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崇錡及另十五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9/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October 2023.

1. 這兩宗區域法院的控罪書並沒有合併,但卻安排分開2日(2023年9月14日及15日)處理眾多被告對一些控罪的答辯。本席在早前(2023年9月5日)已經處理2名被告。在9月14日本席則處理11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6名(當中有4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13名被告)。同樣地,本席在9月15日,處理5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3名(3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5名被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59/2022[2023] HKDC 13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9/2022

[2023] HKDC 13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崇錡(D1)  
  黃卓達(D2)  
  譚偉康(D3)  
  周承禮(D4)  
  徐嘉峻(D5)  
  陳洛軒(D6)  
  徐瑋聰(D7)  
  徐朗然(D8)  
  曾玟瑋(D9)  
  吳瑋軒(D10)  
  張駿業(D12)  
  黎晴毅(D13)  
  莫超武(D14)  
  龔浩賢(D16)  
  何俊賢(D17)  
  陳焯賢(D19)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 譚皓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吳蕙芳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蘇佩敏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至第六、第八至第十、第十二、第十六、第十七及第十九被告人
  — 司徒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黃律師事務所的林宛瑩女士,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控罪: [1]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2]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3]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4] 盜竊罪(Theft)
  [5]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這兩宗區域法院的控罪書並沒有合併,但卻安排分開2日(2023年9月14日及15日)處理眾多被告對一些控罪的答辯。本席在早前(2023年9月5日)已經處理2名被告。在9月14日本席則處理11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6名(當中有4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13名被告)。同樣地,本席在9月15日,處理5名在DCCC 359/2022的被告和3名(3名被告重疊)在DCCC 360/2022的被告(總共5名被告)。

2.由於被告人數有16名之多,而本席認為較明快的處理方法是在同一天把所有認罪的被告判刑。因此,本席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決定把判刑押後至10月5日下午。為了使所有人士能得知2案的關連及大環境,本席認為較簡便及理想的方法是把2案的判刑理由同一時間頒布。事實上,控辯雙方把2案正式合併似乎較為可取。為了避免超時,本席決定以書面形式頒下判刑理由,而這判刑理由亦會在同一天下午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這樣會方便各被告,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隊及各被告的家人或對案件有興趣的人士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判刑理由書。

控罪

3.控罪書有5項控罪:—

A. 第1項控罪

(a) 罪名成立 — D13;

(b) 留在法庭存檔 — D1、D2、D3、D4、D5、D6、D7、D8、D9、D10及D12

B. 第2項控罪

罪名成立 — D1、D2、D3、D4、D5、D6、D8、D12、D14、D16及D17

C. 第3項控罪

罪名成立 — D4、D5、D12、D14、D16及D17

D. 第4項控罪

罪名成立 — D16

E. 第5項控罪

(a) 罪名成立 — D2、D3、D8、D9、D10及D19;

(b) 留在法庭存檔 — D5

控方案情

4.案發期間,一名警務人員(“臥底警員”)獲指派擔任臥底,滲入三合會社團調查犯罪活動。

控罪一(針對D13)

5.2017年10月11日晚上7時10分左右,臥底警員在油麻地會合D11、D13及另外11個人。該11人中的一人指示大家稍後跟隨一名叫“滴哥”的人,代表他們的三合會社團分支出席喪禮。約5分鐘後,“滴哥”與一名叫“光哥”的人與眾人會合,所有人一同乘坐車輛前往大角咀楓樹街九龍殯儀館。

6.上述眾人到達九龍殯儀館後,在其中一個靈堂外面等候。等候期間,其中一人向臥底警員表示“滴哥”綽號“碧街滴”,是三合會社團“和安樂”的人物。

7.晚上7時35分左右,眾人走進靈堂拜祭。眾人離開靈堂後,其中一人責怪另一人將頭髮染成紫色,並強調他們是代表三合會社團出席喪禮。

控罪二(針對D1至D6、D8、D12、D14至D17)

控罪三(針對D4、D5、D12及D14至D17)

控罪四(針對D16及D17)

8.2017年10月18日晚上7時15分左右,臥底警員、D8、D16、D17與另外兩人乘坐白色客貨車到達葵芳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葵芳職訓局”)。晚上7時20分左右,D5駕駛另一輛白色客貨車,載着D14及D18到達葵芳職訓局。談話期間,D8表示“收到風”荃灣“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可能向D15報復,吩咐臥底警員一夥人護送D15放學。D8當時認出一名曾被他們打的年輕男子站在不遠處。

9.晚上7時30分左右,臥底警員、D8、D14、D16至D18從客貨車下車,走到葵芳職訓局門口。D15一踏出葵芳職訓局,上述年輕男子便跑入仁芳街。其後,約9個人(“對方一夥人”)從仁芳街出來,走向臥底警員一夥人。當臥底警員一夥人走近對方一夥人時,D8突然大叫“走呀!”,臥底警員一夥人便立即轉身逃跑。可是,D8被對方一夥人截住,對方一夥人的其中4個人帶走D8。

10.晚上8時左右,臥底警員、D4、D5、D17及D18在葵涌邨會合D12。D12私下與D18談話約10分鐘後,責罵臥底警員一夥人是懦夫,並指出他們應該武力對付對方一夥人。D4於是問他們應否“打過去”“和勝和”救D8,D12回答說需要時間考慮。晚上8時30分左右,D12指示臥底警員一夥人前往荃灣尋找對方一夥人的分支,帶走一人,以便他們跟對方一夥人交換人質。

11.晚上9時45分左右,臥底警員、D4、D5、D12、D17及D18乘坐白色客貨車前往荃灣大帽山郊野公園扶輪公園營地停車場(“大帽山營地停車場”),試圖尋找D8。不久之後,D14、D15及D16與一名叫“君爺”的男子乘坐白色私家車到達大帽山營地停車場。當臥底警員一夥人尋找D8時,D5見到一名叫“Tony”的男子,認出他是對方一夥人的其中一人。D12於是指示臥底警員一夥人攔截該男子並毆打他,然後把他帶走,之後再找“大佬”幫忙。

12.臥底警員一夥人於是截住“Tony”,除“君爺”以外,所有人在大帽山營地停車場向“Tony”施襲。D4又從白色客貨車拿出一支長身電筒毆打“Tony”的頭部,令他頭破血流。襲擊過程持續約一分鐘。其後,“Tony”被帶上白色客貨車。[控罪三]臥底警員按D15指示,從地上拾起一個銀包以及D15的流動電話。

13.臥底警員與D15、D16、D18及“君爺”登上白色私家車。經檢查,臥底警員發現拾起的銀包屬於“Tony”。D15提議眾人瓜分銀包內的現金。D16接過銀包,掏出港幣共$9,500元現金。銀包隨後交給D18,D18把銀包丟出車外。[控罪四]

14.晚上10時20分左右,上述白色私家車返回大帽山營地停車場。D1、D2、D3、D4、D6、一名叫“文哥”的男子及另外兩名男子亦分別乘坐兩輛黑色私家車到達大帽山營地停車場。D5吩咐臥底警員及D18在白色客貨車看守“Tony”。其餘的他人前去救D8。

15.約10分鐘後,D5把一名叫“低能仔”的男子帶上白色客貨車。“低能仔”血流披面,不斷哭泣。D5表示發現D8躺在附近某處,又要求“Tony”及“低能仔”說出他們所屬的三合會社團。“Tony”及“低能仔”表示屬於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社團。D5隨即不斷拳打“Tony”及“低能仔”,指他們“響流朵”,因D5以為二人屬於荃灣“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接著,臥底警員一夥人(包括被救的D8)登上不同車輛準備離開。期間“Tony”表示頭暈,要求喝水,但被D5拒絕。

16.晚上10時50分左右,臥底警員一夥人到達龍如路公廁外面。“Tony”及“低能仔”被拉出白色客貨車。D5指示臥底警員清理客貨車的血跡。清潔客貨車期間,臥底警員透過公廁充足的燈光看到D1在約10米外用右手不斷打“Tony”的頭部,歷時約30秒。“Tony”表示他只是幫人,求D1放過他。

17.其後,D1大聲責罵D8,說他們遇到對方一夥人時不應逃跑,這行為令他們的三合會社團丟臉。

18.臥底警員清理血跡後,走到“低能仔”的位置,見“文哥”不斷用鐵通打“低能仔”的頭部,歷時約30秒。

19.然後,臥底警員一夥人用拳頭、電筒、竹條及鐵枝襲擊“Tony”及“低能仔”,歷時約15分鐘。

20.後來,D1發現“Tony”及“低能仔”確實屬於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於是便制止眾人襲擊他們二人。D1警告“Tony”不要再這樣幫人,並叫臥底警員及D18幫他們二人洗傷口。臥底警員亦按D5指示丟掉所有染血物品。晚上11時30分左右,眾人離去。其中臥底警員與D18、“Tony”及“低能仔”登上D5駕駛的白色客貨車離去。“Tony”及“低能仔”在青龍頭碼頭附近的迴旋處獲准離開。2017年10月19日凌晨12時10分左右,臥底警員與D18亦下車。

21.凌晨12時25分左右,臥底警員登上一輛由“君爺”駕駛的白色私家車。車內除了“君爺”,亦有D15及D16。D16於車上給臥底警員港幣$2,000元現金。凌晨1時30分左右,臥底警員等人會合D8。D8憶述他被荃灣“和勝和”及尖沙咀“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毆打和推下山的經過。

控罪五(針對D2、D3、D8至D10及D19)

22.2018年1月18日晚上9時左右,臥底警員與D19在旺角一間網吧見面。晚上10時40分左右,D19接聽電話後向臥底警員表示佐敦會有事發生,“大佬”“吹雞”要他們前往佐敦。臥底警員與D19於是離開網吧。

23.不久,臥底警員及D19登上“大佬”駕駛的車輛,當時D9亦在車內。在車上,“大佬”對他們說“大眼哥”與一名三合會社團前“坐館”“子馮”談判,但談判失敗,他們待會要跟“子馮”打架,而“子馮”將找來30人與他們對打。晚上10時55分左右,D8亦登上“大佬”駕駛的車輛。

24.晚上10時58分左右, D8、D9、D19、臥底警員及“大佬”到達佐敦的一間餐廳,與D2、D3及D10會合。“大佬”質疑為何這麼少人,D9回答說一名叫“波哥”的人將會帶十多名“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來幫忙。

25.晚上11時05分左右,“大眼哥”到達上述餐廳。約5分鐘後,“大眼哥”帶眾人到油麻地西貢街與吳松街交界。臥底警員見到現場已有一共約50名男子(大部分穿著黑衣黑褲)站在交界兩邊對峙。“大眼哥”感謝“波哥”幫忙,“波哥”說“你有事我地老新撐硬你架喎”。約兩至三分鐘後,“子馮”來到現場,問“大眼哥”為何找來那麼多“和安樂”三合會社團成員。“子馮”自稱他是“和安樂”三合會社團前“坐館”,並對“大眼哥”說“夠彊就喺度隻揪啦”。其後,一名男子走向“子馮”及“大眼哥”,他們三人進入一間餐廳談判,而大部分人在餐廳外面等候。等候期間,D8向臥底警員說這是“和安樂”三合會社團“內哄”。

26.不久後,警笛聲響起,臥底警員與其他人逃離現場。

27.三合會專家解釋,“吹雞”是指召集一些三合會成員去協助及解決一些與三合會有關的活動,例如打架及“講數”。“坐館”是指三合會社團的最高負責人,負責社團的行政管理職務。

拘捕、認人及警誡供詞

28.D1至D19其後被拘捕。

( 1 ) D1至D7、D14及D16在2018年7月5日被捕。

( 2 ) D8在2018年7月9日被捕。

( 3 ) D9在2018年7月20日被捕。

( 4 ) D10在2018年9月12日被捕。

( 5 ) D11在2018年11月1日被捕。

( 6 ) D12在2020年4月1日被捕。

( 7 ) D13在2021年4月6日被捕。

( 8 ) D17在2018年8月3日被捕。

( 9 ) D18在2018年11月28日被捕。

( 10 ) D19被告人在2018年10月21日被捕。

29.關於控罪一,D13在警誡下承認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和出席九龍殯儀館的喪禮。

30.關於控罪二至三,D17在警誡下承認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亦表示他知道前往大帽山的目的是尋找D8以及捉仇家。大帽山上,“Tony”被他方的一些人打致頭部流血。

31.臥底警員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D1至D19。

求情理由

(註:由於不少被告在DCCC 359/2022和DCCC 360/2022重疊,本席認為較簡易的判刑處理方法是把案件分別處理,這亦可避免產生混亂。法庭亦要考慮2案的整體量刑原則作出一定程度的刑期扣減。控方同意各被告都可說是第一時間作出協議和認罪,因此可得到1/3刑期扣減)。

D1鄭崇錡

32.他承認DCCC 359/2022的第2項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

33.D1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中三程度,從事物流和零售業的工作。現在是一間車房的店長和小股東。D1和10多年的女友育有一子,打算結婚。D1並沒有幸福的童年。父親早已離家出走,母親獨力持家。D1終日流連球場,經人遊說下便加入三合會,「最終他被兄弟情義所蒙蔽及影響」而犯案(求情陳詞第6段)。辯方說D1已經洗心革面,沒有犯事。D1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自責及感到羞愧。他已經脫離三合會,2019年D1在汽車美容行業工作,承諾不再犯事。

34.辯方說D1在2018年7月被捕。警方差不多事隔4年才檢控D1,實有不當的的延誤。D1在2022年3月被控。

35.辯方呈上D1、D1的未婚妻的求情信,亦呈上D1對慈善服務團體的捐獻。

D2黃卓達

36.D2承認2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行事。

37.D2現年30歲,單身,中四程度,與家人關係融洽。辯方說D2並沒有考慮後果,現在感到後悔。辯方呈上D2的求情信。

D3譚偉康

38.他承認2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D3現年29歲,單身,中二程度,沒有同類刑事定罪紀錄,與母親同住。D3任職廚房工作。D3感到悔意。辯方呈上D3母親的求情信。

D4周承禮

39.他承認1項三合會成員行事及1項意圖傷人罪。犯罪日期是2017年10月18日。

40.D4現年28歲,單身,中五程度,做不同兼職。辯方說D4是年少無知。他有悔意。D4早前在2022年12月8日就同一臥底行動的案件承認一些控罪,被判監18個月。辯方呈上D4母親求情信。

D5徐嘉峻

41.他承認1項三合會成員行事及1項意圖傷人罪。

42.D5現年30歲,單身,中四程度,沒有定罪紀錄。D5任職的士司機。D5感到悔意,他在這3年間捐血助人。辯方呈上D5自己和D5父親的求情信。

D6陳洛軒

43.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30歲,中一程度,單身,沒有同樣定罪紀錄,任職運輸工人。D6有悔意。辯方呈上D6的求情信。

D8徐朗然

44.他承認2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25歲,單身,沒有刑事紀錄,中二程度,任職洗車工作。D8有悔意。辯方呈上D8及D8父母的求情信。

D9曾玟瑋

45.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30歲,單身,中五程度,沒有同類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運輸。D9有悔意。辯方呈上D9父母的求情信。D9在後來的案件(2023年6月28日)有緩刑令,但本案發生早於2022年7月,因此不影響緩刑令。

D10吳瑋軒

46.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28歲,單身,中三程度,任職倉務員。D10有悔意。D10在2023年4月23日因另一案被判監12個月。D10呈上母親的求情信。

D12張駿業

47.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及1項有意圖傷人罪。現年29歲,單身,中二程度,沒有定罪紀錄。D12有悔意。辯方呈上D12及父母的求情信。

D13黎晴毅

48.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到殯儀館參與喪禮。D13現年29歲,沒有刑事紀錄,任職私人司機。D13和家人感情良好。D13因認識不良分子,好奇、凑熱鬧才參與喪禮。D13並不是策劃者,D13呈上求情信。辯方要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D14莫超武

49.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及1項有意圖傷人罪。辯方說D14只是參與營救D8的內部鬥爭。D14參與程度不高。D14並不是糾纏威嚇公眾、巿民。D14犯案時21歲,沒有刑事紀錄,中四程度,被捕至今已有5年。D14已經改過。辯方呈上D14父母及同事求情信。

D16龔浩賢

50.他承認3項控罪,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有意圖傷人及盜竊罪。D16現年26歲,單身,中四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6任職DJ。他有悔意。辯方呈上D16及家人的求情信。

D17何俊賢

51.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及1項有意圖傷人罪。現年22歲,單身,中三程度,沒有定罪紀錄,任職廚房。D17有悔意。辯方呈上D17、家人及公司的求情信。

D19陳焯賢

52.他承認1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現年23歲,中一程度,沒有同類刑事定罪紀錄。D19與未婚妻及3名年幼女兒同住。D19任職髮型師。D19有悔意,他已經重新做人。辯方呈上D19未婚妻的求情信。

判刑

53.這2宗案件涉及不少被告,而現在有10多名被告在認罪協商後承認一些控罪,這明顯地大大減省法庭的資源,亦省卻不少公帑。案件源於一項長達差不多2年的滲入黑社會的臥底行動,由2016年8月開始至2018年7月採取拘捕行動。不少被告是在2018年下旬被捕,而在2022年被檢控。這些被告在2023年9月14和15日承認部份控罪,而最後終於在今天10月5日被判刑。D11和D15在早前(2023年9月5日)已經判刑。

54.誠如前述,本席把這2宗案件在同一日以2份判刑理由書處理。這樣在計算整體量刑的時候,便不會太混亂及不會容易弄錯。明顯地較理想的做法是控方以一份合併控罪書把所有被告重新排列,這便不會出現一名被告在DCCC 359/2022是D4而DCCC 360/2022是D2的情況。本席亦接納各被告是在儘早認罪,因此會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

D1鄭崇錡

55.現年33歲的D1,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未婚,育有一子。D1從2010年11月開始總共有7項定罪記錄,但從未被監禁。辯方說D1已經洗心革面,沒有再犯案。

56.D1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有悔意,怕不能給幼兒一個好的童年。他自己走了一條不對的路。他會孝順父母。現在找到一份他喜歡的工作,希望法庭輕判。D1的未婚妻說兒子在2014年出生,大家尚未註冊,但D1是一個顧家孝順的男人。D1已經離開黑社會圈子,希望D1能早日回家。辯方引用一些判刑案例作為法庭參考。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判刑是12個月至18個月。

57.第2項控罪涉及黑社會「吹雞」的行動,從2017年10月18日晚上7時許至翌日凌晨12時許,由葵芳到大帽山到龍如路,當中涉及Tony及低能仔被人毆打,亦涉及不少共犯。這並不是在一間茶餐廳糾黨,單單顯示實力那麼簡單。第20(2)罪行最高判刑是3年。

58.在考慮所有D1的求情因素,本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D1的認罪可以得到1/3刑期扣減,刑期減至6個月。另外,本席考慮到案件的延誤,酌情減刑2個月,因此D1就這項控罪判監4個月。

D2黃卓達

59.現年30歲的D2,在香港出生,未婚。他從2011年7月開始總共有3項定罪。2018年11月因干犯相同涉及三合會的罪行而被定罪(註:該控罪在2017年干犯)。D2在求情信中說他沒有想到嚴重後果,沒有再涉及社團的事。

60.為對D2公平起見,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D2初犯處理,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至6個月。

61.就第5項控罪,這涉及另一宗吹雞事件而涉及50多人對峙的局面,幸好事件沒有演變為群毆的暴力事件。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6個月。本席頒令第5項判刑的3個月分期執行而本席亦視之為D2因同類控罪的首次定罪(註:法例訂明再犯者的判刑由3年上調到7年,但D2在干犯第2及第5項控罪時,他尚未被定罪(ST/2005/18))。

62.本席亦考慮案件的延誤,酌情減刑2個月。因此在這DCCC 359/2022一案,D2判監6個月 + 3個月 - 2個月,總刑期是7個月。

D3譚偉康

63.D3是29歲,單身,在1996年來港定居,中二程度。他從2013年9月總共有4項定罪。2013年曾因販毒在原訟庭被判監4年8個月。

64.D3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D3現在有穩定的工作,脾性變得成熟,她希望法庭能輕判。

65.本席需要把不同被告的判刑的起點相對一致,以免造成不公。因此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刑1/3至6個月。就第5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減至6個月,當中3個月分期執行。另外,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因此和D2一樣,總刑期是7個月(6個月 + 3個月 – 2個月)。

D4周承禮

66.D4現年28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從2013年10月D4總共有8項定罪,當中6項在2022年12月是涉及黑社會。但就本案的三合會成員行事罪行,本席會視D4為初犯。

67.D4的求情信說他會重新做人,遠離以往的圈子。D4的母親說D4是重感情的人,她不懂教導兒子,以致他誤交損友而誤入歧途,願為兒子受罰,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68.在考慮各項因素,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D4認罪得到1/3刑期扣減,刑期為6個月。就第3項意圖傷人罪,D4和其他人毆打Tony,但那傷者並沒有報案,自然亦沒有驗傷。本席為了判刑一致性,決定以3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刑1/3至20個月,這2項判刑同期執行。本席因案件延誤而酌情減刑2個月,因此總刑期為18個月。另外,為公平起見,這18個月的判刑的2個月與D4早前在2022年12月8日的判刑同期執行。

D5徐嘉峻

69.D5現年30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他沒有刑事紀錄。

70.D5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他為兒子將會被判刑感到擔心和害怕。D5自少因父母離異而被D5的爺爺養大。D5懂事生性,希望法庭能輕判。

71.D5在求情信中說他做錯了,感到後悔。這事使父親和爺爺擔心,他感到自責。父親因工受傷,D5要擔負養家的責任。

72.縱觀各項求情因素,就第2項控罪,本席同樣地以9個月為起點,減刑1/3至6個月。另外,第3項意圖傷人罪,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減刑至20個月,2項判刑同期執行。另外,因案件延誤以及D5求情理由,包括沒有前科,本席寬大處理酌情減刑4個月,即是說D5判監16個月。

D6陳洛軒

73.30歲的D6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從2013年4月有2項定罪記錄,未嘗牢獄之苦。D6的求情信說他犯案時年紀少,不知對錯,受人影響,糊里糊塗犯案,對不起母親,承諾不再犯事。

74.D6只面對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1/3至6個月。本席因案件延誤減刑2個月至4個月。

D8徐朗然

75.25歲的D8在香港出生,未婚,沒有刑事紀錄。

76.D8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內疚。因朋友關係,為了自尊而犯案。父母因此事而奔波勞碌,亦使D8知道父母的關愛。他承諾不會再犯事。D8父母的求情信對他們的獨子的判刑感到擔心和焦慮。兒子因要逞強而愚蠢地犯案。現在大家關係變好,希望法庭能輕判。

77.就第2項控罪,同樣地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6個月。就第5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減刑至6個月,當中3個月與第2項判刑分期執行。另外,本席因案件延誤及D8各項求情理由,而寬大處理酌情減刑4個月,因此判D8入獄5個月。(6個月 + 3個月 – 4個月)

D9曾玟瑋

78.30歲的D9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從2009年9月開始總共有10項定罪。2023年6月28日D9因刑事毁壞及普通毆鬥而判監1個月緩刑1年。本席不打算觸動緩刑令,因為本案發生於2018年。

79.D9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他們疏於管教兒子,令兒子缺少關愛,易受朋友影響。數年前D9因工傷而有所改變,腳踏實地工作,現在家人關係有所進步。

80.就第5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1/3至6個月。本席相信D9會秉持承諾,不再犯事。連同案件延誤及D9的求情理由,因此寬大處理酌情減刑4個月,判監2個月。

D10吳瑋軒

81.28歲的D10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他從2007年開始總共有15項定罪,有5項相同控罪。D10在2023年4月因刑事恐嚇、傷人、身為三合會成員行事等罪行被判監總共12個月。

82.D10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難辭其,忽略關顧兒子,希望法庭能輕判D10,共勉人生歷程。D10並不是初犯,在2009年已經干犯身為三合會成員行事罪。因此D10便要面對較重的刑罰。就第5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D10的認罪而減刑1/3至8個月。本席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判監6個月。

83.本席要考慮總體量刑原則。D10現在正服刑12個月(KT/2221/22),頒令本案6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他在KT/2221/22的判刑同期執行。

D12張駿業

84.29歲的D12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中二程度。

85.D12在求情信中說他在7歲時和父母、妹妹搬來香港居住。他覺得犯案時愚蠢而感到內疚,希望能盡快見到年老嫲嫲。D12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指D12有一段長時間沒有返鄉下見年老的祖母,希望兒子能得到輕判。

86.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1/3至6個月。就第3項意圖傷人罪,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20個月,2項判刑同期執行。本席考慮到D12沒有刑事記錄及案件延誤,酌情減刑4個月,判D12入獄16個月。

D13黎晴毅

87.29歲的D13在香港出生,未婚,沒有刑事記錄,中五程度。辯方說D13只是一時愚昧才犯案,以三合會成員身分參加喪禮。他並不是策劃者。

88.D13的求情信指他已經知錯。今次只是因朋友關係去「趁熱鬧」。D13和母親相依為命,希望法庭能輕判,好使他能多一點時間照顧祖父母。

89.第1項控罪涉及身為三合會成員參與在殯儀館舉行的葬禮。有如早前D11一樣,由於行事的身分和目的有別於一般顯示威嚇力量的舉動,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4個月。本席亦考慮案件的延誤以及D13沒有刑事記錄的背景,酌情減刑3個月,判D13入獄1個月。

D14莫超武

90.D14現年25歲,中四程度,犯案時21歲,沒有刑事記錄。D14由被捕至今已經有5年,這對D14有非常大的心理壓力。D14已經洗心革面,遠離三合會,改過自新。

91.D14的母親說她「第一次懷着悔恨之心」為兒子寫這求情信。D14有過度活躍症,讀寫障礙,需要服藥,父母很少時間陪伴及教導兒子,疏於管教。D14是一個開朗及善良的人,只因受朋輩影響,貪飲貪食才會犯錯。D14已經不再和以前的朋輩來往,希望案件能盡快解決,兒子能得到輕判。D14的同事說D14已經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而D14的僱主亦肯定D14的工作態度,晋升D14為見習副經理。

92.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D14的認罪而扣減1/3至6個月。而就第3項意圖傷人罪,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減刑至20個月,2項判刑同期執行。同樣地,本席考慮到D14沒有前科以及案件延誤對D14及家人所構成的壓力,酌情再減刑4個月,即是說D14判監16個月。

D16龔浩賢

93.26歲的D16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但育有一名女兒,任職唱片騎師,他沒有刑事記錄。

94.D16在求情信說他做錯了事,導致父親病情反覆,母親身體變差。他有一份他喜歡的工作,會為自己的夢想打拼,承諾不再犯事。D16的父母說他們不懂教導兒子,造成今天的錯。D16本性不壞,友善有禮,希望法庭能輕判。

95.在這宗DCCC 359/2022案件,D16承認最多的控罪。

96.就第2項控罪,同樣地,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扣減1/3,減刑至6個月。就第3項意圖傷人罪,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減刑至20個月,這2項判刑同期執行。就盜竊罪,涉及$9,500及事主的銀包。沒有證據指D16得到或瓜分多少錢,這並不是拾遺不報的事件,不是打荷包的情況,而是事主因被人圍毆後而跌出銀包。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減刑至8個月,當中3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另外,本席因D16沒有前科及案件延誤,酌情減刑4個月,即是說本席判D16入獄19個月(20個月 + 3個月 – 4個月)。

D17何俊賢

97.D17現年22歲,內地出生。2009年來港定居,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中三程度。

98.D17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D17是獨子。母親患病。D17在16歲時誤交損友而犯事,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D17在求情信中說他感到自責,當年因面子而犯案,覺得很愚蠢。父親要加班來賺錢養家。D17感到自責,希望能得輕判。

99.就第2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刑1/3至6個月。就第3項意圖傷人罪,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減刑至20個月,2項判刑同期執行。另外,本席因D17沒有前科以及案件的延誤而減刑4個月,判D17入獄16個月。

D19陳焯賢

100.23歲的D19在香港出生,中一程度,未婚,但與未婚妻及3名女兒同住。他從2016年2月總共有4項定罪,在2016年曾因販毒而判入教導所。

101.D19的未婚妻在求情信中說她自小便認識D19。D19是一個有責任心,愛家人的男人,對她愛護有加。D19已經修心養性。D19童年不開心,因此盡量令自己的女兒有一個開心的童年。D19是一個了得的髮型師,孩子都喜歡爸爸幫她們理髮。D19已經知錯了,未婚妻作為他另一半,會百分之百支持他,等待D19的回來,希望法庭能輕判。

102.D19只面對第5項控罪。同樣地,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D19的認罪可得到1/3刑期扣減,刑期減至6個月。本席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雖然D19有前科,但本席感受到D19的另一半對D19強大的支持,以及3名年幼女兒對父親的倚賴。本席亦相信D19會遠離壞份子,改過自新,決定寬大處理酌情減刑2個月,判D19入獄2個月(6個月 – 2個月 – 2個月)。

103.由於被告人數達16個之多,爲了清晰陳述各被告的判刑,本席把他們的刑期表列如下:—

被告 控罪 量刑起點 總刑期
D1 鄭崇錡 第2項 9個月 4個月
D2 黃卓達 第2項 9個月 7個月
第5項 9個月
D3 譚偉康 第2項 9個月 7個月
第5項 9個月
D4 周承禮 第2項 9個月 18個月
第3項 30個月
D5 徐嘉峻 第2項 9個月 16個月
第3項 30個月
D6 陳洛軒 第2項 9個月 4個月
D8 徐朗然 第2項 9個月 5個月
第5項 9個月
D9 曾玟瑋 第5項 9個月 2個月
D10 吳瑋軒 第5項 12個月 6個月
D12 張駿業 第2項 9個月 16個月
第3項 30個月
D13 黎晴毅 第1項 6個月 1個月
D14 莫超武 第2項 9個月 16個月
第3項 30個月
D16 龔浩賢 第2項 9個月
19個月
第3項 30個月
第4項 12個月
D17 何俊賢 第2項 9個月 16個月
第3項 30個月
D19 陳焯賢 第5項 9個月 2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