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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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  但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在審訊開始前就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但其答辯未獲控方接納。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36/2021[2023] HKDC 107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6/2021

[2023]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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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3年8月2日
出席人士:  雷明雋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子揚顧嘉恩律師行延聘,及黃海垚女士,由鄧子揚顧嘉恩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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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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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  但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在審訊開始前就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但其答辯未獲控方接納。

2.在2021年4月15日晚上7時59分左右,被告人駕駛着登記號碼UA3326的輕型貨車(以下稱為「該輕型貨車」),在違反道路標記的情況下,由通菜街左二線右轉入運動場道。該輕型貨車右轉時,其前方沒有其他車輛行駛。通菜街左三線沒有車輛行駛或停泊。在被告人準備右轉時,該路段的左三線上有數名行人先後走出該條行車線的路面上。 

3.在該輕型貨車轉入運動場道後,在運動場道的行人過路處,其右邊車頭撞向95歲的男死者之輪椅右邊,導致該輪椅翻側,死者摔在地上。在碰撞發生時,死者的輪椅已經從該輕型貨車的車頭前方之運動場道行人過路處從左至右橫過了大部份的路面。控方專家證人估計在碰撞前該輕型貨車的時速為每小時17公里。  

4.由於死者神經康復不良及整體預後不佳,家屬同意讓死者接受保守舒適護理治療。在2021年4月26日,即意外發生之後的第11天,死者離世,死因是頭部受傷伴有顱內出血,包括頭顱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蛛網膜下出血及腦挫傷。  

經歷驗證口供及辯方求情

5.被告人現時47歲,已婚,與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16歲仍然在學的兒子,以及60多歲患有糖尿病的母親同住。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但全部與本案不相雷同,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已是二十多年前。他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只有幾次罰款的紀錄。

6.在意外發生時,被告人是一名凍肉送貨司機,月薪約20,000港元。當時他完成了工作,正在駕駛回家。意外後他被公司解僱。現時被告人是一名食物外賣司機,每月收入約四至五萬元。若他被取消駕駛資格,將會失去現時的工作。

7.辯方陳述,雖然並非指控有檢控延誤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在案發至今的兩年多期間,感到非常懊悔,精神壓力相當大,亦對死者及其家人感到相當歉疚,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控辯雙方呈上之案例

8.辯方呈遞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銘德 [2023] HKDC 539,該案是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此外該案與本案有重大的不同之處,包括該案的被告人沒有超速或違反交通規例;該案之行人違反了交通燈號橫過馬路;以及該案被告人因事件受到相當大的情緒困擾,在候審時需要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這些情況在本案中並不存在;反之在本案中被告人違反了不准轉右的交通標示,而死者完全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故此該案例對本席沒有參考價值。 

9.此外控方呈上了兩個案例。首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馬光德 CACC 217/2014(以下稱為「馬光德案」)。該案的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被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上訴庭在該案中表明「在疏忽駕駛案件,有人因意外死亡當然是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 但在嚴重不小心駕駛案件,特別是當有人因意外而死亡時,判處違例駕駛者短時間監禁是合適的,否則不能警惕駕駛者要經常保持警覺,避免傷及無辜,亦不能平服死者家人因事件而要面對的委屈及困苦。」本席認為以上的法律原則在本案中適用。

10.本席同意,在馬光德案中,被告人在距離50米外便能清楚看到該行人過路處,但在本案中有兩至三秒時間被告人可以透過大幅度移動身體及頭部來觀察該行人過路處。

11.馬光德案與本案案情相同之處,包括兩案的死者均是需要四腳步行扶杖或是電動輪椅協助的傷殘長者;案發地點為行人過路處;兩名死者均已完成或差不多完成橫過馬路才被撞到;兩名死者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下無辜被撞,亦並非突然衝出馬路。 

裁決理由書的事實裁定

12.在較早前的裁決理由書中之事實裁定提及,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是看見死者而故意冒險繼續右轉行駛。他在距離碰撞位置大約一米前察覺到死者,因而啟動煞車系統,但未能在意外發生前把汽車剎停。

13.被告人在案發時因通菜街左三線上的行人,以及放置在車上擋風玻璃前中央以及右下角的配件和加在右邊結構柱旁的延伸部份,超出了一般同類汽車在相關路段會出現的盲點,因而引致右轉時的視野闊度收窄以及構成視線阻擋。

14.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車速估計為每小時17公里,一般而言算是相當慢的速度。但當被告人採取違反道路標誌的行車路線,而且是需要轉入另一條道路,而在轉彎後的運動場道路口前方不遠便是涉案的行人過路處。加上被告人的車上擋風玻璃中間位置及右下方有前述的配件以及在結構柱旁邊的延伸部份,故此被告人需要以更慢的速度行駛,並同時把身體的位置調整至超出因出現一般盲點而需移動的10至15厘米,令他能夠有足夠時間確認向前駛並不會對任何行人構成危險,和確保在途中有足夠時間於途人出現時能夠成功剎車避免意外發生。 

15.本席在較早前已裁定,因應當時的交通狀況,被告人在轉彎時把車速減至比17公里時速更低是可行的。被告人有機會以減慢車速以及大幅度調整身體角度的時段為大約2至3秒。 但被告人未有把車速減慢至足夠令他能夠確保有充分時間把身體角度作大幅度調整,以確保沒有行人出現而引致意外發生,以及令行人出現時能有足夠時間把汽車剎停避免意外。 

16.法庭裁定被告人在這兩至三秒的時間違反了不准右轉的道路標誌,引致嚴重後果,最終令受害人離世,但牽涉的時間短暫,違反道路標誌亦不是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此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屬一時缺乏專注。被告人當時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但即使是一時缺乏專注而不能確立危險駕駛,其程度在不小心駕駛的案件中仍相當高。   

判刑考慮

17.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是誰人以及為何放置案中相關的配件於擋風玻璃上以及加上結構柱旁的延伸部份。但不論如何,被告人身為掌管該車輛的人士,在未有移除相關配件及延伸部份,而容許該些東西阻礙他觀察路面的情況下駕駛,本席未能看見有充分理據要冒出現意外的風險。

18.而令本案被告人刑責更為嚴重的,包括被告人是職業司機,理應在路面行車時更加小心謹慎。本席認為這個考慮是同樣適用於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的案件中。

19.此外本案特殊之處,是除了路上的行人在部份時間阻礙被告人視綫外,其餘部份時間是因設置在擋風玻璃的配件及結構柱處旁的延伸部份令被告人的視野收窄了不少的程度。該些設置及延伸部份引致的視線阻礙並非由汽車原有的結構與路面情況及行車路線的互動而產生,而是由於被告人在容許該些設置及延伸部份阻礙視線之情況下而產生。由於這種人為因素引致阻礙視線而發生致命意外,被告人的刑責自然會較高。基於以上所述的所有分析,雖然被告人當時是一時缺乏專注,但這仍然是一宗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案件,雖然案情有所不同,但仍符合馬光德案所提及的嚴重不小心駕駛案件,和必須採用馬光德案中相同的量刑考慮。 

20.法庭考慮了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在相當早的時間已經表明承認罪責,他的刑事定罪記錄已經超過20年以及與本案不相雷同,沒有交通定罪記錄,案發至今已有兩年多,所有求情因素和求情信件,以及被定罪及停牌後將對他的影響。 

21.法庭認為考慮了以上所述關於案情的裁定和案件嚴重性的分析,以及案件中引致死亡個案,當中必定引致死者家人深切的傷痛,本席認為唯一正確的判刑是即時監禁的刑期。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不能反映本案之嚴重性。 

22.法庭採納四個半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人在審訊前已就不小心駕駛坦白認罪,故獲減刑三分一。本席認為並沒有其他因素可以把量刑進一步降低。被告人被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此外因應本案之嚴重性,法庭認為必須判處一年的停牌令。 

( 黃雅茵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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