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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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其他三名被告被共同控以一項‘非法集結’罪,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24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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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7/2022,[2023] HKCA 945 原案件:[2022] HKDC 1296 及 [2022] HKDC 1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7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650, 651, 653, 654, 655及658號(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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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其他三名被告被共同控以一項‘非法集結’罪,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24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關於定罪 2.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和警方不受挑戰的證供粗略如下:警方早於案發前便在理工大學外圍設立封鎖線阻止任何人進出理大校園,而大批示威人士則應網上及其他媒體召喚湧至理大以支援校園內的佔據者;及至案發前一天,警方公開呼籲公眾人士應避免前往理工大學及其附近範圍,至案發當天早上06:00時開始則在‘案發地區’設立更多封鎖線;同日上午08:15時,警方開始採取行動,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告正在該處聚集及叫囂的百多名黑衣人士;該批人士並未聽從警方的指令即時離開,當中部分人士更反而以傘陣擋住前方及在口令下共同進退;警方包圍該批人士並於08:20時對他們作出拘捕;被捕的135人當中包括案中全四名被告。 3.以下是原審法官就D2進行的分析(見原審《裁決理由書》的相關段落):
4.我同意原審法官的分析,認為是無可批評。縱觀所有證據,申請人必然是刻意前往參與在理工外圍的所謂支援行動。他表示要送衣服給患低溫症的人,意思亦明顯是指原審法官所辨識的那兩種人。其他所有的所謂可能性皆屬毫無根據甚至違反常識的說法。D2選擇不作供,更沒有任何可駁斥有關結論的相反證據。 5.我不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關於判刑 6.24個月的刑期不輕,但我同意答辯方在本案所辨識的可增加案件嚴重性的因素(見答辯方書面陳詞第27段)。在當時當地的環境下,有關的非法集結有衍生為暴力衝突的極高風險,而且如經媒體報導還可能引發其他人前往‘案發地區’支援而令情況更為惡劣。另外要指出,申請人在感化官報告中承認(報告第7段,上訴卷宗266頁):他是因同情而希望把衣服送去給被困於理大內的年輕人;及他留在(stay in)科學館廣場和其他人干犯本案(with other persons and committed the present offence)是個錯誤的決定。這明明白白地顯示他當天是刻意抗拒警方的預先勸諭到該處犯案。 7.我不認為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結論 8.申請人遠遠未能達到取得保釋在外等候上訴的條件,我拒絕他的申請。
申請人: 由伍展邦律師行轉聘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肖慧婷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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