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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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其他三名被告被共同控以一項‘非法集結’罪,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24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77/2022[2023] HKCA 94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77/2022,[2023] HKCA 945

原案件:[2022] HKDC 1296[2022] HKDC 1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7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650, 651, 653, 654, 655及658號(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TAM HO MING (譚浩鳴)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3年8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8月2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其他三名被告被共同控以一項‘非法集結’罪,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24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關於定罪

2.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和警方不受挑戰的證供粗略如下:警方早於案發前便在理工大學外圍設立封鎖線阻止任何人進出理大校園,而大批示威人士則應網上及其他媒體召喚湧至理大以支援校園內的佔據者;及至案發前一天,警方公開呼籲公眾人士應避免前往理工大學及其附近範圍,至案發當天早上06:00時開始則在‘案發地區’設立更多封鎖線;同日上午08:15時,警方開始採取行動,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告正在該處聚集及叫囂的百多名黑衣人士;該批人士並未聽從警方的指令即時離開,當中部分人士更反而以傘陣擋住前方及在口令下共同進退;警方包圍該批人士並於08:20時對他們作出拘捕;被捕的135人當中包括案中全四名被告。

3.以下是原審法官就D2進行的分析(見原審《裁決理由書》的相關段落):

「 106. D2報住大埔。

107. 於0820時D2在華懋廣場外與其他129人同時為PW2拘捕。控方没有提供任何有關他在現埸的衣著、何時到達現埸、被捕前所在位置及其被捕之前,是否曾作出任何可見的暴力或挑釁性行為的證據。

108. D2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其他證據。所以本席祇有控方證供可以考慮。

109. 本席已裁定於成功圍截之前的至少有數分鐘,在科學廣場發生了集結,有百多人聚集,部份以雨傘組成成傘陣按警方的行動、同時作聲同部向前退和向後退;有人叫口號,有人出言侮辱警員(見上文的證供概要)。

110. 警誡之下,D2承認他在攜帶的背包內,有4個全新口罩、三件圓領上衫(兩件白色及一件藍色),並解䆁他在被捕現場,是“因為我打算拎啲乾嘅衫比啲有需要嘅人”,並解釋有需要的人是指“有低溫症的人”。他不知道這些“有需要嘅人”的位置,祇是想去到紅磡附近再作打算。

111. 換句話說,D2承認他並非恰巧路過、亦非一時不慎廁身示威者之間、為人郡所阻而無法離去。他從新聞得知有人患上低溫症,帶備衣物到紅磡向其提供協助。而那些患有“低溫症的人”,唯一可能是指被困在理大的人或受到警方水炮車弄濕的巿民或示威者。他被捕之處,正是通向理大之路。也就是説,D2在有目的而於案發現場出現;他同時備有衣物及四個口罩,其目的是祗可能是協助其他人反抗警方執法的人。

112. 考慮是上述種種因素累積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可能的解釋,是D2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向理大進逼、抗議及抵抗警方執法,所以他亦參與了非法集結。」

4.我同意原審法官的分析,認為是無可批評。縱觀所有證據,申請人必然是刻意前往參與在理工外圍的所謂支援行動。他表示要送衣服給患低溫症的人,意思亦明顯是指原審法官所辨識的那兩種人。其他所有的所謂可能性皆屬毫無根據甚至違反常識的說法。D2選擇不作供,更沒有任何可駁斥有關結論的相反證據。

5.我不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關於判刑

6.24個月的刑期不輕,但我同意答辯方在本案所辨識的可增加案件嚴重性的因素(見答辯方書面陳詞第27段)。在當時當地的環境下,有關的非法集結有衍生為暴力衝突的極高風險,而且如經媒體報導還可能引發其他人前往‘案發地區’支援而令情況更為惡劣。另外要指出,申請人在感化官報告中承認(報告第7段,上訴卷宗266頁):他是因同情而希望把衣服送去給被困於理大內的年輕人;及他留在(stay in)科學館廣場和其他人干犯本案(with other persons and committed the present offence)是個錯誤的決定。這明明白白地顯示他當天是刻意抗拒警方的預先勸諭到該處犯案。

7.我不認為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結論

8.申請人遠遠未能達到取得保釋在外等候上訴的條件,我拒絕他的申請。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伍展邦律師行轉聘藍凱欣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肖慧婷女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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