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Case No.FCMC 12025/2021[2023] HKFC 14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Jul 2023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2025/2021

[2023] HKFC 1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202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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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23年 7 月 26 日
宣判日期 : 2023年 7 月 26 日(下午3: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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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離婚呈請: 兩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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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7年結婚。

4.雙方婚後有三名子女:

(1)  大女兒現年25歲;

(2)  二兒子現年24歲;及

(3)  三女兒現年17歲。

三名子女現仍與訴訟雙方居住於前婚姻居所中。

5.妻子曾於2019年4月17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FCMC 4596/2019) ,該些行為指控除包括經濟上的紛爭外,亦包括一些嚴重的暴力指控。丈夫提出抗辯。妻子為了避免無謂的紛爭和訴訟,決定不再依賴行為作為離婚的基礎,她在得到法庭的批准後,再於2021年11月25日提出新的離婚呈請,以分居超過2年為基礎,呈請離婚,即本案 (FCMC 12025/2021) 的離婚呈請,她所依賴的分居日期為2019年2月19日。

6.丈夫收到新的離婚呈請後,亦於2021年12月31日存檔抗辯書,否認有關分居的指控。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d)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 離婚的理由等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11.A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d)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8.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她亦要令本席信納他在離婚呈請發出前,她已與丈夫分居超過兩年。

9.至於雙方是否分居,法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共同生活,這是基於《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

「11C 釋義(第III部)

(1)  為施行本部,丈夫與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應被視為分開居住。」

妻子的證據

10.雖然現時雙方及三名子女仍然居住在前婚姻居所 (一間位於九龍油塘區的公屋單位) 中,但妻子就雙方分居的証據包括:

(1)  雙方分房及分床而睡;妻子與三女兒使用一間睡房,丈夫與二兒子使用另一睡房, 大女兒則使用第三間睡房。雙方在分居期間亦沒有性行為。

(2)  雙方分開煮食及用膳。

(3)  雙方分開洗衣服。

(4)  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出席社交場合或家庭聚會。

11.妻子進一步解釋,她原本是於2019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為了避免無謂的訴訟及在得到適當的法律意見後,決定以2年分居為理由,再於2021年提出本離婚呈請。她再次確認婚姻已到了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她要求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她說2019年1月期間她開始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離婚呈請,因此她確實記得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

丈夫的証據

12.從丈夫的抗辯書和誓章內容可見,他的說法包括:

(1)  他不反對雙方分床而睡,這從三女兒出生後已是這樣。他否認這是分居。就雙方有否性行為方面,他是這樣說的:

「雙方有性行為,隨性而行,想性就性,想愛就愛,愛就愛妻。」

(2)  就雙方是否分開用膳,丈夫沒有正面回應,只在抗辯書中說:

「共同生活樂也融融。」

(3)  就雙方是否各自洗衣服,丈夫沒有正面否定,他說:

「一家人的衣服有洗衣機洗,晾及曬收衣服的後序工作全有答辯人做。2020年12月20日洗衣機壞了,衣服各自方便洗。」

(4)  就雙方停止照顧對方起居飲食,丈夫沒有直接否定,他只是說:

「共同生活。」

(5)  就雙方停止以夫妻名義出席社交場合,丈夫沒有提供實質証據,只是說:

「胡言亂語。」

(6)  就有關妻子的第一次離婚呈請,丈夫回應說:

「可必舊事重提。」

討論

13.就雙方有否從2019年2月19日開始法律上的分居而言,雙方有各自的說法。因此,本席首先要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考慮那一方的說法比較可信。

14.就這方面的衡量而言,本席留意到妻子的說法明確清晰,直接了當,丈夫亦沒有向她提出盤問以挑戰她的說法;相反地,丈夫的說法則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再者,本席需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事實是: 妻子已於2019年提出離婚呈請,並包括一些相當嚴重的指控,本席相信她是為避免不必要訴訟才將離婚呈請的基礎改為2年分居。在這情況下,本席實難相信雙方在2019年以後仍有共同生活的行為。

總結及命令

15.基於以上分析及考慮,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接納妻子的証據。本席信納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即法律上的分居。本席亦信納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

訟費

16.妻子勝訴,她應得到離婚呈請主訟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程明裕律師行程明裕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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