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對 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626/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23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Leave to appeal – Late application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Refusal of leave – Petitioner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Unfairness to Respondent –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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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626 / 2015 [2023] HKFC 22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662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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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21年10月27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
3.在2022年11月1日,應男方申請,本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傳票之第(1),(2)及(3)項申請。在2023年7月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女方須付男方就2021年10月27日存檔之傳票申請之訟費之40%,包括保留訟費。 4.在2023年9月20日,女方以傳票針對2023年7月7日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男方反對女方上述申請,在2023年9月28日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5.女方就訟費命令作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男方認為女方逾期多天,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給予延期。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6.在本案而言,女方逾期的情況非常嚴重。女方說,因她外遊差不多一個月,回港後又忙於替女兒找大學,因此才遲了提出本申請。 7.早於2023年7月3日,區域法院書記已發信通知訴訟雙方,法官將於2023年7月7日就訟費事宜頒下判案書,請訴訟各方於上述日期準時到法院領取判案書。因為女方並沒有在2023年7月7日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在2023年7月10日,司法常務官以平郵將判決書寄給女方。在2023年7月16日,女方才離港。本席認為,在離港前女方應已收到判決書。按以上的考慮,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在2023年8月7日回港才收到判決書的說法。又無論如何,女方說,在2023年8月7日回港後收到判決書後,因事一直沒有拆看判決書內容,直至2023年9月16日才‘真真正正’有時間去閱讀判決書。本席認為,女方以上的說法十分牽強,也難以令人接受。眾所周知,判決書是重要的文件,女方不應該置之不理一個多月。 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逾期作出本申請的理由。 9.法庭須考慮女方申請的成功機會。女方提交了共10頁之陳詞大綱,扼要來說,其內容不外只是重複女方在原審時已提出的論據,本席已在作出判決時加以考慮也在判決書交代了判決理由,不在此重複。本席認為,女方提出之上訴許可申請理由,並沒有合理機會得直。雖然如此,本席在此作出兩點澄清︰-
10.法庭也須考慮倘若給予延期,可能對男方構成的不公平。在反對陳述書,男方說︰
11.在今天,男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限期已過去,若准許女方逾期上訴,本席接受,男方難免會感到並不公平。 12.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3.綜合來說︰-
1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拒絕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失敗,本席頒令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若訴訟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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