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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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138/2023[2023] HKCFI 27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8/2023

[2023] HKCFI 27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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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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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棟明
日期:  2023年10月13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ammy Ip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強姦(Rape)
  [2]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Administering
drugs to obtain or facilitate unlawful sexual act)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
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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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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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東區法院進行審訊程序時就承認咗三項控罪,罪行分別為:

一,強姦;控罪指,被告人喺2021年11月21日在一處所強姦女子X。

第二項控罪,就係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控罪指稱,詳情,被告人喺2021年11月21日喺該處所裡面導致X服用藥物,意圖使她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使他得以與她作非法的性交。

第三項控罪,就係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嘅作為;控罪指,喺2021年嘅11月21日至2021年嘅11月22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被告人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企圖藉以下嘅方式隱瞞喺2021年11月21日對女子X嘅強姦罪行,係給予2,000元港幣,同埋將犯案時所穿嘅上衣處置,避免警方發現,而他知道或相信警方可能會對該罪行進行調查。

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及承認相關嘅案情摘要後,裁判官就將被告人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被告人今天喺本席前確認佢認罪同埋同意案情。

根據佢同意嘅案情呢,受害人X係被告人家中嘅家傭,佢自2021年7月開始為被告一家服務,即距離犯案四至五個月嘅時間。X當時23歲,在港工作兩年多,未婚,及仍是處子之身。事發當天X放假,及在晚上回到被告家,被告人遞上一盒龜苓膏給X享用,及叫她吃掉全部。享用後,半小時內,X突然感到暈眩、頭痛及渾身無力,她返回自己臥室休息。

在享用龜苓膏之前,X沒有任何不適,期後X口渴,想到廚房飲水,但暈眩無力,跌坐在廚房地上。這時候被告人突然走進廚房把X扶到她的床上,被告人其後把X的上衣及胸圍拉至頸部,開始雙手押弄X身體,又吻X胸部。被告人脫去X長褲及內褲,然後繼續押弄X身體,吻X胸部,X仍處於半昏迷狀態,感覺到被告人吻舔她陰部,X試圖揮手阻止被告人,但不果。被告人陰莖其後插入X陰道,不斷來回穿插約十五至三十分鐘,沒有使用安全套,X於掙扎時觸碰到陰莖,X想呼救,但沒有氣力,被告人後來拔出陰莖,叫X再睡去,X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射精,只是一直哭。她一直在哭,問被告人,如果太太知道怎麼辦,被告人叫X不要說,也不要哭,還說對不起,被告人又把四張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塞進X長褲右袋說給她錢,不要告訴人。X兩次把錢拿出拋掉,但每次被告人都把錢塞回她後袋,X頭很暈,因太乏力,最後哭著入睡。

翌日早上7時左右X去洗手間發現下體有懷疑是精液的白色液體,把它抹掉。稍後X與其姊和姪女投訴後,決定報警。

從處所的閉路電視可見,被告人於事發後翌日大概下午一時半,拿著一個白膠袋離開大廈,而於兩分鐘後折返,但沒有拿著離去時的白膠袋。晚上大概9時43分,被告人在處所地下大堂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有同X發生性行為,但有給予X 2,000元。

其後在錄影會面,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案發時被告人確實與X性交,但那是經同意的。

關於閉路電視,被告人與X性交時所穿的未洗上衣放入白膠袋內,拋進了垃圾桶,因上衣骯髒,及十分害怕X指控他強姦。

其後從X嘅血液及尿液樣本中,政府化驗師檢測到一些物質,其中包括Zolpidem唑吡坦(安眠藥)。X表示,2021年11月21日及之前數週也沒有服用任何藥物。

精神科專家意見述及,唑吡坦是一種助眠藥片,一般用作幫助有輕微至中度失眠問題的病人,醫生會小心處方唑吡坦,病人不會在沒有正式處方情況下獲得此藥物,此藥物嘅藥效迅速,病人服用後通常可在十五分鐘內快速入眠。

專家認為,X展現嘅徵狀,即半小時後感到暈眩、無力及昏昏欲睡嘅情況都是服用唑吡坦後的典型徵狀。專家又認為,喺2021年11月21日晚上根據佢嘅計算,X係應該服用超過一粒嘅唑吡坦藥片。

X其後在2021年12月6日再到醫院覆診,不幸驗出懷有身孕,在2022年1月7日接受人工流產,在流產胎中發現被告人DNA。

於本年8月14日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評估X心理狀況,經評估後同埋測試,結果顯示X有嚴重程度的焦慮症症狀,雖然X嘅創傷反應在臨床醫學診斷上未達致創傷後壓力症嘅程度,但X稱受到與創傷後嘅反應相關嘅情緒困擾,例如腦海重複回憶性侵事件、迴避和高度警覺等。專家推斷,由於X承受財政負擔,她有可能藉著投入工作來麻醉自己,以擺脫情緒困擾,因此她的功能障礙有可能較所述的嚴重。專家認為X係一位思想簡單的人,X相信被侵犯嘅痛苦情緒會隨著時間過去而淡化。專家認為,她以一些流於表面化嘅期望和迴避嘅心態應對性侵事件所帶來嘅後果。專家認為,若果當事人願意談論被性侵犯嘅經歷對她造成嘅困擾,而又能夠安排一名操X母語嘅治療師為佢提供心理治療呢,有可能對佢情況有所幫助。

被告人犯案時58歲,以往無刑事紀錄,獨資經營冷氣工程,已婚及有兩名已成年的女兒。因今次事件,冷氣工程嘅生意已經結束,妻子亦與他離婚,及遵守離婚協議把自置物業變賣,而所賣得款項全數交予前妻。除卻被告人之外,其前妻及兩名女兒均有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本席亦都有機會睇過。

陳大律師於其書面陳詞指出,被告人嘅家庭喺過去數十年均有聘請家庭傭工,從來沒有半點非份之想,當天犯案實屬一時衝動,現感到萬分愧疚和後悔。陳大律師亦都引用控方所存檔嘅兩案例及最近一宗HCCC 35/2023嘅個案畀本席參考,力陳被告人嘅罪行比文耀輝一案嘅上訴人為低,及應採納8年監禁嘅量刑起點,參考陳嘅個案,陳大律師亦都懇請本席將妨礙司法公正嘅罪行與強姦或施用藥物罪同期執行。

Billam一案,[1986] 82 Cr App R 347述及,一名成年人在沒有加重或減輕罪責嘅情況干犯強姦罪,5年應為量刑起點。上訴庭於多宗案件均表示,這量刑的起點未必一定適用於本地[見劉育明(譯音)[1994] 2 HKCLR 256]。在宋國文(譯音)[1994] 2 HKC 161,上訴庭指出,本地法院可考慮本地因素而判處與Billam一案不同之刑期。後來上訴法庭在劉育良(譯音)[1999] 4 HKC 1更指出,就算沒有加重罪責之元素,也可採納高過5年的起點。

第一項控罪「強姦罪」案情是非常嚴重,有很多加重罪責嘅元素:

(1)被告人與X嘅關係致令X容易受到傷害的人,不單止X經濟上倚賴被告支付其薪金,而且她是遠離家鄉,遠離親人,支援可能不足,法庭有責任保護這些特別容易受到傷害的人;

(2)被告人有計劃侵犯X,本席不接納被告人一時衝動下犯案,因被告人誘使X服下加料唑吡坦的龜苓膏;

(3)X的處子之身被被告人強行下奪去;

(4)被告人侵犯X時沒有使用安全套;

(5)被告人在X體內射精;

(6)被告人令X懷孕及需要接受人工流產;

(7)X經評估後有嚴重程度的焦慮症狀。

除咗陳大律師試圖說服本席被告人係一時衝動犯案之外,其前妻亦在信中述及,「自從香港經過暴動,疫情呢幾年搵食艱難,屋企開支又大,壓力大,他媽咪又過身,對他打擊很大。仲有生活當中,事業工作各方面都唔順心。剛剛我細女升大學,又要供書教學,身上冇錢,只有去貸款交學費,也就係話造成他精神壓力做出偏激的行為。」好抱歉,本席睇唔到前妻所講佢犯罪嘅原因令致佢作出今次嘅行為。正如本席較早之前講,呢個係一個有預謀去侵犯X。而我亦都唔理解,經濟壓力點解會令到佢干犯今次嘅罪行,今次嘅罪行唔會幫助到任何經濟上嘅困境。三,我又唔理解,若然佢經濟上真係有困難,為何事後又以2,000元試圖令到X唔將呢個罪行告知警方。基於案情同埋加重刑罰嘅因素,本席認為強姦罪量刑起點為9年。

第二項控罪最高刑罰為14年,本席參考過文耀輝一案及吳旭榮(譯音)CA 406/94,本席採納6年為第二控罪嘅量刑起點。我採納6年為量刑起點係有考慮過專家意見分別為,當日X喺事發時係服用了多過一粒唑吡坦,及唑吡坦係一種可以令人快速入眠與及係要得到正式處方嘅情況下先可以獲得嘅藥物。

至於第三項控罪,本人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除咗第一時間認罪外,本席看不到任何其他減刑嘅因素,我會給予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嘅三分一嘅扣減。喺風化案中呢,若被告人認罪,免卻受害人作供,致令不會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是值得鼓勵及會有額外扣減,但呢個扣減嘅因素會視乎很多其他嘅元素,包括被定罪嘅機率。本席認為此案證據非常之強,認罪可能是唯一的明智之舉,因此本席不會因為你免卻X作供而給予額外扣減,尤其是本席不接納你係一時衝動下犯案。

雖然我有閱讀過你家人為你寫嘅求情信,亦都幫你說盡好話,正如陳大律師亦都承認,呢啲咁嘅求情說話喺呢啲咁嚴重嘅案件所發揮到嘅作用不大。你自己嘅求情信中述及你今後將會一無所有,其中一個就係你與你太太,根據你哋嘅離婚協議將你唯一擁有嘅自置物業賣出,而所賣出嘅金錢全部畀咗前妻。本席唔揣測你將自己喺協議之下變成一無所有嘅目的,但係本席認為,雖然你信中述及你對X嘅歉意,但這些說話流於表面,沒有實質嘅行為,因此我亦都唔會因為你嘅歉意而畀任何扣減,因此第一條控罪刑期為6年;第二條嘅控罪刑期為4年;第三條嘅控罪為8個月。

本席考慮過三項控罪雖然係一連串嘅犯罪行為,但每個犯罪嘅行為都構成一個獨立嘅控罪,我不認為可以同期執行。我亦都有考慮過文耀輝一案,喺決定三項控罪嘅刑期不能同期執行,呢啲控罪或者罪行只係一環扣一環連續下發生,考慮過整體刑期嘅原則,本席認為總刑期應為8年。

本席現下令:被告人,請起立。第一條控罪,你被判處監禁6年;第二條控罪,你被判處監禁4年,其中嘅一年零九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處你8個月刑期,8個月刑期之中3個月嘅刑期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所以你嘅總刑期最終是8年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