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家濬

Case No.DCCC 908/2022[2025] HKDC 7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8/2022

[2025] HKDC 7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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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家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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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4月23日
出席人士:  黃燕儀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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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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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一)  危險藥物的販運,涉及6.86克可卡因;

(二)  沒有依期歸押。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3.警員進行反毒品行動,在被告人的家中的睡房電腦枱上的塑膠抽屜發現涉案的危險葯物、一個電子磅、膠鉗、剪刀、和多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涉案的粉末可卡因,估計市值為11,172.50元。

控罪(二)

4.本案於2024年1月23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6日再訊,並批准被告人保釋。

5.於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在該日,就本案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

6.於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被拘捕。

被告人的背景

7.他年23歲,中四程度。單身無業,與父母親及妹妹同住。

8.他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控罪一相同,被告人現就該些定罪的案件正服刑12個月當中。

量刑

9.本席考慮了以下原因: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期紀錄。

10.本案考慮了以下三個案例:

(1)  HKSAR v Huang Rui Fang 黃瑞芳 [2025] HKCA 234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 CACC 27/2007;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 300/2010。

11.就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的起點為2至5年的監禁。

12.本案涉及6.86克的可卡因,按計算,量刑的起點為48個月。

13.就控罪二,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本席衡量過被告人沒有依期歸押的時間為6個多月,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4.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被告人即時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判刑如下:

控罪(一):32個月監禁;

控罪(二):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15.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下令控罪二的3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共34個月。

16.最後,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就對上的刑事紀錄(由2024年11月5日起)正服刑12個月當中,本席下令本案的34個月的刑期中的32個月與被告人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