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50/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23.
1. 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2 cases
|
DCCC 1150/2021 [2023] HKDC 13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2.位於九龍大角咀道38號新九龍廣場地下6至8及10號鋪的「Subway」快餐店,案發時正在裝修,以臨時圍板圍着。2021年8月11日晚上約7時30分,一名裝修工人用門鎖鎖好臨時圍板木門,然後離開。 3.翌日上午6時12分,新九龍廣場的一名保安巡邏時發現快餐店的門鎖不見了,木門虛掩,店內無人回應,遂向控制室滙報。快餐店的店主及上述裝修工人經點算後,發現216罐汽水、一部電動氣泵、一把電鋸、一部手推車及一把門鎖不見了。案件報警處理。被盜物品總值約港幣5,000元。 4.2021年8月12日,第二被告被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幫“呀叔”搬走快餐店的一些汽水,然後拿走快餐店的兩箱汽水放在家中。 5.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2021年8月12日凌晨:
6.洪偉傑及第二被告分別住在博文街16號1樓A室及C室。 7.2021年8月12日,警方搜查洪偉傑的住所,並在洪偉傑雪櫃下面儲存格檢獲46罐汽水。同日,警方搜查第二被告的住所。搜查期間,第二被告向警方表示,偷來的汽水放在雪櫃內。警方其後檢獲25罐汽水,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指出汽水是快餐店的被盜物品。 8.其後,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2021年8月12日凌晨時分前往新九龍廣場。 求情陳詞 9.第二被告現年40歲,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兒子。被捕前,第二被告任職侍應生。第二被告在本港有5項定罪紀錄,其中3項是盗竊。他另有一項在澳門的定罪紀錄。 10.辯方求情時指第二被告坦白認罪、但當時沒有使用任何重型工具、本案只涉及一項控罪、第二被告並非案件主腦、他的參與程度相對較低。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接納第二被告只是機會主義者,並非有計劃犯案。 判刑 11.雖然第二被告過往有3項盜竊罪的定罪紀錄,由於這些紀錄均是10多20年前的紀錄,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12.上訴庭已就入屋犯法罪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涉入侵非住宅犯法,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 13.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列舉數項加刑因素。就本案而言,第二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犯案,同案人士多次進入快餐店搜索及進行盗竊,這顯然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就這加刑因素,量刑起點應上調3個月至33個月監禁。至於辯方指第二被告是機會主義者,本席並不接納有關說法。 14.除了第二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本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監禁,基於第二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22個月監禁。 15.在宣佈判刑後,本席得知第二被告因案件WKCC 2939/2023仍在服刑中,預計最早於2023年10月16日服刑完畢。鑑於本案性質與WKCC 2939/2023的性質不類同,本案的刑期與WKCC 2939/2023的刑期分期執行。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