確認第2被告人沒有補充後第三次會面隨即完結。

第2被告人第四次警誡會面進一步交代控罪8荃灣事件

132.警員在第4次會面如下警誡第2被告人:「9A:…咁我而家呢就向你調查一宗案件啦,非禮案件,就指你喺二零二零年某日嘅下晝,喺荃灣區,當日呢你同阿女童呢X呢,跟隨你嫲嫲呢喺荃灣區買餸嘅,咁期間呢你嫲嫲呢就入咗間燒味舖買嘢,你就同阿X就喺燒味舖出面等,等候期間呢你就用手踭呢撞向X胸部三次,當時X同你講呢:「可唔可以唔好搞--再咁做。」你就回答:「哈哈,實係咁啦。」就住呢單案件呢我而家有啲問題問你。而家警誡你,唔係事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所講嘅嘢,都會錄影低,及可能用嚟做證供嘅,你明唔明白?」

133.第2被告人回答明白後警員就再次提醒第2被告人在梨木樹單位內的那一句「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個膊頭嚟撞我個妹個胸嘅」說話。然後再次要求第2被告人交代學校、班級、親人、家庭狀況等個人資料。第2被告人逐一回答後警員說「49A:講一講你對於呢喺燒味舖出面呢你用手踭撞阿X胸部嗰3次事件,你有咩想講呀?」

134.第2被告人回答說「冇」之後警員重複:「51A:咁對於呢個指控話你喺2020年某日,下晝喺荃灣區,你呀喺燒味舖出面呢,曾經用隻手呢撞阿X胸部3次,咁有咩嘢想講呀?」第2被告人這時候回答說「52B:我喺燒味舖之前有撞,但係燒味舖嗰陣冇」,應該是在他們到達燒味舖前發生碰撞。至於碰撞地點方面則是在荃灣[10]「62B:街市,嗰度有啲窄嗰啲位」。

135.碰撞詳情方面,第2被告人說當時有「好多人喺度[11]」,X在第2被告人「後少少[12]」,第2被告人相信是在轉身時候撞到X[13]。是第2被告人的手踭撞到X「88B:Er-腰嗰個上嗰個位置」,「90B:即係er-胸口去到條腰嗰度」。

136.第2被告人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到事發經過,不清楚碰撞後自己有否說話,不記得自己有否說過「哈哈,實係咁啦」。

137.第2被告人說同日他撞到X「100B:兩、三、四次喥--兩、三次。」,警員問「100A:兩至三次?」,第2被告人說「102B:係啦」,意思是在同一天,在以上提及的街市這一次碰撞之外還有2、3次,記不起日子,但「大概應該係中午[14]」時分。警員隨即追問該2、3次如何碰撞,第2被告人說「106B:都係一樣都係咁樣向後撞」。碰撞到X的理由是「108B:我轉身」,「我想整佢囉」,「我同即係玩,即係呢,嚇吓佢[15]」。

138.第2被告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碰撞期間或隨後說話,但是記得X「118B:佢好似有少少𤷪囉,有少少𤷪但係我唔記得佢有冇講嘢。」

139.第2被告人說以上3次碰撞期間嫲嫲「128B:Er-喺前面買緊嘢」,但是他記不起嫲嫲有否見到這3次碰撞。確認第2被告人沒有補充後第4次警誡會面隨即在2021年5月17日晚上2127時完結。

辯方證人

140.辯方證人梁女士17歲,現就讀中五,是X的同學。證人確認在2021年6月23日與女警員及社工會面,談及有關X的事情,將她從X口中聽聞的事情轉告他們。

141.證人庭上確認在2021年5月與另一位同學一起聽到X投訴被X父親和哥哥侵犯後證人建議X去見學校社工。

142.證人當天聽到X說在X洗澡時候見到哥哥在浴室窗外偷拍。證人不記得X有否說是用電話還是照相機偷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事情。

143.證人在盤問中確認由於時隔已久,已經記不清楚口供紙內不同細節,對於X在2021年5月對她說過甚麼印象模糊。證人當日沒有問,而X也沒有說,所以不清楚X的哥哥有否對X做其他事情。

144.辯方最後一位證人張女士16歲,也是就讀中五,也是X的同學。證人在2021年7月2日與警方會面,主要是向他們重複X告訴張女士的事情。

145.證人記得X在2021年3月頭左右一次放學後說她被爸爸和哥哥侵犯。X說哥哥在她睡覺時候偷摸她,和用電話偷拍X沖涼。X也有提及關於她爸爸的一件事。證人聽後建議X接觸社工。

146.盤問中,張女士說X在2021年3月告訴她的某些事情比較深刻,譬如她被哥哥摸和偷拍。證人自己沒有問X她哥哥還做過些甚麼事情,也不知道他有否做過其他事情。張女士作供後辯方案情完結。

事實裁斷及裁決

「盡早投訴」

147.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清楚表明不依賴社工和兩位辯方傳召的同學中X向她們作出有關對哥哥的投訴來證明第2被告人曾經干犯任何一項罪行。辯方則希望依賴這些投訴內容來挑戰X供詞的可信、可靠度。無論如何,證人們沒有目睹X和第2被告人之間發生的事情,她們的供詞不證明第2被告人曾經作出這些她們聽到X談及的事情。她們證供的唯一用途是協助本席考慮控方是否可以證明X的供詞可信、可靠,還是如辯方所指存有漏洞。

「不被控告的行為」

148.此外,為了確保第2被告人不因以上證人證供中提出了有可能被定性為「不被控告的行為」(即證人說X告訴她們第2被告人曾經偷拍X沐浴、或向X露出下體、或用物件觸摸X胸部等行為)而影響審訊的公平,本席提醒了自己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的唯一用途是容許第2被告人挑戰X供詞可信、可靠度,指出X證供不足之處,協助法庭理解第2被告人答辯的全盤局面。本席已經提醒自己在案例郭慶[16]中上訴法庭所訂下有關如何處理「不被控告的行為」的法律原則,不會基於這類證據而推斷被告人曾干犯同類罪行或是有干犯這些罪行的傾向的人。

控罪5

149.X就控罪5家裡床上睡夢中被哥哥摸胸部的供詞簡單直接,清晰交代第2被告人摸胸細節。辯方質疑為何X不在醒來見到原來是哥哥在摸她胸部時候即時大聲喝止或投訴,認為X在捏造事件。

150.本席不同意X在捏造事件。X在感覺被摸後甦醒,見到第2被告人後隨即質問發生甚麼事,而第2被告人就立刻拿開了手並問是否可以借耳機。X在這一刻已經覺得第2被告人在用借耳機這藉口來掩飾之前的行為,雖然X驚和不開心,但是12歲的孩子睡夢中被吵醒後必然仍然眼睏,而第2被告人已經拿開了手,X當時決定由他去,不作聲息,哭了好短時間後就再度睡著這些行為合乎情理,不違邏輯。X說在案發後不動聲息是因為想到只有一次如此被哥哥在睡夢中摸胸,不想搞大事情。以一個12、13歲的兒童而言,這想法可以理解,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151.至於第2被告人有關控罪5的供詞方面,他純粹否認曾經如此撫摸X胸部,並提出自己有耳機,根本不需要向X借,認為X捏造事件。然而,若X要捏造事件,她根本不用在捏造的事實版本中替第2被告人製造藉口,只需要說她睜開眼就見到第2被告人摸胸就可以完成她的計謀,達到誣告第2被告人的目的。

152.在有機會耳聞目睹X庭上及在錄影會面中作供,加上考慮到X有關控罪5的供詞內容合乎情理,沒有在盤問中出現半點動搖後,本席裁定X有關供詞屬實。

153.本席同時裁定第2被告人有關沒有如此撫摸X胸部的說法不是事實。當然,即使第2被告人說謊,舉證的責任依舊在控方,繼續必須證明所有罪行元素。

154.本席已經考慮X沒有對其中一位辯方證人同學提及曾經被哥哥摸胸,但是認為不影響X供詞可信或可靠度。X曾經對另一位同學提及這事情,也告訴社工何女士曾經多次被哥哥用手摸胸。再者,被自己親生哥哥摸胸侵犯不是一件容易向同學披露的事情,以X年齡而言,在不同時間、地點向不同人物以不同角度交代被哥哥侵犯的事情可以理解。

155.X並非對一位同學說曾經被摸胸但是對另一位同學說從來沒有被摸胸。根據辯方證人同學供詞,她們沒有向X查問她被哥哥侵犯的細節,沒有追問有否發生其他事情,只是在聽過X投訴後建議她去找社工。而社工在2021年5月14日聽過X說哥哥多次摸、撞及用物件接觸X胸部後就向上級匯報然後報警處理,X在同年5月21日的會面中詳盡交代摸胸事件。本席裁定X沒有對其中一位同學提及被摸胸這事實不影響她供詞的可信、可靠度。

156.控罪5案發時段第2被告人就讀中1,根據他自己口供,當時已經知道亂摸異性有機會要負責任。在第2被告人擁有這認知的基礎上,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也理解到在X睡夢期間隔著衣服撫摸X胸部乳房位置是猥褻性質及錯誤的行為,裁定控方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推翻被告人沒有犯罪能力的推定。

157.第2被告人的行為對一個合理普通人而言也必然屬性質猥褻。第2被告人趁X在睡夢中撫摸她胸部,在X醒來發現後隨即停止並假裝要借耳機,反映第2被告人知道自己的侵犯行為是錯誤行為及性質猥褻和沒有得到X同意,而X也事實上沒有同意讓第2被告人如此侵犯。基於所有環境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第2被告人撫摸X胸部時候是意圖猥褻地侵犯X而不是貪玩去接觸X的胸部。

158.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成功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裁定第2被告人控罪5罪名成立。

控罪7

159.根據X供詞,這是所有被第2被告人觸碰的事件中印象最深刻的一次,也是X供詞中唯一一次提及感覺到第2被告人陰莖的事件。X當時約13歲,在晚上11時30分打後,家裏熄燈後「掛」在椅背用手提電話。X所形容的行為與一般13歲的兒童可能在家裏做的事一致。第2被告人在暗黑的客廳中因X的姿勢而用下體陰莖隔著X褲子磨擦她臀部中間位置這做法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160.第2被告人的說法是從來沒有發生類似事情,並說椅子靠背高度及膊頭,X因此不可能「掛」在椅背用電話。

161.證物P9照片1裏面的兩張椅子的背部高度相若,以照片中廚房門來比劃,椅背高度大概在腰部高度。然而X和第2被告人均同意照片中椅子不是2019年夏天案發時段擺在家裡的椅子。

162.X有關案發時候椅子的高度、她在椅子「掛」著玩手機、及哥哥在期間用下體接觸她臀部的供詞均沒有在盤問中動搖。

163.X說磨擦維持了約5至8秒左右,期間雖然第2被告人有前後移動但是動作不是大到會令椅子發出聲響。第2被告人在夜闌人靜時如此侵犯X有所避忌以免發出聲響弄醒其他家人的行徑不是固有地不可能。第2被告人磨擦X的時間短暫,也隔著褲子,加上X害怕,沒有想到要大叫並選擇啞忍這做法可以理解,符合情理。

164.本席採納以上處理控罪5期間有關辯方證人社工及同學沒有聽過X說被哥哥用陰莖磨擦臀部的分析。被哥哥如此侵犯比較摸胸和偷拍更加嚴重,X未到最後一刻不對別人和盤托出可以理解,不影響X供詞的可信、可靠度。

165.本席裁定X有關供詞屬實,第2被告人有關椅背高度供詞不是事實,裁定第2被告人曾經如X所形容用自己陰莖從後隔著褲子磨擦X臀部後方。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必定認為如此磨擦性質屬猥褻,而第2被告人也必然如此知悉。X沒有同意被第2被告人如此侵犯,第2被告人也知道X沒有同意被如此侵犯。基於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2被告人當時是意圖猥褻地侵犯X,而不是貪玩地用他的陰莖磨擦X的臀部。

166.由於證據指X在被侵犯時候為13歲,而第2被告人於2019年X的13歲生日當天已經年滿14歲,所以控罪7不涉及犯罪能力推定這議題。無論如何,若有需要,本席也會裁定由於第2被告人在中一已經知道不可以「亂摸異性」,他在控罪7案發時候也必然知道如此用下體磨擦異性臀部是錯誤的行為。

167.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成功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裁定第2被告人控罪7罪名成立。

控罪6、8

168.本席認為X有關控罪6、8的供詞存有疑點,不肯定第2被告人在旺角和荃灣事件中觸碰X一定不是意外。此外,本席也不肯定第2被告人是否意圖這些碰撞為猥褻性質的接觸,還是如他所言是貪玩才如此碰撞,如下解說。

控罪6

169.由於證人X在盤問中同意辯方所指出2019年農曆新年是在2月份[17]而不是1月份,控方因此曾經申請修訂控罪6案發日期。本席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批准修訂,將控罪日期由原來的「2019年1月某日」改為「2019年2月某日」。控辯雙方均沒有在聽取第2被告人對修訂後的控罪6不認罪答辯後要求重新傳召任何證人。

170.X的供詞指控罪6事發時候街道上好多人,一路迫,人流都多,與哥哥距離都近,他們3人移動方式是「見罅就攝」,街上多人,偶爾會有身體接觸。

171.X在會面中說碰撞「一刻」X不再是在兩人後面而是移到右方一點。這「一刻」的說法讓聽者以為X談及的只是一次觸碰。然而,X稍後說第2被告人用右手揩她左胸部,之後卻改為左右都有揩,及在整個旺角逛街過程中原來有合共3、4次觸碰。究竟X說的「一刻」是指那一次的一刻實在不得而知。

172.X在控罪6中供詞最不穩妥的地方是她在盤問中說「當時沒有確定他是否特登,當時嗰一下」。在覆問中,主控官提到X以上不確定第2被告人第一次觸碰是否刻意的說法,問X會如何形容「之後幾次」的觸碰。X的答案是「應該」有心撞過來。X的用詞並不肯定。

173.X供詞是哥哥每次碰撞也「輕輕力」,「掂一掂」,碰撞後哥哥沒有說話,好像沒有發生事情一般繼續前行。X所形容第2被告人的行為與他可能是意外觸碰到X的行為一致。

174.本席留意到第2被告人在會面及庭上供詞中均承認自己曾經觸碰X胸部位置,但是說法是在跟X玩期間貪玩或意外碰撞到胸部。在耳聞目睹第2被告人庭上作供後,本席不可以肯定第2被告人有關碰撞過程的說法不是事實,而且是有可能屬實。即使假設第2被告人真的刻意碰撞X胸部,以當時環境而言,以當時約13歲多的第2被告人而言,以觸碰的方式、力度及時間而言,第2被告人有可能不是意圖猥褻地侵犯X。

175.考慮到X供詞有關當時路面多人,觸碰短暫,輕力,X自己認為不可以確定第2被告人是否特意觸碰她胸部,及第2被告人有可能缺乏意圖猥褻地侵犯X的犯罪造意,本席必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裁定第2被告人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8

176.在控罪8中,X在觸碰時候,即站在燒味舖外等候嫲嫲時候的人流的供詞出現前後不符的現象。會面中說法起初是「嗰陣時好多人」,但是在會面後期卻說是「算少」,及在盤問中說街市不算太多人。

177.此外,在會面中X起初說在荃灣被觸碰似乎是一次過,但是在警員問及觸碰到她胸部那一個位置時候X說兩邊都有揩過,之後再變為「成個範圍好似都有揩過」。警員再追問觸碰她胸部那一個位置時候又說每個範圍也被哥哥觸碰過。X只是在警員提出是「上胸下胸還是全個胸」之後才說「上胸囉好似」。

178.X之後又說同日原來被哥哥揩了「3、4、5」次,之後再減至「3次左右啩」,也是兩邊胸都有,力度「都係輕嗰種」。

179.事實上,X在會面中交代的荃灣事件並不容易理解。也許是時隔已久,也許是警員發問的形式,兩人在對話中偶爾給聽者她們沒有完全互相正確了解對方在說甚麼的感覺,而X往往在不可以回答問題後聽到警員提出的帶有引導性的問題後就採納警員提供的其中一個選項為答案。本席並非在批評警員的提問方式,明白到警員只是由於X的年紀和表達方式而必須如此發問。

180.考慮到X供詞中說事發期間好多人,哥哥和她胸部接觸力度頗輕,時間短促,及兩人間是動一動就可以接觸到對方的距離,本席認為不可以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

181.此外,X在談及旺角事件中曾經說出不可以肯定哥哥其中一次觸碰是否刻意。本席不可以排除X也有可能在類似的,同樣在擠迫街道上發生的荃灣事件中不可以肯定第2被告人的觸碰是否刻意。

182.一如旺角事件,第2被告人在會面及庭上供詞中承認在荃灣事件中曾經貪玩或意外觸碰到X胸部。本席採納以上處理控罪6期間有關第2被告人貪玩或意外觸碰的供詞有可能屬實的裁斷,也採納第2被告人有可能不是意圖猥褻地侵犯X的分析和裁斷。

183.考慮到X供詞中不完全可靠的地方,第2被告人有可能意外觸碰X,及第2被告人可能缺乏猥褻地侵犯X的犯罪造意,本席必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裁定第2被告人控罪8罪名不成立。

控罪9

184.控方針對控罪9的案情完全建基於第2被告人拘捕後的一句說話,「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及第2被告人後來在警誡會面中及庭上對這句說話的解釋。

185.除了控罪5的床上摸胸事件外,X沒有在會面中或庭上供詞中具體地提及任何一次在家裏被哥哥觸碰胸部。

186.第2被告人會面供詞說法是「貪玩先撞落佢度」,用膊頭撞到X胸部位置。第2被告人庭上供詞進一步解釋是他同X玩期間撞到胸部,並且撞了好幾次,是不小心撞到。

187.控方在盤問中向第2被告人指出,第2被告人在會面中說貪玩撞X,沒有說是不小心。控方認為這反映出第2被告人有關在遊玩過程中意外觸碰X胸部的說法不是事實,並應該給予第2被告人「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這「招認」完全的比重。

188.本席對於第2被告人的「招認」是否足夠證明他曾經猥褻侵犯X有保留,理由如下。

189.兩個14、15歲的兒童與兩個大人一起在單位居住。從照片可以見到他們沒有自己的房間,沒有太多個人空間。

190.控罪9罪行詳情指案發於2020年某日,根據X供詞,兩人關係在2020年5月才開始變壞。在正常日常生活中,年少的第2被告人和X偶爾在家裏玩耍間互相推撞不無可能。

191.再者,句子內容是「我上年喺屋企係有用膊頭撞我阿妹個胸」,第2被告人沒有明確地說他是刻意撞X胸部,更沒有說他是意圖猥褻地撞X。第2被告人有可能以為碰撞到X胸部就一定是非禮,不知道他必須是有意圖猥褻地接觸才可能構成非禮。

192.一如以上提及,兩兄妹在家裏遊玩間碰撞是平常事,碰撞期間接觸到胸部,甚或第2被告人刻意碰撞X胸部也不一定是因為第2被告人意圖猥褻地侵犯X。本席採納以上處理控罪6和8期間有關意外觸碰及第2被告人可能沒有猥褻侵犯的意圖的分析和裁斷。

193.以第2被告人當時年紀而言,及以本席庭上觀察第2被告人作供後見到他展示的有限的表達能力而言,本席裁定不可以給予第2被告人這句「招認」太多的比重。

194.考慮到第2被告人有關在家裏與妹妹玩耍的說法有可能屬實,及碰撞有可能是意外的說法可能屬實,本席必須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成功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裁定第2被告人控罪9罪名不成立。

總結

195.第2被告人被裁定控罪5、7罪名成立,控罪6、8、9罪名不成立。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1]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內容見下文。

[3]  參考Archbold Hong Kong 2021, 第21-154段 。

[4]  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呂浚森及另兩人 [2020] HKCA 516; CACC 331/2018。

[5]  此為以上提及的修訂後日期。

[6]  第一次會面,記項41-48。

[7]  第一次會面,記項233-236 。

[8]  第一次會面,記項240 。

[9]  會面謄本中的「Y」。

[10]  第4次警誡會面,記項66。

[11]  記項68。

[12]  記項70-78。

[13]  記項「80B:轉身啩。」

[14]  記項138。

[15]  記項110-114。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郭慶 [2010] 3 HKLRD 761; CACC 26/2008。

[17]  2019年2月5日為農曆正月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