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倍毅 對 周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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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關於被告人(周倍鋒)就一項民事藐視法庭罪定罪的判刑。關於本案的事實背景及程序歷史,本席已在本案2022年3月11日的判決書(「 判決書 」)中交待,在此不贅。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P 186/2021[2023] HKCFI 18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86/2021

[2023] HKCFI 18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

  有關周倍毅向周倍鋒提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事宜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 52 號命令第 1 條及第3條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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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原告人 CHAU PUI NGAI (周倍毅)  
   
被告人 CHAU PUI FUNG (周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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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聆訊日期: 2023年7月14日
判刑書日期: 2023年7月14日

判刑書

引言

1.這是關於被告人(周倍鋒)就一項民事藐視法庭罪定罪的判刑。關於本案的事實背景及程序歷史,本席已在本案2022年3月11日的判決書(「判決書」)中交待,在此不贅。

2.根據本席於2022年9月23日發出的逮捕令,被告人在今年5 月26日試圖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時,在邊境被入境事務處逮捕。翌日,被告人獲原訟法庭潘法官批准保釋。隨後,與訟雙方根據本席在2023 年6 月6 日發出的指示提交了誓章,本席也詳細閱讀過該些誓章。

請求及求情

3.本席獲被告人代表薛大律師告知,被告人及其兄已於2023 年6月30日分別發出傳票(「傳票」),以期撤銷本席在2017 年10月3日在HCA 298/2017一案中發出的交回樓契命令(「命令」),被告人的傳票申請將於2023年9月7日審理。有鑒於此,薛大律師促請本席暫緩對被告人的判刑,直至「傳票」的審理有結果。若然法院不允許的話,薛大律師促請本席盡可能給予被告人輕判。

考慮及判刑

4.由於本席並不處理「傳票」,因此不會就被告人申請的是非曲直發表任何意見。 然而,鑒於本席在「判決書」第14段作出的事實裁斷;被告人一直漠視法庭文件及命令;以及法院命令須被遵守此重要的公眾利益,本席同意原告大律師張先生的陳詞,認為沒有足夠理由不立即將被告人判刑。

5.CMA v Ng Chip Choi Maurice (HCMP 2988/2014)一案判詞第 23至24段,原訟法庭歐陽法官已簡明扼要地總結了相關的量刑原則,本席恭謹地同意,在此不贅。

6.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即使顧及薛大律師為被告人所作的書面及口頭求情,本席認為有必要判處被告人監禁式的刑罰,而合適的刑期是4星期。然而,本席認為在本案適合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第52號命令第7條規則賦予的權力,指示交付羈押令有條件暫停執行,條件是被告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把「命令」所指他所管有的樓契,全部交出及送達原告人的事務律師作為受托人(stakeholder)保管,直至HCA 298/2017一案有最終結果為止:參見關於先力實業有限公司事宜 [2007] 4 HKLRD 862。若然被告人最終勝訴,原告人代表事務律師便須在該結果後14天內將該些樓契交回被告人;相反,則須將相關樓契交予原告人。

命令

7.基於薛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表示願意交出被告人及其兄周陞管有的樓契,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1)  作出交付羈押令,判處被告人監禁4星期。

(2)  按照以下條件,上述(1)的交付羈押令暫停執行:

被告人須於今天起計7 天內,向原告人代表事務律師交出及送達「命令」內提及的樓契。

(3)  在被告人履行第(2)段的條件後,交付羈押令將自動解除。

訟費

8.至於訟費方面,本席命令被告人須以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亦以彌償基準)審評。原告人自己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審評。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韓潤燊律師樓延聘張靈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薛秋隼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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