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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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在聆訊中表示,他收到被告人的傳票和支持該傳票的誓章,也收到被告人方面準備的聆訊文件冊(內有與今天的聆訊有關的文件,包括被告人的書面陳詞和訟費陳述書),但他已把這些文件全數退回予被告人。本席認為,原告人把這些文件退回給被告人,不代表被告人沒有把這些文件送達予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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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258/2023 [2023] HKCFI 2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3年第125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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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本席處理以下兩張傳票:
2.原告人在聆訊中表示,他收到被告人的傳票和支持該傳票的誓章,也收到被告人方面準備的聆訊文件冊(內有與今天的聆訊有關的文件,包括被告人的書面陳詞和訟費陳述書),但他已把這些文件全數退回予被告人。本席認為,原告人把這些文件退回給被告人,不代表被告人沒有把這些文件送達予原告人。 3.本席首先說明相關事件的時序:
4.原告人在他的申索陳述書中提到的一些事情,詳情如下:
5.在HCA 320/2023認收書中,該案被告人的表述清晰,沒有任何含糊之處。如上所述,該案被告人在該認收書中表示擬在該案提出爭議,以及不承認原告人提出的申索款額。 6.原告人指稱,在HCA 320/2023中,該案被告人 “沒有在限期內送交抗辯書抗辯,被告人就係敗訴”,此論點已被歐陽法官駁回[3]。 7.原告人基於該文件上一個 “蓋印副本” 的法院印章,便指控律政司的律師串謀法院職員,指稱發生了“非常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的刑事罪行”,是完全沒有理據的惡意中傷。事實上,在HCA 320/2023案中,該傳票確實由該案的被告人發出,該文件是該傳票的副本,法院的職員在該文件上加上 “蓋印副本” 的印象,並沒有任何不妥。該傳票的申請,是否有理,由法庭決定,不是由該印章決定的。該傳票已於2023年5月15日的聆訊中,由歐陽法官審理,歐陽法官已判決原告人在該傳票中敗訴。 8.毫無疑問,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同時是惡意中傷、瑣屑無聊,亦屬無理纏擾。本席同時認為,原告人開展本案,是對法庭在HCA 320/2023案判決他敗訴的決定展開側面攻擊,是濫用法院的程序。 9.基於上述理由,原告人的申索必須被剔除;同時,原告人不可能在簡易程序下獲得勝訴判決。 10.本席批准被告人的傳票中的剔除申請,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11.根據一貫的原則,敗訴方須支付訟費予勝訴方。鑑於原告人開展本案,是濫用法院的程序,原告人須支付以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該兩張傳票的訟費,原告人須即時支付予被告人,金額以彌償基準,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13,106。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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