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被告人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嘅指定歸押。
控罪詳情就指,被告人喺2021年9月21日身為獲准保釋嘅人士,冇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
被告人承認嘅案情就指,佢係喺2020年5月26日獲准喺粉嶺裁判法院保釋,喺2021年9月21日嘅案件管理聆訊缺席,法庭就喺當日對佢發出拘捕令。
十四個月後,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透過其法律代表聯絡警方透露佢自首嘅意願,被告人亦都喺佢法律代表陪同下往警署自首。
代表被告人一方指,即係通知本席,就係被告已就本案還押超過10個月。
而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9L(3)條,冇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嘅指定歸押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任何款項嘅罰款及監禁12個月,上訴庭係冇就呢個罪行訂立量刑嘅指引。
而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譯音)[2007] 2 HKC 451,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告人缺席審訊,冇歸押時段歷時九年四個月,最終再度被捕。原審法官判刑6個月。上訴法庭冇干預原審法官嘅判刑,上訴法庭考慮咗該案嘅背景、被告人刑責,同埋佢為咗逃避被控嘅罪行嘅刑罰及緩刑嘅執行,同埋佢冇歸押嘅時段,亦都並非自願歸押,而係再度被捕,咁所以認為判監6個月嘅刑罰係合適嘅,喺嗰件案。
另外,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CACC 300/2010(2011年4月28日)一案,被告人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冇出席審訊,冇歸押大約一個月,最後再度被捕。原審法官係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最終刑期係兩個月監禁。
咁辯方亦都向本席作出求情,提及到被告人嘅背景同埋個家庭環境喇,同埋亦都解釋呢,冇現身審訊係因為私事,要處理埋啲私事先至面對呢個法侓嗰審訊。
雖然本案案情顯示被告冇歸押嘅時段歷時大概14個月,亦都係喺2021年9月21日缺席案件管理聆訊,即係喺本案2021年3月21日定下審訊期6個月後,因此就令案件拖延,咁當然法庭資源亦都浪費喇,造成警方亦都不便,亦對事主因為呢件案件懸而未決而受到纏擾。但係考慮到被告其後透過佢律師代表聯絡警方透露作出自首嘅意願而自願歸押,本席係認為3個月嘅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係合適嘅,認罪後嘅刑期就係兩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