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對 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626/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23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Leave to appeal – Late application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Refusal of leave – Petitioner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Unfairness to Respondent –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FCMC 6626/2015[2023] HKFC 22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Nov 2023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626 / 2015

[2023] HKFC 22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662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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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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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 (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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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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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21年10月27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

(1)  按2021年5月26日之命令,女方須立即取消從訴訟雙方聯名戶口轉賬每月35,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贍養費之指示(‘第(1)項申請’);

(2)  女方須退回因上述轉賬每月35,000元之指示未取消,由2021年7月起從每月轉賬而多得之款項(‘第(2)項申請’);

(3)  按2019年12月19日之命令,女方須簽署所有必需之文件將一筆款額為14,600元現存於兩名家庭子女就讀之學校之存款存入訴訟雙方之聯名戶口(‘第(3)項申請’);

(4)  訟費(‘第(4)項申請’)。

3.在2022年11月1日,應男方申請,本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傳票之第(1),(2)及(3)項申請。在2023年7月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女方須付男方就2021年10月27日存檔之傳票申請之訟費之40%,包括保留訟費。

4.在2023年9月20日,女方以傳票針對2023年7月7日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男方反對女方上述申請,在2023年9月28日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5.女方就訟費命令作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男方認為女方逾期多天,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給予延期。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申請的成功機會;及

(d)  倘若給予延期,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6.在本案而言,女方逾期的情況非常嚴重。女方說,因她外遊差不多一個月,回港後又忙於替女兒找大學,因此才遲了提出本申請。

7.早於2023年7月3日,區域法院書記已發信通知訴訟雙方,法官將於2023年7月7日就訟費事宜頒下判案書,請訴訟各方於上述日期準時到法院領取判案書。因為女方並沒有在2023年7月7日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在2023年7月10日,司法常務官以平郵將判決書寄給女方。在2023年7月16日,女方才離港。本席認為,在離港前女方應已收到判決書。按以上的考慮,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在2023年8月7日回港才收到判決書的說法。又無論如何,女方說,在2023年8月7日回港後收到判決書後,因事一直沒有拆看判決書內容,直至2023年9月16日才‘真真正正’有時間去閱讀判決書。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十分牽強,也難以令人接受。眾所周知,判決書是重要的文件,女方不應該置之不理一個多月。

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逾期作出本申請的理由。

9.法庭須考慮女方申請的成功機會。女方提交了共10頁之陳詞大綱,扼要來說,其內容不外只是重複女方在原審時已提出的論據,本席已在作出判決時加以考慮也在判決書交代了判決理由,不在此重複。本席認為,女方提出之上訴許可申請理由,並沒有合理機會得直。雖然如此,本席在此作出兩點澄清︰-

(1)  在陳詞大綱第5頁第(3)點,女方說,對男方在2022年11月1日撤回傳票之第(1)、(2)、(3)項申請,她完全不知情。在2022年11月1日的聆訊中,應男方申請,本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傳票之第(1)、(2)、(3)項申請,當時女方親自出席,女方不會所謂不知情;

(2)  在陳詞大綱第6頁第(6)段,女方說,在判決書第5頁第10段H行寫明她否認男方不合理,不合作等說法,但在N行指她沒有否認男方所說,是否互相矛盾?在第N行本席指出的是女方並沒有否認,男方所說在男方提出本申請後,她才透露已在2021年10月18日到銀行辦理取消手續的事實,而在H行所說女方否認男方所說女方不合作、不合理等說法,這只是就女方的說法作一個敍述,其間並沒有所謂互相矛盾的情況。

10.法庭也須考慮倘若給予延期,可能對男方構成的不公平。在反對陳述書,男方說︰

21. … 本人看不到申請人為何不負責這一切費用!Costs to follow the event。奈何申請人只需支付40%,雖然本人感遺憾但尊重,如今更不能准許上訴。

11.在今天,男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限期已過去,若准許女方逾期上訴,本席接受,男方難免會感到並不公平。

12.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綜合來說︰-

(1)  女方逾期提出本申請,其延誤實屬十分嚴重;

(2)  女方並沒有就延遲提供合理之理由;

(3)  倘若給予延期,女方並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4)  倘若給予延期,會對男方構成不公。

1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拒絕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失敗,本席頒令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若訴訟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