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對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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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Partial Success – Child Support – Overpayment Recovery – 余 (Petitioner) v 許 (Respondent) – Whether costs should be awarded to Respondent – Court held Respondent partially successful on applications regarding child support transfer cancellation and fund recovery but unsuccessful on school deposit claim – Petitioner ordered to pay 40% of Respondent's costs of summons dated 27 October 2021.
Legal issues: Costs allocation
Outcome: Petitioner ordered to pay 40% of Respondent's costs of the summons dated 27 October 2021.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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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626 / 2015 [2023] HKFC 1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662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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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21年10月27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
3.在2022年11月1日,應男方申請,本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傳票之第(1),(2)及(3)項申請。這是有關男方傳票第(4)項的訟費申請的判案書。 4.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定︰
5.男方說,他是成功之一方,加上女方之訴訟行為屬欺壓性及惡意,所以男方要求本申請之訟費。 6.就男方的傳票的第(1)、(2)項申請,事源在2019年12月,訴訟雙方及本案之介入人就附屬濟助事宜達成了一個整體的和解方案,其中包括介入人將3,500,000元存入訴訟雙方聯名戶口用作支付兩名家庭子女之贍養費。在當時,訴訟雙方就兩名家庭子女之每月贍養費金額未有共識,只是同意暫定為兩名家庭子女每月35,000元,訴訟雙方簽署了指示給銀行從聯名戶口轉賬每月35,000元給女方作為兩名家庭子女之贍養費。整體和解方案的內容見區域法院謝沈智慧法官在2019年12月19日之頒令。在2021年5月,訴訟雙方同意,每名家庭子女之每月贍養費為25,000元,即兩人共每月50,000元。有關協議見法庭在2021年5月26日頒發之同意命令。按2021年5月26日之命令,訴訟雙方在2021年6月簽署了指示從銀行戶口轉賬每月50,000元給女方作為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 7.男方說,由2021年月中開始,他經代表律師多次將男方已簽署之表格給女方,要求女方簽署指示給銀行取消從聯名戶口轉帳35,000元給女方之指示,但女方不合作,無奈下男方才在2021年10月27日提出本申請。雖然在2021年10月18日女方將妥為簽署之表格交回銀行,但男方說,女方並沒有即時知會男方,直至男方提出本申請後,女方才在其反對誓章中提及此事。 8.取消每月35,000元轉賬之指示,由2021年11月起生效。由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女方多得35,000元×4 = 140,000元。男方說,女方遲遲不肯將這筆款項退回。在2021年11月24日,女方退回37,941.8元,直至2022年10月12日,才肯退回餘下102,058.2元。 9.男方的傳票的第(3)項申請涉及在2009年男方替大女兒繳交給學校的留位費,一直存在學校的銀行戶口,現學校打算退回。男方指,本應將款項發還給他,因為他是付款人,但他同意將款項存入訴訟雙方聯名戶口。 10.就取消每月35,000元轉賬一事,女方否認男方所說女方不合作、不合理等說法。女方說,因為男方一直使用了錯誤的表格,銀行不接受,所以才引致遲遲不能夠成功取消每月35,000元之轉賬指示。在2021年10月初,女方從男方收到正確的表格後,便在2021年10月18日將表格簽署交回銀行。男方並沒有否認女方所說男方使用錯誤表格的說法。因此,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說法。雖然若說男方在約2021年10月7日才經律師將最後一份表格交給女方律師,女方在月中便到銀行辦理,便不應說女方行為不合作、或不合理,但女方並沒有否認男方所說,在男方提出本申請後,她才透露已在2021年10月18日到銀行辦理取消手續一事。又本席注意到,在2021年10月7日之信件,男方律師已提及,若女方不在7天之內回覆,男方將採取法律行動。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男方在2021年10月27日發出上述傳票之第(1)項申請,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在2021年11月,銀行停止了每月35,000元轉賬,男方應當時便知女方已辦妥了取消手續,而至2022年11月男方才撤回傳票之第(1)申請。 11.就退回140,000元一事,在2021年11月24日女方退回37,941.8元。當時女方律師去信男方,說大女兒去英國開學、宿費、大學泳隊費用、警方登記費用,機票其花費102,058.2元,又說按2019年12月19日命令Q段之承諾,男方須負責這些費用,所以女方在140,000元中扣除,餘款37,941.8元退回。所以女方說,男方在2021年10月27日發出傳票第(2)段申請,是無理之行為。男方並不接受女方針對2019年12月19日命令Q段之解釋。就訴訟雙方在這一方面的爭議,本席認為無須也不應該在此作出討論,因為無論如何,按2019年12月19日Q段,男方的付款責任為男方直接向學校付款,換言之這是他個人之責任,所以不論是否男方如女方所說有付款責任,女方不能將所謂欠款從訴訟雙方聯名戶口中支付。不論男方是否如女方所說有付款責任,女方不應該從上述140,000元中扣起102,058.2元。在2022年10月12日,女方將102,058.2元退回。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可視在傳票第(2)點申請方面男方為成功之一方。若有需要,女方應尋求法律意見,自行考慮是否採取行動向男方追討上述102,058.2元。 12.有關14,600元,這是10多年前之事。男方傳票的要求是女方須按2019年12月19日之命令將款項存入訴訟雙方聯名戶口。本席曾向男方查詢,究竟按2019年12月19日之命令那一個條款,女方須將14,600元存入訴訟雙方聯名戶口,男方無答案。按2019年12月19日之命令,訴訟雙方已解決了他們之間之附屬濟助事宜。有關14,600元,與本婚姻訴訟並無關係。本席認為,男方不應在本婚姻訴訟案件中提出這一項申請。 13.男方指女方拒絕調解。從訴訟雙方就本申請提交之法庭文件,及他們在本案一貫之表現看來,他們可說是水火不容,各持己見也各不相讓,這幾年來他們也是爭拗不絕,也提出了不少法庭申請。本席認為,不能將無法調解一事完全地歸咎於任何一方。 14.男方的第(1)項申請,雖然女方沒有及時知會男方,事實上在男方作出申請時已經解決,又無論如何男方應不久後便知道已經解決。就第(2)項申請,他是成功之一方,他的第(3)項申請並不成功。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又就男方各項申請所涉及之訟費扼要地作衡量後,本席頒令女方須付就男方2021年10月27日存檔之傳票申請之訟費之40%,包括保留訟費。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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