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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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是管有攻擊性武器。他承認控罪一,否認控罪二。經過控方申請,法庭下令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9/2022[2023] HKDC 11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2022

[2023] HKDC 11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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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8月22日
出席人士:  周曉彤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佩敏小姐,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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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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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是管有攻擊性武器。他承認控罪一,否認控罪二。經過控方申請,法庭下令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1年10月12日凌晨時分,警方搜查油麻地廟街一間賓館。被告人開門,聲稱是賓館負責人,住在6號房。

3.經搜查,警方在6號房發現以下物品:81個膠袋,載有內含共14.68克可卡因的17.21克固體;一支鐵匙羮;一個電子磅;一個透明袋載有共100個可再封小膠袋。

4.警方在被告人褲袋內發現包括現金港幣32,600元及一個銀包,內有港幣520元。

5.被告人在現場經警誡之下承認,案中檢獲的可卡因供出售,並非自用。

6.被告人之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供述包括:他花費港幣25,000元購買共24克可卡因,打算轉售圖利。案中檢獲膠袋及電子磅是用來包裝毒品,被告人把可卡因再包裝成每包0.17克的小包,打算以每小包港幣400元價格出售。他透過Telegram刊登廣告出售可卡因,並會在涉案賓館入口把毒品交給客人。

7.涉案毒品估計市值港幣32,000元。

8.被告人在十多年前有一次輕微刑事紀錄,被判感化。這紀錄與毒品罪行無關。

9.代表被告人的蘇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人現年27歲,單身,與母親同住。他父母在他年幼時已經離異,被告人與父親沒有聯絡,他有兩位已婚及分開住的姊姊。被告人就讀至中三,在案發之前,他曾經任職地盤工人及在物流公司做兼職運輸工人,但因為疫情,他每個月只可以賺取大約12,000元,但他會盡量每個月給母親一半收入作生活費。他的母親有病,曾經接受手術,不能工作。

10.至於犯罪理由方面,被告人是因為想賺快錢去幫補生活,所以犯下本案。他已經知道做錯,他明白犯了嚴重罪行及會面臨嚴重後果。他希望出獄之後能夠開始新的生活,繼續照顧母親。

11.辯方呈交由被告人、他的母親及姊姊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出悔疚之意。

12.至於量刑起點方面,辯方大律師陳詞說,依照上訴庭的案例,以純數學計算,本案涉及的毒品應判監約五年四個月。大律師亦公正地接納,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1]案,若果被告角色是實際或直接販運,罪責較為嚴重。以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而言,本案存在這個加刑因素。大律師希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能夠盡量酌情輕判。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都是判處即時監禁,而且本案涉及毒品頗多,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根據上訴庭在AG v Rojas[2]劉德明[3]案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的數學計算,本案的量刑起點是大約五年四個月監禁。但這個量刑起點指引是適用於角色最低的販毒者,例如是替人帶毒或者替人保管毒品,如果被告人的角色是實際或直接販運毒品的話,罪責更重,而量刑起點會更高。

14.蘇大律師恰當地接納本案存在這個加刑因素。被告人並非替人帶毒或者保管毒品,他是實際或直接販運毒品。他承認以24,000元購入24克可卡因,把毒品包裝成小包出售圖利。他透過社交平台出售毒品,在涉案賓館入口把毒品交給客人。以他購入的24克可卡因減去警方檢取到的14.68克可卡因,可以計算出他已經賣出了不少毒品。

15.法庭有考慮包括被告人在現場即時招認,之後更詳盡向警方交代表他的販毒角色;他以往並沒有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本席亦接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

16.考慮所有情況之後,法庭酌情只是稍為提升量刑起點兩個月,即是以五年半監禁為審訊之後的刑罰。至於求情方面,被告人盡早表示認罪,可以因此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

17.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21] 1 HKLRD 290

[2] [1994] 1 HKC 342

[3] [1990] 2 HKLR 370