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家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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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8/2022 [2025] HKDC 7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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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3.警員進行反毒品行動,在被告人的家中的睡房電腦枱上的塑膠抽屜發現涉案的危險葯物、一個電子磅、膠鉗、剪刀、和多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涉案的粉末可卡因,估計市值為11,172.50元。 控罪(二) 4.本案於2024年1月23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6日再訊,並批准被告人保釋。 5.於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在該日,就本案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 6.於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被拘捕。 被告人的背景 7.他年23歲,中四程度。單身無業,與父母親及妹妹同住。 8.他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控罪一相同,被告人現就該些定罪的案件正服刑12個月當中。 量刑 9.本席考慮了以下原因:
10.本案考慮了以下三個案例:
11.就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的起點為2至5年的監禁。 12.本案涉及6.86克的可卡因,按計算,量刑的起點為48個月。 13.就控罪二,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本席衡量過被告人沒有依期歸押的時間為6個多月,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4.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被告人即時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判刑如下:
整體量刑 15.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下令控罪二的3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共34個月。 16.最後,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就對上的刑事紀錄(由2024年11月5日起)正服刑12個月當中,本席下令本案的34個月的刑期中的32個月與被告人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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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