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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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四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 及 (2) 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第四被告人承認第三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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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7/2022 [2023] HKDC 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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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四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 及 (2) 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第四被告人承認第三項控罪。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鑑於各名被告人的年紀,初犯,自拘捕後一直羈押,在判刑前本席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的報告考慮;為了遷就大律師日誌,第一被告人的判刑分開處理。又因第三被告人決定為控方作證,本席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審訊完畢後處理。 案情 3.2021年11月26日D4的朋友朱錦威經WhatsApp問他有沒有朋友有興趣收一萬元搶年長女士手袋,要交朋友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給他。同日他問D1有沒有興趣,D1表示有興趣。D1在2021年11月28日中午時份將自己、D2及D3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交D4轉交給給朱錦威(第三項)。同日稍後,在逃人邀請D1至D3加入一個WhatsApp 4人群組,發送相關搶劫訊息,及在搶劫期間聯絡。 4.2021年11月28日下午5時左右,事主相約朋友晚飯後到大窩口一酒樓參加雀局。當晚事主出門攜帶的手袋內有:
5.事主約在晚上7時45分到達酒樓,晚上約9時與人玩甩牌遊戲。行劫前有人將5張事主的相片傳送到D1的手機,其中一張在事主正前方拍攝。事主約在晚上11時離開前去與張女士見面,其間在逃人在WhatsApp通知事主的動向。晚上約11時30分,事主和張女士在葵涌商場3樓平台聊天,D1至D3上前問路,再坐在事主旁邊伺機搶劫事主手袋。 6.在事主起身離開之際,D1至D3動手搶劫,兩人搶事主手袋,一人捂張女士的嘴。事主反抗並高聲呼叫,胸口遭人一拳,事後感到疼痛。手袋的帶被扯斷,D1至D3搶得手袋後向大窩口方向逃去。附近的張先生聞聲上前施援。事主和張先生從後追趕,最後張先生將D1制服。警員到場後拘捕D1。D2和D3之後聯絡上在逃人,一名金髮女子前來與他們會合,他們將手袋交予那名女子。 7.警方追查下再拘捕D2至D4。事主的手袋、勞力士手錶、和現金8,000未能尋回。其他的被盜物品則被遺棄在草叢,被路人發現轉交警方。 被告人背景 / 求情陳述 第二被告人D2 8.D2現年18歲,案發時16歲11個月,沒有犯罪紀錄,羈押前是一名中三學生。父母是內地居民,他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及哥哥在內地生活。9歲來港讀書,與姑母一家同住,姑丈中風,姑母依賴綜援金生活。他曾課外兼職荼餐廳外賣工作一兩個月,時薪$50(沒有工作證明,故向懲教主任表示無工作經驗)。被捕後一直扣押至今。 9.D2在求情信表示誤交損友,為了錢犯案,知道錯了,非常內疚,希望法庭能給他改過的機會,日後會正當工作賺錢照顧家人。願望能成為社工,分享自己的經歷,幫助其他迷茫的青少年。父親由姑母代筆表示兒子已經認識到錯誤,希望從輕判處。辯方懇請法庭考慮更生中心 / 勞教中心命令。 第四被告人D4 10.D4現年16歲,案發時15歲,沒有犯罪紀錄,羈押前是職業訓練學院一年級學生。父母離婚後,母親遷出,他與哥哥和父親同住。父親在2021年去世後與哥哥同住;與父親關係疏離,但與母親及繼父關係良好。 11.D4誤交損友,貪玩,以為介紹他人搶劫並不嚴重。他並非主腦,沒有參與策劃,沒有加入搶劫WhatsApp群組。他已被羈押18個月,期間行為良好,已深切反省,希望法庭能考慮感化令。 判刑理由 12.這是一次有預謀的搶劫,主事人在兩天前已得知事主隨身攜帶貴重財物,及她的慣常行蹤,計劃搶劫,出錢僱用劫匪。D4從朱錦威處得知是次搶劫計劃,找上D1,再從D1處得到D1至D3的個人資料後轉交朱錦威。D1至D3透過WhatsApp與在逃人聯絡,取得事主的相片及行蹤,為了搶劫向事主及其同行者使用武力,再將搶劫得來的手袋交予接應人。雖然沒有使用武器,所用到的武力也有限,但計劃精密,主事人及在逃人身份不明;D1至D4都必然可以預計到事主被人盯上而不自知,主事人經中間人僱用不認識的人搶劫,知道自己參與了一宗有預謀涉及貴重財物或相當金額的搶劫。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 13.鑑於D1至D4的年紀,及他們自拘捕後一直羈押至今,故在判刑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報告。因為D1及D4犯案時只有15歲,故為他們索取了感化主任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2犯案時已接近17歲,為他索取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4.因為控方要在第五被告人審訊傳召第三被告人為控方證人,故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的審訊完畢,其間予以保釋。 15.D2的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與辯方最初的求情陳詞有明顯分歧,報告指姑母依賴綜援金生活及D2沒有任何工作經歷,現已澄清,並同意報告的內容。D2初到香港定居讀書,父親在內地工作養家,母親持雙程證來港照顧他,他小學品行良好。升中後母親和父親分別要工作養家,疏於管教他,他結交損友,在校欺詐及霸凌同學,中一及中二共記三個大過。中三成績不濟操行C+,2021年9月要重讀中三同年11月干犯本案。母親及哥哥得知本案感到震驚及失望,認為是疏於管教及受損友影響所致。家人對於他在外的交友情況並不清楚。報告認為D2適合進勞教中心接受紀嚴格律訓練,及後續的監管。 16.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更生中心 / 勞教中心命令。本席認為不能單純考慮羈押的時間,亦要考慮青少年罪犯的更生事宜,明顯D2升中後缺乏家庭管教,羈押其間沒有系統的紀律訓練,故需要及時處理。鑒於D2年紀、性格、背景和體格,適合進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及後續的監管。本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D2於勞教中心羈留。 17.D4兩套報告整體內容顯示父母離婚後,父親雖然取得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但疏於管教。兒子由祖母照顧,之後母親為他們安排留宿保姆,又為方便探視,在兒子居所附近工作,然而因為院社護理員工作性質,為減低染病風險,疫情期間探視減少。父親在去世前兩年希望多關心他,唯他不願與父親交談,他現時已後悔自己當時的態度。羈押期間反省自己的行為,知錯,希望繼續接受職業訓練課程,2022年5月違反一次院規,但之後再沒有違反院規的紀錄。母親和繼父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令,計劃並做好準備接D4回家,加強管教。感化主任亦建議讓他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 18.D4亦表示希望接受感化輔導及同意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條件。鑒於D4年紀、性格和背景,家人的支持及管養安排。本席認為感化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D4接受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18個月要遵守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附加條件,並解釋及提醒他若違反感化令,法庭可重新判處。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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