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明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9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23.

1. 第一至和第二及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597/2022[2023] HKDC 9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7/2022

[2023] HKDC 9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明輝(第一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6月28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黎暐晴先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至和第二及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鑑於各名被告人的年紀,初犯,自拘捕後一直羈押,在判刑前本席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的報告考慮。又因第三被告人決定為控方作證,本席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審訊完畢後處理。早前已判處了第二至第五被告人。

案情

3.2021年11月26日D4的朋友朱錦威經WhatsApp問他有沒有朋友有興趣收一萬元搶年長女士手袋,要交朋友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給他。同日他問D1有沒有興趣,D1表示有興趣。D1在2021年11月28日中午時份將自己、D2及D3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交D4轉交給給朱錦威(第三項)。同日稍後,在逃人邀請D1-3加入一個WhatsApp 4人群組,發送相關搶劫訊息,及在搶劫期間聯絡。

4.2021年11月28日下午5時左右,事主相約朋友晚飯後到大窩口一酒樓參加雀局。當晚事主出門攜帶的手袋內有:—

(1)  兩隻勞力士手錶價值合共港幣20萬元;

(2)  現金港幣8,000元;

(3)  一個銀包;

(4)  一張身分證;

(5)  3張回鄉卡;

(6)  一張自動柜員機卡;及

(7)  2張房署繳費通卡。

5.事主約在晚上七時45分到達酒樓,晚上約9時與人玩甩牌遊戲。行劫前有人將5張事主的相片傳送到D1的手機,其中一張在事主正前方拍攝。事主約在晚上11時離開前去與張女士見面,其間在逃人在WhatsApp通知事主的動向。晚上約11時30分,事主和張女士在葵涌商場3樓平台聊天,D1-3上前問路,再坐在事主旁邊伺機搶劫事主手袋。

6.在事主起身離開之際,D1-3動手搶劫,兩人搶事主手袋,一人捂張女士的嘴。事主反抗並高聲呼叫,胸口遭人一拳,事後感到疼痛。手袋的帶被扯斷,D1-3搶得手袋後向大窩口方向逃去。附近的張先生聞聲上前施援。事主和張先生從後追趕,最後張先生將D1制服。警員到場後拘捕D1。D2和D3之後聯絡上在逃人,一名金髮女子前來與他們會合,他們將手袋交予那名女子。

7.警方追查下再拘捕D2-4。事主的手袋、勞力士手錶、和現金8,000未能尋回。其他的被盜物品則被遺棄在草叢,被路人發現轉交警方。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第一被告人D1

8.D1現年17歲,案發時15歲,沒有犯罪紀錄,羈押前是中三學生。他與祖父同住,主要由祖父照顧管教,父親承諾日後會加強對兒子的管教。祖父和父親均出庭支持他。他被捕後一直扣押至今,已經反省,同意所有報告內有關他的背景資料。案件再押後期間,D1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已反省及希望能獲輕判。辯方懇請法庭首先考慮感化令,其次勞教中心命令。

判刑理由

9.這是一次有預謀的搶劫,主事人在兩天前已得知事主隨身攜帶貴重財物,及她的慣常行蹤,計劃搶劫,出錢僱用劫匪。D4從朱錦威處得知是次搶劫計劃,找上D1,再從D1處得到D1-3的個人資料後轉交朱錦威。D1-3透過WhatsApp與在逃人聯絡,取得事主的相片及行蹤,為了搶劫向事主及其同行者使用武力,再將搶劫得來的手袋交予接應人。雖然沒有使用武器,所用到的武力也有限,但計劃精密,主事人及在逃人身份不明;D1必然可以預計到事主被人盯上而不自知,主事人經中間人僱用不認識的人搶劫,知道自己參與了一宗有預謀涉及貴重財物或相當金額的搶劫。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

10.鑑於D1-4的年紀,及他們自拘捕後一直羈押至今,故在判刑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報告。因為D1犯案時只有15歲,故為他索取了感化官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考慮相關報告後再為D1索取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

11.D1的報告整體內容顯示父母的中港婚姻在母親與他來港定居後起變化,在2013年離婚,此後母親返內地生活。D1來港定居後一直由祖父照顧,對母親的記憶模糊。祖父母和父親對他疏於管教,不清楚他在外的交友情況。D1表示犯案是因為想賺錢買一牌子運動服,因為那套運動服要千多元所以不想向父親要錢。他找上D2及D3是因為知道他們也等錢用。父親和祖父相信他已反省,得到教訓,他們會加強管教,協助他實現重讀的願望。母親在他還押期間也跟父親一起來探望他,她知道與兒子關係疏離,但希望彌補。

12.D1表示非常後悔因為貪錢犯案及引致D2及D3惹上官非及還柙這麼久。又後悔令到父親和祖父那麼擔心。他想繼續學業。話雖如此,他卻先後在2022年8月9日及2023年5月16日違反院規,並作了紀錄。他自升中後操行開始出問題,但家長除了提醒他要努力功課外,對他課堂外的交朋情況並不清楚,他被羈押後亦沒有主動去為他辨理學位事宜,以致學位在去年12月被取消了也不知道。因為D1聲稱已知錯,父親和祖父願意協助他更生,及基於他的年紀、初犯、認罪、有反省,感化主任認為或許值得給他接受感化的機會。

13.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今,解釋懲教主任在報告提到的管有違規物品是字條,D1因為想找人傾訴而寫紙條。然而在羈押期間D1理應重視紀律,不應該違反院規,但他卻一而再違反。考慮到D1過往表現及羈押期間仍接連違反院規的情況,本席初步認為感化主任的監管不足以管教D1。懲教主任撰寫的報告認為D1適合進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及後續的監管。與辯方討論後本席再押後案件為D1索取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

14.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認為D1對自己的問題反省有限,認為他需要嚴格經律訓練,為免他再違法及協助他更生,建議勞教中心方案。

15.本席認為不能單純考慮羈押的時間,亦要考慮青少年罪犯的更生事宜,明顯D1升中後缺乏家庭管教,羈押其間仍出現接連違反院規的情況,故需要及時處理。鑒於D1年紀、性格、背景和體格,適合進勞教新中心接受訓練,及後續的監管。本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D1於勞教中心羈留。

命令

16.羈留在勞教中心。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