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崇錡及另八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60/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October 2023.

1. 這兩宗區域法院的控罪書並沒有合併,但卻安排分開2日(2023年9月14日及15日)處理眾多被告對一些控罪的答辯。本席在早前(2023年9月5日)已經處理2名被告。在9月14日本席則處理11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6名(當中有4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13名被告)。同樣地,本席在9月15日,處理5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3名(3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5名被告)。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360/2022[2023] HKDC 13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0/2022

[2023] HKDC 1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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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崇錡(D1)  
  周承禮(D2)  
  莫超武(D3)  
  徐朗然(D4)  
  張駿業(D6)  
  卓振勇(D7)  
  徐瑋聰(D8)  
  黃卓達(D9)  
  袁偉勇(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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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 譚皓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吳蕙芳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蘇佩敏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第四、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人
—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Mr. Boyton 帶領勞朗笙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七被告人
— 司徒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控罪: [1]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2]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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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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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這兩宗區域法院的控罪書並沒有合併,但卻安排分開2日(2023年9月14日及15日)處理眾多被告對一些控罪的答辯。本席在早前(2023年9月5日)已經處理2名被告。在9月14日本席則處理11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6名(當中有4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13名被告)。同樣地,本席在9月15日,處理5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3名(3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5名被告)。

2.由於被告人數較多,而本席認為較明快的處理方法是在同一天把所有認罪的被告判刑。因此,本席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決定把判刑押後至10月5日下午。為了使所有人士能得知2案的關連及大環境,本席認為較簡便及理想的方法是把2案的判刑理由合而為一。事實上,控辯雙方把2案正式合併似乎較為可取。為了避免超時,本席決定以書面形式頒下判刑理由,而這判刑理由亦會在同一天下午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這樣會方便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隊及各被告的家人或對案件有興趣的人士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判刑理由書。

控罪

3.控罪書有3項控罪,總共有9名被告。

A. 第1項控罪

(a) 罪名成立 — D1、D2、D4及D6;

(b) 留在法庭存檔 — D3

B. 第2項控罪

(a) 罪名成立 — D7及D8;

(b) 留在法庭存檔 — D1、D2及D6

C. 第3項控罪

(a) 罪名成立 — D1、D6、D9及D10;

(b) 留在法庭存檔 — D2

控方案情

4.案發期間,警務人員(“臥底警員”)獲指派擔任臥底,滲入三合會社團調查犯罪活動。

控罪一(針對D1、D2及D4至D6)

5.2017年9月21日下午5時30分左右,臥底警員與D4、D5和D6在尖東的一間餐廳會合。D6向大家表明“一陣吹雞入大埔”。他們四人用餐後,與D1、D2及其他人會合。

6.晚上8時15分左右,上述眾人到達大埔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的餐廳,陸續亦有其他人加入。餐廳內共有約40名男子,分4枱坐下。晚上9時30分左右,一名叫“肥波”的男子及D1帶領眾人離開餐廳。D1叫眾人前往附近位於大埔仁興街美馨大廈地下2室的“Nava”酒吧(“Nava吧”)。

7.臥底警員到達Nava吧時,看見大部分早前在大埔墟街市熟食中心餐廳的人都已經到達。Nava吧內共有約55名男子及5名女子。D2吩咐臥底警員不要喝酒。當D2看見其他人開始喝酒時,便說“吹雞出嚟,飲咗酒一陣點打呀?”

8.2017年9月22日凌晨12時55分左右,一名叫“大眼哥”的男子來到Nava吧。他感謝當日在場的所有“和安樂”三合會成員,又說與對方仍在談判階段,很快便會知是否需要使用武力。

9.凌晨1時10分左右,D1打手勢示意眾人離開,並告訴他們與對方已達成協議,眾人可以離開。

10.三合會專家解釋,“吹雞”是指召集一些三合會成員去協助及解決一些與三合會有關的活動,例如打架及“講數”。

控罪二(針對D7及D8)

11.2017年10月8日,有人(“男子甲”)吩咐臥底警員翌日穿黑衫黑褲與他在尖沙咀會合。

12.2017年10月9日下午1時25分左右,約20名男子,包括臥底警員、D7及D8,在尖東的一間餐廳用膳。

13.下午2時30分左右,D7與另外幾個人先行離開餐廳,走到附近的噴水池坐下。約15分鐘後,一名叫“Billy”的男子走近D7與他談話。不久,與D7一起的那些人包圍了“Billy”。男子甲見狀亦帶領餐廳內的人包圍“Billy”,並要求“Billy”帶他們上他的公司。“Billy”於是帶著一共18名男子,包括臥底警員、D8以及男子甲去到尖沙咀加連威老道98號東海商業中心6樓的藍天國際辦公室。上述18名男子均穿黑衫黑褲。

14.在抵達藍天國際辦公室後,男子甲對藍天國際辦公室的職員說他們是來“搞事”的。他與另外兩人向藍天國際辦公室的客人大聲叫嚷,叫他們離開辦公室。約80名客人離開後,男子甲叫所有職員坐下並取出流動電話。部分職員起初不情願,但男子甲與另外兩人不斷呼喝他們,最終職員就範和交出電話。男子甲把所有職員的流動電話關掉。

15.其後,男子甲與另外三人帶藍天國際辦公室的一名男負責人入房間。臥底警員聽到房內傳出爭吵聲。期後,兩名男子及4名女子之後抵達藍天國際辦公室,進入上述房間。經查問,有人告訴臥底警員他們這樣做是幫“朱哥”及另一人。他們希望幫“朱哥”在即將舉行的三合會“坐館”選舉中獲取多些選票。

16.不久,兩名警員來到藍天國際辦公室了解情況,但在半小時後離開。男子甲於是叫臥底警員及D8落樓下把風,看有沒有反黑警員及其他三合會社團成員。臥底警員及D8照辦。

17.下午4時15分左右,臥底警員等在麼地道與D7及男子乙會合。該男子乙感謝眾人的辛勞,着他們加把勁為“和安樂”三合會社團效力。D7承諾會向“叔父”反映眾人當日協助三合會社團辦事。眾人之後離開。

18.三合會專家解釋,“坐館”是指三合會社團的最高負責人,負責社團的行政管理職務;“叔父”是指三合會社團內一些資深、輩份高、有地位及影響力的元老級人物。

控罪三(針對D1、D6、D9及D10)

19.2018年5月18日下午1時45分左右,臥底警員及D9等在荃灣悅來坊的餐廳外與D1、D6及D10等會面。D6吩咐部分人先去吃午餐。於是,臥底警員和D10等到餐廳用膳。

20.下午2時25分左右,D6帶領臥底警員及D10到荃灣荃華街3號悅來酒店5樓宴會廳外面與D1、D9及另外兩人會合。臥底警員見到宴會廳內正舉行會議。D1吩咐D6“一陣間俾人掃,先上嚟”。D6問D1稍後是否真的有人“掃”。D1回答說“最好俾人掃啦,咁先證明我哋做陀地嘅有存在價值呀嘛”。其後,大部分人離開5樓返回悅來坊餐廳。

21.下午3時15分左右,臥底警員以及其他人按D6指示上5樓。到達5樓後,臥底警員看見D1正與約10名男職員對峙。雙方互有叫囂。不久,D1一方的人衝前打職員,繼而互相毆鬥。當中D6向職員扔木椅,又有一人向職員扔玻璃杯。衝突持續約一分鐘。後來,一男子出現,叫D1與眾人先行離開,說他會解決問題。

22.在離開5樓後,D6叫眾人在荃灣福來邨會合。下午3時50分左右,眾人在福來邨會合後,D6叫眾人轉到筲箕灣的某餐廳會合。下午4時45分左右,臥底警員與D10到達筲箕灣的餐廳。他們和其他人一同吃飯。這些人當天較早前亦出現在悅來坊餐廳。晚上8時15分左右,D6把數張港幣$1,000元紙幣交給他們其中一人。D6說他感謝眾人當日的辛勞,叫他們拿錢後離開。臥底警員拿了港幣$500元便離開。

23.三合會專家解釋,“陀地”是指盤據某地方的惡霸,一般有三合會背景。

拘捕及列隊認人

24.各名被告在下列日期被捕:—

(1) D1、D2、D3及D7至D10在2018年7月5日被捕;

(2) D4在2018年7月9日被捕;

(3) D5在2018年11月28日被捕;

(4) D6在2020年4月1日被捕。

25.臥底警員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D1至D10。

求情理由

(註:由於不少被告在DCCC 359和DCCC 360/2022有所重疊,本席認為較簡易的判刑處理方法是把案件分別在2份判刑理由書處理。法庭亦要考慮2案的整體量刑原則作出一定程度的刑期扣減。控方亦同意各被告人都可說是第一時間表示認罪)。

D1鄭崇錡

26.他承認第1及第3項控罪,都是涉及三合會。這和D1在DCCC 359/2022(亦是身為D1)第2項控罪一樣。

27.D1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中三程度,從事物流和零售業的工作。現在是一間車房的店長和小股東。D1和10多年的女友育有一子,打算結婚。D1並沒有幸福的童年。父親早已離家出走,母親獨力持家。D1終日流連球場,經人遊說下便加入三合會,「最終他被兄弟情義所蒙蔽及影響」而犯案(求情陳詞第6段)。辯方說D1已經洗心革面,沒有犯事。D1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自責及感到羞愧。他已經脫離三合會,2019年D1在汽車美容行業工作,承諾不再犯事。

28.辯方說D1在2018年7月被捕。警方差不多事隔4年才檢控D1,實有不當的的延誤。D1在2022年3月被控。

29.辯方呈上D1、D1的未婚妻的求情信,亦呈上D1對慈善服務團體的捐獻。

D2周承禮

30.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31.D2現年28歲,單身,中五程度,做不同兼職。辯方說D2是年少無知。他有悔意。D2早前在2022年12月8日就同一臥底行動的案件承認一些控罪,被判監18個月。辯方呈上D2母親求情信。

D4徐朗然

32.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25歲,單身,沒有刑事紀錄,中二程度,任職洗車工作。D4有悔意。辯方呈上D4及D4父母的求情信。

D6張駿業

33.他承認第1及第3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29歲,單身,中二程度,沒有定罪紀錄。D6有悔意。辯方呈上D6及父母的求情信。

D7卓振勇

34.他承認第2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

35.他的求情陳詞是以英文撰寫。D7現年43歲,中三程度,單身。D7的父親在2022年過世,母親患有癌症,亦有抑鬱症。辯方呈上D7僱主,神職人員的求情信。辯方說D7並不是主腦人物。辯方認為控方的檢控有不合理的延誤,案件纏繞D7達5年之久,這對D7不公平。辯方希望能以社會服務令判刑。

D8徐瑋聰

36.他承認第2項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辯方認為D8的角色被動,並沒有向任何人作出威嚇或使用武器。D8只是因尋求認同感和歸屬感而受到唆擺。

37.辯方說D8自少有對立性反抗症和專注力不足及過動症,智力偏低。精神科醫生說D8思想單純,易受他人影響。D8為人自我中心及缺乏控制脾氣的能力。D8亦有讀寫障礙,要定時服藥。

38.D8的學業成績不理想,但他努力學習繼續進行飲食實務課程。D8亦參加義工活動,貢獻社會。D8只是隨波逐流,希望得到朋友的認同。本案涉及多名被告,案件亦一直纏繞D8及其家人。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社會服務令。D8有一項12個月的緩刑令,但已近尾聲,希望法庭不要寬大處理。

39.辯方呈上D8、母親的求情信,亦呈上醫療報告及D8的一些學業成績及嘉許狀。

D9黃卓達

40.D9承認第3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行事罪。

41.D9現年30歲,單身,中四程度,與家人關係融洽。辯方說D9並沒有考慮後果,現在感到後悔。辯方呈上D9的求情信。

D10袁偉勇

42.D10承認第3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

43.他現年24歲,中六程度,單身,沒有定罪紀錄,任職運輸工作。D10有未婚妻,打算案件完結後結婚。D10感到悔意。辯方呈上D10、姐姐及前僱主的求情信。

判刑

D1鄭崇錡

44.現年33歲的D1,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未婚,育有一子。D1從2010年11月開始總共有7項定罪記錄,但從未被監禁。辯方說D1已經洗心革面,沒有再犯案。

45.D1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有悔意,怕不能給幼兒一個好的童年。他自己走了一條不對的路。他會孝順父母。現在找到一份他喜歡的工作,希望法庭輕判。D1的未婚妻說兒子在2014年出生,大家尚未註冊,但D1是一個顧家孝順的男人。D1已經離開黑社會圈子,希望D1能早日回家。辯方引用一些判刑案例作為法庭參考。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判刑是12個月至18個月。

46.D1承認第1及第3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9月21日和2018年5月18日。D1有7項定罪。

47.這2項控罪都涉及晒馬行為,亦涉及有黑社會團體的談判。第1項沒有涉及真正使用暴力,但他們聚眾顯示實力以求得到談判的有利結果,而第3項的案情指有人毆打職員,亦有人擲杯,案情自然較嚴重。

48.就第1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D1認罪可扣減1/3至8個月。

49.第3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10個月。

50.本席需要考慮不單本案的整體量刑原則,亦要顧及另一宗案DCCC 359/2022。但本席認為一名犯案者不應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較大的刑期折扣,這只會向社會發出錯誤的訊息。

51.因此就本案而言,第1項的判刑中2個月與第2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D1判監12個月,而這12個月當中的9個月則與D1在DCCC 359/2022分期執行。本席在DCCC 359/2022酌情因案件延誤減了2個月,因此不會在本案再重覆減刑。

D2周承禮

52.D2現年28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從2013年10月D2總共有8項定罪,當中6項在2022年12月是涉及黑社會。但就本案的三合會成員行事罪行,本席會視D2為初犯。

53.D2的求情信說他會重新做人,遠離以往的圈子。D2的母親說D2是重感情的人,她不懂教導兒子,以致他誤交損友而誤入歧途,願為兒子受罰,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54.他承認第1項控罪,同樣地,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D2的認罪減至8個月。這判刑中5個月則和DCCC 359/2022分期執行。

D4徐朗然

55.25歲的D4在香港出生,未婚,沒有刑事紀錄。

56.D4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內疚。因朋友關係,為了自尊而犯案。父母因此事而奔波勞碌,亦使D4知道父母的關愛。他承諾不會再犯事。D4父母的求情信對他們的獨子的判刑感到擔心和焦慮。兒子因要逞強而愚蠢地犯案。現在大家關係變好,希望法庭能輕判。

57.他承認第1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8個月,這判刑的5個月與他在DCCC 359/2022(身為D8)的判刑分期執行。同樣地,本席在DCCC 359/2022已經因案件延誤而減刑,在本案不會重覆扣減。

D6張駿業

58.29歲的D6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中二程度。

59.D6在求情信中說他在7歲時和父母、妹妹搬來香港居住。他覺得犯案時愚蠢而感到內疚,希望能盡快見到年老嫲嫲。D6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指D6有一段長時間沒有返鄉下見年老的祖母,希望兒子能得到輕判。

60.和D1一樣,D6承認第1及第3項控罪。

61.第1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而第3項控罪則以15個月為起點,因D6的認罪而分別判刑8個月和10個月。第1項判刑的2個月分期執行,即是總共12個月,這判刑中的9個月與D6在DCCC 359/2022(身為D12)分期執行。

D7卓振勇

62.他承認第2項控罪。辯方在其英文陳詞中認為一般而言,這類罪行的判刑起點是9至15個月。

63.D7現年43歲,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中三程度,單身,父親在2022年過世,而母親則患有癌症。D7並不承認他是和安樂的重要成員,他並不是策劃第2項控罪的「搞事」行為。辯方亦說案件有所延誤,本席認為辯方所提議的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64.第2項控罪涉及不少三合會成員和「坐館」的選舉。D7等人的「搞事」亦影響及威嚇80名在辦公室的客人,亦要職員就範交出電話。

65.本席看過辯方所呈交的2封求情信。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D7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因此減刑至10個月。D7並不涉及DCCC 359/2022,本席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即是說本席判D7入獄8個月。

D8徐瑋聰

66.他亦是DCCC 359/2022的D7,但因認罪協商,而不承認該案的第1項控罪。因此D8的判刑只涉及本案的第2項控罪。

67.辯方說D8的角色被動,沒有向人作出威嚇或使用暴力,亦沒有客觀利益。D8只是因朋友間的影響及爭取認同而犯案。

68.D8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後悔,不知道參與這行動會有那麼嚴重的後果,他會小心識朋友,希望法庭從輕發落。D8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D8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的問題,成長過程艱辛。D8感到後悔。辯方亦呈交一些D8的醫療報告。

69.本席相信D8的角色較低,亦體諒D8母親因兒子的疾患所引致的焦慮和擔憂。D8的成長過程亦很困難,但D8的出現畢竟是達到「晒馬」的效應,壯大三合會的威嚇性。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D8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同樣地因案件的延誤,本席減刑2個月至6個月。本席因D8的求情原因酌情再減2個月,判D8入獄4個月。同樣地,本席不會觸動D8在2022年9月的緩刑令。

D9黃卓達

70.他亦是DCCC 359/2022的D2。

71.現年30歲的D9,在香港出生,未婚。他從2011年7月開始總共有3項定罪。2018年11月因干犯相同涉及三合會的罪行而被定罪(註:該控罪在2017年干犯)。D9在求情信中說他沒有想到嚴重後果,沒有再涉及社團的事。

72.他在2018年11月有一項相同的定罪,但那項定罪的罪行發生在2017年,因此就本案而言,D9是第2次因相同罪行而被定罪。

73.D9承認第3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10個月。

74.D9在DCCC 359/2022已經因案件延誤得到2個月的扣減,因此在本案不會重覆扣減。這10個月的判刑中7個月與D9在DCCC 359/2022的判刑分期執行。

D10袁偉勇

75.24歲的D10,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未婚,在香港沒有定罪記錄。他打算在案件完結後與未婚妻結婚。

76.D10的未婚妻在求情信中說D10已經改過自身,努力創業,改善家庭的經濟。D10已經沒有再犯事,希望法庭能從寬處理。D10的家姐說D10從小很乖巧,D10很顧家,雖然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他後悔做錯。D10的求情信說他犯案時年幼尚輕,糊裡糊塗犯案。他承諾守法,希望得到輕判。D10的僱主說D10工作認真,是個乖孩子,會樂意再僱用D10。

77.D10承認第3項控罪,本席相信他的角色較輕。

78.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12個月為起點,因D10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同樣地,本席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本席亦因D10的求情原因及家人和未婚妻的支持,酌情減刑2個月,判D10入獄4個月。

79.同樣地,本席把各被告的判刑表列如下,以方便各被告及辯方更容易了解相關的判刑:—


被告

控罪

量刑起點

總刑期

與DCCC359/2022分期執行
D1 鄭崇錡
第1項
12個月
12個月
9個月
第3項
15個月
D2 周承禮
第1項
12個月
8個月
5個月
D4 徐朗然

第1項

12個月
8個月
5個月
D6 張駿業
第1項
12個月
12個月
9個月
第3項
15個月
D7 卓振勇
第2項
15個月
8個月
不適用
D8 徐瑋聰
第2項
12個月
4個月
不適用
D9 黃卓達
第3項
15個月
10個月
7個月
D10 袁偉勇
第3項
12個月
4個月
不適用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