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張豐 對 黃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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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曾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兩份非案教式誓詞,內容提及訴訟雙方調解事宜。原告人認為該兩誓詞有關內容違反香港法例第620章《調解條例》第8條的保密規定,因此申請把那些部份剔除。聆案官在2022年9月20日經聆訊後,接納原告人的申請人。被告人不服,逾期上訴至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席前。歐陽法官於2022年12月15日經聆訊後裁定被告人的上訴部份得直,誓詞的一小部份無須被剔除;但上訴的其餘部份被駁回。

Cites 1 case

Case No.CAMP 31/2023[2023] HKCA 11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31/2023,[2023] HKCA 1104

On Appeal From [2022] HKCFI 38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3年第3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原訟法庭案件編號 2022年第5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LAM CHEUNG FONG) 林張豐  

被告人 黃亞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曾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兩份非案教式誓詞,內容提及訴訟雙方調解事宜。原告人認為該兩誓詞有關內容違反香港法例第620章《調解條例》第8條的保密規定,因此申請把那些部份剔除。聆案官在2022年9月20日經聆訊後,接納原告人的申請人。被告人不服,逾期上訴至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席前。歐陽法官於2022年12月15日經聆訊後裁定被告人的上訴部份得直,誓詞的一小部份無須被剔除;但上訴的其餘部份被駁回。

2.被告人不服判決,欲向本庭提出上訴。由於該判決為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需要先獲得原審法庭或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才可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申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1)條。而法庭亦須因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1)條。

3.歐陽法官於2023年1月19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被告人以2023年1月27日的傳票向本庭再次申請上訴許可。

4.本庭經考慮存檔的文件後,認為適宜依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和相關文件,作出書面裁決。

5.被告人在他的日期為2023年1月27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附上他擬提出的上訴理據,現引述如下:

「 1. 本人上次提出上訴,是1月19日9點半上庭,開庭審訊我的案件,又是歐陽法官,原告人又換咗一個大律師,不知叫什麼名字,我提交是鐵證如山十足証據是被原告人林張丰發誓講大話假誓章陷害我,是被高賚傑大律師和郭仲賢大律師,捏造事實及真相文件誣告我,是形事罪行。我有千真萬確的事實証據。歐陽浩榮法官維持原判,要我再次俾訴費原告人,此判決是不公平,不公義,不公理的判決。被告人在法律面前是黑暗一天,感到非常,非常失望。

2. 歐楊浩榮法官有冇看清楚我的文件,《我在和解中心,調解保密協議》我所簽名只有4頁紙內冇有第8和第9條當中所確立的法律,被告人根本不知到有第8和第9條的法律的條例。被告人只知到我所簽的(調解保密原則)第13條,(a)段,但不包括將會或已進行調解這個事實,或根據法律規定為實行或執行和解條款而須披露資料的情況:以及。在(B)段,但根據法律規定須披露資料的情況則作別論。

3. 歐陽浩榮法官根本沒有睇清楚我寫的文件,事實,証據,真相。歐陽浩榮法官沒有再包庇原告人,沒再包庇高賚傑大狀和郭仲賢大狀,也沒包庇劉陳高律師事務所。所作所為,佢哋知法犯法。

4. 被告人想問下歐陽浩榮法官問題,法庭法官是人民的父母官呢?法庭法官是為人民申冤?法院法官是為人民作主呢?法庭法官是為人民秉公審判案件呢?我對歐楊浩榮法官的判決,我對法庭法律失去信心。我想問下歐陽浩榮法官,法律是以公平,公道,公証,公義的判決嗎?

5. 本人去看精神科醫生,我講給醫生聽,我是冤枉,被人陷害及誣告,我看到文件就頭痛,好唔舒服,精神崩潰,醫生同我講,不要放棄自己,叫我不要衝動,要抑制自己情緒,要做多些運動,不要上(衰人)的檔,有理據,一定要撐住到底,醫生支持我,警察支持我,香港人支持我。

6. 劉陳高律師事務所,這次又派出另外一位大律師,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劉陳高律師事務所根本是(一個土匪山寨)。高賚傑大狀和郭仲賢大狀和其他律師,象(土匪一樣)用法律專業知識,在和解中心,《調解保密協議》來威嚇我,搶劫我血汗金錢。被告人唔識法律,又有精神病,又是文化水平的老人家,原告人和高大狀和郭大狀專用《調解保密協議》來謀殺我嘅精神,來謀殺我嘅健康。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林張丰和高大狀負責賠償。被告人是冤枉要向高等法院上訴申冤。」

6.《調解條例》第8(1)-(3)條規定:

8調解通訊的保密

(1) 除按第(2)或(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披露調解通訊。

(2) 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人可披露調解通訊

(a) 所有下述人士均同意作出該項披露

(i) 有關的調解的每一方;

(ii) 有關的調解的調解員,如有多於一名調解員,則每名調解員;及

(iii) 作出該項調解通訊的人(如該人並非有關的調解的任何一方或調解員);

(b) 該項調解通訊的內容,是公眾已可得的資料(但僅因非法披露才屬公眾可知的資料除外);

(c) 該項調解通訊的內容,是假若無本條規定,便會符合以下說明的資料:受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文件透露規定所規限,或受其他要求當事人披露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的類似程序所規限;

(d) 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防止或盡量減少任何人受傷的風險,或任何未成年人的福祉受嚴重損害的風險,作出該項披露是必需的;

(e) 該項披露是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的目的作出的,並且既沒有直接或間接洩露該人的身分;

(f) 該項披露是為徵詢法律意見而作出的;或

(g) 該項披露是按照法律施加的要求而作出的。

(3) 在根據第10條獲得法院或審裁處的許可下,任何人可為下述目的,披露調解通訊

(a) 執行或質疑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b) (如有人提出指稱或申訴,而針對的是調解員所作出的專業失當行為,或任何以專業身分參與有關的調解的其他人所作出的專業失當行為)就該指稱或申訴提出證明或爭議;或

(c) 有關的法院或審裁處認為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有理由支持的任何其他目的。」

7.歐陽法官在判決書第20段指出:

「 由於原告人(作為參與調解的其中一方)從未同意被告人披露任何調解通訊,而被告人在披露有關內容前亦未曾獲法庭給予許可,故此,被告人在原則上是不應在他在本案存檔的誓詞中披露任何調解通訊。」

8.歐陽法官經審視被告人的誓詞的有關內容後,在判決書第24至32段裁定大部份內容屬調解通訊,因而應被剔除。

9.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第一段明顯不符合《調解條例》第8(2)條所指情況,也未能針對歐陽法官的判決指出任何錯誤。

10.上訴理由第二段提出被告人不知道《調解條例》的內容,這顯然不是有效的上訴理據。

11.上訴理由第三段只是籠統指稱歐陽法官沒有看清文件、事實、證據。這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12.上訴理由第四段單單提出一連串問題,這些問題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13.上訴理由第五段提及精神科醫生給被告人的意見,這顯然不是有效的上訴理據。

14.在上訴理由第六段中,被告人批評對方的律師和大律師,但仍未能指出歐陽法官根據法律剔除《調解條例》所保密的部份誓詞,有何不妥。

15.本庭亦已審視被告人誓言的有關內容。雖然被剔除的句子內有少量文字屬記載被告人的想法或反應,但沒有相關的調解通訊輔佐下,並無意義,不能獨立留存。

16.綜合上述原因,被告人所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可爭辯的理據,因此本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17.本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根據一貫做法,敗訴一方須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這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考慮過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將訟費評定為$44,000。倘若這判決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更改,暫准命令和訟費評定將成為永久命令。

18.此外,由於被告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本庭按照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頒令,規定被告人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的裁定。

(區慶祥)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高賚傑大律師及郭仲賢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