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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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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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5/2022 [2023] HKDC 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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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2年7月17日晚上,警方埋伏在被告人住所附近,見到被告人進入時,警員持搜查令衝入,被告人與另外二人同住該單位。警方在被告人睡房發現包括以下物品:
3.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因為屋企爭人錢,我先賣啲可卡因嚟幫補下。但啲大麻真係自己食,畀次機會」。被告人身上發現包括現金港幣7,810元。警方在緝毒犬協助之下再次搜查被告住所,再發現一個樽,內含0.45克四氫大麻酚的0.56克液體,被告在警誡下說這些大麻都是他自己食。 4.案中可卡因總市值為港幣7,692元,大麻總市值為港幣758元。 5.被告人並沒有刑事紀錄。 6.代表被告人的尹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22歲,是初犯,他曾經任職食肆及做倉務員,在疫情期間被解僱,案發地點是被告人與朋友共同租住的一個單位。辯方呈交了多封由包括被告人及親友所寫的求情信,法庭已經一一考慮。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自小因母親經常欠債而要經常搬家避債,他在學校受到欺凌,自小輟學,後來結交了壞朋友而誤入歧途。被告人一向對祖母及外婆十分孝順,在還押期間外婆過身,他因為犯了法而不能夠見外婆最後一面感到十分難過和後悔。 7.就判刑起點而言,有關於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辯方大律師指出,就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根據AG v Rojas [1]及劉德明 [2]案的量刑指引計算,販運6.1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45.96個月監禁。而有關於第二項控罪,管有大麻罪並沒有清晰量刑指引案例,大律師請法庭考慮判處不多過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且與控罪一的刑期同期執行。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刑罰都是即時監禁,本案並不存在不判即時監禁的理據。至於量刑方面,本案涉及販運6.1克可卡因,辯方大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可卡因的上訴庭量刑指引案例,及以算術計算得出販運6.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大約是46個月監禁。這個量刑起點是把被告當作是上訴庭在Herry Jane Yusuph [3]案所解釋的最低販毒角色,否則量刑起點會更高。 9.考慮了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他的年紀,他以往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以45個月監禁為控罪一量刑起點。至於控罪二,被告人管有的大麻數量比較少,法庭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控罪一判監30個月,控罪二判監4個星期。考慮了案件整體情況,法庭下令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0.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被判處監禁總共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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