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025/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24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2) – Whether respondent has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C 12025/2021[2024] HKFC 2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Nov 2024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025/2021

[2024] HKFC2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202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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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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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方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 2024年 11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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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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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4年9月9日經審訊後頒下判案書,命令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1)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年HK$1的象徵式贍養費。

(2)  丈夫須於每月1日支付HK$2,000作為三女兒的贍養費,由2024年10月1日起,直至三女兒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

(3)  以上命令將取代現時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3.丈夫於2024年10月3日存檔傳票,要求上訴許可。妻子反對有關的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4.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6.丈夫的上訴理由擬本只有寥寥數行字:

「尊敬的法官大人:

您好!感恩有您….!

自始至終都不同意離婚。婚姻不是競技場,是一生一世的婚姻,她所做的是一場目瞠 (?) 舌的鬧劇。永遠傷害家庭孩子,破壞婚姻的主謀。沒家暴、沒分居,都是同一居地,同堂共樂。」

7.丈夫亦存檔了2頁的書面陳詞,部份重複以上的說法。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則只有一句勉強提及法庭所頒發的1元象徵式贍養費命令:

「2. 自古以來女人是半邊天,男女平等,她破壞婚姻、傷害家庭怎麼不罰還再給她每年1元的贍養費,法理可在?...家中維修保養的生活所需都有我報管理處或外買的是我向外操辦。」

裁決和命令

8.本席考慮過丈夫的上訴理由和陳詞後,並不認為他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9.丈夫申請失敗,應支付妻子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陳振國)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程明裕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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