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陽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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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因為第三被告人決定為控方作證,本席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審訊完畢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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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7/2022 [2023] HKDC 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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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第二項)。第三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因為第三被告人決定為控方作證,本席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審訊完畢後處理。 2.第五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第四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3.鑑於兩名被告人的年紀,初犯,在判刑前本席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的報告考慮。 案情 第三被告人承認的案情 4.2021年11月26日D4的朋友朱錦威經WhatsApp問他有沒有朋友有興趣收一萬元搶年長女士手袋,要交朋友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給他。同日他問D1有沒有興趣,D1表示有興趣。D1在2021年11月28日中午時份將自己、D2及D3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相片交D4轉交給給朱錦威(第三項)。同日稍後,在逃人邀請D1-3加入一個WhatsApp 4人群組,發送相關搶劫訊息,及在搶劫期間聯絡。 5.2021年11月28日下午5時左右,事主相約朋友晚飯後到大窩口一酒樓參加雀局。當晚事主出門攜帶的手袋內有:—
6.事主約在晚上七時45分到達酒樓,晚上約9時與人玩甩牌遊戲。行劫前有人將5張事主的相片傳送到D1的手機,其中一張在事主正前方拍攝。事主約在晚上11時離開前去與張女士見面,其間在逃人在WhatsApp通知事主的動向。晚上約11時30分,事主和張女士在葵涌商場3樓平台聊天,D1-3上前問路,再坐在事主旁邊伺機搶事主手袋。 7.其間事主起身離開,D1-3動手搶劫,兩人搶事主手袋,一人捂張女士的嘴。事主反抗並高聲呼叫,胸口遭人一拳,事後感到疼痛。手袋的帶被扯斷,D1-3搶得手袋後向大窩口方向逃去。附近的張先生聞聲上前施援。事主和張先生從後追趕,最後張先生將D1制服。警員到場後拘捕D1。D2和D3之後聯絡上在逃人,一名金髮女子前來與他們會合,他們將手袋交予那名女子。 第五被告人的案情 8.此是一宗有預謀和緊密組織的搶劫事件。事主手袋內載有貴重物品的信息洩漏後,她便成為搶劫目標。主事人開始計劃,透過中間人僱用劫匪下手搶劫,安排人手拍攝事主和監察事主的行動,及透過通訊軟件將事主的狀況及行蹤通知相關參與者,協調及指揮各人作出配合。 9.行劫當晚事主攜帶載有2隻勞力士手錶和$8,000現金的手袋,前往酒樓參加雀局。其間D5坐在事主對面和另外兩人玩「甩牌」遊戲,事主的手袋一直在身上。D1-D3根據手機傳來的行蹤信息和相片認出事主,三人合力搶劫。得手逃跑其間D1被路人截停,D2及D3則成功逃脫並將搶劫得來的手袋交給來接應的接應人。搶劫後不久D5從某人處收受了事主的手袋,她知道或相信該手袋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手袋。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第三被告人D3 10.D3現年17歲,案發時15歲,沒有犯罪紀錄,羈押前是一名中四學生。父母已離婚,他和父親與伯父一家同住。被捕後一直扣押至答辯日。羈押其間深切反省,已經知錯,他決定為控方作證除了想爭取輕判外,亦想助警方早日破案。多名家人出庭支持,希望法庭輕判。 第五被告人D5 11.D5現年19歲,沒有犯罪紀錄,初中程度,被捕時待業中。未婚,與祖父母同住。被捕後一直被羈押,她只被裁定處理贓物,並沒有涉及搶劫。辯方早前本席希望判處監禁,今日得悉報告內容後希望判處更生中心命令。祖母出庭給予支持。 判刑理由 12.這是一次有預謀的搶劫,主事人在兩天前已得知事主隨身攜帶貴重財物,及她的慣常行蹤,計劃搶劫,出錢僱用劫匪。D4從朱錦威處得知是次搶劫計劃,找上D1,再從D1處得到D1-3的個人資料後轉交朱錦威。D1-3透過WhatsApp與在逃人聯絡,取得事主的相片及行蹤,為了搶劫向事主及其同行者使用武力,再將搶劫得來的手袋交予接應人。雖然沒有使用武器,所用到的武力也有限,但計劃精密,主事人及在逃人身份不明;D1-4都必然可以預計到事主被人盯上而不自知,主事人經中間人僱用不認識的人搶劫,知道自己參與了一宗有預謀涉及貴重財物或相當金額的搶劫。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 13.鑑於D1-4的年紀,及他們自拘捕後一直羈押至今,故在判刑分別為他們索取不同報告。因為控方要在第五被告人審訊傳召第三被告人為控方證人,故將他的判刑押後至第五被告人的審訊完畢,其間予以保釋。雖然本席就D3的辨認證供不給予任何份量,但此是因為當時接應他的金髮女子載了口罩及他搶劫後心情慌張,他未有機會看清容貌及受到之後多次在聆訊見到第五被告人影響他的記憶所致。本席認為他已盡了作為證人的責任。又因為他在羈押其間深切反省,已經知錯,故只先為他索取感化主任報告參考。 14.D3的感化主任報告有他更詳細的背景資料。D3向感化主任表示過往覺得母親及父系長輩給他的自由不足,但經過本案後他感覺到家人給他很多愛和關懷。他父親患上肝病,預後不佳,上月已開始留院治療。D3每日都到醫院探望父親,計劃做暑期工賺零用錢,又申請了職業訓練局課程。他非常後悔自己犯錯令到家人擔心,已吸取教訓,承諾重新做人,希望能接受感化輔導。家人相信他是受D1利誘犯案,祖母觀察他犯案後很焦慮。家人就警察上門拘捕他都很震驚,但很欣慰他獲保釋回家後行為上的改進。家人都很關心他的未來,支持他更生,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感化主任亦建議讓他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 15.D3表示希望接受感化輔導及同意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條件。鑒於D3年紀、性格和背景,家人的支持及管養安排,本席認為感化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D3接受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12個月要遵守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附加條件,並解釋及提醒他若違反感化令,法庭可重新判處。 16.本案的處理贓物罪是與一宗有預謀和緊密組織的搶劫事件有關。事主被搶劫前曾與D5在同一酒樓內玩「甩牌」遊戲。D5在劫匪逃脫後離開酒樓,沒有直接回家。搶劫後不久D5從某人處收受了事主被扯斷肩帶的手袋,她知道或相信該手袋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手袋。案情本身須考慮監禁刑罰。 17.辯方援引HKSAR v Siaw Riri DCCC 79/2018,該案中被告人的兒子和另一人搶劫了一隻價值$163,000的名貴手錶和現金$5,000。被告人從兒子處收受了該手錶,她將手錶典押了$133,000,交回$47,000予兒子他們,將餘下的存入自己銀行戶口。原審法官接納她不知道手錶如何被盜,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8.辯方指本案的兩隻錶的價錢與前述案件相若,指D5已被羈留18個月,希望法庭判處監禁。然而D5之前在酒樓內與事主一起玩「甩牌」遊戲,劫匪逃脫後D5才離開酒樓,D5收受手袋時肩帶已被扯斷了,本席認為證據顯示D5知道手袋是經過一番拉扯後從事主手中搶過來的。但鑑於D5的年紀,又雖然情況可疑,沒有證據肯定D5收受手袋時,手袋內有事主的兩隻名貴手錶,或其他財物,故本席在判刑前為D5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否則只會索取教導所報告。 19.D5的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有她更詳細的背景資料。因為家庭原因,缺乏家庭管束,在朋輩影響下,她升中後成績和操行都轉差。重讀兩次中三,成績和操行沒有改進,最後在2019年10月,未完成重讀中三便退學。雖然否認有黑社會聯系,但聲稱在2019至2020年期間曾販毒兩次賺快錢。2021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捕,羈押至今,經審訊後定罪。祖母非常關心她,相信她已吸取教訓,會支持她更生。羈押其間沒有違反院規。報告認為她適合進更生中心接受紀律訓練,及後續的監管。 20.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更生中心命令。本席認為不能單純考慮羈押的時間,亦要考慮青少年罪犯的更生事宜,明顯D5升中後缺乏家庭管教,羈押其間沒有系統的紀律訓練,故需要及時處理。鑒於D5年紀、性格、背景,適合進更生中心接受訓練,及後續的監管。本席認為更生中心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D5於更生中心羈留。 命令 21.第一項控罪 D3 感化令12個月 第四項控罪 D5 羈留在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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