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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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025/2021 [2023] HKFC 1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202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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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離婚呈請: 兩年分居) -------------------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7年結婚。 4.雙方婚後有三名子女:
5.妻子曾於2019年4月17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FCMC 4596/2019) ,該些行為指控除包括經濟上的紛爭外,亦包括一些嚴重的暴力指控。丈夫提出抗辯。妻子為了避免無謂的紛爭和訴訟,決定不再依賴行為作為離婚的基礎,她在得到法庭的批准後,再於2021年11月25日提出新的離婚呈請,以分居超過2年為基礎,呈請離婚,即本案 (FCMC 12025/2021) 的離婚呈請,她所依賴的分居日期為2019年2月19日。 6.丈夫收到新的離婚呈請後,亦於2021年12月31日存檔抗辯書,否認有關分居的指控。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d)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她亦要令本席信納他在離婚呈請發出前,她已與丈夫分居超過兩年。 9.至於雙方是否分居,法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共同生活,這是基於《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
妻子的證據 10.雖然現時雙方及三名子女仍然居住在前婚姻居所 (一間位於九龍油塘區的公屋單位) 中,但妻子就雙方分居的証據包括:
11.妻子進一步解釋,她原本是於2019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為了避免無謂的訴訟及在得到適當的法律意見後,決定以2年分居為理由,再於2021年提出本離婚呈請。她再次確認婚姻已到了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她要求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她說2019年1月期間她開始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離婚呈請,因此她確實記得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 丈夫的証據 12.從丈夫的抗辯書和誓章內容可見,他的說法包括:
討論 13.就雙方有否從2019年2月19日開始法律上的分居而言,雙方有各自的說法。因此,本席首先要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考慮那一方的說法比較可信。 14.就這方面的衡量而言,本席留意到妻子的說法明確清晰,直接了當,丈夫亦沒有向她提出盤問以挑戰她的說法;相反地,丈夫的說法則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再者,本席需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事實是: 妻子已於2019年提出離婚呈請,並包括一些相當嚴重的指控,本席相信她是為避免不必要訴訟才將離婚呈請的基礎改為2年分居。在這情況下,本席實難相信雙方在2019年以後仍有共同生活的行為。 總結及命令 15.基於以上分析及考慮,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接納妻子的証據。本席信納雙方是於2019年2月19日開始沒有共同生活,即法律上的分居。本席亦信納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 訟費 16.妻子勝訴,她應得到離婚呈請主訟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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