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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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控罪,兩項控罪接連在2022年5月30日及5月31日發生,地點是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附近的山坡梯間(以下稱為「該樓梯」),是兩名受害人往返學校必經的樓梯。受害人分別為當時13歲的女童X及14歲的女童Y,兩人當時均穿着學校的運動服。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759/2022[2023] HKDC 12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9/2022

[2023] HKDC 12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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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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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3年8月24日
出席人士: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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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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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控罪,兩項控罪接連在2022年5月30日及5月31日發生,地點是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附近的山坡梯間(以下稱為「該樓梯」),是兩名受害人往返學校必經的樓梯。受害人分別為當時13歲的女童X及14歲的女童Y,兩人當時均穿着學校的運動服。

2.就控罪一,於2022年5月30日下午4時20分左右,X行上該樓梯,在中途看見她並不認識的被告人。被告人向X打招呼,X沒有理會。後來X發現被告人尾隨,於是X拿出手提電話嘗試致電父親。被告人突然走近X,與X平排,並用左手搭着X右肩。X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正在打電話,叫被告人不要接近。被告人回應「所以呢,咁又點」。之後被告人用雙手推X雙肩,令X跌倒躺在樓梯上,頭部在地上,雙腳在梯級上,面向被告人面部及腹部。被告人的雙手隔着X的運動衣摸了X的胸部幾秒,並用身體壓着X上下移動。被告人的下體隔着兩人的衣服摩擦了幾秒,觸碰到X的下腹部位。當時X用其中一隻腳踢被告人的腹部,但被告人似乎並未感到痛楚。於是X大力咬被告人的右頸一下。在幾秒後,被告人沿着樓梯向下走及逃離現場。X步上樓梯返回學校向老師匯報事件。

3.就控罪二,於2022年5月31日早上7時30分至7時40分左右,Y行上該樓梯準備回校,在路途中看見並不認識的被告人在前面向上走。由於Y趕着回校,她越過被告人繼續向上走。其後她感到疲倦,故此拉低口罩停下休息,被告人亦跟着停下來。接着Y繼續行上樓梯,當她到達與學校相距幾級的樓梯平台分叉路時,被告人突然衝向Y,雙手隔着Y的衣服從後環抱Y的腰部,前臂放在Y的腹部,並把Y向後拖至分叉路左邊的另一條路。Y用雙手抓着附近的欄杆反抗,但仍然遭被告人拖行幾米。期間Y曾問被告人可否放開自己,因被告人未有遵從要求,Y大聲呼救。被告人用左手蓋着Y的嘴巴,一隻手指放進Y的口中,期間被告人的右手仍然抱着Y的腰部。接着Y咬被告人的手指約10至15秒,令被告人鬆開抱着Y腰部的右手。Y成功逃脫,跑上樓梯。但由於Y看見被告人仍然在分叉路注視着她,於是她致電母親,並用手提電話拍下被告人背部的照片。在母親到達後,Y與母親一起回學校向老師滙報事件。

4.學校老師在控罪發生後不久獲告知Y在涉案地點遇到的事情。他向Y了解了基礎資料後,便衝往該樓梯及廟宇位置,看見被告人四處張望。當他嘗試走近被告人時,被告人逃走,並登上的士離開。

5.被告人其後被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我都係一時好奇先攬嗰兩個𡃁妹」。他亦承認就控罪一,他一時好奇想捉着X及摩擦非禮X,故捉着及推倒X,隔着兩人的衣服把自己的私處摩擦對方的私處約三至四下。X曾經大力咬被告人的下巴位置。整件事件持續了大約10分鐘,被告人看見有一名男子走下樓梯,於是被告人逃離現場。

6.關於控罪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想非禮女學生,於是在該樓梯徘徊。他看見Y在樓梯上,於是尾隨Y向上行大約30秒,附近沒有途人。之後被告人用雙手從後環抱Y腹部中間,並把Y拖到小巷。由於Y抓着欄杆呼救,被告人用左手蓋著Y的嘴巴,但Y用力咬被告人左手拇指關節位置約10至15秒,引致少量出血。被告人因痛楚鬆開Y並走下樓梯。他在該樓梯小巷徘徊約5分鐘,看見四名男子站在該樓梯及廟宇位置。其中一名被告人相信是學校男教師的男子尾隨被告人,於是被告人逃離現場,登上的士到秀緻樓工作。

認證經歷口供及辯方求情

7.被告人現時22歲,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接受中學四年級教育,被捕時是升降機技工,月入 $14,000。被告人與雙親同住。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辯方表示被告人在案發時居住於翠屏(南)邨,在案發的兩天均需要到秀茂坪邨秀緻樓工作,故此在上班和下班時均須路經案發的該樓梯。辯方表示被告人一時衝動干犯兩項控罪,深感後悔,在被捕時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罪責。他亦透過法律代表向兩位受害人致歉。由於他得到家人的支持,他決定改過自新,在服刑完畢後完成升降機技師的訓練。

法律原則

9.相關案例中並沒有就相同的控罪訂立量刑指引。辯方一共呈上三個案例。第一個案例為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該案的被告人在控方申請覆核刑期成功後,就四項猥瑣侵犯7歲及9歲男童被改判更生中心命令。法庭表明在同類案件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即在性侵犯兒童案件中,法庭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和親友作出適當交代。

10.Huang Long Wei 案亦提及,即使沒有獲取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法庭不應忽略受害人可能因被性侵犯而受到的心理損害。法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以保護兒童為最重要的考慮。本席認為以上提及的法律原則在本案絕對適用。

11.辯方指本案的案情較 Huang Long Wei案的淫褻程度輕微。但不容忽視的,是該案的被告人在犯案時只有18歲,未足21歲,比本案的被告人年輕好幾歲。該案的被告人除了被還押了一段短時間之外,亦在覆核判刑之前已經接受感化超過7個月。該案中的行為,牽涉伸手進衣物內撫摸受害人的陰莖,但並不牽涉任何暴力,與本案被告人所使用的嚴重暴力行徑完全不同,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驚恐程度亦必定大有不同。

12.而且在 Huang Long Wei案中就被告人的心理評估報告,顯示該案被告人的重犯機會為中等,若接受心理治療,其重犯機會則可能減至低。但在本案中,心理醫生的評估報告顯示被告人的重犯機會高,而在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中,均顯示被告人對本案的態度迴避,並沒有坦誠說出自己性方面的問題,對於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之反省亦似乎並不深入。基於以上原因,除了基本的法律原則是本席接納的,法庭認為該案例的判刑並沒有參考價值。

13.另外辯方呈上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涉及五項猥褻侵犯,包括兩名在案發時分別為13及15歲和14及15歲的女童,而該兩名女童為被告人的外甥女及姪女。案情涉及被告人撫摸第一名受害人的胸部兩次,以及撫摸第二名受害人的胸部一次和陰部兩次。

14.辯方陳述,本案案情之淫褻性較 吳岳威 案輕微。本席認為 吳岳威 案涉及違反誠信,與本案在公共場所使用暴力對不認識的女童作出侵犯行為的性質並不相同。此外雖然該案例表明並非就案件涉及受害人的身體部份定出指引,但相當部份的討論集中於其他被引述的案例中受害人被撫摸的位置。而且在該案中並沒有本案的暴力因素。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該案例的參考價值有限。

15.另外辯方亦呈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Chun Hing [2022] 1 HKLRD 97。該案是一宗控方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在刑期覆核成功後,Yu Chun Hing案的答辯人就控罪七被改判6個月監禁;就控罪九被改判12個月監禁;而就控罪六被改判6個月監禁。

16.該案答辯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八項控罪,但只有三項控罪為猥褻侵犯。當中的第七項控罪及第九項控罪涉及同一名受害人,而第六項控罪則涉及另一名受害人。在該案的整個系列的控罪中,控罪七及控罪九為最先發生。控罪七涉及答辯人吻當時13歲的受害人的嘴唇及在受害人的上衣外面撫摸受害人的胸部。至於控罪九,則涉及答辯人伸手進褲子裏面撫摸當時14歲的受害人之私處及強迫受害人替答辯人手交至射精為止。至於控罪六,則涉及另一名當時14歲的受害人,答辯人強行捉着受害人的腰,並在受害人的衣物外面撫摸受害人的私處。受害人立即後退及成功離開。

17.辯方認為 Yu Chun Hing案的控罪六及控罪九較本案的淫褻程度為高,該案亦有答辯人為警務人員的加刑因素。但本席注意到,該案並沒有牽涉本案的嚴重暴力因素,即使是該案的控罪六,亦只涉及捉着受害人的腰部,受害人亦能夠立即後退離開。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推倒受害人或是拖行受害人至另一地點,期間兩名年輕受害人均勇敢地激烈掙扎及呼救,但仍需多番折騰才能夠令被告人離開。本席絕對不能接納辯方大律師所指,本案兩項控罪只是涉及少許暴力。就控罪一,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離開X只是因為有另一名人士在樓梯上出現。

18.本案與 Yu Chun Hing案的控罪六及控罪九另外的不同之處,在於該案的答辯人不論真心還是假意,與涉案的受害人成為男女朋友或相近的關係。但在本案中,被告人與X和Y從不相識,在從無任何人際關係的基礎下,突然作出或企圖作出親密的行為,實在是較 Yu Chun Hing案的情況嚴重得多。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認為 Yu Chun Hing案的三項猥褻侵犯控罪之判刑對本席沒有參考作用。

被告人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和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

19.在答辯前,另一名法官亦已就控罪二的受害人女童Y索取了受害人心理評估報告。該報告顯示女童Y在案發後感到不安及不開心,但在家人細心照顧下,逐漸回復情緒平穩,沒有任何長遠的心理或精神傷害。這是非常幸運的情況,相信與女童Y極力抵抗,令被告人準備對她作出的侵犯沒有成功有相當關聯性。

20.另外本席得知控罪一的受害人女童X拒絕了接受受害人心理評估。但因應控罪一的事件維持了大約10分鐘,事情突如其來,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程度相當高,雖然是隔着衣物但接觸的位置包括胸部和下腹,以及被告人壓着受害人的身體來把自己的下體上下移動摩擦受害人的下身,對一名只有13歲的女童所引致的驚嚇以及心理或精神傷害可想而知。故此對女童X可能引致的心理或精神傷害,法庭會在判刑時作充分考慮。

21.此外法庭在判刑前亦索取了被告人的精神和心理報告。被告人的精神報告提及被告人從未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人向精神科醫生表示案發期間的壓力來源為工作以及與姐姐學業成績的比較,但當時沒有情緒困擾。他表示從沒戀童癖傾向,而每月只有一至兩次會觀看網上的色情資料來處理生理需要。他承認對女童X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是基於好奇。

22.關於控罪二,他向精神科醫生表示在上班途中看見穿着校服的女童Y,基於好奇,嘗試把女童Y拉至幽靜的小徑想撫摸對方的胸部及私處,期間曾經用手蓋着對方的口。他向精神科醫生表示,他並沒有因對女童X及女童Y的行為而有任何性興奮,勃起等的生理反應。

23.精神科醫生形容被告人對與性相關的精神狀態歷史以及犯案的詳情表現出迴避的態度。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可能有戀童癖的傾向,智商較低但未至智障的水平。精神科醫生認為考慮了控罪的嚴重性以及被告人迴避的態度,在拘押的環境下給予一段密集的心理治療,以及在獲釋後由社工跟進是適合的處理方法。

24.心理報告提及被告人從未接受心理和精神科治療。被告人向心理醫生聲稱每一至兩個月有一次觀看色情資訊來處理生理需要的情況,以及他從來沒有對成年女性以外的人士有性幻想。他沒有女朋友,但並不認為不懂結識女朋友是什麼問題。被告人亦聲稱控罪一發生的時間是他回家的途中,他藉着干犯控罪一來紓緩壓力,屬衝動及沒有預謀的行為。他表示若女童X沒有掙扎和沒有行人經過,他可能會強姦女童X。控罪一的事件過後,他到了一個公園玩電子遊戲來保持冷靜。他在當天晚上睡得好。

25.被告人亦向心理醫生聲稱在控罪二,即控罪一發生之後的一天,他在上班途中遇見女童Y。他當時出於衝動以及抒發壓力,干犯了控罪二的行為。

26.被告人向心理醫生表示在沒有想過後果便干犯兩項控罪,並表示對自己的行為令兩名受害人及她們的家人帶來傷害感到抱歉。但當心理醫生問被告人是何種傷害,被告人並沒有作出解釋。

27.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在會面中的回應相當有保留,極有可能沒有把與案相關的事宜以及他的性問題全面披露。基於有限的資料,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是一名內向的人士,不懂得處理人際關係及自己的負面情緒,亦不懂得與人分享自己的困難,可能使用了性相關的方法,例如觀看色情資訊來處理自己心底的困惑。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聲稱自己有正常的與性相關之精神歷史及相對低的性需要,實在與本案的性罪行並不吻合。

28.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的自尊低,人際關係薄弱及不能疏導的困惑可能與他干犯本案相關。他在案發兩天的極之衝動行徑強烈地顯示被告人處理性慾的方法出現了嚴重問題。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對於過守法生活有一些動力,亦對干犯本案有表達一些悔意,但他對於涉案的違法問題之反省仍然薄弱。被告人明白心理治療的重要性,但他對作出改變的準備仍需改善。故此經評估後,評定被告人重犯性罪行的危險為高度。心理醫生建議若被告人餘下的刑期有足夠長度,需在服刑期間接受大約12個月的密集式心理治療以防止他再犯以及避免情況進一步轉差。

判刑理由

29.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坦白認罪,免卻了兩位受害人作供的尷尬,所有的求情理由及信件,女童Y的心理評估報告,和被告人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必須強調在這類案件中,牽涉對未成年人士的性罪行,法庭必須頒布具足夠阻嚇性的刑罰,以保障未成年人士,向社會大眾表達法庭對這種案件的厭惡,以及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交代。

30.兩名受害人分別為13及14歲,雖未至於同類型案件中最年輕的一群,但仍然是在學階段,當日亦是穿着學校的運動服,在通往學校及與學校相距不遠的位置遭被告人侵犯。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接連兩天(控罪一是在第一天的傍晚時分,控罪二是在之後一天的早上上學時段),在同一條通往學校方向的樓梯干犯同樣的控罪,針對同一間學校穿着學校運動服的學生,甚至是在控罪一發生時看見途人經過才離去。而在控罪二發生之後,女事主成功逃脫,被告人仍然不即時離開,反而在該處逗留甚至徘徊5分鐘之久,眼神跟着對方,直至學校老師趕到,被告人才逃離現場。雖然案情未能顯示詳細或長時間的預謀,但被告人亦承認,在控罪二發生之時,他在該處徘徊是因為他想侵犯女學生,而且他在女童Y逃離現場後,還在該處徘徊約5分鐘之久。即使假設被告人在控罪二的早上需要途經該處上班,法庭亦不能接納控罪二是沒有預謀下發生。被告人在警誡下關於他在該處徘徊的理由,是完全被他在之前的一天於相同地點侵犯另一名女學生後再重返該地點做出相同的行為所支持。

31.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相當大膽,除了因為他的違法行為在毫無遮掩的公眾地方發生,牽涉程度高的暴力,更加是因為在相同地點犯案後再次於之後一天不足24小時犯案。而且在控罪一中,受害人留意到被告人尾隨後,拿着電話想致電給父親,被告人竟然在這情況下向受害人作出身體接觸,亦對受害人表示自己正在致電他人表現出毫不害怕。在控罪二中,被告人則把受害人拖行到幽靜小徑,企圖對對方為所欲為。受害人亦須咬住被告人的手指10至15秒之久直至被告人流血,被告人才肯放開受害人。可見被告人在控罪一及控罪二發生時完全失去理智,被自己的慾望支配。被告人承認不排除控罪一的事件中強姦受害人的可能性。若非兩名受害人勇敢的表現,堅決抵抗被告人的侵犯,後果實不堪設想。

32.本席認為被告人罔顧法紀的程度令人感到非常驚訝,心理醫生對他重犯機會高的評估絕對獲案情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年紀亦相對較輕,但法庭認為被告人是一名危險人物,相信有戀童癖,為保障公眾安全,特別是未成年女性的安全,必須要對被告人判處較長的監禁刑期。

33.本席同意控罪一的嚴重程度較控罪二高,因實際作出的身體敏感部位接觸較多,包括隔着衣服摸了胸部數秒,以及隔着衣服用下體上下磨擦受害人的下腹數秒。控罪一的事件,雖然就身體接觸方面只涉及胸部和下體,但整件事件包括使用暴力的過程和雙方的糾纏為時10分鐘,可見當時的掙扎糾纏激烈及暴力程度高。如前所述,法庭亦認為控罪一的事件對受害人可能造成的心理影響較為嚴重。

34.基於上文所述的所有原因,法庭決定就控罪一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減刑折扣,就控罪一被告人被判20個月即時監禁。

35.至於控罪二,法庭接納被接觸的身體部位不及控罪一敏感,但這純粹是因為受害人極力反抗才避免被告人接觸到其胸部及私處。雖然在這種控罪中,受害人實際被接觸的身體部份是其中一個法庭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來決定判刑,但亦並非唯一影響案件嚴重性的考慮。

36.被告人於控罪二使用的暴力同樣是相當嚴重,涉及拖行受害人到幽靜小徑,意圖觸摸受害人的胸部和私處,在受害人呼救時,用手蓋着受害人的口。受害人最終在咬着被告人手指10至15秒後,被告人才鬆開捉着受害人的手。

37.此外控罪二亦有加刑因素,在於控罪二是在控罪一的不足24小時之內發生,案發地點完全相同,是在受害人所讀學校附近,兩名受害人所讀學校相同。此外,兩名受害人均是穿着學校的運動服,被告人亦承認就控罪二發生時在案發地點徘徊是想侵犯女學生,可見不論預謀之詳細程度如何,被告人的性侵犯行為根本是針對未成年的女學生,這一點令控罪二的嚴重性加重。

38.故此就控罪二,法庭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減刑折扣,就控罪二被告人被判20個月即時監禁。

39.法庭亦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以及適合的總刑期量刑基準。本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量刑基準為50個月監禁。就此法庭決定把控罪二中的7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故就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黃雅茵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