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025/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陳振國法官.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Two years separation – Living apart test – Decree Nisi granted – Costs awarded. Parties married in 1997 with three children, living in same public housing unit. Petitioner filed divorce petition based on behavior in 2019, changed to two years separation basis in 2021 claiming separation from 19 February 2019. Respondent denied separation. Court found Petitioner's evidence clear and credible compared to Respondent's vague evidence, noting Petitioner's previous petition suggested change of basis to avoid unnecessary litigation. Court held parties legally separated from 19 February 2019. Decree Nisi granted. Petitioner awarded costs including reserved costs; own costs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Rules.

Legal issues: Whether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due to 2 years separation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2025/2021[2023] HKFC 14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025/2021

[2023] HKFC 1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202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23年 7 月 26 日
宣判日期 : 2023年 7 月 26 日(下午3: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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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離婚呈請: 兩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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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7年結婚。

4.雙方婚後有三名子女:

(1)  大女兒現年25歲;

(2)  二兒子現年24歲;及

(3)  三女兒現年17歲。

三名子女現仍與訴訟雙方居住於前婚姻居所中。

5.妻子曾於2019年4月17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FCMC 4596/2019) ,該些行為指控除包括經濟上的紛爭外,亦包括一些嚴重的暴力指控。丈夫提出抗辯。妻子為了避免無謂的紛爭和訴訟,決定不再依賴行為作為離婚的基礎,她在得到法庭的批准後,再於2021年11月25日提出新的離婚呈請,以分居超過2年為基礎,呈請離婚,即本案 (FCMC 12025/2021) 的離婚呈請,她所依賴的分居日期為2019年2月19日。

6.丈夫收到新的離婚呈請後,亦於2021年12月31日存檔抗辯書,否認有關分居的指控。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d)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 離婚的理由等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11.A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d)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8.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她亦要令本席信納他在離婚呈請發出前,她已與丈夫分居超過兩年。

9.至於雙方是否分居,法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共同生活,這是基於《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

「11C 釋義(第III部)

(1)  為施行本部,丈夫與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應被視為分開居住。」

妻子的證據

10.雖然現時雙方及三名子女仍然居住在前婚姻居所 (一間位於九龍油塘區的公屋單位) 中,但妻子就雙方分居的証據包括:

(1)  雙方分房及分床而睡;妻子與三女兒使用一間睡房,丈夫與二兒子使用另一睡房, 大女兒則使用第三間睡房。雙方在分居期間亦沒有性行為。

(2)  雙方分開煮食及用膳。

(3)  雙方分開洗衣服。

(4)  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出席社交場合或家庭聚會。

11.妻子進一步解釋,她原本是於2019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為了避免無謂的訴訟及在得到適當的法律意見後,決定以2年分居為理由,再於2021年提出本離婚呈請。她再次確認婚姻已到了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她要求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她說2019年1月期間她開始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離婚呈請,因此她確實記得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

丈夫的証據

12.從丈夫的抗辯書和誓章內容可見,他的說法包括:

(1)  他不反對雙方分床而睡,這從三女兒出生後已是這樣。他否認這是分居。就雙方有否性行為方面,他是這樣說的:

「雙方有性行為,隨性而行,想性就性,想愛就愛,愛就愛妻。」

(2)  就雙方是否分開用膳,丈夫沒有正面回應,只在抗辯書中說:

「共同生活樂也融融。」

(3)  就雙方是否各自洗衣服,丈夫沒有正面否定,他說:

「一家人的衣服有洗衣機洗,晾及曬收衣服的後序工作全有答辯人做。2020年12月20日洗衣機壞了,衣服各自方便洗。」

(4)  就雙方停止照顧對方起居飲食,丈夫沒有直接否定,他只是說:

「共同生活。」

(5)  就雙方停止以夫妻名義出席社交場合,丈夫沒有提供實質証據,只是說:

「胡言亂語。」

(6)  就有關妻子的第一次離婚呈請,丈夫回應說:

「可必舊事重提。」

討論

13.就雙方有否從2019年2月19日開始法律上的分居而言,雙方有各自的說法。因此,本席首先要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考慮那一方的說法比較可信。

14.就這方面的衡量而言,本席留意到妻子的說法明確清晰,直接了當,丈夫亦沒有向她提出盤問以挑戰她的說法;相反地,丈夫的說法則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再者,本席需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事實是: 妻子已於2019年提出離婚呈請,並包括一些相當嚴重的指控,本席相信她是為避免不必要訴訟才將離婚呈請的基礎改為2年分居。在這情況下,本席實難相信雙方在2019年以後仍有共同生活的行為。

總結及命令

15.基於以上分析及考慮,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接納妻子的証據。本席信納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即法律上的分居。本席亦信納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

訟費

16.妻子勝訴,她應得到離婚呈請主訟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程明裕律師行程明裕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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